談民事訴訟證據審判的思索

時間:2022-04-29 0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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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民事訴訟證據審判的思索

內容摘要:民事訴訟證據的法律特征決定了它在民事審判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官要確認一定的案件事實,需要依靠具有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充分證據。沒有證據就無從談起待證的案件事實,不能確定的案件事實,法官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所以說“以事實為根據”,實質上就是“以證據為依據”。但是并非任何某一證據都能證明案件事實,證據能否具有證據能力和證明力,需要法官依據良知和理性對證據進行判斷,即“對證據的審查與判斷”。法官的這一抽象過程,不僅是訴訟程序的具體規定,也是實體處理上的客觀要求。因此審查判斷證據是民事訴訟中必不可少的關鍵訴訟活動。由于審查判斷證據在民事審判中具有非凡意義,如何去審查判斷證據呢?這是法官重點要解決的問題。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法律特征,要求法官必須做到尊重證據的客觀性,依靠證據的關聯性,不能脫離證據的合法性。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證據的真實性、實用性、可采性。為確保法官準確高效地審查判斷證據,需要有一個科學方法、學者根據審判實踐,總結出常用的基本方法,并結合實例加以論證。

關鍵詞:民事訴訟的證據審查判斷證據證據能力證明力待證事實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人民法院審理各類民事糾紛案件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人民法院要想作出公正的裁判,必須以正確的事實作保證,正確事實的認定,取決于證明這一事實的證據是否充分、確實,在法律上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如何確定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關鍵在于解決好對證據的審查和判斷問題。本學者根據對“證據學課程”的學習,結合自己的審判實踐,淺談在民事訴訟中,如何審查判斷民事訴訟證據的幾點思考。

一、民事訴訟證據的特征決定了“以事實為根據”即是“以證據為依據”

民事訴訟法規定,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民事訴訟證據是指民事訴訟過程中用來確定案件事實的根據。①它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一)客觀性。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本身必須是客觀的、真實的,而不是想象的、虛構的、捏造的。這一特性說明了民事訴訟證據是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在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終止過程中形成的客觀存在的事實。這一特性要求:一是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二是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時必須客觀、全面,不得先入為主,更不得只收集有利一方當事人的證據。

(二)關聯性。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待證的案件事實存在一定的聯系。它反映了證據的內容與案件的事實存在著無可替代、無可脫離的直接或間接的特殊聯系。根據這一特性,它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集中提供與案件事實有關的證據,同時也有助于法院排除無關聯的證據,限定和縮小核實證據范圍。

(三)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這一特征要求:(1)當事人、訴訟人、法院在收集證據時,應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2)證據的表現形式必須以法律規定的存在形式表現出來;(3)證據的使用必須經過法律規定的質證程序,否則不能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

民事訴訟證據的三個特征,也是民事訴訟證據三個構成要件。②民事訴訟證據的三個特征告訴我們,在民事訴訟中的所有證據材料不一定就是民事訴訟證據,只有符合上述三個條件,才能成為民事訴訟證據,才能成為證明民事案件事實情況的有力證據。由此可見,民事訴訟證據具有證明案件事實的獨特功能。一方面,證據是當事人維護自己民事權益的武器。對訴訟當事人來說,證據至關重要,是否掌握充分證據,常常直接決定訴訟的勝負。當事人要使自己的權利主張得到法院支持,需要用證據證明權利主張所依據的事實。如果當事人未掌握充分證據,即使當事人主張的案件事實是真實的,法院也無法從法律上予以確認。另一方面,證據是法官查明案件真相的手段。法官裁判需要“以事實為根據”,而案件的事實是發生在訴訟前,法官事先并不了解這些事實,這些事實也不會重現于法庭,要想查明案件事實真相,法官必須憑借證據的證明過程才能再現出來。因此說“以事實為根據”,就是“以證據為依據”。

二、審查判斷證據是民事訴訟的重要關鍵環節

(一)審查判斷證據的法律特征

審查判斷證據是訴訟過程中的一項重要活動,是證明案件事實關鍵性步驟。這一活動要求審判人員確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訴訟人或人民法院收集證據是否屬實,它與案件事實是否存在著客觀聯系,以及各個證據證明力的大小,并就案件事實作出符合客觀實際的結論。為此,學者認為審查判斷證據具有以下特征:

1、審查判斷證據的主體是審判人員③

雖然當事人及其訴訟人是舉證、質證活動的主體,也參與審查判斷證據,以便向審判人員提出如何認定事實方面的意見,使審判人員能夠對案件事實作出正確認定,并在此基礎上正確地適用法律作出公正處理。但是,形成案件事實的確信并根據確信作出判決,還是由審判人員為主體來進行的,他們運用辦案中積累的豐富經驗,以及法律賦予的必要手段和方法,來審查判斷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大小,并據此作出認定。

2、審查判斷證據的內容是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

訴訟本身是圍繞著證據問題而展開的,審查判斷證據就是審查證據反映的內容是否客觀真實,來源是否合法,與案件事實有無關系,從而判斷其是否具有證明力,是否足以證明案件事實。由此可以看出審判人員的這一活動就是審查判斷證據的三個特性。如果沒有對證據的審查判斷,也就無從談起對事實的認定,更談不上公正的裁判。

3、審查判斷證據的客體是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大小④

當事人訴訟的目的就是請求人民法院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主張能否成立,關鍵在于證據能否證明訴訟的事實;證據能否起到證明作用,又關鍵在于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大小。所以,審查判斷證據就是審查判斷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大小,也就是它所指向的目標,即它的客體。

(二)審查判斷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的作用

審查判決證據是法官由感性認識到理性認識的升華過程。因為審查判斷證據,是對所有的證據,根據證據的本質屬實(三個特性),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鑒別,是一個“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逐步深入的認識過程。根據認識論的基本原理,我們不難得出,審查判斷證據應具有以下作用:

1、通過審查判斷證據,可以鑒別證據的真偽,去偽存真,以保證采用的證據具有客觀真實性。

2、通過審查判斷證據,可以確定證據的相關性及其證明力大小,排除無關的證據,發揮與案件有關的證據的證明作用。

3、通過審查、判斷證據,有利于根據確實、充分的證據確定案件的事實,為正確適用法律奠定堅實基礎,從而達到化解矛盾、解決爭議之目的。

三、在民事訴訟中如何審查、判斷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這種規定過于粗疏,往往使法官對證據的審查判斷自由裁量權過大,造成案件的審理有失水準,妨礙了民事審判公正與效率目標的實現。而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解決了這一難題,被稱為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官依法獨立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如《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這一原則,既強調法官的自由判斷,也強調了由法官在遵循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依據良知和理性對證據行使自由裁量權,從而形成法官的內心確信。⑤如何審查判斷證據,學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和判斷。

(一)審核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證據的合法性,要求證據的形式以及證據的收集和運用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可能因不符合證據能力方面的要求而喪失證據資格,不能作為訴訟證據采納。具體需要審查的內容有:

1、審查判斷證據是否具備法定形式,手續是否完備。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七種。任何一種證據都必須具備上述不同類型之一,否則不可能成為訴訟證據。另外,法律還對各種證據應具備的手續作了明確規定。例如:對于用來作證據的合同要經過雙方當事人的簽名或蓋章;物證必須是原物等。同時,手續不齊全的證據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使用。例如:單位出據的證明材料,必須由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才符合證據的法定手續。

2、審查判斷收集證據的程序是否合法。民事訴訟法對各種證據的收集、調取都規定了具體的程序。證據的收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直接影響著證據內容的真實性和證據的可采性,因而在審查證據的合法性時,應著重查明收集證據的程序是否合法。在審判實踐中,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有關人員是否出于不良動機,提供虛假的證據。例如:證人是否因與當事人有親屬、恩怨關系等而提供虛假證言。

(2)有關人員是否在生理上、心理上、認識上、表達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實的陳述。例如:證人因年幼無知,或因生理缺陷等而在感知上、記憶上、表達上產生差錯,或者因知識水平所限,對發生的案件事實不能正確理解,因此提供的證言與事實不符。

(3)有關人員在收集證據的手段是否合法,證據方法是否科學。例如:未經他人同意偷錄的錄音,或摘抄文件有無斷章取義的現象等。

(二)審核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審查判斷證據的真實可靠性,就是要查明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或所證明的內容是否與待證案件事實情況相一致。主要審查證據所反映的事實情況是否合情合理,證據所表明的事物聯系是否順理成章,而重點是查找是否存在矛盾,是否有似事而非、模棱兩可等不確定現象。例如:證明條上的“貸款”誤寫成了“貨款”,當事人以此證據證明貸款的事實,不能得到采信,原因是“貸款”和“貨款”內容相矛盾,反映的客觀事實不一致。

(三)審核證據的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存在著某種聯系;二是各個證據之間存在相互的聯系。因此,審查判斷證據的關聯性也應從兩個方面進行。

1、審查判斷證據與案件事實有無聯系

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系多種多樣,十分復雜,它們之間既有因果聯系,也有內部和外部聯系,也有直接或間接聯系,這就要求在審查時,要用全面觀點、聯系觀點去分析研究,不能片面的、孤立去看審查判斷證據,否則,就會出現錯誤的判斷。例如:法醫鑒定結論報告書這一證據,與人身損害的事實關系,就是存在必然的聯系,鑒定結論反映的內容,如果與損害的事實相一致,這一證據就得到采信,否則就不能采信。

2、審查判斷各個證據之間有無聯系

事物之間是相互聯系的,證明同一事實情況的所有證據也是相互聯系的。審查判斷證據之間有無聯系,就要把一個證據同其他證據加以對照、印證,進行綜合分析,如果所有證據協調一致指向了同一事實,可以認定該證據為真。否則,就不能認定為真。例如通過分析當事人的陳述之間,當事人陳述和證人證言之間,不同證人證言之間,有無矛盾之處,如果沒有矛盾,說明陳述或證言是真實的,否則,就不是真實的。

四、審查判斷證據的方法⑥

審查判斷證據除了按照上述三個方面進行審核外,還需要有良好的方法來保證。只有采用科學、正確方法,才能取得較好的審查、判斷之效果。本學者根據多年來民事審判實踐,認為審查判斷證據有如下經驗方法:

(一)直接甄別法

直接甄別法就是審判人員對收集的證據直接進行審查鑒別,從而判斷證據真偽性和證明力。這種方法是民事訴訟中,法官首選常用的方法,通過它可以對證據的真偽性比較明了進行判斷,是初次凈化、篩選和淘汰證據。例如:在某一借貸合同糾紛中,原告單位訴稱被告借款本息未還,出據了借款合同,而合同中的貸款并不是被告的姓名或印章,就不能證明是被告的貸款,這樣,此證據的采用就被排除。

(二)綜合審查法

案件事實的認定,是通過綜合審查、判斷全案證據得出的結果。對任何一個證據,如果只從其本身來審查,有時是難辨別其真偽和確認其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但是如果把它同其他證據加以對照、印證,進行綜合分析,從相互間的聯系上來考察,看它們所反映的情況是否一致,是否協調,就能比較容易發現問題、辨明真偽。一方面,對案件中的不同種類的證據,要結合起來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審查各個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是否一致、協調,它們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另一方面,要對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判斷,還應把案內所有的證據與案件事實聯系起來進行。如果沒有矛盾,才能就案件事實得出完整的認識。例如:一起傷害賠償案件,原、被告均是小學四年級學生,原告訴稱被告在課間玩耍一次性注射器推水游戲,對原告推水時,因推水用力過大,將注射器針頭推飛,刺傷了原告的右眼,造成右眼傷殘,被告對原告主張的事實完全否認,在訴訟中原告提供的證據有:法醫鑒定書,當時玩用的一次性注射器及其針頭,在課間時發現被告玩注射器游戲的其他兩位學生的出庭作證證言,教師發現被告進校時帶有一次性注射器的出庭證言,及原告傷后住院治療的診斷證明等。盡管質證被告對這些證據有異議,但提供不出相反證據,法官通過綜合審查這些證據間的關系以及與待證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系,證據間能相互印證,證明目的協調一致,從而判斷出本案的事實。這就是采用了對證據審查判斷綜合方法。

3、反復質證法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一規定說明了證據質證是審查判斷證據的方法之一。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往往帶有觀點性和利益性,是否真實,須經對方當事人辨別、對質、發表意見、提供反證。若質證沒有意見,說明該證據是真實的,對案件事實具有證明力,否則,說明該證據是可疑的。被告若提供反證,有待于進一步舉證、質證。這樣反復進行,判斷出證據真實性、可采性。

4、技術鑒定法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的進步,案件的糾紛也日趨復雜,很多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提供的物證、書證,僅憑法官的一般知識是很難判明證據的真偽性和證明力,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科學技術來進行實驗、分析、論證,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斷,為審判提供科學的依據。實際上這個過程就是對證據審查的技術鑒定法。近幾年來這種方法多被采用,特別是疑難復雜案件采用較多。例如,追索小孩撫養費糾紛,對方否認小孩是其親生子女,此觀占是否真實,直接關系著案件的裁判,這樣就需要對小孩做出親子鑒定(DNA鑒定)。還有因產品質量致人損害引起賠償糾紛,也需要對產品質量進行科學鑒定及模擬實驗等。

5、經驗法

我們知道任何事物的發生、發展、變化都遵循一定的客觀規律,只有符合客觀發展規律或日常生活習慣,才是真實的、永存的,證據是反映案件事實的,它反映的是否真實,就要看反映的內容是否符合案件事實的存在和發展規律,或者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習慣,驗證證據是否符合日常規律和習慣的方法就稱之為經驗法則。采用這種法則通常用來審查證明案件事實的間接證據。因為間接證據需要借助事物的發展規律或生活習慣來印證證據的真實性。例如:王甲將家庭共有的汽車賣給李乙,雙方訂立了書面協議,各自簽名蓋章,并交付了汽車,付清了車款,辦理過戶手續。之后,王甲之妻以王甲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未征得其同意為由(王甲之妻在協議上簽字),主張汽車買賣無效。李乙提供了車款是王甲之妻接收的,有其寫的收條,以及辦過戶手續是李乙和王甲之妻一塊去的有關證據,以這些證據證明王甲之妻賣車時她知道,并沒有表示反對賣車。這些證據雖然不能直接證明王甲之妻在買賣車時不表示反對,但根據日常習慣和人情世俗生活的思維,夫妻一方處分重要的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對,其不反對的事實就可表明其同意丈夫處分財產。根據經驗法得出的這一結論完全符合雙方買賣成立的情理。從而表明間接證據證明的真實性和證明力。起到確認案件事實的成立依據。

6、邏輯推理法

邏輯推理的基本規律有“三大律”,即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同一律是指在同一思維過程中,概念和判斷必須是有確定性和前后一致性,不能模棱兩可,前后矛盾或偷換概念。用邏輯推理法審查、判斷證據,實質上是檢驗證據反映的事實是否符合邏輯推理的基本規律,如果通過檢驗符合同一律,說明證據反映的事實是真實的,否則,反映的事實不是真實。使用這種方法最常用的是用同一律檢驗證據真偽性。例如:在一起婚約財產糾紛一案中,原告為主張被告多退還彩禮款,與媒人合謀制造謊話作偽證。在審理中法官為查清爭議焦點,采取單獨核實原告陳述和媒人的證言有無虛假內容,通過質問他們交接彩禮款的時間、地點、人民幣的面值和張數,二人陳述不一致,有矛盾之處。說明了在同一事實過程中,概念和判斷不確定性,前后存在矛盾,違反了邏輯推理規律,證明媒人的證言是虛假的,不能被采信。

總之,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提供證據,是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人民法院審查、判斷證據目的在于確定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據力,從而利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劃清責任,分辯是非。所以,審查、判斷證據在民事訴訟中起著重要作用,對法官正確適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及時化解糾紛,維護審判的公正與效率具有非常重要意義。

注釋:

①王懷安主編:《中國民事訴訟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08頁。

②江偉主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材《民事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頁。

③羅玉珍、高委主編:《民事證明制度與理論》,法律出版社。

④王利明主編:《中國民事訴訟證據的立法研究和適用》,法律出版社。

⑤李國光主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第415頁。

⑥樊崇義主編:教育部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和開放教育試點法學教材《證據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第23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