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交通安全法船長法律責任探討
時間:2022-10-08 09: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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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海安法”)自1984年1月1日生效施行以來,曾于2016年修訂一次。隨著改革開放日益深化和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該法中有關內容已不能適應海運事業發展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新形勢、新要求,亟待修改完善。2021年修訂的“海安法”,經征詢意見后于同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文章結合船舶實際,主要梳理、歸納了船長相關的法律責任,以便生產一線船長遵照執行。
關鍵詞:新“海安法”;船長;船舶證書;文書;法律責任;處罰
2021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簡稱新“海安法”),并于2021年9月1日開始實施。新“海安法”由原來的十二章五十三條修訂為十章一百二十二條,內容更加豐富,條文更加清晰、詳盡,尤其是法律責任條款,更值得船長及其他涉海人員認真研閱。要知道,一旦被認定為違法,經濟處罰是必需的;情節嚴重的,還將扣留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本文主要闡述新“海安法”中船長的法律責任,以期引起一線船長的高度重視,敬畏法律。
1新“海安法”明確了船長的法律責任
新“海安法”中船長的法律責任主要包含以下內容:(1)引航員引領船舶時,不解除船長指揮和管理船舶的責任。(2)船長應當在船舶開航前檢查并在開航時確認船員適任、船舶適航、貨物適載,不得冒險開航。(3)船長負責管理和指揮船舶。在保障海上生命安全、船舶保安和防治船舶污染方面,船長有權獨立作出決定。(4)船長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船舶、在船人員、船舶航行文件、貨物以及其他財產安全。船長在其職權范圍內的命令,船員、乘客及其他在船人員應當執行。(5)發現在船人員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嚴重威脅他人健康的傳染病,船長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并在職責范圍內對相關人員采取必要的隔離措施和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6)為了保障船舶和在船人員的安全,船長有權在職責范圍內對涉嫌在船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采取禁閉或者其他必要的限制措施,并防止其隱匿、毀滅、偽造證據。(7)船長決定棄船時,應當組織乘客、船員依次離船,并盡力搶救法定航行資料。船長應當最后離船。以上法律內容一看就懂,不難理解。如果船長對新“海安法”的法律條文不研閱、不熟悉、不重視,就會在實際工作中疏忽或犯錯,而一旦形成違法行為就將受到法律懲處。因此,船長要重視對新“海安法”尤其是其中的法律責任條款的學習、研究。
2船長在管理船舶證書、文書和船員個人證書方面的法律責任
對船舶證書、文書以及船員個人證書的管理,是船長履職的重要部分。其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船舶法定檢驗證書,如入級證書、貨船設備安全證書、貨船構造安全證書、貨船無線電安全證書、國際防止油污證書、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國際防止生活水污染證書、國際防污底系統證書、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檢驗證明、國際載重線證書、國際噸位證書、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國際壓載水管理證書、國際能效證書等正本應在船,并保持完整、有效。(2)船舶審核認證證書,如公司符合證明DOC(副件)、安全管理證書SMC、國際船舶保安證書ISSC、海事勞工證書MLC、船舶能效管理計劃第二部分符合證明、船舶MRV監測計劃符合證明(僅對掛靠歐盟港口船舶)等正本應在船,并保持有效。(3)船舶其他證書,如國籍證書、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燃油公約證書、船舶衛生控制免除證書、船舶噸稅單證、船舶保險單證等正本應在船,并保持有效。(4)船舶法定文書,如航海日志、輪機日志、無線電臺日志、垃圾管理計劃及記錄簿、壓載水管理計劃及記錄簿、船舶保安計劃、船上油污應急計劃和油水記錄簿、船舶穩性計算手冊、船舶裝載手冊、船舶破損控制手冊、營救落水人員的計劃和程序、船舶能效管理計劃第二部分、船舶MRV監測計劃等正本都應在船,并經主管機關或授權組織審核、批準、有效,按要求組織實施,規范、有效地做好相關記錄。(5)船員個人證書,如船員適任證書、船員健康證書、船員上船協議等正本應在船,并保持真實、有效。在PSC/FSC或監督檢查中,一旦發現船舶未持有有效證書、文書,或船舶的實際情況與持有的證書、文書不符,或在船上工作的船員未持有適任證書、健康證明或者所持有的適任證書、健康證明不符合要求,根據發生的不同情況,依據新“海安法”,由海事管理機構對船長和有關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船長、責任船員的適任證書6個月至30個月,直至吊銷。這方面的詳細處罰依據,可參閱新“海安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法律責任條款。如果發現船員的適任證書造假或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依據新“海安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將由海事管理機構撤銷有關許可,沒收船員的適任證書,對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船長及駕駛員航行值班中的法律責任
依據新“海安法”和《1972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船長和駕駛員在船舶航行值班期間應認真履職。與之相關的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船舶應按照有關規定顯示信號、懸掛標志,開啟船舶的自動識別、航行數據記錄、遠程識別和跟蹤、通信等與航行安全、保安、防污染相關的設備,并持續進行顯示和記錄;承擔無線電通信任務的駕駛員應遵守海上無線電通信規則,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頻道的值守和暢通,不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頻率上閑聊與海上交通安全無關的內容;船舶進出港口、錨地或者通過橋區水域、海峽、狹水道、通航分道、漁場附近水域、通航船舶密集水域時應加強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和足夠的富余水深,并遵守《1972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和航行區域的特殊航行規則;船舶不應穿越航道、妨礙航道內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或者違反規定進入或穿越禁航區;船舶進出口岸必須經過許可;發現港口航道燈浮滅失、移位、損壞及其他礙航物,必須報告。一旦發現船舶違法,如航行期間船員未保持安全值班,未遵守通航分道規則和船舶安全航速,違反規定進入或穿越禁航區,未經許可進口等,船長和責任駕駛員就將遭受海事管理機構處幾千元到幾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將暫扣船長、責任駕駛員的適任證書若干月至2年,直至吊銷。這方面的詳細處罰依據,可參閱新“海安法”中法律責任的相關條款。
4船長日常船舶管理中的法律責任
新“海安法”明確船長負責管理和指揮船舶。船長應在船舶開航前檢查并在開航時確認船員適任、船舶適航、貨物適載,不得冒險開航。依據新“海安法”以及船旗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體系文件,在船舶日常管理中船長應履行職責,做好本職工作。與之相關的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督促各相關責任船員按照船舶維修保養計劃做好設備的維護保養,確保船舶設備在開航前和開航時處于適航狀態,能夠有效運行;船名、船籍港、載重線標志清楚;督促值班水手按規定按時升降國旗、開關信號燈/甲板照明燈和升降信號旗;船舶配員應符合最低安全配員要求,并保證有足夠的船員安全值班。一旦發現船舶違法,如未按規定升降國旗、載重線標志不清楚等,船長和責任船員將遭受海事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要暫扣船長、責任船員的適任證書12個月至24個月,直至吊銷。這方面的詳細處罰依據,可參閱新“海安法”中法律責任的相關條款。
5貨物積載和運輸管理中船長的法律責任
新“海安法”明確規定,船舶載運貨物,應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安全裝卸、積載、隔離、系固和管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應持有有效的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并根據危險貨物的特性和應急措施的要求編制危險貨物應急處置預案,并配備相應的消防、應急設備和器材;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進出港口應符合相關要求,并向海事主管部門報告、遞交相關資料,獲得許可。針對集裝箱船舶而言,船長應嚴格執行集裝箱稱重(VGM)管理的有關規定。如果船舶收到相關托運人(或通過租家/租家)遞交的經VGM驗證毛重信息或有關VGM信息、文件資料不符合規定要求,船長有權拒絕該集裝箱裝船。船長應確保:船舶載運的集裝箱貨物稱重、單箱不超重,相關單證齊全、有效;集裝箱積載符合船舶穩性規范和《船舶穩性計算手冊》要求;集裝箱綁扎、系固符合《貨物系固手冊》要求;危險品箱積載、隔離符合《國際違規》和危險貨物適裝證書要求;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向海事主管機關報告并得到許可,等等。一旦發現船舶違法,如船舶裝運危險貨物時未按規定編制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配備相應的消防/應急設備和器材,那依據新“海安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將由海事管理機構對船長、責任船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會責令停止作業或者航行,暫扣船長、責任船員的適任證書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如果危險貨物未按照《國際危規》的要求裝卸、積載和隔離,那依據新“海安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將由海事管理機構對船長和責任船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12個月;情節嚴重的,還要吊銷船長、責任船員的適任證書。
6船舶發生交通事故后船長的法律責任
新“海安法”明確規定,船舶、海上設施發生碰撞事故后,應互通名稱、國籍和登記港,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盡力救助對方人員,不得擅自離開事故現場水域或者逃逸。船舶在海上發生交通事故,如果船長未履行報告義務或者瞞報、謊報,那依據新“海安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將由海事管理機構對船長、責任船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24個月;情節嚴重的,還要吊銷船長、責任船員的適任證書。如果發生海上交通事故后船舶擅自離開事故現場或者逃逸,那依據新“海安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將由海事管理機構對船長、責任船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適任證書,且終身不得重新申請。如果船舶不依法履行海上救助義務,不服從海上搜救中心的指揮,那依據新“海安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將由海事管理機構暫扣船長、責任船員的適任證書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
7船舶在海事監督檢查期間船長的法律責任
為確保船舶安全運營,主管機關有責任和義務上船監督檢查,船舶應積極給予配合,確保監督檢查順利進行。如果船舶、個人拒絕、阻礙海事官員上船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那依據新“海安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將由海事管理機構暫扣船長、責任船員的適任證書6個月至24個月,直至吊銷。船長應高度重視新“海安法”,并組織駕駛員及相關船員認真學習,了解和掌握其核心內容,千萬不能有“我不違法就行,別人違法我管不了、與我無關”的想法。記得2020年某日凌晨,我司的一艘集裝箱船在渤海水域與一艘漁船發生碰撞,當事駕駛員沒有報告船長和VTS,船舶直接駛離現場,由此被天津東疆海事局認定為逃逸。結果,船長除被罰款外還記了15分,適任證書也被扣了,需要重新培訓考試。該船長當時還感到很冤枉,殊不知新“海安法”生效后,上述行為一旦被認定為逃逸,那處罰的結果會更重:對船長的罰款更多不說,還將直接吊銷適任證書且終身不得再申請,即不能再當海員了。因此,在新的形勢下,船長不但要自己嚴格遵守執行新“海安法”,而且還要教育船員尤其是駕駛人員嚴格遵守,敬畏法律,堅守崗位,珍惜生命,確保船舶安全運營。
作者:李健 單位:中遠海運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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