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制工作改革研討論文
時間:2022-10-03 10:31:00
導語:政府法制工作改革研討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現實已經把政府體制改革提上了日程,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基本方針的確立則標志著政府法制工作的改革已成為政府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面對新世紀,政府法制工作作如何更好地適應新形勢;面對新挑戰,政府法制部門如何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筆者通過長期的工作實踐,對政府法制工作的改革有了一些淺顯的認識,現論述如下:
一、政府法制機構的改革
政府法制機構是政府法制工作的載體,政府法制工作的改革應當首先從機構的改革開始,現有的政府法制機構基本上是在舊的經濟體制下建立的政府直屬行政機構:1954年國務院成立法制局,1958年撤銷,1980年成立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1986年又改為國務院法制局,1988年機構改革中,全國各省、地、縣都成立了法制工作機構,這樣形成了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法制網絡。1998年開始的機構改革,國務院法制局更名為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并升格增編,地方各級政府法制機構也在此次改革中得到加強。各級政府法制機構都是一個機構兩個牌子,除了政府法制機構外還有一個行政復議辦公室的牌子。政府法制部門的級別開始為二級行政單位,后來隨著國家對法制的重視,逐漸升為一級單位,但在個別經濟欠發達地區,政府法制部門地位還得不到提高,有的仍是二級單位,還有的把其設立為政府辦公室的一個科室,地位沒有,人員配置更差,這樣大大制約了政府法制工作的開展。
改革現有的政府法制機構,筆者認為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1、從立法上明確政府法制機構的地位和名稱。建議國務院盡快制定《政府法制工作條例》,明確政府法制機構為同級政府的常設辦事機構,這樣從中央到地方政府法制機構在編制分配、人員配置、工作條件等方面能得到理所當然的照顧。明確法律地位后,應該再統一其名稱,全國統一稱為政府法制辦,避免局、辦、室、處、科并存的混亂局面。2、政府法制部門應具有相對獨立性。政府法制部門雖然也是政府部門之一,但法制工作的性質決定了其特殊性,政府法制部門必須和其他政府部門相對獨立,獨立性應體現在政府法制部門只對行政首長負責,并且直接受行政首長領導,尤其是行政復議活動不受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只有這樣,政府法制部門才能真正地行使自身職權,開拓工作。3、關于行政復議辦公室的地位。行政復議作為政府法制部門的主要工作之一,對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維護政府形象有著重要的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人民政府”是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機關,法制辦作為政府專職法制的部門,當然成為行政復議受理、決定、機關,完全沒有必要再掛一個可有可無的行政復議辦公室的牌子,政府法制部門可以內設復議科室,專門處理行政復議案件,但對外只能以政府法制部門的名義展開工作。4、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與當地仲裁委員會脫鉤。現在許多設有仲裁機構的地方存在這樣一種現象:政府法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當地仲裁委員會主任為同一人,雙方工作人員相互兼職、混為一體,仲裁委員會對外以政府法制部門名義來提高地位,開辟案源,政府法制部門常常以行政干涉力來為仲裁委員會服務。仲裁委員會是法定社團組織,而政府法制部門作為行政機關,二者混在一起有悖法律,也影響政府形象,政府法制部門只能指導而不能干涉其工作,只能象為社會其他群體服務一樣為仲裁委服務。所以二者必須脫鉤,相互獨立。
二、政府法制工作隊伍的改革
政府法制工作人員是政府法制工作的核心,也是政府法制工作興衰的決定因素。在現有的體制下,政府法制工作人員屬于普通的國家公務員,除了參加一些公務員的培訓、考試外,對專業幾乎沒有任何要求,在提倡“依法行政”的今天,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愈加體現,對其工作人員的專業要求也越來越高,作為一級政府的法律參謀和助手,為政府宏觀決策提供法律意見、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監督行政執法、政府訴訟是政府法制部門的基本工作職責,如果沿用舊的用人方式,顯然不符合社會對政府法制工作的要求。同為法律職業者的律師、法官、檢察官、司法行政人員的用人條件早就發生了巨大變化:我國自1986年開始的全國統一律師資格考試制度,是對行業從業人員實行準入制的良好開端,1996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了律師報考條件:高等院校法律大專、非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品行良好、擁護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考取律師資格后,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一年,才有律師執業資格。2001年12月經過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又把上述法律大專條件改為法學本科以上學歷。這種嚴格的規定是前所未有的,科學的制度必將產生驚人的成果,實踐證明,我國律師整體素質在各類法律職業者中是最高的,正是這個優秀的團體為我國民主法制建設做出了卓越的貢獻。
199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檢察官法》經過2001年6月的修訂,對法官、檢察官任職條件也明確規定為本科以上學歷、具有司法資格。最近,《司法部關于當前公證工作改革和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要求45歲以下的公證員5年以內達到本科學歷,并且以后要從具有司法資格的人選中選任公證員。
針對其他法律職業的改革接連不斷,唯有政府法制部門按兵不動,是不需要嗎?政府法制部門的門檻誰都可以自由進出嗎?決不是!政府法制對人員的要求應該更高,政府法制工作隊伍的改革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統一名稱。為提高政府法制工作人員的社會地位,體現其工作性質,政府法制工作人員可以統一稱為政府法制員,這樣既和同為法律職業者的法官、檢察官、公證員相一致,又和國外的政府律師相區別,這種名稱的統一可以通過行政立法,即上述《政府法制工作條例》的形式表現。2、政府法制員應采取嚴格的準入制度,這一點可以模仿改革較早的律師、法官、檢察官的任職條件,規定必須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把非法學本科排除在外)、擁護憲法,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品行良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考取司法資格,且在法制部門工作一年以上獲取司法執業證書,方可擔任政府法制員。對現有的政府法制隊伍而言,上述要求顯然偏高,但是可以采取漸進式的方式改革。3、政府法制員采取首任制。從政府法制員中選取優秀人才擔任首任政府法制員,規定只有首任政府法制員才能對外代表政府法制部門,才能為行政首長簽署法律意見書,才能提出政府立法計劃,才能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才能政府參與訴訟和非訴訟等活動。也就是說只有首任政府法制員才能獨立從事政府法制工作,每位首任政府法制員可以配備1-2名法制助理。4、特殊的工作性質理應得到特殊物質補助。政府法制員在工資、福利等待遇上可以略高于普通公務員,這樣能夠保證政府法制工作的順利開展,促進依法行政的進程。
三、政府法制工作職權的改革
國務院法制辦在表述本部門工作職權時,共分了11條:1、統籌考慮,統一規劃國務院的立法工作,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報經國務院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督促指導。2、審查修改各部門報到國務院的法律草案,從法律的角度審查部門送國務院審核的,我國締結者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3、起草或組織起草若干重要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4、承辦行政法規的立法解釋工作。5、研究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范的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國務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擬訂有關配套的行政法規文件和答復意見。6、協調部門之間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中的矛盾和爭議。7、辦理地方性法規、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和國務院部門規章的備案審查工作,審查其與憲法、行政法規是否抵觸以及它們相互之間是否的矛盾,根據不同的情況提出處理意見。8、清理編纂行政法規,編輯國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規匯編正式版本。9、組織翻譯、審定國家出版的行政法規外文文本和民族語言文本。10、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交流,開展對外法制業務交流。11、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地方各級政府法制部門基本上按照上述內容,結合地方特殊情況,作出自身職權劃分的。由此可見現有的政府法制機構職權基本如下:1、行政立法或制定規范性文件。2、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協調、審查備案。3、法律、行政法規的匯編。4、政府法制理論研究和對外交往。
筆者認為這些遠遠不夠,今后的政府法制工作應該從以下幾方面來強化或改革:1、參與政府重大決策活動。政府召開常務會議討論重大事情,政府法制部門負責人應當列席并從法律角度提出意見或建議;政府對外談判,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全過程參與;政府所有規范性文件前和政府對外訂立合同必須有政府法制部門簽署的意見;政府法制部門應定期或針對重大活動出具法律意見書;政府法制部門還應擔負起政府領導學法用法的普及任務。總之政府的任何重大活動,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服務在前,參與其中,并積極善后。2、加強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執法雖然有權力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和人民群眾等主體的多層次監督,但這些監督方式都沒有政府法制機構對其監督直接、便捷,政府法制部門可以對行政執法機關定期檢查、聽取匯報,要求備案審查等多種形式進行監督,將監督結果直接報本級政府,并建議政府對行政執法部門予以獎懲,當然政府法制部門也可享有一定范圍內的獎懲權。3、擴大復議范圍,建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把政府一切行政行為均納入復議范圍,復議機關可以審查下級行政任何行為,包括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任免、處分、待遇等,這樣才能真正體現行政復議的作用,才能加快依法行政的步伐。
以上各項改革內容,希望能夠科學系統地體現在今后的國家立法上,只有用法律、行政法規的形式,對政府法制部門明確地位、名稱,理順內部機構,嚴格準入制度,擴大職權范圍,才會使政府法制工作與時俱進,勇創佳績。
- 上一篇:外國公務員績效評估制度研究論文
- 下一篇:教育局德育處述職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