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在司法公正中的角色定義
時間:2022-12-01 03: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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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年發生的黃靜案、邱興華案、鄧玉嬌案、胡斌案,先后引發了大眾對媒體與司法相互關系的思考."媒體審判"一說已經引起了法學界的關注,媒體在司法公正中如何正確定位成為當前的法律熱點話題之一.
一、媒體審判的客觀存在理論而言,新聞作為媒體傳遞信息的主要類型,應該是客觀中立的,也不容許添加任何的個人意愿.可新聞稿件作為人的精神創作,不可避免的會呈現出明顯的個性特征或個體風格.而這種多樣性或多元化,恰恰也正是各大媒體能同時并存的一種反映,如若所有的新聞稿都是同一副面孔,恐怕大多數媒體組織也就失去了繼續存在的意義.
實際上,過多加載個人意見的法制新聞,確實將公眾的思路和判斷引向了道德審判,已經影響到了司法公正的實現和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使用,這對于社會主義法治的建設是有百害而無一利的.
因而,媒體報道對司法的影響是客觀存在的,我們甚至可以說"審判媒體化"已經成為一種趨勢.當一個案件被媒體報道,立即會在一定區域內引起轟動效應,此時,社會大眾的輿論壓力或多或少都會對案件的最后審結造成一定的影響.作為一種事實,我們無需也無法回避,我們唯一能做的只能是盡量使案件審結前的新聞報道客觀公正.
二、媒體在司法中的價值換個角度來看,"媒體審判"并不像某些學者擔心的那樣一無是處.它至少可以使社會大眾關注中國的法治進程,關心我們的司法公正話題,這在一定程度上的確推動了中國的法制或法治建設.
對于"媒體審判",我們不能局限于形式意義上的理解,將它等同于對案件結果的提前宣判.我們應當從廣義和實質意義上來考察媒體對案件審理產生的實際影響.因此,從這一點上來說,"媒體審判"是客觀存在的,或者說,"媒體審判"實際上是指媒體對案件進展及其結果的間接影響作用,而并非簡單強調媒體對案件結果的決定性作用.
當然,媒體在司法中的主要價值在于輿論監督,而不是直接的介入審判過程或企圖過度誘導公眾的主觀判斷.司法公正與否的評判是建立在一定客觀事實基礎和衡量標準之上的主觀判斷.媒體的作用在于為其提供基礎性素材,或進行事后的引導性總結,借以宣揚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進而促進大眾形成現代法治理念,加快社會主義法治的進程.
三、媒體的正確定位媒體在司法公正的實現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但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部分媒體、新聞工作者、社會個體對媒體的角色定位存在一定的認識偏差.這一偏差,影響了媒體應然價值在司法實踐中的有效發揮.
媒體在司法公正中的角色定位宜作如下考量:
首先,媒體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宣傳者.媒體作為重要的宣傳工具,在普法工作中至關重要.自1999年"依法治國"入憲至今,不過短短十余年時間.這與幾千年的人治歷史相比,顯然是微不足道的.盡管這幾年我們的法治進程神速,但無法否定的事實是--與真正的"法治"相較,我們目前所處的法律環境,還不夠理想,需要我們繼續努力.對于社會大眾來說,長期以來的人治思想不可能在短時間之內就予以徹底消除,這需要一個緩慢、漸進的消化吸收"法治"思想的過程.要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理念或法律思想的傳播和宣揚是首要的.因此,媒體在法治建設中的宣傳作用是不容忽視的.
法治,不是精英人物的法治,它應是人民群眾的法制,它必須依托于社會大眾對法治的理解和感悟.要提高大眾的法治觀念和法律意識,我們必須進一步發揮媒體在法律思想傳播中的重要作用,使之成為真正的法制宣傳者.
其次,媒體是社會主義法治的監督者.權力需要監督,絕對的權力必然產生絕對的腐敗.審判權也是如此,司法不公或司法腐敗現象已經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黨和國家對此也高度重視.
媒體作為社會生活中的一股重要力量,客觀中立的職業規范使它成為天然的法治監督者.為充分發揮監督功效,媒體應當在法制新聞的報道中,全面而客觀的陳述有關信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積極參與案件的整個過程,及時披露相關資訊.作為監督者,我們應當注意保持媒體與司法之間的合理距離,正確處理好新聞媒體與司法機關的相互關系.
兩者既不能相互對立,視若仇敵,也不可無原則的親密無間,情同手足.在新聞報道中,媒體絕不能惡意攻擊詆毀司法機關對案件的處理,也不可為司法機關的最終判決鋪路修橋,預設"結案陳詞".
再次,媒體是社會主義司法公正的參與者.司法公正與否,不是簡單的取決于個案的承辦法官,也不能肆意歸結于司法機關的工作作風和價值理念,它更多的依賴于社會各界的積極參與和關注,因為司法公正不是部分人的主觀臆想,而是一種社會總體評價.因此,從這個角度上來說,媒體作為評價司法公正的社會主體之一,也是司法公正的參與者,并且因其重要的監督地位而在社會主義司法公正的實現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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