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包干條款管理研究

時間:2022-01-19 10: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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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包干條款管理研究

摘要:“包干”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一直存在。在不斷的合同博弈中出現了新的形式。即在原有的總價包干合同、單價包干合同的基礎上,針對某些具體的工程項目進行工程量、金額的限定,設置包干項目條款,讓變更設計的風險由發包方與承包方“共擔”,從而降低發包方施工過程中成本控制的壓力。承包方不能再單純的考慮通過工程變更增加項目效益,而應該將工程清單與包干條款相結合,通過系統的成本分析,得出工程變更風險的臨界值,再根據分析情況采取增加工程還是減少工程的方式來進行變更設計。從而在更好的保證工程質量的同時,增加工程變更帶來的收益。

關鍵詞:包干項目;工程變更設計;合同管理;合同風險

一、包干項目的定義和分類

“包干”這個詞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一直存在。比如在總價合同中有總價包干合同,在單價合同中有單價包干合同。它的出現源于“風險共擔”原則,但實際上,發包方通過總價包干合同將工程量變化風險轉嫁給承包方;單價包干合同則是發包方將物價波動風險轉嫁給承包方。但隨著建設工程市場合同管理的博弈,發包方發現承包方總是在投標報價時采用“不平衡報價”的方式,將部分分部分項工程留在施工中通過變更設計,增加工程量,以達到利潤最大化的目的。而這些易出現變更設計的項目在行業內形成了一定的“潛規則”,不增加可能導致設計不完善,影響工程質量;增加的話,各個承包方均從這些“潛規則”尋找突破口,造成發包方獨自承擔風險的局面。例如:樁基長度、軟基處理、防排水工程等。發包方通過逐漸積累項目管理的經驗,發現了這一“潛規則”,于是近幾年針對經常出現變更設計的分部分項工程包干項目條款。包干項目條款是在原有的總價包干合同、單價包干合同的基礎上,針對某些具體的工程項目進行工程量、金額的限定,讓變更設計的風險由發包方與承包方“共擔”,從而降低發包方施工過程中成本控制的壓力。相應的就增加了承包方合同管理與執行的風險。本文通過對合同中出現的包干條款進行分析,為承包方應對包干項目條款提供一些合理規避的思路。

二、包干項目條款的一般約定方式

包干項目條款一般就是針對某一項分部分項工程,對其綜合單價包含的變更設計數量、金額范圍進行約定,達到將變更設計風險由發包方部分轉移至承包方的目的,實現變更設計風險的風險共擔。本文舉例在建設工程合同出現過的包干項目條款如下:(一)工程量包干項目條款橋梁單根樁基長度增減(樁底標高變化部分)超過圖紙勘誤后±2米以內部分,按包干處理。(二)金額包干項目條款同一處擋土墻(含護腳墻)類型變化或擋土墻尺寸變化,變更增減金額超過5萬元以外部分列為非包干,但擋土墻建筑材料改變(如漿砌片塊石擋墻改為片石混凝土擋墻等)按包干處理。

三、關于包干項目條款的分析與應對

(一)工程量包干項目條款的分析與應對。根據合同條款,橋梁單根樁基長度增減(樁底標高變化部分)超過圖紙勘誤后±2米以內部分屬于包干范疇。那這個包干范疇對工程變更設計的影響有多大呢?通過對包干范圍內的清單收入和施工成本進行分析,分別得出各樁基項目變更設計的包干范圍:橋梁樁基變更增加2m以上才能增加投資,2m范圍屬于風險包干,以某公路項目清單為例,樁基工程變更設計長度加長基準長度為:由上表可以看出,在合同規定條款內,單根樁基變更需增加長度的臨界值,中橋(4.238m)、小橋(3.55m)最短,大橋難度較大(25.35m)。且從利潤高低來說,兩座大橋樁基的利潤率并不高。因此,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對于樁基加長變更設計就要根據包干條款和清單結合分析,不能按照以往經驗盲目加長。因為有包干條款的存在,變更設計并不一定帶來造價的變化,可能會給承包方帶來成本的加大。另外也可以在規避包干條款的同時,與預算項結合,看看樁基綜合單價中有沒有包含樁基施工必須包含,但容易遺漏的破樁頭分項工程、泥漿外運分項工程,從綜合單價的角度尋求突破。(二)金額包干項目條款的分析與應對。根據合同條款涵洞、通道或渡槽的道(座)數增減或跨徑、結構型式的變化(如蓋板涵變為箱涵或管涵),或同一座涵洞或通道長度增減總量10%以內部分,屬于包干范圍;但基礎埋深增減或基礎換填及涵身建筑材料改變(如漿砌片塊石涵身改為片石混凝土涵身等)不在此列。因此,涵洞的跨徑、結構形式變化不屬于包干范疇,涵洞長度增減原設計的10%以內不增加也不扣減投資,基礎開挖方量與基礎換填方量屬于包干范疇內,不予調整費用。通過對包干范圍內的清單收入和施工成本進行分析,情況如下表:涵洞作為以延長米為計量單位,所有工程量全部折合進每延米綜合單價中,更換涵洞形式或減少涵洞所包含工程量均是扭虧創效的措施。由上表可以看出,蓋板涵(1-4.0*4.0m)利潤額達到6465元/m,在蓋板涵中單價最高,相近的蓋板涵(1-3.0*3.0m)、蓋板涵(1-4.0*3.0m)、蓋板涵(1-3.0*2.0m)均應變更為蓋板涵(1-4.0*4.0m)形式,蓋板涵(1-2.0*2.0m)減少涵洞本身工程量,縮減成本。因此可以通過以下形式降低包干條款對工程變更風險的影響:1、根據現場實際合理調整涵長和埋深,減少換填工程量,在合同允許范圍內,不扣減投資的情況下,減少實物工程量;2、涵洞形式變更,將利潤低甚至虧損的蓋板涵形式變更為蓋板涵(1-4.0*4.0m)形式。

發包方通過新形式的包干條款,轉移工程變更的風險,降低施工過程中成本控制的壓力,給承包方的合同管理帶來了新的挑戰。承包方不能再單純的考慮通過工程變更增加項目效益,而應該將工程清單與包干條款相結合,通過系統的成本分析,得出工程變更風險的臨界值,再根據分析情況采取增加工程還是減少工程的方式來進行變更設計。從而在更好的保證工程質量的同時,增加工程變更帶來的收益。

參考文獻:

[1]楊麗環《總價包干項目風險控制措施》

[2]《福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3]張健芬《關于總價包干工程的風險及對策的探討》

作者:蔣滔 單位:中鐵十六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