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租理論的工程項目問題探析
時間:2022-04-21 02: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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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尋租研究成果的再應用
尋租即尋求經濟租金[2],通常理解為個人或組織通過直接非生產性活動控制或影響資源的分配者,不正當地獲得高于一般租金的經濟收益或好處,其結果不是生產產品,而是利益在主體之間的不正當轉移,擾亂資源配置,敗壞社會風氣,損害他人利益,減少社會福利[3]。(1)委托關系。業主方項目管理人員與業主之間是典型的委托關系,項目管理人員作為人在其權力范圍內對工程建設過程中人、財、物等進行使用或處置,是權力的實際使用者,但又不是最終產品的享受者[4]。(2)信息不對稱。工程項目的成功不單單依賴于人的努力,還要受到眾多外生變量的影響(如不可抗力),而外生變量的風險無法準確預測。人可以決定自己在實施管理職能時努力程度高或低,而業主卻無法知曉或者判斷,從而形成信息不對稱的局面[5]。(3)經濟人假設。人除了是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人外,也是自然人、經濟人,基于經濟人假設,“組織/個體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人可能會出于最終收益和管理成本的考量,采取某種程度的“不作為”策略,變相降低成本,向業主尋租。而承包商追求利益最大化,必然會向人尋租,來實現中標、不合理索賠成功、工程變更獲利、不合格工程竣工驗收順利通過等等目的。尋租一旦成功,業主將承擔所有的損失。眾多學者將尋租與委托—理論運用到工程監理模式下的工程問題研究上,建立業主、工程監理與承包商之間的博弈模型[6,7]。通過單階段、多階段博弈分析把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事故多發的根本原因歸結為承包商向監理尋租,或是監理出于自身成本的考慮采取偷懶不盡責的策略向業主尋租[8]。但結合工程管理實踐可見,上述工程尋租問題的分析基于兩個基本假設:①業主不具備工程管理的專業技能,監理是業主全權委托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②業主只是負責對監理單位進行監督[9]。而這些假設與實際監理模式并不相符。通過對這類研究過程及結論進行再分析,發現其研究方法及結論更適用于單一監管模式(PM模式)。運用尋租和委托理論再分析,項目管理團隊/個人(PMs)作為理性的“經濟人”,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驅使下,可能執行“不努力”的行動策略以減低管理成本;或與承包商合謀,在保證工程可以順利驗收的條件下,放低對承包商的要求,進行有限度的違規操作,從而產生針對業主的尋租行為。建立單一監管模式下項目管理者PMs、承包商、業主三方的博弈模型如表2所示。其中,假設:承包商若尋租成功則可獲租金為Z,業主的實際損失是租金Z的k倍(k≥1),承包商向PMs支付尋租成本X1;PMs接受尋租可獲收益Y;業主監督成本為C,監督成功時則對PMs和承包商進行懲罰,可獲罰金F1和F2;а,β,θ,γ分別是承包商尋租、PMs接受尋租、業主監督、業主監督有效的概率。單一監管模式下,承包商和PMs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合謀尋租是博弈均衡的必然結果。為更好地全面實現項目目標,業主在委托人對承包商進行監督的同時,必須加強對PMs與承包商之間尋租活動的監督和管理。根據三方博弈分析結果,業主可采取提高業主監督效率、加大懲罰力度等措施減少承包商的尋租與PMs的合謀行為。除了上述適用的單一監管模式下工程尋租研究外,還有一些學者通過研究發現工程項目中與業主之間存在委托關系的“人”無處不在,而業主人在完成工程建設程序中各層次、各階段管理工作的同時,作為經濟人會因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而選擇與承包商合謀尋租,從而學者們運用尋租及相關理論對工程尋租問題再研究,建立起業主人、監理人、承包商、業主四方博弈得益模型[9,10]。而這類分析過程及結論完全適用于雙監管模式。雙監管模式存在以下特點:一是業主全權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工程項目管理企業負責管理,或者通過外聘建筑師、建造師等專業人員組建業主項目管理小組充當業主代表負責管理工作;二是業主只是負責對業主人進行監督;三是工程監理受業主人的監督,工程監理的經濟利益受制于業主人。雙監管模式下,業主人、監理人、承包商、業主四方博弈得益模型如表3所示。其中,假設:承包商若尋租成功則可獲租金為Z,業主的實際損失是租金Z的k倍(k≥1),承包商需向業主人、監理人支付的尋租成本分別是X1、X2;監理人接受尋租可獲收益為Y;業主人的監督成本為C,監督成功時對監理和承包商的罰金為F1和F2,罰金歸業主所有;а,β,θ,γ1,γ2,μ分別是承包商尋租、監理接受尋租、業主人接受尋租、業主人假監督、業主人監督、監督有效的概率。雙監管模式下,施工承包商為了節省成本獲得超額收益,必然會選擇尋租;擁有特權的業主人出于個人利益的考慮,可能會接受承包商的尋租,一旦接受,業主人必將采取各種手段使得監理人放松對承包商的監管;監理人因管理權力較小并受制于業主人,只能選擇偷懶或者合謀等有限度的違規行為來獲取額外收益。所以,工程管理中有限度違規是業主人、工程監理人、承包商、業主四方博弈均衡的必然結果。為了更好地實現項目投資、施工進度和工程質量等目標,杜絕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發生,業主在委托其人對監理、承包商進行管理的同時.必須加強對自身人的監督。
對工程項目管理的建議
尋租理論為工程領域質量安全頻發之監管不力找到了理論解釋,證實了人的監管是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強業主激勵和監督機制是所有工程尋租研究者最誠懇的建議,但是加強監督僅僅是一種手段,而且還受到工程項目屬性的限制,如公共項目很難執行業主監督。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議,期望有助于工程項目管理的長遠開展。(1)行業規范化。工程項目的復雜性要求業主將工程委托給專業的項目管理企業進行全過程管理,這是整個行業的發展趨勢。提高行業準入門檻,引導和培育高水平的項目管理公司,營造健康的競爭環境是整個行業的使命。(2)提高企業綜合實力。專業的項目管理企業必須加強自身實力建設,不能只顧眼前利益,而應從長遠的角度出發,完善項目管理企業競爭體系,真正成為有實力的專業管理機構。(3)完善人才管理機制。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是人才密集型的企業,人是企業生存與發展的核心動力。企業選用人才時,不僅要考量項目管理人員的技術管理水平,而且更應時刻考察管理人員的道德品質。項目實施中,一旦證實管理人員的尋租行為,必須嚴懲。(4)業主謹慎選擇人。業主選擇項目管理企業和監理單位時,必須嚴格考察企業的綜合實力,重視企業文化和對項目管理者的面試。一旦項目管理人員出現尋租違規行為,應當立即與管理企業溝通,制定解決辦法。(5)提高項目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豐富的項目管理經驗和高尚的職業道德是項目管理人員綜合素質的重要內容,項目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是杜絕施工承包商尋租行為的決定性因素,是實現工程項目目標的關鍵因素。FIDIC合同中咨詢工程師的職業道德彰顯了對管理人員素質的重視。基于雙監管模式的組織特點,除了上述建議外,本文主張調整業主人和監理之間的組織關系(見圖4)。圖4改進的雙監管模式原雙監管模式中,監理受制于業主人,在工程監管中沒有實權。這是工程監理在工程管理領域一直地位低,受業主及其他業主人的排擠,無法發揮自身優勢的原因之一。而通過對業主人和監理組織關系的調整,變管制與被管制關系為相互監督,則不僅有利于改善我國工程監理人沒有地位的處境,而且還可以約束監理人和業主人的尋租行為。監理直接接受業主的監管,不再受制于業主人,項目管理的地位因此提高。業主人與監理之間相互監督的關系,降低了業主對人的監管成本和承包商采取尋租行為的可能性,即使監理和業主人合謀尋租,承包商也會因高額的尋租成本望而卻步。此外,通過改變監督收益的分配方式,將業主人或監理人任意一方接受承包商尋租的罰金作為對另外一方監管人員的獎勵,可以起到對監管人員的激勵和懲戒作用。
工程項目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系統工程,復雜的委托—關系、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現象以及經濟人對自身利益的追逐都為工程參與方尋租孕育了肥沃的土壤。而尋租這種通過工程資源的浪費換取資金再次分配的行為,是不符合社會發展規律的。傳統的半透明項目管理體系勢必為信息化、公開化、制度化的創新管理體系所取代,創新管理體系將成為工程管理的主流。當前的社會仍需智慧的人們采取特殊的管理策略來實現對人圖利的約束和對能力的釋放。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從業人員綜合素質的不斷提高、企業管理體制的不斷完善、行業的逐步規范,這些工程問題必然會得到改善。
本文作者:王保雪程赟工作單位:東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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