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期刑法中的國際犯罪
時間:2022-10-30 05: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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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高格
目前我國參加的與國際犯罪有關的多邊條約有十多個,這些國際條約一般都規定,締約國對犯有國際罪行的罪犯,有權行使管轄權。1987年6月23三,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履行國際義務的需要,作出了陽應規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管轄權。”而國際條約賦與締約國對國際犯罪的普遍管轄權又包括承擔“或起訴或引渡”這兩方面的義務。因此,必然要求在我國刑法中對國際犯罪的普遍管轄權和引渡制度作出規定。刑法中有了對國際犯罪的普遍管轄權和引渡制度的規定,是否就完善了呢?顯然仍是有很大缺陷的,因為如果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國際犯罪在我國刑法中得不到體現,那么,我們就無法對這些犯罪行使管轄權,既不能起訴和審判這些罪犯,也不能實行引渡制度。歷史的經驗還證明,我國刑法對國際犯罪未作出明確的科學的規定,就會使我們因缺乏充分的法律根據而不能有效地開展同國際犯罪的斗爭。由此可見,無論從履行國際義務或完善我國刑事立法看,還是從同國際犯罪作有效斗爭看,在我國刑法中規定國際犯罪是完全必要的。
二、我國刑法規定國際犯罪的原則
要在我國刑法中規定好國際犯罪,必須遵循以一『原則:(一)必要性與可能性相結合的原則。目前國際間實際發生的與國際條約己經規定的國際犯罪有許多,根據國際刑法學協會主席巴西奧尼提出的《國際刑法典草案》共列舉了二十個。此外,有的學者還提出破壞環境軍、困際走私罪等等。既無必要也不可能將這些國際犯罪邵規定于國內刑法之中。世界各國刑法也無一先列。有些國際犯罪本國公民很少可能或不可能去實施,而別國公民實施的某些國際犯罪,本國刑法又難于或不可能管轄,就不必在本國刑法中加以規定。例如侵略罪、戰爭罪、滅種罪、種族隔離罪等等。(二)現實性與超前性相結合的原則。近幾年我國發生的國際犯罪有劫機罪、國際販毒罪等,在刑法中必須對這些加以規定,有些國際犯罪在國外發生的比較普遍,隨著我國對外交往的發展,我國也會受其所害。必須預測國際犯罪的發展而作超前規定。如海盜罪、扣留人質罪、干擾海底電纜罪、賄賂外國官員罪、國際販運淫穢物罪等,在我國刑法中均應作出規定。(三)統一性與科學性相結合的原則。這里講的統一性主要指國際刑法與國內刑法的統一,國內刑,法規定國際犯罪與國內犯罪體系的統一。前者指國內刑法規定的國際犯罪是國際刑法中規定的國際犯罪,特別是本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中刑事條款規定的國際犯罪。國際刑法中沒有規定的國際犯罪不應規定。后者是指國際犯罪在國內刑法中的規定,要與國內刑法規定的國內犯罪在總則與分則體系要統一,在立法形式、邏輯上要統一。所謂科學性是指對國際犯罪的規定要比較全面、準確、規范,要吸收、借鑒國外立法經驗,使之盡里完善并且有相對穩定性,以避免立法上朝令夕改或經常補漏拾遺。
三、我國刑法規定國際犯璐的立法形式
我國刑法從廣義講可以表現為刑法典、單行鉀事法規、其他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規范三種形式。應采取其中哪一種形式規定國際犯罪為最佳形式昵?國際刑法學協會第十四次大會決議提出:“國家以立法的方式頒布特別法令,將國際條約的刑法條款納入本國法律是為上策”。我認為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并借鑒外國刑法立法經驗,趁我國刑法全面修改完善之機,將國際犯罪補充規定于刑法之中是最好的,其他兩種形式都是不適當的。因為用單行刑事法規規定國際犯罪,盡管可以起到特別法優于普通法適用的作用,但是作為普通法的刑法畢竟是從全局上長遠起作用的,何況將國際犯罪規定在單行刑事法規之中,又會帶來一系列的內容與休系土與刑法的協調間題以及立法技術問題。至于采用什么方法將國際犯罪規定于刑法之中,我認為必須根據國際犯罪的概念與構成要件和國內犯罪概念與構成要件的異同,以及我國刑法分則體系來考慮.國際刑法學協會第十四次大會決議指出,國際犯罪擬分為狹義與廣義兩種。狹義的國際犯罪是指,根據國際法所普遍接受的準則而為國際社會公認的,侵害國際社會最高利益的行為。廣義的國際犯罪是指,除以上狹義的國際犯罪以外,還有無須為圖際社會普遍接受的準則所認可的侵害有關國家利益的行為。狹義的國際犯罪如劫機罪,與國內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構成要件和特點不同,具有獨立的罪狀與法定刑,應用單獨條文加以規定。而廣義的國標犯罪如販毒、販穢出版物等國際犯罪與國內的販毒罪、販書淫畫罪的構成要件與特點基本相同,這樣就可將其與國內犯罪規定在同一條文之中。在同一條文中對這種廣義的國際犯罪規定的具休方法又有兩種:一種是將國際犯罪與國內犯罪的罪狀結合一起表述,規定相同或不同的檔次刑,另一種是可作為國內犯罪條文的第二款或犯罪情節來規定。前者如:刑法第171條可修改補充為“在國內或國際間制造、販賣、運輸鴉片、海洛英、嗎啡或者其他的,處x年以上有期徒刑,……。”后者如:刑法第171條可修改補充為:“制造、販賣、運輸鴉片、海洛英、嗎啡或者其他的,處……。一貫、大量或者在國際間制造、販賣、運輸前款的,處……。”或者在第1款后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卜•…(2).••…(3)……(4)•••……(5)與國際販毒集團相勾結的。”
四、我國刑法規定國際犯罪的范圍與歸類
根據前述規定國際犯罪的原則、立法形式與方法,在我國刑法中應規定以下國際犯罪:劫機罪、海盜罪、干擾海底電纜罪、非法使用郵件罪、非法藥物試驗罪、對受國際上保護的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罪、扣留人質罪、販賣婦女兒童罪、罪、涂改和偽造貨幣罪、國際盜竊國家珍貴文物罪、賄賂外國官員罪、國際販運淫穢出版物罪等。以上范圍的這些國際犯罪都不是國家行為實施的,而是個人(包括集團在內)實施的非政治性的侵害國際上受保護利益的普通刑事犯罪,因此,有關國際刑法禁止規范或國內刑法都不是針對國家的。這樣一來,就可以考慮按照我國的刑法分則體系來歸類規定。(一、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規定劫機罪、海盜罪、干擾海底電纜罪、非法使用郵件罪。1.關于劫機罪的現定。鑒于“反革命罪”章名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主張和國際間政治犯不得引渡的慣例,應將劫持飛機、船艦、車輛罪移入危害公共安全類罪中,放在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罪之后。具體規定同意有的同志建議:“劫持航空器、船舶、火車、電車、汽車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關于海盜罪的規定.海盜罪在公海上對其他船只實施暴力、脅迫,不僅僅侵害重大財產安全,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特征,應規定在劫持飛機、船舶、火車、電車、汽車罪之后,其法定刑同意有的同志建議: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3.關于干擾海底電纜罪的規定。該種犯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壞電力設備罪相近,可以規定其后,法定刑也可以與之相同。4.關于非法使用哪件罪的規定。這種犯罪是指,目的在致死或傷害不特定的傳遞郵件或接受郵件者,非法利用郵政系統的郵件實施暴力的行為。這種犯罪與侵犯公民通訊自由罪和郵電工作人員讀職罪根本不同,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征,因此,應將此種犯罪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其法定刑對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二)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中,規定非法藥物試驗罪、對受國際上保護的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罪、扣留人質罪、販賣婦女兒童罪。1.關于非法藥物試驗罪的規定。該罪是指在政府公職人員負責或在其唆使下,未經被試驗者同意,強行使用外科手術、注射、吞咽、或吸入物質等手段,改變其身體或心理狀況的行為。該罪的法定刑可以參照故意傷害罪的法定刑規定。2.關于對受國際上保護的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罪的規定。該罪是指對受國際上保護的人采用謀殺、綁架、攻擊住所或交通工具等暴力或暴力威脅手段,侵害其人身或自由的行為。其法定刑可以參照故意殺人罪、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規定。3.關于扣留人質罪的規定。該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劫持或扣押人質以及對人質施以酷刑的行為。該罪的法定刑可以參照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規定。4.關于販賣婦女兒童罪,可以結合刑法第封1條拐賣人口罪加以規定,其法定刑可以在該條第2款規定為:“在國際問販賣婦女兒童的,從重處罰。”(三)在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中,應規定涂改和偽造貨幣罪,即可以在刑法第122條的偽造國家貨幣罪第2款補充“在國際間涂改和偽造貨幣,”法定刑可與之相同。(四)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應規定國際罪、國際盜竊國家珍貴文物罪、國際販運淫穢出版物罪。1.關于國際罪的規定,可以在刑法第1了1條第2款中補充“在國際間制造、販賣、運輸前款的”,其法定刑可與之相同。2.關于國際盜竊國家珍貴文物罪,可以結合規定在刑法第173條中。3.關于國際販運淫穢出版物罪,可以結合規定在刑法第17。條中。(五)在讀職罪中規定賄賂外國官員罪,具體可以結合刑法第185條規定,其罪狀可以敘明賄賂外國官員,其法定刑可以參考《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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