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開發對保護和傳承傳統節日影響
時間:2022-05-23 08: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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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節日是相對于平時而言的特殊日子或時間節點,它代表著生活的高潮。從心理學的角度看,人們之所以需要過節,一是希望通過節日來調適社會群體的生活,使平時為了謀生而疲勞倦困的身體得到逐步恢復,緊張壓抑的精神得到解脫,身心得到自我調適;二是希望利用節日中的文化娛樂活動來加強社交關系和獲取更多的知識、信息,以躲避個人在精神上的孤獨。同時,節日不僅是一種獨立并深切關系到人們時間生活和本真存在方式的文化現象,也是其他文化形式得以延續和傳承的重要載體,是一個內涵豐富的文化空間。“各民族在不同的時間、地點所進行的節日活動,均凝聚著各民族多方面的傳統習俗,匯聚了民族傳統禮儀、服飾、歌舞、飲食、競技等文化精華。歷史上,它在積淀、繼承和弘揚民族文化,增強民族凝聚力和繁榮民族經濟等方面都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1]88但是,一個不能不正視的問題是,在現代社會,“由于工業化和城市化迅速推進,信息化與全球化傳播途徑疾速發展,傳統節日賴以存在的社會環境日漸狹窄,外來文化的影響和人們追趕時尚的文化趨向,使得傳統節日的影響和吸引力日漸弱化,特別是越來越多身處城市化進程中的年輕人更熱衷于過‘洋節’,而對民族的傳統節日日益淡漠乃至陌生。即使是過著傳統節日,也往往流于表面化的形式,或只注意少量的節日文化符號,而不再顧及蘊涵于這些節日之中的深厚的文化內涵和凝重的精神情感。”[2]2-3由此,傳統節日面臨著不斷被弱化乃至消亡之危脅。如何應對和化解這一威脅從而使傳統節日得以持續傳承發展下去,成為了一個擺在人們面前的重大挑戰。
當前,傳統節日所面臨的被弱化乃至消亡之威脅引起了人們越來越多的關注,諸多相關的保護舉措被不斷實施運用起來,其方式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八大模式。一類是民族文化擁有者自發保護類型,這是民族文化傳承者在文化傳承過程中創造的自我保護類型,主要有兩種模式,其一是“禁忌保護模式”,其二是“習慣法保護模式”;另一類型是國家機器運用其強制力推行的自覺保護類型,共有“申遺保護模式”、“保護區保護模式”、“文化生態博物館保護模式”、“旅游開發保護模式”四大類。其中,旅游開發保護是傳統節日保護的重要模式之一,也是影響力比較大的民族文化保護模式。這種模式的主要特征和保護的機制是:采用集中展示和表演的方式,通過經濟杠桿的運動誘發和激勵旅游點及周邊地區社會成員學習和傳承民族文化的積極性,從而達到重新模塑民族文化、傳承民族文化、發展民族文化的目的,實現利用經濟杠桿原理保護民族文化的初衷。[3]50-53實踐證明,旅游開發這一保護模式的有效運作,對保護和傳承傳統節日具有重大的積極意義。
(一)促使了傳統節日的復興
1.旅游開發使某些傳統節日形成了更大的影響力。在政府或者旅游公司的精心打造、包裝與推介之下,原本影響范圍只局限于本地區或本民族的某些傳統節日———如云南傣族的“潑水節”、四川彝族的“火把節”以及廣西侗族的“多耶節”等,目前已成為令人心馳神往的海內外知名旅游品牌。每逢過這些節日之時,本地區本民族的人們與來自四面八方的游客匯聚在一起,共同感受節日氣氛所帶來的動感、靈感、情感和美感。由此,這些傳統節日及其所蘊涵的精神價值不僅在本民族中得以繼續發揚光大,還在廣度及深度上不斷輻射、影響其他民族或者地區,從而獲得了更大的傳承基礎與動力。
2.旅游開發使一些原本已經消失的節日被重新發掘出來。從我國諸多傳統節日形成的過程看,其具有鮮明的農耕社會文化特征,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這些源自農耕社會的傳統節日不可避免地喪失了自身賴以存在的基礎,有許多逐漸淡出人們的視野而退出文化記憶的舞臺。但隨著民俗文化旅游的興起與發展,許多民族地區為了發展本地區的旅游產業和提升自身的知名度,經過專家考證、政府推動以及民間參與等協同合力,一些原本已經消失的節日及其所承載的文化表現形式被重新發掘出來,并逐漸成為當地的一張旅游名片,吸引著世人越來越多的目光。
(二)豐富了傳統節日的文化內涵
發展旅游業必須以具有一定的旅游資源為前提條件。所謂旅游資源,是指客觀存在于一定地域空間,具有審美、愉悅價值和旅游功能,能夠吸引人們產生旅游動機,并能夠利用起來開展旅游活動的所有自然要素(自然存在)和人文要素(歷史文化遺產或社會現象)。[4]35在西方社會,一般將旅游資源定義為“旅游吸引物(attraction)”,足以說明吸引游客來訪的功能對于某一事物能否成為旅游資源的重要性。從傳統節日的起源來看,其最初產生的目的是為了滿足當地及當時人們生產、社會上的需要,并不是為了迎合外來旅游者之欲求。因而,諸多的傳統節日在原本表現形式及內容上并無太多的觀賞性、娛樂性或多元性,無法自然而然地成為旅游資源。為了發展旅游業的需要,許多傳統節日被包裝起來,在原有的活動內容及表現形式上注入了新的因素,使其成為了一種富有吸引力的旅游資源。例如約具有300多年歷史的湖南通道“大戊梁歌會”,其起源于紀念門龍和肖女這對年輕戀人間堅貞不渝的愛情。每逢農歷大戊之日,湘、黔、桂三省邊境各族男女青年身著盛裝,紛紛邀約至梁蒙山唱歌聚會,在活動內容上主要以山歌對唱為主。1988年,通道縣牙屯堡鎮鎮政府組織了自改革開放以來第一次大戊梁歌會,并設想將其打造成為當地的一個知名旅游品牌。至2003年,“大戊梁歌會”轉為市場運作、民27辦公助,對外界產生了越來越大的影響力。2011年春,筆者有幸參加了當年的歌會,發現其活動的內容極其豐富,在簡易搭建的舞臺上除了傳統的對歌表演以外,還有侗戲表演、侗歌演唱、講款儀式、侗錦展示、樹葉演奏,等等。此外,還在舞臺附近的地方舉辦斗鳥、摸魚等傳統娛樂活動;為了款待來自四面八方的游客,獨具特色、色味齊全的合攏宴也如長龍般地擺設起來。所有這些元素加起來,大大地豐富了節日集會活動的內涵,使每一位游客深受震撼、流連忘返。
(三)增強了民眾保護和傳承傳統節日的自覺
盡管依據相關國際條約及國內法規定,政府對保護和傳承包括傳統節日在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是,“對某種‘文化’(culture)和‘社會實踐’(socialpractice)的保護,說到底是對其創造者和承擔者(agency)的尊重與保護,是對他們自主決定其生活方式和命運的自由和尊嚴的維護。因此,雖然在ICH(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保護過程中政府要起主導作用,但既不單純是政府的事,也不能只由政府說了算。非政府組織,尤其是‘當事人’和地方社區、相關群體乃至個人的參與不可或缺。”[5]241就傳統節日而言,其保護和傳承離不開自身的創造者或傳承者,否則就會衰落或者走形變異。從諸多傳統節日不斷處于衰落狀態這一實情來看,盡管原因復雜,但其創造者或傳承者缺乏保護和傳承該文化之自覺性和積極性是其中一個關鍵性的因素。然而,以傳統節日為主打品牌的民俗文化旅游業促進了當地經濟的發展,改善了人們的生活條件,當地居民在享受旅游所帶來的巨大利益的同時,也逐漸發現了自己包括節日在內的傳統文化的不可替代性,從而消除了過去面對所謂主流文化的文化自卑感,越來越備加珍視自己的傳統文化,由衷地產生了維護傳統文化的責任心和使命感。在這種氛圍感召之下,對許多當地民眾來說,保護和傳承本民族傳統節日演變成了一種自覺自愿的行為。
三、旅游開發對保護和傳承傳統節日的消極影響
旅游開發是一把雙刃劍,其在傳統節日之保護和傳承的進程中發揮著重要積極作用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引發了一些消極影響。美國著名學者弗克斯就曾經說過:“旅游業像一把火,它可以煮熟你的飯,也可燒掉你的屋。”
(一)傳統節日的精神核心被異化
“節日作為集體共享的特殊時間,它需要有特定的精神核心,以實現對群體的吸附與主導。精神是文化的核心,節日精神是凝聚群體、組織儀式活動的心理保障,如果節日失去精神核心,節日也就成為沒有意義的空洞符號,它離消亡的時間也就不會太遠”。[7]33但是,作為現代經濟產業一個重要分支的旅游業,同其他經濟產業一樣,都是以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作為終極目標。這樣,為了能有效刺激游客并使之產生消費沖動,完全趨從于旅游者口味而忽視傳統文化的真正內涵就成了當前諸多地區開發傳統節日旅游時所普遍存在的現象,從而導致傳統節日本身所具有的基本精神核心被異化,這不僅不利于傳統節日的保護和傳承,反而會加劇其消亡之進程。因為,“接待地內但凡一切能吸引游客的事與物均被標上價格‘待價而沽’,傳統文化也僅僅只是簡單地為經濟服務,而真正的內涵卻常常被人為地肢解、閹割甚至偽造或假冒,原有的文化價值完全被商業價值所取代,出現了一個個專為迎合旅游者而被篡改得面目全非的所謂‘民族服飾’、‘民族歌舞’、‘民族禮俗’等,原本只有在特定的時間、地點及場合,并按傳統的內容和方式才能舉行的各種禮儀、禮俗,屢屢應邀打破規矩而頻頻登臺亮相,一切都變得那么有模有樣,氣氛熱烈甚至場面壯觀,但從實質而言已毫無特殊意義與價值。僅僅只是一種舞臺化、程式化、商業化的表演而已”。[8]
(二)傳統節日創造者或傳承者的主體地位被邊緣化
“節日文化是以文化活動、文化產品、文化服務和文化氛圍為主要表象,以民族心理、道德倫理、精神氣質、價值取向和審美情趣為深層底蘊,以特定時間、特定地域為時空布局,以特定主題為活動內容的一種社會文化現象。它是人類文化的組成部分,是社會文化的一個重要分支,是觀察民族文化的一個窗口,是研究地域文化的一把鑰匙。”[9]2任何傳統節日都不是憑空產生的,而是由其所屬的民族經過漫長的時間創造出來,是一個民族集體智慧的結晶。因而,在傳統節日活動中,當地的人們是理所當然的導演與主角。但是,在目前許多地區所開發的傳統節日旅游中,政府或者旅游公司占據了主導地位,對于如何開發和開發什么樣的傳統節日,當地民眾并沒有權利或機會表達自己的主張。同時,在節日活動中,政府或者旅游公司都是以迎合、優待外來旅游者為主要目標,當地民眾常處于被忽視的地位。如筆者在參加2011年湖南通道的大戊梁歌會中,就發現工作人員在維持現場秩序的過程中,對當地民眾任意驅趕,并且有時態度相當惡劣,而對于那些胸前掛有攝影器材的外來游客,則表現得謙和之至。這種傳統節日創造者或傳承者的主體地位被邊緣化的現象若長期保持下去,定會使當地民眾對本民族的傳統節日缺乏歸屬感、認同感,從而使其保護和傳承因沒有創造者或傳承者的參與而舉步維艱或者偏離正道。如有學者在關于彝族“火把節”的研究中就指出:“未來火把節在活動內容和組織形式上應首先滿足當地居民的需要,包括情感需要、文化認同需要和心理歸屬需要。離開其產生和生存的土壤,缺失了文化記憶,傳統節日將萎縮,直至枯萎。”
(三)傳統節日原始生發地的社會結構被瓦解
所謂社會結構,是指模式化的社會互動和持續的社會關系。[11]65對于傳統節日而言,其所賴以存在的傳統社會結構保持相對的穩定性是使之得以有效保護和傳承的根本前提條件。但是,包括傳統節日旅游在內的民俗文化旅游帶來的遠非平等的主客互動,旅游者導入的優勢文化對旅游地的傳統社會結構造成了強烈地沖擊。首先,當地居民的行為規則受旅游者的影響,會突破習俗的限制,形成新的行為規律,從而導致舊的社會結構面臨被瓦解的威脅。其次,傳統節日旅游將導致旅游地的組織重構和社會控制權力的轉換,這主要表現為:第一,傳統節日旅游的開展,為旅游地增加了新的行業群體和職業機會,對經濟收入的強調,使家庭出身等傳統的社會分層標準逐漸被金錢標準置換,產生了與外部世界同構的階層分化;第二,傳統節日旅游使旅游地的資源被重新分配和評估,進而導致當地人社會地位的重大變化,有人上升為社會的上層與中層,有人則可能跌落到社會的底層;第三,在傳統節日發展初期,當地人參與旅游開發,但當旅游地的先賦資源不能支持旅游發展時,外部世界的各種利益集團會以投資者或扶貧者的身份介入,成為傳統節日旅游發展戰略和策略的制定者,以及實際經營管理的控制者。傳統節日原始生發地的傳統社會結構被瓦解,其所維持的社會秩序也會相應地陷入失范狀態,引發了如美國科羅拉多大學查爾斯•R•格德納教授所指出的“旅游目的地社會中的沖突”。
這種沖突存在于不同主體之間:當地居民之間的沖突、當地居民與外來旅游者之間的沖突以及政府、旅游公司和當地居民之間的沖突,等等。諸多沖突的存在,不僅對旅游地和諧社會的構建造成障礙,也使得傳統節日在保護和傳承上缺乏共識、急功近利、亂象叢生。
四、協調旅游開發與傳統節日保護和傳承之間關系的主要對策
“與所有其他變革一樣,旅游的發展也需付出代價,因而需要對其進行規劃和管理。在這方面,人們面對的挑戰是如何實現正確地平衡,不僅要使旅游的發展利大于弊,而且要采取措施減少其不利的影響。旅游的發展應當是整個經濟發展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且必須以可持續的方式加以實現。”[12]29因而,盡管旅游開發對傳統節日的保護和傳承造成了諸多負面影響,但其中所存在的積極意義也是不可否認的。我們不能因噎廢食,而是需要以一種更為理性的態度去積極探求有效的應對措施,以促使旅游開發與傳統節日保護和傳承得到有機地協調,從而實現二者在雙贏的基礎上協同共存、持續發展。
(一)正確認識保護和傳承傳統節日的真正意義
保護和傳承包括節日在內的傳統文化的首要目的是保護人類文化的多樣性以及強化人們的“文化記憶”,其次才是為了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2001年11月2日第二十次全體會議根據IV委員會的報告通過決議)指出:“人類的共同遺產文化在不同的時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種不同的表現形式。這種多樣性的具體表現是構成人類各群體和各社會的特性所具有的獨特性的多樣化。文化多樣性是交流、革新和創作的源泉,對人類來講就像生物多樣性對維持生物平衡那樣必不可少。從這個意義上講,文化的多樣性是人類的共同遺產,應當從當代人和子孫后代利益予以承認和確定。”同時,聯合國科教文組織在保護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進程中特別強調文化記憶的概念,認為記憶對創造力來說極端重要。“各民族在他們的遺產中發現了自然和文化的遺產,有形和無形的遺產,這是找到他們自身和靈感的鑰匙。……因為自然災害、戰爭動亂、現代化、全球化、城市化不斷危害著世界遺產,目前這個國際責任就更加重大。……保存和發揚這些有歷史性的見證,無論是有形文化遺產還是無形文化遺產,我們的目的是喚醒人們的記憶。因為失去文化記憶人類就將失去了創造,這也是我們對子孫后代所肩負的責任。”[13]16因此,對于傳統節日而言,發展旅游業以獲得經濟收益絕對不是其終極目的或唯一目的,相反,旅游業只能是傳統節日得以保護和傳承的一種手段,處于服從和服務之地位。
(二)盡力保持傳統節日中最根本的“原生態性因子”
所謂原生態文化,是指文化的一種生存發展狀態,是文化的一種初始的、質樸的、更貼近藝術源頭的狀態,它一般具有如下幾個方面的特征:第一,就其主體來說,創作、表演、傳承的主體是普普通通的民眾,而非專業人士;第二,就其內容來說,主要表現和反映的是特定地域、特定民族的歷史和生產、生活,從中可以找到人們真實生活的影子;第三,就其表演形式和方法來說,質樸而少加工;第四,就其生存形式來說,生存于民間、存活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之中,而非舞臺之上、熒屏之間。[14]1就作為傳統文化極其重要組成部分的民族傳統節日而言,“原生態性”既是它應有的屬性,更是其精神核心得以進一步傳承的“活水源頭”。雖然,隨著現代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擴張,任何一種傳統文化要保持絕對的“原生態性”已是不可能,世界上沒有一種文化形態會原封不動地伴隨人類的腳步走到現在,并奔向未來。但是,無論如何,旅游開發必須盡最大的努力保持傳統節日中那些最根本的“原生態因子”———如原生態的節日活動時間(我國的傳統節日體系是和特有的繁復而精致的時間制度分不開的,傳統節日不僅坐落在時間坐標上,而且體現出我國人民特有的時間觀念,以及人與時間的密切聯系。因此,有關傳統節日的慶祝活動必須在以往既有的時間段舉行,不能為了單純發展旅游業而推出什么“天天過節”之項目)、原生態的節日活動場域(即在節日最初生成地或者重要流傳地舉辦節會活動)、原生態的節日主要活動內容(即在當前的節日活動中雖然可以增添一些新的內容和元素,但主要的活動內容必須是本真性的)以及原生態的節日活動參與者(即世世代代生于斯、死于斯的當地居民是節日活動主要參與者和最終的主導者),等等。離開了這些“原生態因子”,不僅傳統節日無法得以真正有效地保護和傳承下去,并且與之相關的旅游開發活動也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而難以獲得可持續發展。
(三)確認傳統節日創造者或傳承者的主體地位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頒布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第15條明確規定,“在開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動時,應努力確保創造、延續和傳承這種遺產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的最大限度的參與,并吸收他們積極地參與有關的管理。”對于傳統節日的保護和傳承而言,要實現上述這一目標,最關鍵的是確認其創造者或傳承者的主體地位并賦予其以相關的權利,他們才是民族傳統文化最直接的“守護神”。而“少數民族在旅游中文化產權主體地位的喪失,不但使其權益無法表彰,不能參與少數民族文化旅游的規劃、開發、經營、管理等各個環節,以對旅游企業的市場行為形成有效的牽制、監督。而且,其使用收益也無法保障,進而影響了少數民族保護其自身傳統文化的積極性,甚至也扼殺了少數民族促進自身傳統文化發展、進步的創造力。”[15]142具有主體地位的創造者或傳承者不僅對于傳統節日保護和傳承的原則、方式及內容等有絕對的發言權,而且在對因傳統節日成為旅游開發對象所產生的經濟利益進行分配時,也應享有正當的權利。從根本意義上來說,創造者或傳承者主體地位及其權利的確立,是避免傳統節日在旅游開發過程中因為“所有者缺位”而陷入“公地悲劇”最為有效的措施。
(四)創制公平正義的利益分配機制
歷史上,少數民族舉行各種傳統節日活動,其本意并非為了發展旅游業來獲得經濟上的利益,更多的是追求心靈上的慰藉和精神上的愉悅,實現人與自身、與他人以及與自然間的和諧相處。但在當地政府的極力打造、宣傳下,“傳統節日符號作為異質性存在的民族文化資源,特別是在鄉村文化產業和鄉村旅游產業的場域中,被強烈地趨向于現實某種利益需求的工具運用。”[16]179由此,隨著旅游業的發展所帶來的經濟利益收入不斷增加,必然會激起當地民眾產生新的訴求和情趣。但是,當前許多地方在對因開發傳統節日旅游而所獲得的經濟收益進行分配時,政府或者旅游公司占據了絕大部分的份額,而處于弱勢地位的當地民眾幾乎不獲利或者只有少部分人得益,這就違背了公平正義的基本要求。“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作為人類活動的首要價值,真理和正義是絕不妥協的。”[17]3-4而“一個社會體系的正義,本質上依賴于如何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依賴于在不同的階層中存在著的經濟機會和社會條件。”[17]5不同的利益(權利)分配制度,會對人們的生活前景即他們可能希望達到的狀態和成就造成不同的影響,進而影響到個人未來的行為選擇和人際關系的建構。由此,在傳統節日旅游產業的開發過程中,創制出一個公平正義的利益分配機制,不僅能有利于調動廣大民眾積極、自覺地參與到對傳統節日進行保護和傳承的事業中來,也有利于旅游地區的和諧社會之構建。公平正義的旅游收益分配機制之創建,需要堅持如下幾個基本原則:第一,以人為本原則;第二、自由平等原則;第三,民主參與原則;第四,理性協商原則;第五,利益平衡原則。
五、結束語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發展需要靜態保護與動態保護的結合,絕對的展覽、隔離和儲存是對非物質文化的束縛和禁錮,就像把一個活人關在真空環境一般,文化遺產就會難以施展活力和開拓生存空間。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自由的生存空間,實現民族文化的生命力,是其傳承與發展的關鍵所在。”[18]119作為一種動態保護模式,旅游開發對于保護、傳承和弘揚傳統節日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但其中所存在的局限性也是顯而易見的。由此,我們需要做的即是正確定位并努力協調好旅游開發與保護和傳承傳統節日之間的關系,從而為傳統節日之存續提供強有力的支撐以及廣闊的發展空間。因為,真正有價值的并不是旅游開發所帶來的“黃金萬兩”,而是比金子更珍貴的、為傳統節日所承載的文化記憶和民族心靈之歸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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