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學生管理權力探討
時間:2022-08-16 10: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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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論西方國家還是東方國家,學生權力這一問題都是一個全新的領域。西方國家高等院校學生管理權力演變有一個歷史過程和模式,西方國家高等院校學生管理權力對我國高校學生管理不無借鑒意義。
關鍵詞:西方;高校;學生;權力;管理
高等教育方式是全球家長都在關注的問題,東西方國家兩種不同的教育管理方式都各具特色,但不論在東方還是在西方,權力這一問題始終都是被關注的。學術權力、學生權力、行政權力在高校里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學術權力和行政權力往往是備受關注的,而高等院校的“主體權力”,即學生權力,卻提得較少。所謂的學生權力,不僅包括參與學院活動的權利,還包括享有管理學校事物的權力。學生權利可以通過參與學校所舉辦的活動或參與學生組織進行決策來實現;也可以通過教師評教、參與選舉以及被選舉、課程安排等事務來實現。西方的教育方式和教育思想影響著學生價值觀的形成以及對自我的要求程度。西方的學生有著較強的主觀意識,講一個“理”字,而我國的學生則以“尊重師長”為根本,習慣于遵守學校制定的規則。
一、西方國家高校學生管理權力歷史概述
西方學生管理權力的興盛,歸功于他們自身的努力和中世紀后期的哲學家、思想家的影響。早在11世紀,就出現了不被認可的“大學”,那時的大學等同于“同鄉會”,那時的大學團體具有自發性、自治性和自衛性的特點。中世紀晚期,學生和學者逐漸發展為一個職業階層,于是有了組成行會的需要,而大學“universit”也由此發展而來。12世紀,在意大利、法國和英國開始出現一些被認可的大學,也是學生管理權力最輝煌的時期。當時在“學生大學”的領導體制下,大學生擁有很大的管理權力,學生可以主持校務,還可以決定教授的選聘、學費的數額、學期的時限和授課的時數等,這一時期學生權力也達到了巔峰。當時盛行的還有“教師大學”,這類學校包含許多的外教士,由他們掌管著學校事務。隨著學校的逐步興起,權力的競爭也越來越激烈,學生權利為主的教育管理形式逐漸被削弱,直到18世紀末徹底滅亡。自16世紀到18世紀,大學一直在不斷的改革,然而改革并沒有促進各方面的發展,反而日趨保守,更加落后于時代。高校學生的管理權力不再屬于他們自己,而是逐漸落入教會、傳教士、政府等組織的手里,于是就引發了學生管理權力間的斗爭。由于當時教會階級的權力過于膨脹,對學生約束也越來越大,尤其是校外人事,最終把曾經由學生掌管的學術權力完全地占為己有。這一時期,雖然學生的管理權力受到了很大削弱,但學生的參與權還是備受關注的。進入20世紀60年代,由于各種矛盾的激化,最終爆發了學生運動。比較有代表性的是拿破侖統治時期的“帝國大學”,形成國家中心和學生團體中心這兩大中心。大學團體通過國家這一載體來管理,一定程度上使學生喪失了自主權和活力。隨著學生運動不斷爆發,一些大學進行相應的改革,使得學生獲得更多的自治權,建立起封建制度與大學之間的平衡。這一時期,學生管理權力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又邁上了一個新的高度。此外,德國、法國、美國等國家學生運動的爆發,也加快了教育體系的改革,促使大學生獲得了更多的管理權力。60年代以后,民主化的呼聲日漸高漲,大學內部結構開始出現變化,原本由教授主宰的科研、人事、財務制度被認為不適用了,取而代之的是“集體大學”,所有在校人員都享有參與決策的權力。教師也可以根據自己的講教方式進行講課,學生對權力需求也逐步提高,學生參與活動的作用也愈加突出。總而言之,西方國家學生管理權力的發展道路并不平坦,總的來說學生管理權力都是比較小的。只有在12世紀這個特殊時期,學生管理權力達到了巔峰,學生在學校中發揮著極大的作用。隨著學校的勢力日趨復雜化,學生的權力也逐漸受到限制。
二、西方國家高校學生管理權力的模式
縱觀西方高等院校學生管理權力的發展史,不同階段學生所掌管的權力都是不同的。學生是怎樣來行使這些權力的呢?盡管行使權力的方式有很多,但主要的模式還是以下三種:立法模式、參與模式、組織模式。立法模式。這是學生通過法律途徑來獲得自身權力的模式,同時也是學生取得有效權力的基本模式。許多國家都通過立法的形式來規定學生的權力,比如在1919年,德國歷史上的第一部實現民主制度的憲法——《魏瑪憲法》對高等教育進行了新的定論。魏瑪憲法體現了民主精神,同時也倡導教育民主化。1968年,法國通過《高等教育方向指導法》,實施了對高等教育的第二次變革。這一法律的頒布與實施奠定了法國現代高等教育教學與管理體制的基礎。此后,法國大學改革的步伐從未停止,尤其是近二十多年來,法國大學在已調整的結構和體制基礎上,不斷進行深入的革新,頒布了一系列重要的法令:《高等教育法》(1984年)、《教育方針法》(1989年)及其附加報告、《2000年大學綱要》(1991年)、《巴魯法案》(1997年)、《建立高等教育的歐洲模式》(1998年)以及《大學自由與責任法》(2007年)等,使學生對自身權利的認識上升到一個新的高度。參與模式。這一模式比較有代表性的是美國、德國、英國、法國這些國家。在美國,教授占有很高的地位,學校所舉辦的活動、會議都會以教授為主,以學生為輔。在德國,德國高等院校學生權力還是存在的,學生可以參與小型的評議會并參與決策。而法國與以上兩個國家相比,就有著很大的不同,法國高等院校學生組織委員會是按照學生的學歷來劃分比例的,其中普通學生為代表的可占百分之二十五左右;以研究生為代表的只有普通學生的二分之一;占最大比例的是科研人員代表。這三大組織代表還有權競爭校長的選舉以及決策重大事情的權力。還有部分國家的高等院校把評教看得極為重要,事實上這是比較主觀的,僅僅通過評教的結論給老師下定論,這是對學生在行使權力的不負責任。組織模式。這一模式使得許多大學生以維護自身權利為目的而構建許多組織,其組織享有參與權、管理權、決策權,并且在學院中也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比較著名的是有著較大權力的“學生大學”這一組織,該組織在中世紀后期擁有獨立的權力。到20世紀,許多國家在學生運動的推動下不得不進行高等教育改革。如德國的著名“大學之父”洪堡,他提倡民主精神,認為學生應該是獨立的,自由的團體。1968年,法國通過《高等教育方向指導法》,為大學生爭取了更大的權力。而英國則在1922年建立了全國學生聯合會,注入了全新的理念。隨著學校對學生管理權力的重視,學生的權力也逐漸運作起來,尤其是在加拿大等一些發達國家都建立了全國性的學生組織,真正意義上實現了學生在參與、管理、決策上的權力。
三、西方國家高校學生管理權力的啟示
不論是東方的高等教育,還是西方的高等教育,都有著共同的地方,那就是學生管理權力普遍偏小。但相比之下,我國的學生管理權力更顯得弱小。首先,在參與方面,學生自身缺乏參與的積極性,參與的途徑也較為狹隘。其次,學生管理權力在行使管理決策的過程中,學生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保障。1998年1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巴黎隆重召開了有關于高等教育的會議,對世界高等院校的教育都產生極為重要的影響。會議明確提出應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真正意義上把學生作為改革的參與者,把學生管理權力、教學方式視為改革對象,讓學生參與學校的管理,在決策中發揮作用。這不僅僅是國家和院校的事情,學生個人也應樹立正確的理念。一是要樹立法律意識,國家通過立法來保障學生的權力,學生也要在法律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力,通過權力來實現自己的目標,同時也要盡自己的義務。二是學生組織應大力宣揚民主觀念,讓學生建立主體意識,從而更好地實現自身權力,學生個人也應該具有關于學校的責任感、使命感,逐漸消除學生無所謂的觀念。三是要樹立學生的正確價值觀,不能僅以學術為目標,還要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注重學生的全面發展,提高學生對學校管理的參與熱情。推行管理的民主化,擴大了各主體的權力,我國高校學生權力才能得到發展。四是發揮學生組織在學校的作用。學生組織是學生行使學生權力的載體之一,要把主體力量聚集在一起,發揮其作用,學生管理權力在學校自然而然就會形成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
作者:李熙 單位:蘇州工業園區職業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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