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監督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23 06: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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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監督研究論文

為了履行《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賦予地方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權,各地人大常委會在加強對司法機關的監督中形成了個案監督這一新的監督方式。這既是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舉措,又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表現。它對促進公正司法,維護法律權威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起到了應有的作用。但具體操作中存在著做法不統一、不規范等問題。本文就如何規范個案監督談點自己的看法。

一、個案監督的依據

地方人大常委會開展個案監督,一是符合法律規定。憲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憲法第41條規定:“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钡胤浇M織法第44條規定,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比嗣駲z察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如果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多數人的決定,可以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倍欠先珖舜髸h批準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的要求。七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指出:“人大如果對法院、檢察院處理的特別重大的案件有意見,可以聽取法院、檢察院的匯報,也可以組織調查,如確屬錯案,可以責成法院、檢察院依法糾正或處理?!本艑萌珖舜蠖螘h人大常委會報告明確指出:“個案監督要規范化和制度化,對在執法檢查和人民群眾的申訴、控告、檢舉中發現的重大案件,各級人大常委會將考慮采用詢問、質詢、組織調查等方式,依法進行監督,以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钡谌?,全國已有10多個省、市、自治區制定了關于個案監督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后,都在得到有效實施,這些地方性法規,完全符合理論創新和制度創新的要求。因此,地方人大常委會開展的個案監督是有法律依據的,實踐證明這種監督方式也是符合中國實情的。由此可見,地方人大常委會開展個案監:督的合法性不容質疑。

二、個案監督的原則

從各地開展個案監督的成功經驗來看,要開展好個案監督工作,應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一是依法監督原則。各級人大常委會開展個案監督,只能依照憲法、法律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做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目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個案監督尚未出臺法律,各地省、市人大常委會的規定又不盡相同,致使在開展個案監督工作時難免有些變形走樣。要防止某些與案件有關系的人大代表借其特殊身份左右和影響審判工作,對審判工作施加壓力;要防止在人大監督中從地方保護主義的狹隘動機出發,對審判工作發號施令;防止變監督為干涉,從而造成新的司法不公,確保個案監督能更有效地發揮其保障司法公正的作用。

二是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集體行使職權是由國家權力機關的性質所決定的,憲法和法律也作了相應的規定,因此在個案監督中也應該堅持這一原則。

三是不直接處理案件的原則。憲法規定“兩院”工作受人大監督,憲法也規定“兩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因此,人大常委會在個案監督中,既要大膽行使監督權,又要尊重“兩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能越俎代庖、直接處理案件。對司法機關辦理的錯案,人大常委會只能監督“兩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糾正。對拒不糾正的可以組成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并可采取撤職、罷免等監督形式,責成司法機關依法糾正,而不宜由人大行使司法撤銷權。所謂人大司法撤銷權即人大對司法機關拒不自行糾正的不當決定、不當判決裁定直接予以撤銷的權力。

三、個案監督的主體

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人大的監督權只能由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而、不能由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行使。在同級國家機關中,行使監督的主體是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個案監督的主體也只能是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

關于主任會議、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能否成為監督權的主體的問題,筆者認為是不能的。他們可以部分地行使監督權,從事某些監督方面的工作,如提出有關監督議案、質詢案和罷免案等,但不能說他們具有完整意義上的監督權,是監督權:的主體。地方組織法規定,主任會議是負責處理常委會重要日常工作機構。它只是提出議案或建議,行使的職權是程序性的,而不是實體性的。它無權代表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決定,因而不是監督權的主體。而各專門委員會是在人大及其常委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實踐中專門委員會也開展了執法檢查、個案監督等活動,協助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監督權,但不能說專門委員會是監督的主體,因為它‘們無權對被監督者采取任何決定性的處理措施。在這里我們要注意的是,從事監督工作不等于是行使監督權,因為監督權不僅是具有了解情況、檢查、監督的權力,還具有處罰權,能采取有法律效力的強制性措施。所以,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和根據常委會授權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只能是協助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和開展監督工作。另外,國家權力機關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其性質決定了是集中行使職權,無論是常委會組成人員也好,人大代表也好,任何個人都無權代表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個案監督的權力的。

四、個案監督的范圍、方式及程序

1、范圍。

應該是本級轄區內公安司法機關辦理的刑事、民商事、行政、執行等案件,且符合下述情況之一的:①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決定,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造成嚴重后果,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索賄受賄以及刑訊逼供、體罰虐待等嚴重違法的;③公安司法機關及其負責人對其辦案人員的嚴重違法行為不嚴肅處理,隱瞞事實真相進行庇護的;④雖未辦結但存在超期羈押、超期辦案、越權辦案、該立案而不立案等嚴重違反訴訟法并可能導致司法不公的案件。

2、方式。

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受理各種渠道反映的案件,經審查后認為屬于個案監督范圍的四類案件,區別情況,采用轉辦、交辦、督辦三種方式。

轉辦是指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將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來信轉有關單位辦理。對一般,案件,可直接轉有關單位辦理;有些案件經調查了解情況后發出轉辦函,交有關單位辦理。

交辦是人大常委會或主任會議對案件做出決定交有關單位辦理。公安司法機關對重要的轉辦案件沒有依法糾正,轉辦單位應提請主任會議討;論決定。主任會議對提請的案件,可以根據情況分別處理:一是主任會議認為提請決定的轉辦案件不需要再監督的,應終止監督。二是主任會議認為違法事實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交有關機構調查,提出處理意見。經調查,違法事實清楚的,應當交辦案單位限期處理,并報告處理結果。三是主任會議對已交辦案單位限期辦理的案件沒有依法糾正的,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作出責成辦案單位糾正的決定,向被監督單位交辦,發出《法律監督書》。

督辦是指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及常委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對已轉、交有關單位辦理而未按規定時間辦結的案件進行督促。

3、程序。

第一,關于轉辦機構。應明確規定由人大常委會的信訪部門和人大專門委員會等機構將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來信交由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或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轉有關公安司法機關辦理,以避免多頭交辦所產生的弊端。現實中由于案件多頭交辦,辦理意見互相矛盾,既使承辦單位無所適從,又影響人大的威信。人大常委會的領導對信訪案件也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但應當由內司委統一向公安司法機關轉辦。

第二,關于交辦機構。應明確為人大常,委會的主任會議,其他辦事機構只能是從事具體調查了解情況,審閱有關案卷材料,作出初步分析和論證等工作,交辦意見內容的決定權最終在主任會議。

第三,《法律監督書》應由人大常委會過半數通過乙人大常委會對主任會議提請審議的責成司法機關糾正錯案的《法律監督書》,經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即具有法律效力,受理的公安司法機關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結,并向人大常委會匯報。辦案單位若對人大常委會的《法律監督書》有不同意見的,應允許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意見,也應允許其通過其上一級單位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反映情況。

第四,關于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對主任會議提請審議的案件,認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可以依法組成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結束后應當提出調查報告,就案件的基本情況、證據是否確鑿充分、事實的認定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適當、引起錯誤的原因、辦案人員有無徇私舞弊貪贓枉法行為等說明清楚。調查報告經常委會審議后,認為需要監督糾正的,交有關公安司法機關按法律程序認真糾正,并將辦結情況書面報告人大常委會。

五、責任和責任追究

在個案監督中對交辦案件壓案不辦或拖延時限的;對要求報告結果的案件,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不答復、不報告的;作虛假報告,敷衍塞責,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及隱匿、銷毀、纂改有關材料和證據造成后果的;阻礙、干擾常委會對有關問題的調查的;拒不執行人大常委會《法律監督書》的;故意包庇,不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對常委會實施個案監督工作中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都應當追究其責任。人大常委會可以對上述單位或責任人員作如下追究:責成有關執法單位或者責任人員作出檢查,或通報批評;責成或建議執法執紀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予以紀律處分;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的有關人員依法撤銷職務或者罷免;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總之,個案監督這種監督形式是符合憲法和法律規定,是符合“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要求的,現在的問題是如何將其規范化,并用法律的形式將其確定下來。筆者認為在當前全國范圍內不能將個案監督統一規范即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未作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由省人大常委會作出地方性法規來規定,將個案監督上升為法律規范,這樣比各地方人大常委會(無立法權)自行規定個案監督辦法要好得多,這樣有利于加強和規范人大常委會對司法機關的個案監督,做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有利于促進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嚴肅執法,公正司法,遏止司法腐?。挥欣诰S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密切國家機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促進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有利于進一步發揮國家權力機關在依法治省中的職能作用,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這一重要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