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惡意訴訟

時間:2022-04-12 0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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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惡意訴訟

【摘要】訴訟是人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重要手段,但有一些人由于受到不法利益的驅使,加之我國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惡意提起訴訟,不僅嚴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還擾亂了訴訟秩序,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損害了國家的審判權威。故,對惡意訴訟行為應當采取積極的措施予以預防和遏制,建立公正高效的訴訟機制,推動法治進程。

【關鍵詞】惡意訴訟;惡意民事訴訟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民事訴訟作為一種解決民事糾紛的最終手段,解決各種民事糾紛的同時,也出現了所謂的“訴訟領域中的一種病態現象”——惡意民事訴訟。目前,這一現象已引起了很大的重視,也有很多學者專門把惡意訴訟作為一類侵權行為來研究,在此,筆者擬在訴訟的涵義、與濫用訴訟權利相關概念以及構成等方面做一系列的探討。

1對惡意民事訴訟的認識及定性分析

1.1對惡意民事訴訟的認識

目前在我國,已經出現不少的惡意民事訴訟的案例,如早幾年前就有的“湖南農民惡告記者侵犯名譽權案”、06年無錫的多起惡意民事訴訟案件等,在這些訴訟案件中,原告都明知自己提起的民事訴訟不是根據客觀事實或提起訴訟的理由不夠充分,依法其訴訟請求是不應得到支持,但是為了追求某種不法或不當利益,而故意顛倒黑白、甚至無中生有,然后以受害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予以“維權”。由于我國的實體法中對惡意民事訴訟行為并沒有明確規定,給司法適用帶來了極大的困惑和不便,對于一方當事人惡意提起訴訟,由于法律未明確規定對惡意訴訟行為的規制,故人民法院對無辜被告者可以做出勝訴的肯定性評價,而對于無辜被告者無端身陷訴訟后為證明清白而四處奔波、調查取證、聘請律師等所花費的代價,法官也愛莫能助,只能深表同情。即使法院在發現惡意民事訴訟行為后,能夠做的也只有不予立案受理或者在立案受理后由于缺乏實體法的規定無法進行審理,只得動員當事人撤訴或者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我們在對惡意訴訟進行探究時,首先應當對惡意訴訟的概念進行界定。關于惡意訴訟,很多學者有著不同的概念,其界定標準也隨之不同,筆者認為在社會處于改革和快速發展的時期,審慎界定惡意訴訟更能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樹立司法權威。

1.2對惡意民事訴訟的定性

湯維建先生認為,惡意訴訟是指當事人故意提起一個在事實和法律上無根據之訴,從而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訴訟行為,并將惡意訴訟行為分為詐欺性訴訟、騷擾性訴訟、輕率性訴訟、多余性訴訟和重復性訴訟五種表現形式。而按照美國侵權行為法的分類,訴訟程序濫用是一種侵權行為,分為惡意提起民事訴訟,惡意刑事告發和濫用訴訟程序三種。筆者認為,我們所說的惡意民事訴訟僅是指第一種,即惡意提起民事訴訟,即當事人故意提起一個無事實根據和正當理由之訴,客觀上有偽造證據和虛擬事實等行為,并具有為自己謀取利益或損害被告、案外第三人的利益、公共利益的非誠信民事訴訟行為。

有學者將惡意訴訟納入濫用訴權的范圍之內,認為惡意民事訴訟是濫用訴權的一種表現。但是筆者主張限定惡意訴訟的內涵和范圍,把惡意訴訟從濫用訴訟權利中分離出來,這樣可以更好的分清兩者的界限,把惡意訴訟作為一種侵權行為,便于受害人根據受到損害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相應的損害賠償訴訟。惡意民事訴訟與濫用訴權區分開來,理由如下:

首先,筆者認為,惡意訴訟本質上是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本身沒有訴權,因為其沒有提起訴訟的事實根據和正當理由,而濫用訴權則是當事人本身具有訴權,并濫用了這種權利。其次,惡意訴訟在主觀上是故意的,過失是不構成惡意訴訟的。也就是說,行為人必須具有為自己謀利益或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利的故意。濫用訴訟權利則主觀上既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過失的。再次,惡意訴訟僅指訴訟中的原告起訴和被告反訴,而濫用訴訟權利不僅包括濫用起訴、反訴的權利,還包括濫用回避、財產保全等訴訟程序中的其它濫用訴訟權利的行為。從這一角度來看,濫用訴權則可能是發生在各個訴訟階段。

故筆者認為,在民事訴訟中,惡意訴訟可以定義為狹義的惡意訴訟,即當事人故意提起一個無事實根據和正當理由之訴,為自己謀取利益或損害被告、第三人利益、公共利益的非誠信民事訴訟行為。

2惡意民事訴訟的構成要件分析

由于惡意訴訟在英美侵權行為法上是侵權行為中一種特殊的類型,而且我國有很多學者也都將其作為一種侵權行為,因而,惡意訴訟就必須符合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即主觀上的過錯,實施的侵權行為,有損害結果以及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但它又是比較特殊的一種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不僅要有一般侵權行為的標準去認定,還要有其特殊的要件。因此,筆者認為惡意訴訟的構成必須具備以下五個要件:

其一,當事人實施了惡意訴訟行為。這種行為是一種積極的行為,即沒有合法合理根據的惡意訴訟提起人對案件事實故意作虛假陳述,并捏造證據,使他人無端涉訟或在訴訟中處于不利地位等,以達到謀取不法利益或打擊、報復、泄憤等不當目的。

其二,當事人提起訴訟時主觀上具有惡意,即有過錯。筆者認為,所謂惡意訴訟中的“惡意”,是指行為人提起訴訟時,不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或致他人以損害等其他非法目的。

其三,相對人有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惡意訴訟提起者因其惡意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結果。筆者認為損害事實不僅包括物質損失,還包括精神損害。物質損失是指相對人因被迫應訴而支出的各種費用以及一些經濟利益,包括律師費、誤工費、差旅費等;精神損害主要是指相對人因無故陷入訴訟帶來的其精神上的壓力,使其名譽受損,造成精神痛苦。當然,我們還應考慮到因惡意訴訟而法人的商業信譽、企業形象造成的損失。

其四,惡意訴訟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在惡意訴訟中,受害人的損害結果是由惡意訴訟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與惡意訴訟行為之間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客觀聯系。如果受害人的損害不是由惡意訴訟行為所造成的,而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則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構成惡意訴訟侵權。

最后,筆者認為應當將法院作出的駁回原告起訴的生效裁決作為一個特殊的構成要件。這是因為惡意民事訴訟本身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但在法院作出生效裁決前,我們是沒有標準來認定某一訴訟是惡意訴訟的。只有當法院作出了生效的法律裁決,受害人才能以法院的生效裁決結果去進行侵權損害賠償之訴。當然,相對人還需證明提起訴訟者具有損害自己合法利益的惡意。因此,受損害一方除了認為對方的行為滿足一般侵權的要件外,還要有法院的生效裁決,并且也只有法院才有權作出惡意訴訟的認定。

3規制惡意民事訴訟的必要性

筆者認為,惡意民事訴訟有其規制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惡意民事訴訟嚴重損害了相對人的民事合法利益。由于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訴訟從本質上說是不存在的,它使相對人被無端地卷入訴訟之中,相對人為應訴或提起上訴,甚至申請再審,必然要耗費掉大量的時間、物力和財力,影響相對人的正常工作或生產經營。

其次,惡意民事訴訟也嚴重擾亂了正常的民事訴訟秩序,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破壞了社會的安定性。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原告必須要享有訴權才能起訴,而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往往只對原告行使起訴權進行形式審查,因此,盡管人民法院是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受理起訴,仍然由于我國法律對庭審前案件審查規定缺失而存在惡意訴訟的可能性。同時,惡意訴訟浪費了我國有限的司法資源,并干擾了正常的民事訴訟秩序。

再次,惡意訴訟違背了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和誠信原則。惡意訴訟行為將法庭作為實施其非法行為并從中獲利的場所,背離了“不應從不當行為中獲利”的理念,背離了訴訟救濟合法權益的訴訟目的,易引起人們對司法的信任危機。現代民事訴訟的誠信原則要求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必須誠實善意,訴訟當事人應在不損害對方訴訟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合法利益,從而保障法律的安定性和其他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的合法利益。

4規制惡意民事訴訟的建議

綜觀我國法律,尤其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筆者認為,對于惡意訴訟已有一些最基礎的防御機制,但對惡意訴訟的法律規制還不健全,有關惡意訴訟的直接規定還很缺乏,不能夠完全有效地遏制惡意訴訟現象。如,我國法律尚未規定對惡意訴訟行為如何處罰的問題;民事訴訟法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制裁力度不夠;同時也沒有相應的民事賠償制度和刑事責任規范,這不僅影響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審理,還讓惡意訴訟的提起人鉆了法律空子。鑒于此,我國應當積極吸取歐美國家立法的成功經驗,健全制約體系和強化法律規制,增加惡意訴訟者的法律成本與風險,加大法律對惡意訴訟者的懲戒力度,才能有效地制裁和預防惡意訴訟行為。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4.1實體法上采取的措施

首先,在民事實體法上作出明確規定,惡意訴訟是一種獨立的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人應負相應的民事責任,為建立惡意訴訟賠償機制奠定實體法基礎。通過立法規定,一旦法院認定案件為惡意訴訟,除了要求惡意訴訟人對相對方進行賠償,還應對惡意訴訟提起人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加大處罰力度,提高惡意訴訟的成本和風險。鑒于我國不同地域經濟條件差別較大的現實,具體處罰數額標準可由各地高級法院參酌當地經濟水平來規定。要明確惡意訴訟提起者的賠償責任,擴大賠償范圍。除了對惡意訴訟的提起者給予訓誡、具結悔過、判令向受害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以外,還要擴大對受害者金錢上的賠償范圍。物質賠償范圍至少應當包括以下的內容:差旅費、誤工費、用于訴訟的通訊費、鑒定費、以及因錯誤財產保全受害人遭受的損失。此外,對于受害人委托律師代為訴訟而支出的律師費,個人的名譽受損而致的精神損害賠償費以及法人、非法人組織因名譽和商譽損害而引起的社會評價降低而致的經營利益下降的損失,也應該納入可以提請賠償的范圍。

4.2在程序法上采取的措施

在民事訴訟立法中規定訴訟前置制度,對某些特殊民事訴訟進行限制。訴訟前置主要針對那些容易造成訴訟損害的民事訴訟而設置的,它可以保證謹慎訴訟、維護特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保障司法秩序與權威。筆者認為,增設一個預備庭審程序的建議還是值得考慮的。即在庭審之前,由審判人員的主持,雙方當事人在了解對方的訴訟主張,并相互展示與案件相關的主要證據,發表自己的看法后,由審判人員對該訴訟進行再一次的審查,在充分保障當事人程序辯論權和異議權的基礎上,對于沒有無事實根據、正當理由或者根本沒有爭點之訴,可以直接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裁判,從而將惡意訴訟封殺在庭審之前,有效減少審判主體與訴訟主體的訴訟成本。

筆者認為,在當前我們大力推進依法治國戰略的關鍵時期,除了用法律來規范人們的行為外,還需要道德作用于人的內心,依靠內心的修養、習慣以及輿論監督,使人們在遵紀守法方面形成一種內在的自覺。因此,宣傳誠實信用理念,完善誠信體系也是極為重要的。

惡意訴訟行為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我們必須用現代法治理念審視和解讀惡意訴訟,如不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和有效預防,惡意訴訟將會成為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出現的不和諧因素之一。為此,只有積極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加快思想道德體系建設,才能規制惡意訴訟,切實保護廣大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筆者堅信,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和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進一步推進,惡意訴訟會得到很好的解決。

參考文獻:

[1]湯維建.惡意訴訟及其防治[A].陳光中,李浩.訴訟法理論與實踐(2002年民事行政訴訟法學卷)(下)[C].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2]張衛平,陳剛.法國民事訴訟法導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3]沈達明.比較民事訴訟法初論[M].北京:中信出版社1991

[4]李龍.民事訴訟欺詐與應對策略研究.人民司法[J].2006(5)

[5]張建權.惡意訴訟問題探析[J].浙江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2)

[6]劉輝惡意訴訟—一種新型的侵權行為.法制與社會[J]2008(5)

[7]陳桂明.程序理念與程序規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11

[8]李義發,陳麗平惡意訴訟認定、成因及防范.安慶師范學院學報[J].2008年(1)

[10]胡海涵.惡意訴訟及其救濟初探[J].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05,(12)

[11]徐興梅.“惡意民事訴訟”問題再探討當代經理人2005年(16)

[12]王江.警惕惡意訴訟對社會的危害.太原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J].

(責任編輯:邢海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