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改革與藥品價格問題初探
時間:2022-03-16 03:32:28
導語:醫療改革與藥品價格問題初探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改委)和醫療相關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會產生制藥企業、藥品品種和藥品推銷商的逆向選擇。①小制藥企業往往采取低價格、無序競爭、短期行為搶占市場,從而使得采取生產高質量藥品和研發新藥的廠商被擠出市場,最終結果反而是保護了低效率企業,抬高了醫療成本;另外,由于行政監管的難度和某些地方保護,使得制藥行業不能優勝劣汰,降低了制藥行業的市場集中度。②為了降低醫療成本,發改委對使用較多的傳統藥品進行行政定價,使得其利潤較低。大量制藥企業采取更換品牌和藥品名以期獲得更高價格,由于發改委審核機構的信息不對稱,使得很多傳統低價藥品被昂貴的新奇藥品代替,這些新奇藥品大大抬高了醫療成本。③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和醫院參與或變相參與藥品銷售領域,藥品采購中的舞弊尋租行為或者簡單以競標價格為評判標準,使得醫藥相關產品推銷商產生逆向選擇,而那些合法的銷售商由于成本較高卻步履維艱,極大地損害了合法零售企業的利益。④醫藥行業零售領域采取層層的銷售方式,這也會導致藥品價格奇高。醫藥行業的特殊性所導致的信息不對稱以及激勵機制的扭曲已使得藥價虛高成為必然,醫藥領域法規和制度的不完善又使得各利益主體規避管制、提高藥價成為可能。藥品商品名管理和使用的混亂與信息不對稱:是加劇藥品消費中信息不對稱的一個原因,是對藥品名稱管理的不嚴格,特別是對藥品商品名使用的控制力度不夠。在同一國家藥典采用的法定名下,可有許多藥品生產廠商自己確定、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產品名稱(商品名),藥品的商品名進一步增加了藥品生產者和消費者的信息不對稱,也為制藥企業和醫生維持虛高的藥價提供了一種手段。我國目前藥品生產經營的低水平重復建設現象嚴重,大多數制藥企業的生產規模小,新藥研發能力弱,只能靠仿制藥維持,部分企業在競相仿制同一種藥品時,為了強化對本企業產品的宣傳,故意在藥品包裝上或進行宣傳時以商標代替藥品通用名,有的企業甚至還用未在工商部門注冊的文字型商標或者未經批準的其他名稱代替藥品通用名,這就使原本功能相同的藥品在消費者眼中成了各種不同的藥品,降低了他們的自我選擇能力,使他們只能聽任藥品銷售人員和醫生的“擺布”。“一藥多名”的現象已經引起有關部門的注意,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先后印發了多項規章制度以期杜絕該現象發生。然而,僅管住藥廠還不夠,畢竟患者的大部分藥品選擇還是由醫生作出的,如果醫生繼續使用“商品名處方”,患者也只能按“商品名”選藥。新藥注冊管理中的信息不對稱:我國《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規定:“新藥申請,是指未曾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藥品的注冊申請,已上市藥品改變劑型、改變給藥途徑、增加新適應證的,按照新藥申請管理。”這樣,制藥企業就可以通過改變劑型、改變包裝而“創造”新藥,而這些“新藥”又可以冠以不同的商品名,成為難辨真假的“新藥”。這些“新藥”的價格往往比原來高出許多。藥品定價制度的不合理與信息不對稱:根據我國現行的價格管理模式,對于政府定價的藥品,其價格是按照社會平均成本加成定價法確定的[3],需要價格管理部門收集大量的藥品生產廠家的生產成本信息,而藥品生產者永遠比價格管理者擁有更多的生產成本信息。面對數千家醫藥生產企業和種類繁多的藥品,要準確掌握每種藥品生產和銷售的真實成本幾乎是不可能的,一些廠家借此虛報藥品的組成成分,虛增產量,抬高材料價格,謊報一些“莫須有”的費用項目,使得極不合理的現象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在制定藥品價格過程中,政府的信息劣勢地位就為相關企業虛報成本提供了有利機會,導致政府制定的價格遠高于競爭性市場的價格水平。
緩解信息不對稱、改進我國藥品價格管制效果的對策建議
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完善和改革藥品定價制度:價格主管部門不能僅僅以生產企業上報的成本資料為定價依據,更應建立嚴格的成本監測體系,通過專家評估、行業評審等制度確定藥品成本價,增強定價過程的公開化、民主化,提高公眾參與度。讓消費者、藥品經營企業、醫院代表和公益代表參與議定藥價,使藥品消費者盡可能了解藥品價格制定的過程,防止價格制定過程中可能的尋租行為,提高藥品價格管理的科學性[4],降低政府定價中的信息不對稱性。對于藥品價格的管理,可采用參考價格制度,將藥品按有效成分或治療效果等標準進行分組,向患者傳遞了藥品的替代信息,有醫保的患者會盡可能要求醫生開療效近似的藥品中價格不超過報銷價的那種,即使沒有醫保的患者也可以根據公布的信息在類似療效中進行合適的選擇。另外,對于由藥品商品名的使用混亂帶來的信息不對稱,通過強化醫生處方中藥品名稱的規范使用和嚴格控制藥品商品名注冊來解決。改革藥品定價機制,對于已經核實的價格虛高的藥品可以實行直接的政策性藥品降價,或者采取最高零售限價制度,把集中招標采購方式所形成的價格作為參考價格并綜合考慮其他因素。深化藥品價格的調控機制:國家有關部門更應當關注藥品批發企業、零售企業的地域壟斷問題,減少層層和審核,實行管辦分離,改革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參與衛生服務過多、過深的局面,促進有效競爭的形成。按病種收費、按項目定價,而不是對藥品價格的直接控制。把大量的病種、手術預先劃出定額標準,醫院的項目收費不能超過預先等級標準,這就給了醫院以節約藥品和服務的內在動力。同時,建立實行守門人模式,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顯示,守門人模式能有效地控制醫療費用,改善醫療績效,由社區家庭醫生或社區衛生機構管理居民健康,把好醫療保健、醫療轉診和醫療保險的第一道關卡。加強醫德醫風教育、普及醫藥知識:要加強醫療道德教育,提倡愛崗敬業精神,營造良好的醫療行業氛圍和職業道德風尚。為取得良好醫療效果,醫患雙方要在誠信原則下進行充分交流,雙方要釋放最大的信息量,從而達到雙方的相互理解。醫患雙方在價值取向上沒有根本沖突,其根本目的都在于挽救患者生命,治療并促進患者的健康,醫生應該把救死扶傷作為自己的天職。患者應該信任并配合醫務人員,告知與病情相關的真實情況,不得故意隱瞞或告知虛假的與健康有重大關系的信息,不得故意制造醫療糾紛。另外,通過各種媒體,以多種形式加大醫學知識宣傳力度,普及醫學常識,逐步提高社會公眾的醫學知識水平。在九年義務教育的教學內容中,增加醫藥知識所占的比重,提高全民的健康意識。其他藥品價格管理與監督機制:筆者綜合文獻[5],總結對藥品價格管理與監督的建議:建立強有力的行業協會和公眾監督機制,加強對醫院和醫生的聲譽監督;建立起科學的利益激勵與約束機制,使醫務人員在實現個人利益的同時實現患者的利益;建立醫療信息公開制度,使價格彈性發揮導醫作用,降低患者自主擇醫的邊際成本;健全財政補貼,提高醫生處方收入,實行醫藥分離;改革醫療行政投資方向,建立初級衛生醫療服務體系和良好的衛生服務遞送體系,減少大醫院對基層醫院的替代問題。
本文作者:廖浪霞程鵬劉利明肖美華工作單位:廣東省中山市陳星海醫院
- 上一篇:醫療安全管理方式的創新探索
- 下一篇:礦山企業醫療改革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