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濟安全論文

時間:2022-04-10 0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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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經濟安全論文

外資以并購的方式進入我國已成為FDI的重要趨勢,它尤如一把雙刃劍,給我國經濟帶來雙重影響,一定程度上甚至危及我國的經濟安全。其實,跨國并購活動遵循一定的“游戲規則”和政策取向是所有政府面臨的工作。本文主要介紹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對跨國并購政府管制的經驗做法,為中國尋求一種既能保護正常的跨國并購,以維護市場競爭的活力,又能有效阻止形成市場壟斷的管制方法提供借鑒,在利用外資的同時,確保國家經濟安全。

一、跨國公司對我國的壟斷趨勢威脅我國經濟安全

1.跨國公司對我國各行業壟斷情況。據國家工商總局調查,美國微軟占有中國電腦操作系統市場的95%,瑞典利樂占軟包裝產品市場的95%,美國柯達占感光材料市場至少50%的份額,法國米其林占子午線輪胎市場的70%。此外,在手機行業、電腦行業IA服務器等行業,跨國公司均在中國市場上占有絕對壟斷地位。如果外資并購造成壟斷,外商不僅控制國內市場,制定壟斷價格和瓜分市場策略,破壞市場競爭秩序,損害消費者利益,而且容易制約內資企業成長和技術進步,制約國內幼稚產業的發展。

2.跨國公司的壟斷趨勢直接威脅我國的經濟安全??鐕镜膲艛嘤锌赡塬@取關系國計民生的不宜對外披露的重要行業信息,增加了國家的潛在風險。如IBM目前已壟斷我國銀行業大型機市場。作為中國關鍵經濟領域之一的銀行業僅由一家外國公司提供關鍵產品,又幾乎僅由一家外國公司提供關鍵產品的服務,在全世界恐怕也是十分罕見的。IBM對我國銀行業市場的壟斷,客觀上使我國金融運行存在較高的安全隱患。因為,當國家間戰略出現沖突時,IBM肯定要服從美國國家戰略。如在20世紀80年代末,IBM曾一度撤回其全部專家,中斷對我國銀行業IBM大型機的服務。

3.與跨國并購關聯的法律漏洞多,監控機制失靈。當前,我國對跨國并購還只是針對個案,通過行政法規、政策來調控,以防止無法可依而導致的失控局面。有鑒于此,應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經驗,把反壟斷作為對外資并購管制的首要任務,并將其確立為外資并購立法的基本原則。事實證明,反對壟斷、保護競爭是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和內在要求,在構建我國法律體系時應遵循市場經濟規律,把反壟斷原則確立為我國外資并購立法的一項重要原則,以合理規制外資壟斷國內市場,從而促進有效競爭,保護民族工業的發展。

二、跨國并購管制的經濟學分析

在跨國并購過程中會產生潛在的市場份額擴大、市場集中程度增加的可能性,造成對一國市場的壟斷,解決途徑在于由政府來控制跨國并購行為,防止國內市場壟斷。政府干預跨國并購也是基于主權理論。東道國政府對跨國并購管制作為促進政治、經濟獨立的手段。

跨國并購的興起是要素市場,特別是知識市場國際不完全性的市場??鐕①復ㄟ^克服這種不完全性,促進了國際專業化分工。可見,跨國并購和國際貿易一樣,使國際比較利益得到了有效利用,改善了世界福利。但也應看到,跨國并購的某些行為并不能提高效率,尤其是所形成的壟斷或寡頭市場結構可能引發限制性的商業活動,并助長低效率,而跨國公司卻賺得并非出自高效率的超額壟斷利潤。

美國管制政策和立法的變化是與美國管制理論的變化分不開的。以博克、德姆塞茲、波斯納等為代表人物的芝加哥學派對哈佛學派的“結構—行為—績效”理論提出了強有力的挑戰。該學派不承認在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和市場結果之間存在某種關系,從而特別反對政府對企業合并進行規模上的干預,認為反壟斷法的首要目標在于促進經濟效益,因此,對企業合并的分析重點應從市場結構轉向經濟效益,并以經濟效益作為評價和是否干預企業合并的依據。此外,一些研究國際貿易問題的美國青年學者也提出了“新貿易理論”,其核心思想就是:政府應當在資金、技術上幫助本國企業增強國際競爭力,獲得國際競爭優勢;如果這種幫助能夠使本國企業在國際競爭中形成某種程度的壟斷地位,就會給本國帶來更大的利益;政府還應當通過各種辦法防止外國競爭擠占本國國內市場。如今,效率分析在反壟斷審查中的勢力已大于結構分析。

三、美國對跨國并購管制的經驗做法

在美國,由于并購法律體系并未對外國人和美國人進行區別對待,而且美國沒有獨立的外國投資法律體系,因此,對跨國公司并購進行直接管制的法律、法規并不存在,美國的并購法律體系適用于任何企業并購。

(一)美國調整并購的法律體系與執行機構

1.聯邦反托拉斯法。美國是最早對公司并購進行法律管制的國家,其反托拉斯法以“有效需求論”為基礎,塑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反對壟斷,保護消費者利益。其法律體系主要包括1890年的謝爾曼法、1914年的克萊頓法及在這之后頒布的若干修正案。

2.聯邦證券法。由《1933年聯邦證券法》、《1934年聯邦證券交易法》和《1968年威廉斯法》三部法規構成。《1934年聯邦證券交易法》決定成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來實施證券法案,管理證券交易,監管市場。而《1968年威廉斯法》正是有關并購的聯邦證券法的核心,該法對通過證券交易所逐步收購和通告發出收購要約一次性收購作了規定。

3.州一級的并購法律。州并購法律最突出的特點是對敵意并購進行限制或懲罰,主要表現在對目標公司的反并購行為予以法律上的承認或支持;規定對敵意并購行為進行懲罰;或者干脆直接通過立法防止敵意并購行為。在執法過程中,普遍的傾向是對外國并購公司施以更加嚴厲的限制。

4.政府頒布的并購準則。美國司法部為了便于執行反托拉斯法,每隔若干年就頒布一次兼并準則,用于衡量什么樣的并購可以被批準,什么樣的并購得不到批準。

在美國,執行并購法律的機構是聯邦貿易委員會、司法部以及各州的有關部門。

(二)對跨國并購的特殊限制

按照國際通行慣例,除了在一些特殊領域,如國防工業、金融、保險、通訊、廣播、交通運輸等對外資實行一定的限制外,在其他領域,外資進出是自由的。

1.國家安全。外國公司欲并購的美國公司如果涉及到與國家安全相關的產業,該項并購將受到特殊的審查,執行審查任務的機構是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在認為該項并購威脅國家安全的情況下,外國投資委員會將就此并購提請總統審查,而總統有權根據“國家安全”方面的理由,禁止任何外國人對從事州際商務的美國企業實行吞并、取得或接管。美國國會甚至至今還試圖使該修正案的適用范圍擴大到“經濟安全”領域。

2.航空。外國公司對美國航空公司的收購不得超過25%的股份,航空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美國籍的董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二。

3.海運。外國個人、公司或政府在該美國船公司的股份不得超過25%,否則就取消沿海、內河航運權。未經聯邦運輸部長的批準將在美國注冊的船舶出售給外國公司,屬于違法行為。

另外,對通訊、金融、原子能等行業也有限制。

美國對跨國并購管制的主要特點是:外松內緊,表松里緊。在寬松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下,跨國并購的具體實施遠比想象的復雜,特別是并購管制中的一些技術問題。

四、西方國家跨國并購管制的經驗做法對我國的啟示

1.加緊制定以《反壟斷法》為主體的相關法律法規。并購與壟斷是一對孿生兄弟。反壟斷法被稱為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經濟憲法”,我國可以在反壟斷法里規定對外資并購的控制制度,以克服跨國并購的負面影響。通過《反壟斷法》規制跨國公司的活動,既能做到遵守WTO規則,又能維護國家利益;既能充分吸引外資,又能控制跨國公司的負面影響,這是當前條件下我國的理性選擇。

2.設立跨國并購審批機構。完善的中國并購審查法律體系有助于克服跨國并購可能帶來的遏制民族工業、壟斷國內市場等負面效應。對認定跨國并購涉及國家安全的,中國應設立專門的國家并購審批機構進行審查。允許民間行業協會參加,充分吸收市場經驗。

3.通過立法確立外資并購待遇標準。我國賦予外資國民待遇的同時,也有必要出臺以下限制措施。(1)行業限制。國民經濟要害部門、涉及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國防、新聞等部門,必須嚴格限制或禁止外資以并購的方式進入。(2)目標企業限制。在行業中處于舉足輕重地位的企業,或者涉及國家機密和國家重點保護的傳統技術的企業,應當嚴格限制外資兼并收購,或者規定較嚴格的審批程序和標準。(3)并購規模的限制。對于交易金額達到相當規模的外資并購項目,應當予以限制。(4)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的限制。外資并購一般應由作為并購方的外國投資者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支付,而且應當在并購生效時即支付全部價款。

4.應立法規范外資并購審批制度。在外資并購的審批范圍上,除了對“購買”股權或資產的外資并購方式進行審批外,也應將非按現有持股比例的股份認購、股份消除、認購配股及轉配股等致使外商取得企業一定控制權的行業的外資并購納入審批范圍。外資收購我國上市公司的,還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審批,并應遵守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

5.建立我國國家經濟安全防范體系。建立我國國家經濟安全預警指標體系。該指標體系的功能在于及時反映國家經濟的異常征兆,適時采取措施,將顯性或隱性的損失限制在最小的范圍內。確定一個負責國家經濟安全的部門,監測、預測并報告國家經濟安全形勢;制定《國家經濟安全戰略》;依據國內外經濟形勢的變化,適時提出我國防范和應對損害國家經濟安全的具體措施。

6.合理確定股權定價,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目前最有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是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股權的收購。由于可供參照的價格少,轉讓的透明度又相對較低,因此可能帶來國有資產流失。由于我國評估業在無形資產評估方面的技術、能力與國際上的差距,國有資產中無形資產的流失可能會相當嚴重。因此,如何確保評估的科學性、合理性,建立完善、全面的股權市場,是一個重大課題。

7.要建立服務型理性政府。應以市場為主導、以企業為主體、政府提供服務的原則,加快建立健全企業“走出去”的管理服務體系。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從投資審批和管制為主逐步過渡到投資保護、投資指導、投資監管及提供服務為主。政府應利用自身的優勢和外交渠道,完善對外經濟合作業務信息系統,為企業提供搜集投資環境、國別政策、法律法規等信息服務,實現資源共享。積極參與國際多、雙邊投資框架談判和區域經濟合作,深入研究不同區域經濟組織的特點,并利用外交手段促進和保護境外投資,為企業開展國際經濟合作提供便利。加強境外國有資產的監管。“走出去”沒有監管不行,特別是國有企業,要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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