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營改增”對稅務管理工作的影響
時間:2022-08-28 03: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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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納稅人資格的認定
在營業稅改增值稅政策頒布實施之后,高校的特色性質使得其在納稅人資格認定上需要進行詳細的分析。從高校的性質來看,高校即非經濟性質的企業,也非國家事業單位,并且其有一典型特征,即不以盈利為目的。因此,在對高校納稅人資格認定時,應本著從簡會計核算、減輕稅負的視角,選擇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2013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明確了小規模納稅人的資格認證條件,即年累計應稅服務額超過500萬元且經常發生應稅服務的,應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資格。但實際上,高校作為公益二級事業單位,其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模式,使其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存在不利影響,加大了高校稅負,不利于高校發揮科研活動的積極性。
1.2對稅負的影響
在實施“營改增”前,高校稅負主要涉及營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稅種。以橫向科研項目為例,首先簽訂服務合同應繳納印花稅,再根據技術服務合同,按應稅技術服務收入的5%計算繳納營業稅及相關附加稅費。在“營改增”后,高校科研技術服務收入將不再繳納營業稅,而應該按照6%或者3%計算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稅制下體現的是“道道征收,全額征稅”的重復征稅,而增值稅稅制下體現的是“環環征收,層層抵扣”,改革使得稅收征管服務更科學、更合理、更符合國際慣例。
1.3對發票管理的影響
在實行“營改增”后,負責稅收征管的機關由地方稅務機關改為國家稅務機關。所以,發票也較之前有所不同,要從之前的營業稅發票轉變為增值稅發票,因此在進行管理的時候也會相對更加嚴謹。因此必須要明確高校的納稅身份,然后結合實際情況運用相應的增值稅發票,在發票的運用過程中一定要滿足主管稅務機關的有關規定要求。
1.4會計核算的變化
在實行“營改增”政策后,高校稅務工作在會計核算方面也發生了變化。高校的成本包括分散性以及規模性成本,其中規模性成本主要包括水電、薪酬以及建設等,分散性成本包括為科研以及教學活動而進行的采購,其采購金額和方式分散,因此很難獲取專用發票,那就無法實行抵扣,難以起到降低高校稅負的效果。而水電費在科研以及教學中也要進行分攤計算,這對會計核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增值稅和營業稅在具體核算方法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營業稅在計算稅額的時候,用稅率乘以商品價格就可以,但是增值稅的計算則比較麻煩,其需要將增值稅額和商品價格分開核算。因此,高校稅務工作人員在計算稅額的過程中,一定要做好稅率換算工作,針對稅額抵扣的具體情況,計算增值稅額。
2高校應對營改增改革的對策與建議
2.1嚴格申請納稅人身份
雖然,高校依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要求,對“營改增”進行了全面的落實,但高校在現階段中,也面臨著一個有關身份認證的選擇題。國家相關政策中提及到:還未申請納稅人身份的“營改增”試點,只要其年銷售額達到了五百萬,那么就可以向國家申請“一般納稅人”的身份,而那些沒有經常性為社會提供應稅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則可以申請“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因此,依照高校的服務性質,可將其判定為“納稅人”的范疇,年銷售額也達不到“一般納稅人”的申請資格,所以這些高校還應當選擇“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
2.2完善發票管理制度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可以進行進項抵扣,其往往成為納稅經濟犯罪的高發領域,因此,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相較于營業稅發票應嚴格很多。由于高校財務人員大多缺乏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和管理的經驗,應加強培訓,不斷學習新的稅法知識與會計知識。對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必須嚴之又嚴并實行專人、專柜管理,防止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2.3按要求建立準確規范的明細賬目
“營改增”后,相應的會計核算科目發生了很大變動,高校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額,建立規范的明細賬,準確記錄各項收入和各類稅金,尤其是增值稅明細賬。一方面便于全面真實地反映各類經濟活動的全過程;另一方面也可避免由于賬務核算不清造成的稅務風險。
2.4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降低高校稅負
國家“營改增”的相關政策明確提出:“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并且國家相關政策也明確了高校在此之列。因此,高校一定要充分把握優惠制度,利用相關規定降低高校稅負,進而為高校的發展提供支持。
3結語
隨著“營改增”改革工作的全面開,高校面臨著納稅方式的選擇與納稅核算的改變,對高校財務管理工作尤其是稅務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降低高校稅負,做好“營改增”工作是當前高校面對的現實問題。我們相信,通過不斷的理論研究和實務探討,吃透國家、省市有關“營改增”的各項規定,能切實降低高校的稅負,為加快高校各項事業的發展提供全面的稅務支持。
作者:關洪振 單位:廣東金融學院財務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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