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企業的責任管理思考

時間:2022-02-15 0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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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企業的責任管理思考

摘要:傳統的對企業責任的研究很多都有將企業責任外在化的趨勢,從而導致企業責任的界定不能為實際的企業行為所援引。企業責任的研究應首先明確企業責任的內在性,理清企業與責任的關系,從而為企業責任研究及相關規范的提出作好理論準備。企業責任的內在性是企業、道德責任及“人是目的”的必然要求。

關鍵詞:企業;企業責任;道德責任

學界內圍繞企業責任的討論焦點一般為如下幾個:1)是否應當以道德標準來規范企業的運行,這對于只是一個經濟組織的企業的目標而言,是否是個超越性的目標。2)如果是應當的,那么如何規范,就有學者提出分階段承擔社會責任這一觀點,即分為基本責任和較高層次的責任。3)有經濟學家提出,那究竟規范多少才不至于是對企業的不公平。關于企業責任,學界達成的共識認為,企業承擔著四種責任,即法律責任、經濟責任、社會責任和道德責任,這種觀點可以說窮盡了企業在市場經濟中所能承擔的所有責任,但在某種程度上而言,這種觀點依然沒有解決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在當代市場經濟境遇下所遇到的一系列責任問題。究其原因,問題并不在相關學者沒有明確企業的責任,而是在將企業的責任外在化,沒有在理論上理清“責任”之與企業的真正關系,從而使企業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無法援引相關理論以作為指導。對企業責任的明確只有在將“責任”概念內化為企業自身的屬性后,才能在責任層面對企業提出一系列要求。

一、企業責任外在化的表現

當今學者研究企業社會責任,大多數遵循的都是一種經濟決定論,始終從企業的經濟角度出發來探討其應當承擔的責任,終究是把社會責任外在化為規范性的東西,提出的責任要求只停留在應然性層面,“企業應當怎么做……”。從這個角度,完全不能夠支撐企業社會責任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且“探究企業社會責任”這一問題的產生,也是帶有極大功利性的,即為了應對全球化的經濟挑戰,解決企業發展中無法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解決的問題,在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的前提下達到提高社會效益的目標。從而只能提出一種調和企業和社會、企業和個人的矛盾的外在規范,但是現實中的企業卻是很難達到人們預期。自始至終,企業責任的履行對于任何一家企業來說,都只是為達成某一目的的手段,不能內化為企業存在的一部分。

一般對企業責任的表述,往往是基于責任外在于企業的前提,這種責任外在化往往表現為三種方式。第一種是將企業作為經濟實體,對于企業的一系列責任要求是在企業實現自身經濟利益的基礎上外賦予企業的。這可以看做是“經濟決定論的企業責任觀”。美國學者普拉利認為,“在最低水平上,企業須承擔三種責任:1)對消費者的關心,比如能否滿足使用方便、產品安全等到要求;2)對環境的關心;3)對最低工作條件的關心”[1]。這里,普拉利顯然將企業首先作為一個經濟實體認定企業所承擔的首要責任便是對于消費者要求的實現。在“經濟決定論的企業責任觀”下,本著經濟利益最大化的企業如何去承擔后經濟范疇外的兩種責任,是肯定不能在第一種責任的前提下延續的,這里顯然就出現了企業作為主體的斷裂,也就是說在普拉利的觀點中,企業作為責任主體實際不是單一的。這導致的問題就是企業必然面對“道德悖論”,即在謀求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之間的難以抉擇。

第二種方式是將企業認定為經濟實體的同時,又將企業作為其他層面的主體,從而使企業在擔負作為經濟實體所應擔負的責任的同時又擔負了其他的責任,這可以看做是“企業責任平行論”。斯蒂芬·羅賓斯(S.P.Robbins)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超過法律和經濟需要的、企業為謀求有利于社會的長遠目標所承擔的責任,而不是法律和經濟所要求的義務”[2]。這里,羅賓斯有著明顯的道德理想主義色彩,認為企業作為經濟實體的同時,也是社會責任的無條件承擔者,這里的社會責任顯然是外在于企業的經濟行為的,即不能在準確給定企業在社會中的地位的基礎上賦予企業社會責任要求。所以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界定似乎沒有一個既可以為學界所認同,同時又為企業所認同的標準,因此容易導致理論與實踐的脫離。

第三種方式是在對“斯密問題”的解構的基礎上界定企業責任,即試圖消彌在亞當·斯密那里的“道德人”與“經濟人”的分裂前提下將倫理學中的責任要求賦予企業。可以說,在前兩種對企業責任的界定方式也隱含著這樣的一種理路。“現代社會,企業作為經濟人和道德人統一的社會角色,不僅承擔著為社會提供財富、效率、經濟發展和進步的使命與責任,而且承擔著為社會提供良知、信任、道德發展和進步的使命與責任。企業的道德責任是企業倫理的核心并構成企業道德原則和規范的基本規定性,是企業文化和企業形象的有機組成部分”[3]。這是在倫理學內普遍存在的一種企業責任界定方式,卻明顯地與經濟學科的理論前提有著不可調解的矛盾,經濟學在亞當·斯密的理論基礎上認為企業是“謀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從而使企業擔負“道德責任”往往只能成為倫理學者的一種情懷。另外這種企業責任的界定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隱含著前兩種界定方式的一種理論前提,即將企業首先界定為一種不負擔責任或只負擔經濟責任的“經濟實體”。

綜上所述,在以往的企業責任的界定方式中,都首先將企業作為一個經濟實體,然后將“社會責任”和“道德責任”的概念外賦予它,這就是企業責任外在化的表現。企業責任外在化的后果就是沒有在學理上理清企業作為經濟實體與“責任”的關系,從而存在著理論與實際上的差距?,F在普遍存在的一種疑惑就是:理論界已經條理清晰地界定了企業的責任,為什么企業在實際的行為活動中卻置若罔聞呢?孰不知,是理論界自身遵循著一條錯誤的邏輯進路在界定企業責任。

二、企業責任的內在性

企業責任的內在性是指從“企業”的概念本身去探究其所蘊涵的責任,從而指出責任、尤其道德責任不是如現代學者所一貫堅持的那樣是外在于企業,而是內在于企業,是企業作為主體存在于社會中的基本要求和條件。

首先,在亞當·斯密的理論中即設定了企業責任的內在性。企業首先作為一個經濟實體的理論基點始于亞當·斯密的《國富論》,這就有必要重新審視亞當·斯密提出“經濟人”這一概念的理論背景。一般認為,在《國富論》與《道德情操論》之間存在著“經濟人”與“道德人”兩個概念不可調和的“斯密問題”,當然,對于這一問題有很多不同的解讀,但事實上這個問題亞當·斯密本人就已經給出了答案。無可厚非,亞當·斯密的經濟理論是他的哲學的一部分,而他的哲學主要體現在《道德情操論》,即他的道德哲學中。聯系當時的時代背景,不難發現他的道德哲學觀點主要又是出自休謨的學說??梢哉f,斯密的《國富論》和《道德情操論》幾乎完全是對休謨的觀點的解讀。休謨認為道德主體是具備“適度同情”和“中等財富”的人,因此,道德行為就體現在斯密理論中的經濟交換中,即是說,斯密中的經濟行為就是休謨理論中的道德行為。從而并不存在如后來學者所說的“經濟人”與“道德人”兩個概念之間的對立,相反,它們始終統一于道德主體,經濟行為本身就是具有“適度同情”和“中等財富”的道德主體道德性的體現。在之后的理論,尤其是經濟學中,只將企業解讀外在于道德的“經濟人”顯然是有失偏頗的。

其次,“道德責任”概念本身即要求一種企業責任的內在性。現實中的企業行為必然是一種道德責任行為,企業首先是作為道德責任主體而存在于社會中,這不僅是在糾正對斯密理論的誤讀基礎上提出的觀點,更是“道德責任”概念本身的一種要求。在久遠于斯密的理論的時代,“道德責任”就作為一個對行為主體的必然要求存在于對人的生活的規定中。西塞羅說:“關于道德責任這個問題所傳下來的那些教誨似乎具有最廣泛的實際用途。因為任何一種生活,無論是公共的還是私人的,事業的還是家庭的,所作所為只關系到個人的還是關涉他人的,都不可能沒有其道德責任,因為生活中一切有德之事均由履行這種責任而出,而一切無德之事皆因忽視這種責任所致”[4]。在以后的歷史進程中,雖然對于“道德責任”的定義各個學者都有自己的觀點,但對于“道德責任”對人的生活和人的行為的指涉卻從來沒有忽視過。企業作為社會的一部分,在行為或理念中如果忽視了道德責任,那就會導致當今時代企業在市場經濟中所面臨的一系列問題。當今市場經濟社會,對“工具理性”的過度推崇已造成了對“倫值理性”的忽視,從而無法在合理的層面重新審視企業首先作為道德主體的存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