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全民健身憲法地位

時間:2022-03-19 1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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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全民健身憲法地位

摘要:根據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更加注重發揮憲法作用、提高憲法實施水平的新要求,需要以憲法視野審視全民健身發展,從憲法高度闡明全民健身的法治地位,加強依憲推進全民健身發展的法治自覺。在梳理“全民健身”概念發展與內容涵義以及介紹一些國家將大眾健身載入憲法情況的基礎上,提出了對我國全民健身進行憲法探尋的任務,解析了全民健身在我國憲法內容中的各種關聯和體現,認為全民健身具有依據憲法而確立的重要地位,并具體闡釋了其地位表現為全民健身是體育事業的重心與基礎,是依法確認的公民基本權利,是實現健康促進的重要途徑,是社會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需要國家的服務促進和保障,進而從逐步增大憲法體現、修改《體育法》、充實相關法以及加大依法推進等方面,提出對落實全民健身憲法地位的期待與建議。

關鍵詞:憲法;全民健身;依法治國;憲法實施;體育法治

2018年以來,憲法問題在我國的治國理政和法治建設中不斷聚焦:黨的二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國憲法和推進全面依法治國舉行第四次集體學習,強調要把實施憲法提高到新的水平;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新的憲法修正案,并首次進行國家領導人在全國人代會上的憲法宣誓;中共中央印發意見,提出對深入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憲法的部署和要求;在第五個國家憲法日之際做出重要批示,進一步強調弘揚憲法精神,樹立憲法權威。這一系列環環相扣的重大舉措,將堅持依憲治國、依法執政,尊崇和維護憲法權威,全面推進和保障憲法實施,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新境界和新階段。將國家各項事業和各項工作全面納入依憲治國的軌道,要求我們也要以憲法的視野來審視體育事業和全民健身的發展。特別是國家已將全民健身上升為國家戰略,都需要進一步從憲法高度闡明其應有的法治地位,以加強依憲推進全民健身事業發展的法治自覺,不斷提升全民健身依法治理的現代化水平。

1我國“全民健身”的緣起、使用與內涵

本文探討全民健身的憲法地位,但我國憲法并沒有出現“全民健身”的語言表達。為了說明全民健身與憲法的必然關聯,需要先對“全民健身”這一用語的產生發展和內容涵義進行大體的梳理。1.1“全民健身”的緣起和廣泛使用。1.1.1“全民健身”的緣起。新中國成立之后,人民當家做主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高度重視和關心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積極調動和組織廣大民眾參加體育活動。這樣的一種體育形態作為我國體育發展的重要內容,長期以“群眾體育”的用語加以概括而成為體育工作的基本構成。20世紀80年代中期,在我國體育伴隨經濟社會發展和加快改革的進程中,體育界開始對原國家體委為參加奧運會而提出“省級以上體委側重抓提高”的方針進行反思,不斷從戰略高度關注群眾體育與競技體育的協調發展問題。在1984年全國體育改革與發展戰略研討會提出“全民體育戰略”的基礎上,1987年召開的全國體育發展戰略研討會提出“以青少年為重點的全民健身戰略和以奧運會為最高層次的競技體育戰略協調發展”(馬宣建,1990),“全民健身”概念在重要會議上被首次使用。全民健身這一表述,在國家體委對1988年的工作部署中再次確認而成為官方用語(李夢華,1988)。后又在多方聽取意見和理論研討的基礎上,國家體委在1991年明確提出“以青少年為重點、以全民健身為基本內容的群眾體育和以奧運會為最高層次、以訓練競賽為主要手段的競技體育協調發展戰略”(伍紹祖,1991),使“全民健身”作為群眾體育的同義詞而逐步地使用起來。1.1.2“全民健身”使用的日益廣泛。1993年,原國家體委的《關于深化體育改革的意見》中,提出群眾體育的制度性改革措施——“制定全民健身計劃”。在制定全民健身的社會調研和政策論證過程中,原國家體委在1994和1995年的全國體育工作會議上,均將該計劃制定作為重要主題,并召開多次全國性的研制實施全民健身計劃的專題會議,不斷向媒體進行吹風通氣。各全國性主要媒體隨之進行了各種相關報道和大量輿論宣傳。在《全民健身計劃綱要》尚未頒布之前,1995年3月召開的全國人大會議上,國務院政府報告中已經就體育工作要堅持協調發展方針,把發展群眾體育,推行全民健身計劃,普遍增強國民體質作為重點,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李鵬,2018)。兩會的一些代表就制定全民健身計劃發表了很多積極肯定和熱情支持的意見,盛贊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是利國利民的大功大德。通過這一時期的集中宣傳,特別是1995年6月國務院正式頒布實施《全民健身計劃綱要》,“全民健身”作為正式制度文件的規范概念而廣泛傳播。緊接著,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中,分別做出“體育工作堅持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和“國家推行全民健身計劃”的規定,使“全民健身”獲得了明確的法律地位。十六大以來的各次全國黨代會報告、九五規劃以來的各次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1995年以來絕大部分年度(除2000、2001、2003、2009年外)的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中,均在體育部分以“全民健身”對群眾體育工作進行總結和部署。2002年,黨的十六大將形成比較完善的“全民健身體系”,與形成比較完善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科技和文化創新體系、醫療衛生體系一起,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之一。2009年,國務院直接以全民健身進行命名,分別確定了“全民健身日”和頒布了行政法規《全民健身條例》。自2011年開始,國務院繼續制定實施5年為周期新的《全民健身計劃》,全國統一在縣級以上各級地方政府制定推行《全民健身實施計劃》。在國家的相關決策部署和體育工作運行與活動開展的實踐中,“全民健身”概念被持續而普遍化地使用,已成為廣為社會認知和日益深入人心的專門詞匯,成為與“群眾體育”并行使用甚至遠高于“群眾體育”使用頻次和寬于其使用范圍的規范用語,而且成為國家推動發展群眾體育和群眾體育廣泛開展的重要表征。1.2“全民健身”的豐富內涵。1.2.1健身成為體育健身的同義語。全民健身這一偏正詞組中,中心語是健身,即增強和維護人身體的健康(韓丹,1994)。人的身體健康受到多種因素的決定和影響,包括遺傳、營養、醫療、環境、精神、休息和體育鍛煉等等。在現代社會發展和人類與現代文明病的博弈中,體育鍛煉愈益凸顯其能動的健康價值,成為增進身體健康的主要方式和途徑,從而使體育成為健身中最為積極的因素。這樣,健身便與體育緊密連接并直接等同起來,健身也即體育健身,健身成為體育概念。1.2.2“全民健身”是促進人身心全面發展的社會事業。全民健身是全民性和健身性的統一,表明了這是全體國民、廣大民眾普遍參加的,以強身健體、增強體質、增進健康為基本目的體育,從而與少數具有運動稟賦的體育精英,與提高運動水平、創造優異成績、沖擊人體極限的競技體育明顯地區別開來。通過體育健身所增強的體質和所增進的健康,是兩個緊密聯系但又有所區別的概念。然而,無論是從“身體沒有疾病、不虛弱以及良好的心理和社會適應能力”方面所下的健康定義,還是從“以遺傳為基礎并經后天形成表現在人體結構形態、生理功能、身體活動能力、心理因素以及社會適應能力等方面穩定品質或特征”方面給出的體質定義,都同時包括身和心等多個方面。因此,這里的健身并非單純的生物學視角,包括各種社會性、文化性因素與內涵。全民健身對全體國民主體的廣泛覆蓋,彰顯出這是在個體健身基礎上的人人平等參與、全民普遍參與的一種健身方式和體育狀態。體育是社會發展和人類進步的重要標志,是綜合國力和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體現。體育在提高人民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豐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激勵全國各族人民弘揚追求卓越、突破自我的精神方面,都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013)。只有將廣大民眾動員和組織起來,積極投身到體育活動之中,通過親身歷練和實踐體驗,才能產生體育發展的社會效應,使參與民眾從中收獲身心健康與生活幸福。因此,全民健身是具有廣泛民眾基礎和多方主體參與的跨界性社會化活動,是廣大民眾改變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質量的文化創造和文明提升實踐,是滿足民眾身心發展需求普遍施惠于民的民生工程和社會公益事業,也是政府能動履行職責和提供支持促進保障的國家干預和公共服務事項。

2我國全民健身地位需要進行憲法探尋

現代法治進程中憲法發展的歷史趨勢和我國全民健身蓬勃發展的戰略格局,決定了在我國依法治國首先依憲治國的法治新征程中,需要將全民健身置于憲法高度加以考量,探尋和賦予其應有的憲法地位,以更好地保障和推進我國全民健身事業的發展。2.1全民健身載入憲法的國際趨向。2.1.1擴大社會干預的憲法發展趨勢。我國全民健身的緣起和發展,是改革開放以來在政治經濟發展同時而呈現的社會文化發展現象,也是全球化大眾健身休閑熱潮興起在中國的必然反映。大眾健身和整個體育事業的蓬勃發展,不僅帶來了社會活動內容的豐富和人類生活方式的改變,也在現代法治的演進中推動憲法的發展和變化。憲法基于人類生存和發展需要,以保障基本人權為目的對社會進行制度安排,經歷了由單一的政治制度安排到包括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在內的全方位制度安排的發展變化過程。國家在更大程度上為人民提供福利和機會,國家權力開始進入社會經濟和文化生活領域,憲法對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干預越來越多并形成了相應的憲法制度。憲法不僅僅是政治法,憲法制度日益完備,成為內容更為全面豐富的社會法。憲法中國家權力的日益擴張,國家權力配置格局的如上變化成為現代憲法發展的一個趨勢(周葉中,2011)。正是在現代體育和憲法的同步發展中,體育和大眾健身越來越多地進入到一些國家的憲法內容,使其獲得明確的憲法地位,形成多種模式的憲法制度安排。2.1.2全民健身在許多國家獲得憲法地位。我國曾有學者對全球各國成文憲法中的體育條款進行比較研究,通過對全球174個國家成文憲法的梳理,看到有74部憲法載有體育條款,分別包含在總綱、公民權利、國家機構和其他章節之中。這些憲法體育條款,很多是與健康或教育條款結合一起并對體育作出規定,有些明確賦予和保障公民參加體育健身活動的權利和自由,或在人人享有體育權利中包含有體育健身方面的內容,還有些專門對青少年的身體發展和體育的全面發展做出規定。朝鮮憲法規定,國家實現體育大眾化和生活化,根據人們精神和體質發展的要求,充分提供現代化文化設施,使勞動者得以享受;老撾憲法以提升體育實力、增強人民健康為目的,明確國家和社會鼓勵支持和投資公共體育活動;菲律賓憲法要求國家促進體育以發展公民健康,保護青年身體、精神、知識上的發展和福利;塔吉克斯坦憲法提出人人享有保健權利,國家采取措施發展大眾體育和體育文化旅游;土耳其憲法做出國家采取措施發展全體公民身體心理健康,鼓勵大眾體育傳播的規定;越南憲法規定,國家鼓勵和協助人民自由參加體育,為日益擴大的大眾體育提供條件;白俄羅斯憲法從公民衛生保健權方面,要求得到包括發展體育活動、使用健身設施機會等保障;葡萄牙憲法規定,人人享有體育和促進健康的權利,促進學校和人民開展健身和體育;亞美尼亞、保加利亞、波蘭和俄羅斯等國憲法,也都從保護和增強公民健康的角度,促進體育發展;尼加拉瓜憲法是從國家有組織和大規模推廣人們參與體育,促進國家整體發展方面進行的規范;古巴憲法有著更多的條款,規定所有公民有接受體育教育、享受體育和文化娛樂的權利,國家鼓勵和促進開展各種形式的體育并將其作為培養全面發展公民的重要手段;委內瑞拉憲法以提高個人和集體的生活質量為目的,明確所有人都有體育和娛樂的權利;智利憲法要求市政當局協調與公共管理協會關系,促進體育等在社區的發展和傳播;安哥拉憲法從國家應與家庭和社會合作,鼓勵青年參加體育等活動方面予以規定;加納憲法規定,國家要確保提供足夠的體育設施,促進體育作為培養民族凝聚力、增強健康和自律能力等手段(陳華榮等,2014)。透過以上條款的列舉,可以清晰看地到全民性的體育健身在很多國家憲法中具有明確的地位。2.2我國全民健身戰略地位的提升與依憲推進。2.2.1全民健身上升為國家戰略需要進行憲法審視。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隨著《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的頒行,前文所述“全民健身”使用頻率和范圍的迅速增加擴大,鮮明地反映出我國全民健身地位的愈益凸顯和不斷提升。正是在全民健身發展持續推進的基礎上,2014年,在《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中提出“將全民健身上升為國家戰略”,使全民健身發展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升華到一個新的高度。進而,全民健身成為健康中國和文化軟實力建設的重要內涵與有力支撐,在《“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以及諸多規范性文件中有著多方面的體現,并在黨的報告對建設體育強國的任務部署中,重點突出全民健身方面的要求。這一切,進一步全面而深刻地昭明,全民健身通過不斷的戰略提升,已經成為國家戰略布局與事業發展結構中不可小覷的重要構成。然而,在我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特別是進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憲法政治的新階段(肖金明,2018)中,我國全民健身發展與憲法文本之間是怎樣的實然關系,全民健身是否獲得應有的憲法地位,或是說全民健身的重要地位是否具有憲法依據和得到憲法確認,需要對此得到明確的回答與把控。2.2.2實施全民健身國家戰略需要獲得憲法保障。現代國家一個基本而顯著的特征,是通過憲法來規定國家的政權設置和基本制度,從而實現政治構架的穩定和政府的制式化(周平,2018)。在新時代以來我國不斷開辟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新征程中,具有歷史必然性地提出了尊崇憲法至上地位,維護和實現憲法權威的時代命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闡明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全國人大常委會相繼做出設立國家憲法日和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明確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隨著現行憲法的第五次修正,進一步要求必須更加注重發揮憲法的重要作用,推動憲法完善和發展,把國家各項事業和各項工作全面納入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軌道(,2018)。在更加重視憲法權威與實施的法治新發展中,必然要6將全民健身與憲法更加緊密地連接起來,為全民健身發展設定憲法基礎和憲法指引。一方面,要以憲法為依據為統領,將我國全民健身發展全面納入依憲治國的軌道;另一方面,我國全民健身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和法律保障的社會發展事業,且上升為事關國家根本利益和社會發展全局的國家戰略,表明其已經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以及國家制度構架和政府職責的重要內容,應當具有相應的憲法地位而獲得應有的憲法保障。在現有研究尚未涉及這一思考角度的情況下,探尋全民健身與我國憲法的內在關聯,明晰全民健身在憲法中的現實地位,不但是從國家戰略高度推進全民健身依憲促進和治理的需要,而且對與時俱進地理解和實施憲法、促進我國憲法的進一步發展完善也有著重要的意義。

3全民健身在我國憲法發展中的相關體現

我國憲法中雖未出現“全民健身”的專門用語,但全民健身作為民眾廣泛參與體育以及國家予以支持發展的基本內涵和價值意義,在多部憲法文件,特別是現行憲法的條文規范中,都有著一定的關聯和體現。3.1全民健身在新中國前幾部憲法中的相關體現。3.1.1全民健身在《共同綱領》中的相關體現。新中國成立伊始,黨和政府就將體育作為國家建設的重要內容,提出建設“新體育”的要求,為實現人民參與體育提供了重要保障(傅硯農等,2008)。全國政協一屆全會通過的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共同綱領》,在文化教育政策部分做出了“提倡國民體育”的規定,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文化教育為新民主主義的,即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文化教育”的性質定位,為發揮體育增進國民健康的作用、確立普及和經常化的國民體育發展方針指明了方向。3.1.2全民健身在1954年憲法中的相關體現。隨著新中國經濟恢復發展和政權日益鞏固,1954年9月20日召開第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我國的首部憲法。在當時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加強人民體育,關注改善人民健康特別是學生健康的背景下,在主席題詞“發展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和提出“要使青年身體好,學習好,工作好”的指引下,憲法在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部分做出“國家特別關懷青年的體力和智力的發展”的規定,從全面發展的角度提出了國家的體育工作責任,形成對廣大青年體育發展和增強體質的積極促進。3.1.3全民健身在1975年憲法中的相關體現。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第二部憲法,是在“”特殊時期修改制定的,有著嚴重的錯誤和缺陷。在總綱中對體育和教育文化衛生一起,提出實行“無產階級專政”的要求,背離了體育發展的正確方向。3.1.4全民健身在1978年憲法中的相關體現。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我國第三部憲法。這部憲法仍保留著1975年憲法的許多缺陷,同時對1954年憲法也有所繼承。這在體育相關內容中有明顯體現。在總綱的教育條款中,既保留有1975年憲法的有關規定,也在1954年憲法基礎上擴充出“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體育幾方面都得到發展”的條款。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的第五十一條,在1954年憲法基礎上做出“國家特別關懷青少年的健康成長”的規定,從健康的綜合角度覆涵了體育要求;第五十二條在1954年憲法相近條款的基礎上,規定“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于從事科學、教育、文學、藝術、新聞、出版、衛生、體育等文化事業的公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增加了對體育的列舉。3.2全民健身在現行憲法中的相關體現。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民主法制的推進中,修憲被迅速列入黨和國家的工作日程。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現行憲法,后又進行了五次修正,使我國憲法在保持穩定性和權威性的基礎上,顯現出與時俱進的勃勃生機。現行憲法不但體現了立法指導思想和民主法治原則的先進性,而且內容也更加全面豐富,其中對體育及其相關的規定也遠遠多于之前的各部憲法,為全民健身奠定了充分堅實的憲法基礎。3.2.1現行憲法中有關全民健身的直接規定在現行憲法的條文規范中,全民健身通過三處關于體育的專門規定得到了明確的體現。第一處在第一章總綱第二十一條。該條包括兩款,第一款是關于醫療衛生的規定,第二款則是過去憲法從未有過的專門對體育做出的規定:“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增強人民體質”。該款內容全面體現了社會主義國家對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負責,昭示了黨和國家發展體育事業和保障民眾健康的明確態度,秉持了新中國建立以來長期堅持的體育工作分針,是對中國體育發展方向、目標、任務的高度概括和明確指引,成為中國體育事業發展和體育法治建設的最高原則。全民健身是體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和重要基礎,這一統攝體育全局的規定,對全民健身的意義自不待言。第二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的第四十六條。這是一個教育條款,在第一款規定公民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之后,第二款做出了“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的規定。通過對青少年兒童全面發展的權利保障,彰顯了體育在增強體質乃至全面育人中不可替代的直接功效,為青少年兒童作為全民健身重點人群的體育發展提供了依據。第三處在第三章國家機構中政府機關和自治機關的職權規定中,包括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職權中的“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第一百零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等行政工作”;第一百一十九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這些政府機關和自治機對體育工作實施領導和管理的職權,不僅必然包括全民健身并要突出全民健身的工作重心地位,而且越是社會基層,體育事業中全民健身的工作比重越大,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是其法定職權的應有之義。3.2.2現行憲法中與全民健身緊密聯系的其他內容。現行憲法的條文規范中還有一些沒有直接規定體育,但也與全民健身發生緊密聯系或蘊涵有全民健身的相關內容,同樣可為全民健身提供必要的憲法依據。比如,基于體育權正在發展成為一種新型人權和促進大眾體育的發展成為實現體育人權核心的國際趨勢(姜世波,2018),并因為運動自由乃是身體活動自由的應然之義(黃鑫,2016),根據第三十三條中關于“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和第三十七條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規定,可使全民健身作為一項重要的體育權利和自由,獲得國家給付、防御侵害和制度建構的憲法保障。再如,基于全民健身的目的和效果是增進健康,使追求健康幸福、提高全民族的身體素質,成為廣大民眾參與全民健身和國家、社會發展全民健身的根本動因,根據第二十一條關于“保護人民健康”、第三十六條關于“任何人不得……損害公民身體健康”、第四十三條關于“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和“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等規定,可從保障公民的健康權和休閑權的教角度,使全民健身事業發展也從中得到有力的憲法支撐。還如,基于全民健身在完善個體人格和促進社會文明方面展現出的多重功效,以及體育文化傳承與創造的規律與特點,第二十四條關于“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和第四十七條關于“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的規定,可從繁榮發展先進文化的層面,為推進全民健身文化的傳播與創新提供相應的憲法依據。

4我國憲法為全民健身確立的重要地位

綜上表明,我們不能得出全民健身缺乏憲法依據而沒有憲法地位的結論。多個憲法條文規范的內容實質和法治原則,與全民健身形成或直接或間接的內在關聯,全民健身具有依據憲法而確立的重要的地位。4.1全民健身是體育事業的重心與基礎。4.1.1憲法的人本原則和體育規范決定著全民健身在體育中的重心與基礎地位。新中國成立以來,關注和重視全國人民的身體健康,動員和組織廣大民眾參加體育活動,一直是黨和國家發展體育事業的根本出發點與工作著力點。“發展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成為我國一以貫之的體育工作方針。這是由現代社會的民主訴求和我國社會主義根本制度所決定的,也是黨和國家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在體育中的體現。對此,我國憲法有著越來越明確而直接的反映。在前幾部憲法性文件和憲法先后從面向廣大國民和關注保障青少年全面發展的視角對體育有所規范的基礎上,現行憲法不但緊跟社會前進步伐而提升體育地位,對體育進行了更多的全面性表達,而且依據憲法“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對人民負責”的社會主義民主原則,明確了發展體育的基本方式是“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根本目的是“增強人民體質”,從而使“全民”和“健身”的意涵,成為憲法總綱對體育進行國策性表達的主體內容。而在憲法教育條款中關于“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的規定,仍然著眼于廣大青少年兒童的體質增強和全面發展,不言而喻地蘊涵了對發揮體育教育功能的要求,與上一體育條款一樣體現出鮮明的“全民健身”指向。4.1.2全民健身重心與基礎地位的立法確認和制度保障。正是沿著憲法所確立的這一體育邏輯和發展路向,當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人民的整體素質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體育工作現狀還不能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國務院,1997)的情況下,全民健身作為更能直接體現體育面向和重點方向的新概念一經提出,即得到體育界和社會各界的普遍認同,并很快成為國家的政策性和法律性用語。根據憲法制定的《體育法》,不但直接將“增強人民體質”在立法目的條款中作為發展體育事業的首位目的,在體育方針條款“國家發展體育事業”后緊接著突出了“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提高全民族身體素質”的工作重心,而且直接使用了“全民健身”的用語,明確“體育工作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并在其后確認了“國家推行全民健身計劃”的制度方式。在1995年《體育法》頒布前夕,原國家體委還同時研制起草了全民健身、奧運爭光、體育產業的規范性文件,其中《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由國務院,其他兩件則是作為為體育部門性文件下發,也可反映出全民健身的重點地位。北京奧運會后,2009年國務院先后確定了全民健身日和頒布了行政法規《全民健身條例》,表明了體育工作在建設體育強國新階段的重心調整,并自2011年開始在全國和地方持續制定和實施五年周期的全民健身計劃。新時代以來,以習為核心的黨中央進一步謀劃全民健身的新發展,將全民健身上升為國家戰略,推進全民健身與全民健康深度融合,建立國務院全民健身部級聯席會議制度,并通過諸多配套文件、行政措施和行動方案,全面推進全民健身躍入更高水平的發展。這一切,愈益凸現出全民健身在體育發展中的重心和基礎地位,也更加彰顯出實8施憲法對全民健身發展產生的重大功效。4.2體育健身是依法確認的公民重要權利。4.2.1包括健身的體育權利獲得國際化的法律確認。人權事業和人權法治的不斷進步,是現代政治和法治文明發展的重要體現。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發展,必然帶來人的尊嚴與權利訴求的增長。在以政治權到經濟社會文化權再到發展權為表征的全球化人權事業的持續發展中,從《世界人權宣言》到《國際人權公約》以及一系列人權規范的制定和推行,使全球化的人權法治不斷增添新的內涵。隨著體育日益廣泛的普及化發展和體育發展中人本價值理性的不斷升華,并相伴于人權內涵的豐富與拓展,體育成為一種新興人權并逐步被納入國際和各國的法治保障。為廣大民眾在法律中設定體育權利,依法保障和發展體育人權,成為20世紀中葉以來現代國家與國際社會在體育治理中的法治重心(于善旭等,2014)。經過有關國際人權立法逐步奠定的基礎,《歐洲大眾體育憲章》《體育運動國際憲章》等多部國際體育法文件相繼誕生,并明確體育是一項權利,應獲得國際和國家的法治保障。在全球明確載有體育條款的國家憲法中,已有41個國家的憲法直接將體育納入公民權利(陳華榮等,2014),而且呈現出逐漸增多的趨勢。4.2.2公民體育權利的憲法地位成為普遍的學術關注。我國憲法有著多處關于體育的直接規定和相關規范,雖然沒有直言宣稱體育權利,但以其他方式存在于憲法確立的公民基本權利體系之中。筆者受1991年我國首部人權白皮書的啟示,開始關注和研究公民的體育權利問題,呼吁公民體育權利的研究應當成為今后一個時期體育法學研究的重點問題,并依照當時著名法學家關于權利推定的理論(郭道暉,1992,1983),粗淺地提出根據憲法公民基本權利中青少年兒童德智體全面發展權和公民其他文化活動自由權,以及關于體育方針和政府領導管理體育工作的規定,推定出體育權利是在總體上歸類為社會文化權利的獨立的基本權利內容。其后,特別是《體育法》頒行后,體育權利的研究逐漸成為熱點,且從憲法和基本權利的視角對體育權利的研究不斷增多。盡管對體育權利的性質、地位等學者們有著不同的看法和爭議,有些研究認為體育權利還不是一項憲法規定的獨立權利和基本權利,但對體育應是一項公民權利似已成為普遍共識。近些年,又有學者發表研究成果,深入論證了體育權利在我國憲法中地位。比如,有的學者根據國家義務與公民權利的關系,認為體育權利是未明確列舉,但在憲法權利譜系中與相關權利既包含又并列的一項獨立的基本權利(張志偉,2013);有的學者運用憲法解釋方法,從基本權利的一般保障條款,建構出嶄新的體育基本權類型(韓永紅,2014);有的學者通過對憲法條款進行的規范論證和法理論證,得出了賦予體育作為基本權的屬性不存在理論障礙的結論(葉強,2014);有的學者以憲法總綱的體育條款為依據,對體育權當屬我國憲法的一項“半真正未列舉權”進行探討(高景芳,2016);有的學者認為,我國憲法關于體育的國策性規定、對體育權利內容的列舉和體育權利實現的國家保障義務,構成了體育權利作為“準基本權利”的完整邏輯結構(黃明濤,2017);還有的學者認為體育權是由體育綱領性條款表達的我國憲法上的“已列舉權利”,并通過憲法列舉的其他基本權利形成包括體育運動權和體育教育權的基本組成要素(黃鑫,2016)。4.2.3從憲法延伸的體育健身權利獲得明確的法律表達。盡管在學術上還需要深化體育是否屬于憲法權利的研究,但體育法治的實踐,卻越來越多地將體育權利進行憲法高度的提升,特別是將體育權利與全民健身直接聯系起來。在起草《體育法》的過程中,原國家體委不但以“群眾參加體育活動權利沒有得到充分保障”的視角來論證《體育法》立法的必要性,而且明確是根據憲法所確定的原則,為體現黨和政府維護與保障公民參與體育的權利,切實為人民謀利益,而設計起草了全民健身的有關內容(伍紹祖,1995)。《體育法》頒布后的學習宣傳中,16個中央部門印發的聯合通知以及國務院和體育部門的有關領導的言論中,都不斷強化《體育法》對保障體育權利的重大意義(國家體委政策法規司,1996)。在《體育法》實施和全民健身制度與活動持續推進的基礎上,2009年國務院頒布了《全民健身條例》,將“為了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作為立法目的之一,并設立了專門的權利條款:“公民有依法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體育健身權利的明確宣示,是我國憲法確立全民健身和體育權利地位邏輯發展的必然結果,并在全民健身的依法推進和廣大民眾對這一權利的維護與享有中,產生著越來越深遠的法治功效。4.3全民健身是實現健康促進的重要途徑。4.3.1憲法體育條款設置與內涵直接以健康為基本著眼點。憲法總則中的體育規定,是與醫療衛生分為兩款設置在一個法條之中。雖然體育事業與醫療衛生事業是兩個明顯區別的不同領域和社會事業,但從維護人的身體、增進人體健康和提高人體能力的角度,二者具有緊密相連的關系和某些異曲同工的效果,而且增強體質和增進健康所表示的,都是促進在身心一體基礎上人體的完滿狀態。因此,在體育的多元功能作用中,強身健體是其最為核心、最為基礎的價值所在,從而不但在健康的基點上與醫療衛生事業形成非常緊密的關聯,而且成為增進健康的重要方式和途徑。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發展體育事業的直接著眼點是廣大民眾的身體健康,特別是青少年學生的健康,因而確定了為生產、國防和國民健康服務的體育方針任務。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專門做出了《關于改革各級學校學生健康狀況的決定》,將改進學校衛生工作和開展體育活動共同作為解決措施(國家體委政策研究室,1982)。同志發出“發展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的號召,同時對學校提出“健康第一,學習第二”的要求,其后又將“身體好”置于對青年“三好要求”的首位。針對當時國家形勢任務所形成的這些思想,直接作用于憲法中的體育設計,《共同綱領》中將體育與衛生同款規定,1954年憲法從關懷青年體力出發。體育條文在憲法中的這一基調,經過其后的幾次調整,拓展為現行憲法中增強人民體質和培養青少年兒童體質發展的體育表達。4.3.2健康促進成為全民健身愈益明確的政策導向。根據憲法發展體育增強體質的方針性規定,針對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人民的整體素質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以及不能適應需要的現狀,我國開始研制《全民健身計劃綱要》,將“全面提高中華民族的體質與健康水平”作為全民健身計劃的重要目標和任務,全民健身活動在中華大地普遍而持久地開展起來。“加強國民體質建設”“普遍增強人民體質”“提高全民族的身體素質”“我運動,我健康”“運動是良醫”等,日漸成為耳熟能詳的政策語言和宣傳口號,表達了全民健身對增進健康的能動貢獻。近年來,在我國進入全面決勝小康社會的新進程中,為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黨和國家愈益加強健康中國建設,制定和實施《“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將健康中國作為重要的國家戰略加快推進。在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上強調,沒有全民健康就沒有全面小康。要把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新華社,2016)。在健康中國的建設中,全民健身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緊密關聯的進一步提升,提出了推動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的明確要求。《“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將建立完善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納入健康中國建設目標,設置了提高全民身體素質的專章內容,要求推動形成體醫結合的疾病管理與健康服務模式,強調發揮全民健身在健康促進、慢性病預防和康復等方面非醫療健康干預方面的積極作用。正值此階段實施的新周期《全民健身計劃(2016-2020年)》,主動適應這一新的時代主題,明確指出全民健身是實現全民健康的重要途徑和手段,要面對健康中國建設的機遇挑戰,更加準確把握全民健身發展內涵的深刻變化,使全民健身成為健康中國建設的有力支撐。在以身體活動不足為主要特征的不健康生活方式成為影響全民健康突出問題、以治療為中心的“被動型健康干預”模式已不能有效保障我國全體人民健康的情況下,全民健身作為提高人的身心健康水平和健康治理中非醫療干預最為積極的重要手段(劉國永,2016),并以直接參與的廣泛性、投入產出比的高效性特點,愈益顯現出未病先行、主動健康的巨大優勢。可以說,全民健身是全民健康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和實現路徑,沒有全民健身,就沒有全民健康。憲法對增強人民體質這一體育核心性、基礎性價值的原則規范,為全民健身更好發揮健康促進功能提供了明確的依據,成為全民健身蓬勃發展的不竭動力。4.4全民健身是社會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4.4.1憲法體育規定蘊涵著豐富的社會文化意義。包括健身鍛煉為內容的各種體育活動,都不是只是單純而簡單的身體運動,要有心理和精神活動的參與,并存在于相協調的社會關系之中。而一個民族、國家乃至人類的體育發展,更是一種精神活動和文化創造的過程與結果,伴隨并表征著人類文明進步的歷史發展。因而,就體育健身所提升的體質與健康而言,就不僅僅是人身體的生物性改變,而是能夠得到心智發展和社會適應的綜合改善,從而實現人的全面發展。而且,憲法還特別強調了要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放眼于體育活動的全民性和社會性。這樣,我們學習理解憲法有關增強人民體質和培養青少年兒童體質發展的體育規定,就要有從精神、文化和社會層面更加深入而豐富的解讀,看到全民健身本身也是一種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不但開展其活動中要注入各種精神文化與社會方面的元素和資源,而且還具有能動產生文化創造和社會促進的動能與功效,形成體育文化與社會貢獻的服務產品。在文化創造方面,雖然體育是區別于教育、科技、文化(狹義)的獨立領域,但其自身具有的文明印記與文化屬性,是廣義文化活動和文化建設的組成部分,與同屬于這一領域的教育、科技、文化(狹義)具有活動方式和創造能力方面的共同特征,完全有理由根據憲法第四十七條保障文化活動自由和從事文化事業公民創造性工作的條款,推定體育應包括在因列舉不全而兜底的“其他”之中。對照1978年憲法的同一法條,在表達方式和文字內容基本一樣的同時,1982年憲法只是在具體文化事業列舉中增加了“技術”,而將“新聞、出版、衛生、體育等”省略性地改為“其他”。通過這一比較,我們可更多地感知到體育的創新性文化內涵,并認為體育與此法條可形成直接的適用關系。4.4.2全民健身的社會文化功能和融入文化建設的制度體系。我國全民健身多年來的實踐發展,已經顯現出它在促進人的心智提高和情操培育等全面發展方面所產生的明顯功效。體育在提供精神激勵和塑造文明品格方面的能力,通過全民健身的廣泛傳播與參與體驗,對提高我國的國民素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全民健身既需要而且又在營造著健康文明的社會氛圍,并通過科學健身的知識普及與意識提升,對傳統生活方式形成有力的沖擊和改變。全民健身為擴大社會溝通、促進社會和諧、培育社會力量、開展志愿服務、加強社會協同等社會治理的多個方面,搭建了豐富的平臺,開辟了多樣的渠道。近年來的很多改革方案和制度措施,都將體育和文化以及社會建設融為一體,綜合施策。如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推進和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全民科學素質行動、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等多個規范性文件中,都可看到這樣的融合。在立法上,將文化和體育設施歸為一個法規形成了2003年國務院頒布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內容中有十多條包括體育和全民健身。可見,更加開闊而全面地理解憲法有關體育的規定,將全民健身作為我國社會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不斷提升全民健身發展的文化軟實力,更好地挖掘和發揮全民健身的綜合社會效能,無論對于全民健身的自身發展,還是對于我國的社會文化建設,都同樣具有重要的意義。4.5全民健身需要國家的服務促進和保障。4.5.1發展全民健身更能體現憲法明確的國家和政府的體育職責。全民健身要有廣泛社會力量、各種社會資源的參與和投入,需要不斷改革和建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運行協調機制。體育的社會化和產業化改革,同樣要體現于全民健身的建設和發展之中。然而,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中國國情下,全民健身作為體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首先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是一項國家任務和責任,國家居于主導地位。我國憲法關于“國家發展體育事業”以及國務院、地方政府和自治機構領導管理體育工作職權的規定,自然包括對全民健身工作的開展促進、領導管理和服務保障。而且,在發展體育事業和領導管理體育工作的全面職責中,不同的體育領域呈現為不同的管理需求與模式特點。競技體育工作在社會化、職業化的同時,目前的大部分工作主要是在體育主管部門領導下的體育系統內部開展;體育產業工作在政府的宏觀調控下,主要是依靠市場機制和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相比較而言,全民健身在社會化、產業化的同時,更為主要的工作是公共服務,需要更多地依靠和運用國家的力量。因而,落實憲法關于國務院和各級政府對體育事業的領導管理職責,將更多地體現在全民健身工作方面,由此我國提出并逐漸形成了“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全民健身發展格局(劉延東,2012)。4.5.2加強政府的領導和統籌是我國全民健身發展的重要保障。為體現全民健身工作的政府主導地位,自實施《全民健身計劃綱要》開始就明確了各級政府及其體育等部門的責任。在《全民健身條例》頒行后,國家體育總局立即印發了《關于貫徹落實<全民健身條例>推動各級政府依法履行職責的通知》,提出了依法將全民健身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政府工作報告和財政預算的“三納入”要求,其后連年推動和督促檢查,通過“三納入”來不斷地落實和加強政府對全民健身工作的領導。同時,為做好國家層面的部門協同工作,國家體育總局推進近30個中央、國務院部委落實全民健身的職責分工與工作交流。在此基礎上,2017年,國務院全民健身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正式建立,已多次舉行聯席會議和聯絡員會議,在依法貫徹全民健身戰略部署、強化政府主體責任、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落實以及加強督導檢查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領導與協調作用。多年來,地方各級政府的全民健身領導協調機構也已普遍地建立和運行。根據新時代以來協調推進的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落實憲法關于政府對體育和全民健身工作領導管理的職責要求,必須轉變傳統體制下集中包辦的高度行政化模式,全面深化領導和管理模式的改革,推進全民健身治理方式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近年來,以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為內容的“放管服”改革,成為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深化行政管理改革的戰略舉措,也同樣體現在全民健身工作的管理改革進程中。國家和體育部門采取多種措施,如全面取消群眾性體育賽事審批,精簡和優化相關的行政審批文件與程序,批量制定全民健身設施器材服務方面的國家標準,推進以抓好群眾身邊的健身組織、設施、活動、賽事、指導、文化為內容的“六邊”工程,向社會推廣應用《全民健身指南》《科學健身十八法》等,不斷加大全民健身工作改革、服務和保障的力度。同時,加強在全民健身改革發展和保障中的法治建設,國家和體育部門出臺了體系化的全民健身配套規范和制度文件,連續開展了實施《全民健身條例》和《全民健身計劃》的執法檢查和監督,全民健身的依法治理不斷推進,從而使國家發展體育事業的憲法要求,在全民健身的推進中不斷得到充分的展現。

5落實全民健身憲法地位的發展期待

我國憲法為全民健身確立起的重要地位,促進了全民健身事業的蓬勃發展,產生了國人從全民健身發展中分享獲得的可喜成效。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需要全民健身在新的起點邁向更大的發展,也對依法推進、依憲保障全民健身發展,進一步落實全民健身的憲法地位提出新的要求,形成新的期待。5.1隨社會發展有可能地逐步增大全民健身的憲法體現。5.1.1憲法發展規律及其對全民健身發展需要的逐步回應。我國現行憲法自1982年施行以來,已經進行了5次修改,表明我國憲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中緊跟時代步伐,不斷與時俱進,成為我國憲法發展的一個顯著特點和一條基本規律。我國憲法在總體保持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的基礎上,只有不斷適應新形勢、吸納新經驗、確認新成果、做出新規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王晨,2018)。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制度、文化的形成確立和日臻完善,我國憲法與時俱進的未來修改,也會在解決重大政治問題的同時,為不斷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而逐漸向社會和民生領域擴展,根據包括體育的社會文化事業改革開放的發展成果和成功經驗做適當和必要的調整。小康社會的全面建成,人們對全面發展和健康幸福的追求將更加強烈,體育特別是全民健身在經濟社會和人的發展中的作用將更加顯著。這就需要按照的要求,從“體育強則中國強”“體育強國夢與中國夢緊密相連”的戰略高度,深刻認識“全民健身是全體人民增強體魄、健康生活的基礎和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內涵,是每一個人成長和實現幸福生活的重要基礎”,進而更好地“落實全民健身國家戰略,普及全民健身運動,促進健康中國建設”。在全面依法治國更加注重發揮憲法重要作用的新發展中,我國全民健身事業的發展需要進一步獲得憲法的有力保障,期待在現有憲法內涵已為全民健身確立重要地位的基礎上,隨著社會發展有可能地逐步增大全民健身的憲法體現。5.1.2在適當時機增大全民健身憲法體現的若干期待。從立法進路上,我們期待和探索未來的憲法修改,是否有可能在適當時機逐步對全民健身方面有以下幾點考慮:1.更加準確而全面地反映包括全民健身在內的體育事業的獨立地位和重要價值。鑒于體育雖與醫療衛生雖有關聯,但已是明顯區別于醫療衛生的一個社會事業領域,建議有可能在總綱中不再附屬于醫療衛生條款,對體育以專條獨立規范。同時,在體育根本方針任務的表達中,在繼續堅持“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的同時,適當拓寬體育和全民健身的價值范圍,結合健康中國建設,從提高全民族身體素質與健康水平的角度對增強體質的功能予以擴展,并且體現體育與全民健身在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進步方面的重要意義。2.增加對全民健身的直接表達。根據建設健康中國成為重要國家戰略的需要,憲法有可能在必要時對其有所體現,如有學者所盼要更加直接明確地表達公民健康權(伍瑾,2016)。基于全民健身是建設健康中國和實現全民健康的重要支撐和途徑,可在保護公民健康和享有健康權之下,明確發展全民健身,并闡明全民健身與健康的關系。3.逐步實現對體育權利的明確宣示。基于上述有關體育權利應是公民基本權利的分析和認識,期待憲法在公民權利的列舉中能夠對體育權利有專門的規定和明確的宣示。有學者在這方面進行研究和呼吁,認為社會和體育的發展,使體育權已經具備了相應的重要程度和時代內涵,具有超越“臨界點”而入憲的必要性,以為公民體育權體系建立憲法的規范前提(高景芳,2016)。在我國行政法規對體育權已建立一定基礎的情況下,在憲法中確立體育權,還可以更好地樹立中國發展和保障新型人權的國際形象,而且從權利平等的視角,更有助于促進我國全民健身事業的發展(姜世波,2018)。5.2擴大《體育法》對全民健身的促進和保障5.2.1《體育法》對憲法的實施與全民健身的內容定位根據我國現行的憲法架構與機制,憲法實施更多指向的是透過法律來具體化憲法,也即通常所言的立法實施。憲法語言的原則性、抽象性與概括性,需要透過法律加以具體化和明晰化(周敬敏,2017)。《體育法》是我國迄今為止唯一的一部體育法律,憲法對體育和全民健身發展的原則性規定,首先要有作為專門性法律的《體育法》來擔當起憲法實施的使命。在《體育法》制定的過程中,全民健身的用語已經提起,并逐漸進入到專門制度的構建階段,因此在《體育法》草案中不但有了全民健身的表達,同時明確該法是根據憲法制定,要盡可能地使全民健身方面的規范內容達到當時對憲法的認識理解水平。并且,在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四次會議開始審議國務院提交《體育法(草案)》的過程中和在十五次會議的再次審議中,委員們和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建議最多的,還是在群眾體育、全民健身方面,認為草案中群眾體育的內容規定薄弱,不但增加了對體育方針中全民健身地位的規定,還多處增加或修改了這方面的具體內容恰當表達(王叔文,1995;薛駒,1995)。5.2.2修改《體育法》應更好地適應全民健身的發展需要應。當看到,《體育法》雖然確立了全民健身的重要地位并設立了多方面規范,但在全民健身計劃實施和活動實踐20多年發展之后,特別是當前全民健身上升為國家戰略、與建設健康中國更加緊密融合的新的歷史條件下,《體育法》并不能很好地適應全民健身的發展需求,有關問題越來越多地暴露出來。近年來,在國家立法部門的關注和支持下,《體育法》的修改工作經國家體育總局的不斷推進,已經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我們期待在這次《體育法》的修改中,能夠更好地依據和落實憲法,根據新的發展在全民健身方面實現新的完善和提升。一方面,建議在體育總的方針任務的表達上,要結合全民健身的綜合社會作用加以擴展,與健康中國建設結合起來,并在專章的名稱上使用更為突出的“全民健身”或“體育健身”。另一方面,建議專章內容要做較大的擴充,擴大規范事項和條款數量,將全民健身實踐中積累的成功經驗和制度措施在修法中吸收和確認,將《全民健身條例》中的有些重要規定上升為法律。比如,要將全民健身國家戰略、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管理的綜合協調機制、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全民健身服務機構和基層體育健身活動組織、兩類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等一些新的全民健身制度形態增加進來,進一步明確對社會廣泛參與和支持全民健身的要求,從促進、激勵、服務、保障等方面增加全民健身工作的操作性規范,并且要有對利用體育健身活動的違法限制。5.3在相關法律中增加全民健身的規范內容。5.3.1落實全民健身的憲法地位需要相關法律的共同發力。體現一個國家根本性政治決斷和制度安排的憲法,因其具有的高度整體性、概括性和抽象性而必然“通過法律的憲法實施”(儀喜峰,2012),并非只是《體育法》的職責。全民健身是體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內容,但它又存在著與社會各個方面的廣泛聯系,能夠對社會產生綜合促進作用,需要多個社會領域、多個方面的工作予以共同發力、支持配合,因而僅靠一部《體育法》是無法完全勝任的。不但在全民健身管理與活動中所形成的各種人際和財產關系,有著多樣化的性質而要受到各類法律規范的調整,而且還有一些與全民健身關系更為直接和緊密的法律,要對全民健身的相關內容進行專門規范和條款表達。比如,前已談及的《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就多處直接將全民健身列入法條。此外,還如《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中,都有關于培養學生德、智、體等全面發展的規定;《科學技術普及法》中有關機關單位結合各自工作開展科普活動的規定,列舉了體育機關和單位,就隱含著對全民健身科普活動的開展。但總的來看,相關法律中對體育和全民健身的規范不是很多,為適應全民健身上升為國家戰略、更好地落實和提升全民健身憲法地位,需要在法律中更多地增加全民健身的必要內容。5.3.2在相關法律中增加全民健身內容的有關設想。1.全面落實健康中國國家戰略,在國家健康立法中充實全民健身的內容。近年來,隨著健康中國戰略的提出,黨和國家不斷從健康中國的更高站位來統籌醫療衛生和全民健身以及其他相關領域與事業的發展。《基本醫療衛生法》經多年起草研制,在2017年12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名稱改為《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且在草案第三章促進健康的主要措施中,以第三十條規定“國家發展全民健身事業,完善覆蓋城鄉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組織開展和支持全民健身活動”。但是,該法草案對全民健身所涉的內容過少,未能全面體現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和《“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在全民健身方面的有關精神。因此,建議該法草案應從全民健身與全民健康深度融合、體醫結合的戰略高度,進一步充實全民健身的有關內容,以充分發揮全民健身對健康促進的積極作用。鑒于目前該法名稱和定位還存在著一些爭議,基本醫療衛生方面比較完整,健康促進的內容比較薄弱(吳斌,2018),建議國家考慮對健康促進予以專門立法,對包括全民健身在內的各方面健康促進制度做出系統性的綜合設計。2.建議在現行一些相關的法律中,增加必要的全民健身規范內容。比如,對全民健身的健康促進功效已成共識,《精神衛生法》中的心理健康促進、精神障礙治療等,需要增加運動干預方面的規范;鑒于目前學校體育的薄弱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在《教育法》《義務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要增加學校開展體育工作、保證學生體育活動的剛性規定;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的模式盡管有所不同,但都必須對學生德智體的全面發展負責,《民辦教育促進法》中也應有此方面的相應的內容;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包括一些民間民族傳統體育內容,《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只在范圍中包括了體育,在傳承和傳播方面,還有必要增加體育主體和活動的內容,特別要發揮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作用;體育與旅游結合,不但是發展體育產業的需要,對開展全民健身活動也有著重要意義,《旅游法》中有必要增加“旅游+”的內容,明確促進體育旅游的發展。5.4加大全民健身依法推進、依憲施政的實施力度。5.4.1落實憲法發展以人民為中心的體育,必須大力依法推進全民健身。尊崇和維護憲法,發揮憲法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必須讓文本上的憲法“活起來”“落下去”。貫徹實施憲法,首要的是把憲法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落實到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去(,2018)。為中國人民謀幸福、為中華民族謀復興的初心和使命,決定了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國家政權的人民性立場,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這是在黨的闡述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內容,已進入憲法成為重要的國家指導思想,進一步融入和突出了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依靠人民的支持、努力為人民服務的憲法宗旨。“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增強人民體質”,并在當下合目的合規律地將全民健身上升為國家戰略,便是憲法的人民性在體育方面的集中反映。在體育中貫徹實施憲法,必須堅持憲法確立的這一根本方向,堅持人民在體育中的主體地位,堅持體育面向廣大民眾、從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出發,大力發展以人民為中心的體育,不斷滿足廣大民眾日益增長的向往美好生活和增進身心健康的需求。為此,就必須從建設體育強國、實施國家戰略的高度,努力建設和發展好中國特色的全民健身事業,并要將全民健身發展全面納入法治的軌道,獲得憲法的有力保障。5.4.2全面加強新時代全民健身的依憲治理和法治建設。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依憲治國,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斷強化的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基石,也是國家發展體育事業、建設體育強國的強大保障。全民健身作為體育事業的核心和重點內容,同樣需要不斷加大依憲治理、依法推進的力度,從實施憲法的高度提升和落實全民健身的法治地位,進一步加強全民健身的法治建設。在目前的歷史階段和基本國情下,全民健身主要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要求國家主導而納入公共服務體系,更加突顯和更須考量政府及其體育等部門在全民健身中的法治能力與作為。我國政府根據憲法的新進展做出全面推進依憲施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部署(,2018),也同樣是對體育行政管理者在全民健身工作中提出的明確要求。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體育法治建設雖然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與國家法治建設進程和體育改革發展需求相比的滯后狀況并未根本改變。在現有的體育體制與實踐氛圍中,還存在著與現代法治不和諧的各種元素。體育行業較強的專業技術性、封閉性和某些壟斷性特點以及各級體育部門以抓活動和賽事為主的慣常工作方式,使體育管理缺乏普遍的社會行政與公共服務作為,致使依法治體在體育實踐中的壓力不大、動力不足,一些影響體育改革發展的法律瓶頸問題尚待突破,特別是體育系統缺乏執法實施體系構成的嚴重制約,都使依法治體和全民健身法治建設面臨著諸多的困難。就全民健身工作自身存在的問題來看,一些體育部門在抓競技體育和群眾體育中一手硬一手軟的現象仍大量存在,較多關注熱鬧的外在活動形式而在機制建立和基礎保障方面卻相對乏力,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務在一些農村和地區還非常薄弱,等等,都在阻礙著憲法在全民健身推進中的實施,弱化著憲法和法治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的權威。落實憲法為全民健身確立的重要地位,加強全民健身發展的依法治理,必須進一步確立全民健身工作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營造全民健身發展的法治氛圍,改革創新全民健身的治理方式,全面提升中國體育的法治素養。全民健身的依法推進和依憲保障,需要各級政府及其體育等部門管理者積極的依憲施政和依法履責,需要社會各界和廣大民眾的能動參與和獻策監督,需要抓住建設體育強國和健康中國的難得機遇乘勢而上,需要與時俱進地迎接各種法治挑戰而攻堅克難砥礪前行。

作者:于善旭 單位:天津體育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