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違憲審查制度分析
時間:2022-03-05 01: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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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序言
當前,現代憲政發達的國家大多都建立了符合自己國情的違憲審查制度,我國也正在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違憲審查制度。目前我們國家的憲政相較于其他國家來說不夠發達且問題較多,原因很大部分在于違憲審查制度不夠完善。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因為其他的諸多原因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倒不是因為它不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因此,我們應當從當前的違憲審查制度存在的問題出發,從諸多方面綜合考慮,在符合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借鑒外國的先進制度與經驗,從而完善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這是國家發展的需要更是憲政實施的必然要求。
二、違憲審查的歷史演變
從憲法制定到實施的歷史經驗來說,憲法的制定與實施理所當然離不開違憲審查制度:憲法規定違憲審查制度以保障憲法規范得以真正實現。正是憲法與違憲審查制度如此緊密的關系才使我們可以通過某國家的憲法史了解違憲審查制度的發展史,這兩種歷史通常是平行的甚至可以是重疊的。但是中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演變卻沒有嚴格遵循這個規律而是呈現出一個奇特的現象:即立憲目的并不在于行憲。以制定憲法的統治政權的性質為標準,可以將舊中國的立憲運動大致分為清末時期、辛亥革命之后、北洋軍閥時期以及南京國民黨時期。首先是清末時期,這個時期的立憲活動有《欽定憲法大綱》,《憲法重大十九信條》。前者僅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君上大權以及臣民權利義務;后者同前者相比對皇權則進行了更多的限制,確立了更加接近英國君主立憲制的政體形式。接著是辛亥革命后資產階級革命派的立憲活動《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但此憲法并沒有對違憲審查制度作出任何規定。北洋軍閥統治時期與憲法有關的的有三個,其中《天壇憲法草案》有關于違憲審查制度的規定,但《中華民國約法》沒此沒有作出任何規定。在南京國民黨時期,制定了《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中華民國憲法》三部憲法。這三部憲法對違憲審查制度都有規定,但我認為在《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中違憲審查制度的規定最為詳盡。接下來就是新中國成立后確立的違憲審查制度,新中國成立后曾頒布過四部憲法,其中1975年憲法沒有對違憲審查制度作出規定,而1954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現行憲法則對違憲審查制度有一些規定。
三、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之爭
就目前我國的現狀來說,針對是否存在違憲審查制度,理論界尚且存在爭論。理論界主要有兩種聲音,一種“否定論”,一種“肯定論”。其中有的學者持“否定論”,認為我國不存在違憲審查制度,而有部分學者認為我國存在違憲審查制度。持否定論的學者認為建立違憲審查制度的前提是要有專門的機構,但是我國至今都沒有建立這種機構。另外只有當規范性文件與憲法抵觸時,才有建立違憲審查制度的前提,即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必須滿足憲法的最高性和憲法的可適用性兩個條件。然而我國憲法不具有可適用性。另外我國在法律適用中并沒有啟動違憲審查制度,使違憲審查制度等同虛設,這從另一個方面也說明了我國沒有違憲審查制度。持“肯定論”的學者認為雖然我國的違憲審查模式有一定的缺陷,憲法的適用性也不夠強,但這依然不能否認我國存在違憲審查制度。有學者認為我國是司法審查模式,也有的學者認為是立法機關審查模式。雖然我國沒有直接明文規定我國的違憲審查模式,也沒有說我國存在違憲審查制度,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不管是何種審查模式都說明我國是存在違憲審查制度的。
四、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的現狀及問題
(一)違憲審查的模式選擇。我國目前的違憲審查模式,有人認為是司法審查模式,有人認為是立法審查模式,但從實際情況來說,我國有必要明確違憲審查的模式。因為我國不同于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且從我國的實際國情出發,我國在選擇違憲審查的模式時,可以借鑒外國的經驗,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的經驗,比如德國。因為我國的立法機關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如果將憲法的監督職權再交給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話未免有惹人非議之嫌,從根本上來說也不利于有效的監督憲法的實施。另外,從實踐上來講,有專門監督憲法實施的機構的話,能夠有效避免自己監督自己的現象出現。(二)我國違憲審查程序的設計。在確定了違憲審查的模式后,接下來就是要建立違憲審查程序,我國現在的違憲審查程序是根據立法程序而來的,而對于違憲審查的具體規定可以說是一片空白,完全無操作性可言。我們在程序設計上,應著重考慮到,一旦社會上發生違憲審查案件時,能夠得到及時處理。我認為就目前中國來說,我們完全可以借鑒外國的相關經驗,比如說美國,公民以個人身份提起違憲審查制的訴訟。(三)我國違憲審查制度存在的問題。我國目前的違憲審查制度仍存在有不少的問題,下面從幾個方面簡單的說。一方面是我國的違憲審查主體不夠明確。憲法、立法法等法律中規定國務院、地方各級人大享有改變和撤銷權。但是事實上卻是我國的其他機關并沒有憲法的解釋權,只能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提起相應的審查建議,沒有違憲審查權。另一方面是違憲審查的范圍過小,審查的對象不全面。對于司法行為和行政行為中哪些是違反憲法的,憲法在審查的時候沒有任何這方面的規定,我國的違憲審查對象應該是規范性文件和行為,但是在實際中審查的對象僅僅只有規范性文件而沒有所謂的行為,更沒有明確指出違憲之后應當由誰來處理以及如何處理的問題。因為沒有專門的機關來執行違憲審查制度,且公民投訴無門,導致違憲審查制度形同虛設,束之高閣。還有一個方面就是違憲審查的程序不夠完善。違憲審查從道理上來說應當屬于司法活動,即便退一步講,違憲審查程序就算不屬于一種常規的司法程序,也應當算是一種特殊的準司法程序。但是我國的違憲審查程序在現實中卻適用了立法程序。從向全國人大委員會提出議案就可以看出我國的違憲審查程序。這些議案其實就是違憲審查的“建議”。另外在違憲審查的過程中,也沒有抗辯的雙方主體,沒有舉行聽證會,對社會公眾不公開,自然而然透明度不高。
五、我國違憲審查的完善與發展
現階段,我國的違憲審查實施的效果不是很理想,這很大原因是因為違憲審查制度的不完善。正是因為我國的違憲審查存在有諸多的問題,因此就目前的現狀來看,我國應當完善違憲審查制度,首先應當結合我國的國情,找到適合我國國情,符合我國國體的違憲審查模式。在眾多的違憲審查模式中,普通法院模式并不適合我國,我國應當建立專門的機關進行違憲審查,不僅能更為有效的進行違憲審查,且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另外要對我國的違憲審查主體的地位和職能進行明確,加強憲法的宣傳與監督,維護憲法根本大法,深入貫徹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將違憲審查制度落實到實處。其次,還應當擴大違憲審查的范圍,明確違憲審查的對象,例如將法律、軍事法規、規章制度等都納入其中,極大的發揮違憲審查的功效。最后我國的違憲審查模式可以借鑒美國、德國等外國的先進經驗,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專門的違憲審查機構,完善公民以個人身份提起違憲審查之訴,賦予公民一定的權利,從有利于保障公民權利的角度出發,應當將公民和法人也作為違憲審查的啟動主體。另外為防止公民和法人濫用權利,應當規定只有和自身存在利害關系的公民和法人才能提起違憲審查之訴,將違憲審查制度落實到實處,使其不再束之高閣,形同虛設。加強對憲法的監督也是不可忽視的,以此提高我國違憲審查的適用率。
六、結語
本文筆者淺談了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歷史演進,以及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并從幾個方面講述了違憲審查的完善和發展,雖然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與其他國家相比,發展與實施都相對緩慢,在實踐過程中也存在極多的問題,但是對此我們也不能氣餒,正是因為問題比較多,發展的空間才會更大,我們應當以積極的態度去完善違憲審查制度,通過一點一滴的積累經驗與一步步腳踏實地的推進與完善,我們堅信一定能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違憲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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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燕 單位:貴州民族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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