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配置與刑法歸責思索
時間:2022-09-01 1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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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關系的認定本質上是歸責的判斷。歸責判斷與風險分配有緊密的關聯,因為風險如何分配,本質上涉及的是注意義務如何分配的問題。刑法中歸責判斷的復雜化源于規范問題的復雜化,是由規范成為歸責判斷中的施力點而引起的。德國的客觀歸責理論相比于條件說、相當因果關系說、英美的雙層次因果關系理論而言,至少在三個方面表現出不同:其一,它限縮了因果關系概念的外延,它將后者限定為事實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在羅克幸的體系中,因果關系與客觀歸責是并列的兩個部分,作為整個客觀要件歸責的兩大步驟,從而使,因果關系只需處理自然意義上的因果關系,而不再涉及歸責意義上的問題。在Jakobs的體系中,因果關系是客觀歸責理論的下位概念,作為歸責的積極條件。由此,因果關系反過來被客觀歸責理論所包含,成為后者的組成部分。其二,它不像其他的因果關系理論容易遮蔽價值判斷的一面,客觀歸責理論以是否制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作為命題,并且在判斷風險是否實現時,要求考慮規范的保護目的與構成要件的效力范圍等,明白地表現出規范論的色彩。其三,其他因果關系理論大致仍局限于因果關系領域。而客觀歸責理論則超越因果關系的范圍,其影響還及于實行行為論與構成要件論,以及違法性論與過失犯論等。由于其具備規范性、動態性與可操作性的特征,使得統一處理刑法因果關系的認定提供了可能,
關于“禁網門”的幾點憲法學思考
邳州教育局曾于2010年8月一個“紅頭文件”,要求教師不得散布不實言論、散布謠言、中傷他人以及侮辱謾罵,此事被網友稱為“禁網門”。言論自由的核心價值之一就是“自我決定”,而邳州教育局對教師言論的內容進行規定和限制,并禁止或者限制教師在網絡這樣開放性的、無中心化的、交互性的信息平臺上發表言論,其行為侵犯了教師的言論自由。“紅頭文件”涉及的另一個主要問題是虛假言論與無禮言論是否必然不在言論自由保護的范圍之內。在虛假言論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言論者必須具有主觀故意。而且必須造成擾亂社會秩序的結果,才能作為“散布謠言”予以限制和處罰。而“紅頭文件”則在主觀故意上不作任何要求,并且以“擾亂穩定大局”替換了“擾亂社會秩序”。其次,在無禮言論上,相關法律、法規均要求應該構成“侮辱他人”,或者是“公然侮辱他人”才得予以限制,而“紅頭文件”使用的卻是“以極其不文明的語言侮辱謾罵”、“污言穢語”、“攻擊謾罵”等極不規范、含義模糊的詞語。可見。“紅頭文件”對教師言論的限制更為嚴厲,因而是有違上位法的。在虛假言論上“紅頭文件”涉及的另一個問題就是誹謗。美國的紐約時報訴沙利文一案確立了真實惡意原則,該原則雖然在我國尚未得到官方的承認,但是已經有法院在誹謗案中認為公眾人物應該承擔更大的忍受義務。此外。包含美國在內的許多國家禁止對誹謗官員和政府入罪。因此,不能簡單認為虛假陳述即構成誹謗,尤其是在涉及對政府或官員的批評的時候,更不能輕易以“誹謗”之名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
論特殊群體從寬制度的完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為視角
刑法中的特殊群體,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群體。同時,孕婦、新生兒母親、精神障礙人等也應屬于刑法中特殊群體的范圍。我國特殊群體從寬制度存在著立法對象單一、沒有涵蓋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立法內容分散、從寬制度不成體系,從寬力度有限而有待加強等缺憾。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從三個方面,即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成立累犯,強化緩刑的適用以及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免除其前科報告義務,完善了未成年人的從寬制度并首創了新中國刑法中的老年人從寬制度。由于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特殊群體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有別于一般的成年人,應當在刑法上予以從寬。但值得指出的是,特殊群體從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不完全是一個刑法問題。這是因為,作為特殊群體從寬制度基礎的刑法人道主義、刑罰目的觀念等都與我國社會、文化和觀念等方面的發展、變化息息相關。只有當全社會都樹立了一種以人為本、尊重人權、注重人道的良好風尚和對刑罰目的、刑罰功能的理性認識時,我國才能以此為基礎真正建立起一整套科學、合理的特殊群體從寬的刑法制度,并進而積極推動我國刑事法治的現代化人道化和國際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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