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濫用侵犯他人利益探索論文

時間:2022-05-10 0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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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濫用侵犯他人利益探索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權利沖突的界定;權利沖突的本質;權利沖突的原因;權利沖突之解決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隨著法治現代化進程的加快,普法教育活動的展開、權利沖突是在作為權利標的的資源相對匱乏時,權利之間產生的競爭現象、任何一種權利的行使都有它特定的地點、時間、權利沖突是利益的沖突、權利沖突是價值的沖突、在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社會個體缺乏獨立性和自主性、法治的發展一方面為權利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也為權利的沖突創造了條件、中國公民的權利意識和維權意識的增強、解決權利沖突的原則、基本權利優先于非基本權利原則、解決權利沖突的主體、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或行政執法的方式進行權利配置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摘要】在中國法治進程中,權利沖突已經成為一個非常普遍的法律現象并廣泛地存在于司法審判和日常生活中。這是一個值得我們重視的法律問題。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現象,什么是權利沖突,其實質是什么,權利沖突產生的原因有哪些,如何解決這一問題。筆者在本文中對權利沖突的這些問題進行了初步的探討。

隨著法治現代化進程的加快,普法教育活動的展開。我國公民的權利、維權意識越來越強。人們比以前更加懂得珍惜權利,也正是這種對權利的關注,推動著我國法治從義務導向法向權利導向法轉變。與此同時。在法院中因權利沖突而導致的訴訟案也日益增多,成為現代社會生活中的普遍的法律現象。

一、權利沖突的界定

權利沖突是在作為權利標的的資源相對匱乏時,權利之間產生的競爭現象。那么在搶劫犯與受害人之間是否存在權利沖突呢?答案是否定的。為什么在搶劫以前兩個主體同樣具有自由權,兩者的沖突不是權利沖突呢?這就涉及對權利本質的理解。對于權利的涵義法力說認為,權利是法律和國家權力保證的人們為實現某種特定利益而進行一定行為的“力”就是說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人的一種法律之上主力。權利人憑其可以實現法律允許的目的。搶劫犯行使搶劫行為已經超越了法律允許的范圍,失去了他本身能行使自由權的含義。這是一種違法犯罪的行為。那究竟什么是權利沖突?權利沖突應該是合法正當性權利之間所發生的沖突。違法犯罪行為不可能是合法行為,不可能是合法性權利,因此也不可能具有正當性。一般而言。權利沖突發生在、存在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合法的權,利主體之間。可能發生在個體與個體之間,個體與團體,個體與國家之間,它也可能發生在團體與團體之間,團體與國家之間,國家與國家之間。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反映最明顯,最多的,也是大家最為關注的主要是個體與個體之間的權利沖突現象比如言論自由和名譽權的沖突。

從權利本身的特性定分析合法性正當性權利之間會發生沖突的原因,會牽涉到權利的限度,權利的濫用問題。實質上,任何一種權利的行使都有它特定的地點、時間,即權利行使有自己的空間和時間條件,超越了權利自身的時空限度。它構成了權利的濫用,也就造成了對他人的侵犯,即權利間發生了沖突。

二、權利沖突的本質

權利是不同的利益和不同的價值的體現和產物。權利沖突的本質就是利益和價值的沖突。

第一,權利沖突是利益的沖突。關于權利的概念,利益說認為權利乃是法律所承認和保護的利益,認為權利是基于一定的物質生活形成的,有助于提高其物質和精神生活的一種利益。利益說的最大價值。用美國著名法學家龐貝德評價道:“通過使人們注意權利背后的利益,而改變了整個權利理論。”權利享有與行使在很多的時候是基于利益之目的,利益關系上升為法律是權利義務分配與平衡關系。所謂利益就是之一個人應該享有的和可能有的有利于、有益于自己的物質和精神的事物。從法律的角度看,每一法律意義上的人(個體、團體、國家)都有在法律的限度內追求和獲取自己最大利益的正當權利,也有在法律的限度內維護和保護自己利益的正當權利。因為每一個人的利益是不同的,所以形成了利益追求的多樣性,由于人類在利益追求上的類同性,又形成了利益追求的趨同性,于是一個人在追求他個人利益的大多數情況下與其它人的利益互進,互益,形成一種互助的合作關系,但在特殊情況下同其他人的利益也會發生矛盾,形成一種對立關系。

第二,權利沖突是價值的沖突。所謂價值,最基本、最核心、最原始的解釋是主體對客體的需求,以及客體滿足需求的程度。從主觀價值的角度考慮,價值的實質是價值觀,即一種主觀認識。這種認識包含著對事物的認識、理解、思考、判斷以及由此形成的一些理念。據哲學方法,我們將人類看成是一個矛盾體。一方面基于認識的同一性,趨向性,人類可以和睦相處,友善交往;另一方面由于認識的差異及不同,人與人之間產生矛盾沖突。

三、權利沖突的原因

筆者對權利沖突的原因從經濟、法治及意識三個方面作簡單分析:

第一,在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社會個體缺乏獨立性和自主性。平均主義是權益“趨同化,均等化”,抹殺了大家的主體意識和權利意識。個體之間應有的利益矛盾都淹沒在行政指令和控制之下。市場經濟體制的實行打破了這種僵化的社會狀態。市場化使得各經濟主體多元化,并使得它們之間出現競爭和差異。這樣社會主體的獨立性、差異性、競爭行為權利的發展及與之相伴的權利沖突創造了社會經濟條件。

第二,法治的發展一方面為權利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也為權利的沖突創造了條件。乍一看此觀點有些荒謬,其實不然。我們應當辯證的看待這一問題。法律設定的目的是為了伸張和保護權利,權利的真正實現推動法治的健全。中國法治的發展表現在權利體系的不斷發展和豐富上。權利的法定化,為權利的實現和保障奠定了合法性基礎。目前中國的法治發展也處于初級階段,法律體系不完善,就連法律之間都存在沖突。這也是造成權利沖突的一個原因。

第三,中國公民的權利意識和維權意識的增強。在經濟體制改革的浪潮沖擊下,文化意識形態,民主與法制的加強,文化素質的提高,普法教育的影響,使公民的權利意識得到很大的發展。在過去淹沒在計劃經濟體制之下的個體之間的利益矛盾,隨著這種維權意識的增強而實現出來,使權利沖突明朗化。

四、權利沖突之解決

(一)解決權利沖突的原則

因為權利的沖突是在經濟發展法制建設加強及公民權利意識提高的情況下日益增多的,所以傳統法學理論并沒有對解決這種沖突的原則做出什么規定。而權利的沖突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因此要解決這一問題探討其解決原則顯得十分重要。

1、基本權利優先于非基本權利原則

基本權利是人之成為人的前提要件,只有完全的平等。才能保證人成其為人,才能保證建構自由平等的法治社會。由于人與人之間存在著天然的差異性,非基本權利作為使人成為有價值的人的權利天然便具有了不均等性,若一廂情愿的使非基本權利的享有仍是完全平等,那么勢必會造成事實上的權利的不平等,所謂無條件的均等便是不平等就是此道理。從理論上講,基本權利是人作為人所應當享有的最起碼的權利,實現這些權利是人類走向成熟和文明的標志。因此。當權利主體就不同屬性的權利發生沖突時,為憲法所規定的基本權利主張者的權利應優先得到配置。

2、利益衡量原則

利益衡量原則是指當復數基本權利主體或非基本權利主體同時主張沖突權利時,應當衡量權利所蘊含的利益,根據利益的大小決定沖突權利的配置。按照這一原則配置相互沖突的同質權利,需要提供區分利益大小的合理標準。筆者認為應該采取效益判斷因為它是一種客觀判斷,是對實然的描述,它以產出、收益、成本等詞語為標志。關于效益判斷,科斯教授在被他人稱之為科斯第二定理的論述中指出:一旦考慮到進行市場交易的成本。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會對經濟制度運行的效率產生影響。這就是說,在此情況下,法律確立的權利如果能夠減少通過市場進行權利調整的費用,使得調整費用低于調整所增加的總產值,那么它顯然對經濟過程具有積極的影響。因此在權利沖突時,法律應按照一種能使效益最大的方式或日能避免較為嚴重的損害的方式配置權利。

3、特定情況下的社會利益優先保護原則

任何國家、任何社會,都強調社會利益高于個人利益,社會利益優先保護,這并非否認權利間的平等,而是在更加充分更加廣泛的意義上體現了權利間的平等。權利本身是利益追求的產物,人類除了從權利的實現中獲取利益外,還需要從社會的穩定、秩序、正義的實現中獲取利益。權利和秩序、安全、正義等社會價值一直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本需要。缺乏秩序、安全、正義等社會價值保障的權利是不健全的,離開了整個社會的穩定、和諧和安寧,權利就失去了兌現的條件,只會徒有虛名。

(二)解決權利沖突的主體

在確定了權利沖突的問題上。原則提供了一個解決沖突的基本精神,該由誰來解決權利的沖突以實現權利的合理配置呢?大多數人會認為法院作為沖突權利配置的主體是毫無疑問的,因為權利沖突大多最終都是以糾紛形式表現的,法院作為解決糾紛的重要機關對此責無旁貸。另外在我國解決權利沖突實現權利合理配置的主體還應該包括行政機關,并且行政機關應比法院處于更顯著的地位。因為我國從傳統上來說是一個行政主導型國家,行政機關在社會事務中發揮著特殊的職能,在權利沖突發生時,由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或行政執法的方式進行權利配置,不僅可以令行禁止,而且還可以達到法院裁判所不能達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