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措施的立法建議綜述

時間:2022-04-12 03: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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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措施的立法建議綜述

關鍵詞:單位犯罪;強制措施立法

內容提要:為防治高發、頻發的單位犯罪,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平穩發展,值此刑訴法修改之際,從立法角度研究我國單位犯罪強制措施,無疑有一定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刑法雖然專門規定了單位犯罪,但是刑事訴訟法卻沒有緊跟其后,針對單位犯罪的特點設置專門的訴訟程序和強制措施,導致司法實踐中對單位犯罪的偵查難、訴訟難、執行難的現象非常普遍。

單位犯罪是上個世紀80年代中后期在我國開始衍生并逐步蔓延的一種犯罪現象,針對這類愈演愈烈的犯罪態勢,198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海關法》首次作出了規定,開創了我國懲治單位犯罪的立法先河。1997年刑法明確規定了單位犯罪的定罪和刑罰處罰原則,這是我國單位犯罪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和發展。

一、現行刑訴法關于單位犯罪強制措施的規定及適用現狀

(一)我國單位犯罪的現狀

所謂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單位成員在單位的意志支配下,以單位名義和為了單位的利益,故意和過失實施的危害社會的,依法應受懲罰的行為{1}。隨著30年來的改革開放,我國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數量急劇增多。

(二)我國刑訴法關于單位犯罪適用強制措施的立法缺位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爭和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暫時限制或者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各種方法和手段。這些方法和手段,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要是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種。從強制措施的性質看,是為了保障訴訟順利進行而對特定對象的人身自由所采取的強制措施。

(三)單位犯罪強制措施適用的司法實踐

1.單位犯罪案件偵查中適用強制措施比例低。由于我國刑訴法沒有對單位犯罪規定專門的強制措施,司法實踐中,公安偵查部門適用強制措施于法無據,為了保證單位被告人能夠及時到案、不毀滅、偽造證據等,又不得不參照刑訴法關于自然人強制措施的規定,對嫌疑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采取保證、拘傳等措施。

2.單位犯罪適用強制措施難度大,導致偵查、起訴難度加大。由于單位犯罪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實施的犯罪。這種行為從決策到實施,一般都有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等多人參與,他們既是單位犯罪的參與人,往往也是利益的共同體。為了規避法律,逃避監督,往往在決策的同時就研究好對策,統一口徑。

3.刑事強制措施的立法缺位導致單位犯罪追訴率不高。從杭州地區來看,在單位犯罪案件的偵查中,公安機關經常只將單位中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作為犯罪嫌疑人移送審查起訴,而對單位不予追究,往往到了檢察機關發現單位已經構成犯罪后才重新立案、偵查并移送審查起訴。這種案件占了相當大的比例,其中原因之一是我國刑法關于單位犯罪的定義、犯罪主體及構成要件規定不清楚;原因之二是在訴訟過程中,對單位犯罪沒有專門的強制措施作保障,最后往往使判決變成一紙空文,所以公、檢、法三家都不愿意辦理單位犯罪案件。

二、單位犯罪強制措施立法原則

單位犯罪強制措施立法原則是指立法機關或被授權的國家機關在制定單位犯罪強制措施規范的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準則,是單位犯罪強制措施立法中應當遵循的指導思想和方針。鑒于立法原則比較多,下面僅就刑事強制措施所特有的立法原則進行探索。

(一)權利均衡原則

權利均衡原則,是確保訴訟效率與保障單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均衡。公正與效率是我國21世紀司法工作的主題,是刑事訴訟追求的理想價值目標,兩者之間是一種對立統一的關系。尤其是當前犯罪數量不斷增多,犯罪性質日趨復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權利保護有待加強,以及民眾對刑事司法程序有更高的期望的情況下,如何達到提高訴訟效率與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的平衡是法學理論及實務界應當解決的問題。

(二)必要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也被稱為最溫和手段原則、最少侵害原則、不可替代性原則,在英語世界國家,亦被稱為最小限制手段原則(theless-restrictivealternativeprinciple)、最不激烈手段原則(theleastdrasticmeans)、最少不利手段原則(theleastadversealternativeapproach)、最小強制手段(theleastintrusivealternative)或者最小負擔手段原則(theleastoner-ousmeasure,leastburdensomealternatives){3}。

(三)適度原則

適度原則在刑事司法領域中最早是作為刑法的基本原則提出來的,有學者從刑法觀念的角度分析,認為適度刑法觀是指刑法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范圍必須適度,對犯罪行為懲處的嚴厲性也必須保持適度。它包括廣度和力度兩個方面,前者是指準確界定行為罪與非罪的性質,后者則是對不同種類和不同危害的犯罪給予相應的刑罰處罰{4}。

(四)獨立、專門原則

獨立、專門原則是針對當前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自然人被告訴訟程序和單位被告訴訟程序以及強制措施不分的情況下提出來的。根據單位犯罪的主體面廣、多元化和復雜化、手段隱蔽、狡猾和智能化等特點,尤其是單位主體的擬制性、群合性。這就要求我們立法者考慮單位犯罪刑事強制措施的時候必須堅持不能與自然人犯罪強制措施混同,必須要用專門的章節獨立規定適用于單位犯罪的強制措施。

三、單位犯罪強制措施的選擇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自然人犯罪規定了五種刑事強制措施,但對單位犯罪卻沒有規定任何強制措施,司法實踐中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參照適用得最多的就是對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拘傳及對單位取保候審。

(一)對單位犯罪的訴訟代表人的強制措施

1.拘傳。拘傳指檢察院、法院、公安機關依法傳訊單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際上是訴訟代表人)時,對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訴訟代表人,強制其到案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現行法律的精神,單位犯罪中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不宜作為訴訟代表人參加刑事訴訟。

2.對拘傳不到案的訴訟代表人的處罰。拘傳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及時到案接受審理。但是由于沒有無法拘傳時的后續保障手段以及無法確定訴訟代表人時的法律救濟手段,一些單位刑事被告人或被同時列為被告人的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就通過讓法院無法拘傳的臨時回避辦法或讓檢察院無法確定訴訟代表人的長期躲避辦法,人為造成訴訟代表人無法到庭的現實,以達到拖延或逃避處罰的目的。故可以參照自然人犯罪強制措施的規定,對經兩次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的處罰{7}。

(二)對犯罪單位的強制措施

1.單位取保候審。參照自然人犯罪的取保候審定義,可以認為,單位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單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單位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因此,單位犯罪取保候審可以分為單位保證和財產保證兩塊內容。單位擔保,相當于自然人犯罪中的人保,單位擔保是指由具備擔保資格的單位保證犯罪嫌疑單位、被告單位履行法定義務,不妨礙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保證方式。

2.登記監管。登記監管是指司法機關依法采取限制單位刑事被告人向企業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注銷登記,并對其日常活動進行監督的一種強制措施。采取這種強制措施可以保障審判、執行的對象不會消失。因為,一旦單位刑事被告人不存在,依照我國法律和國際慣例,就不得進行刑事追訴,這樣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規定就會被規避,從而無法保證刑法的實施。

3.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是指司法機關將特定財產予以封存,禁止犯罪嫌疑單位、被告單位轉移或處分;扣押是指司法機關將特定財產保存于特定場所,從而使犯罪嫌疑單位、被告單位不能占有、使用和處分的強制措施;凍結是指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單位、被告單位的存款、資產、債權、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或知識產權中的部分財產不允許其隨意提取、處分的強制措施。

4.暫時停業。暫時停業即暫時停止職業活動,是指在一定時間內暫時依法剝奪單位刑事被告人的經營權,停止其一切業務活動的一項強制措施。暫時停業又可稱為停業待查,它的適用對象是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明的單位刑事被告人。

四、單位犯罪強制措施的立法建議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是1979年制定的,1996年,我國對這部刑事訴訟法進行了第一次大修改,目的是為了改革庭審制度。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新問題層出不窮,國內對修改刑事訴訟法的呼聲日益高漲。經過學者們數年來的討論和研究,目前刑事訴訟法修改的時機已經成熟。在此,我們就單位犯罪的刑事強制措施提出自己的幾點建議,以拋磚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