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計算機信息管理犯罪

時間:2022-05-11 06:59:00

導語:小議計算機信息管理犯罪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小議計算機信息管理犯罪

摘要:人類在欣喜的享受計算機網絡化所帶來的便利的同時,也不得不咽下網絡所釀造的苦果:計算機犯罪的猖獗,知識產權和個人穩私受到嚴重的侵犯,國家安全受到嚴峻挑戰和威脅等等,而我們必須去面對這個全球化的課題——計算機犯罪。本文從計算機網絡對人類社會的影響寫起,論述了計算機信息系統領域犯罪的認定和構成要件,分析了計算機犯罪的原因,提示了一些計算機犯罪慣用的手段,提出了針對計算機犯罪我們應采取的措施及對策。

關鍵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對策。

一、計算機網絡對人類社會影響

自20世紀40年代第一臺電子數字計算機問世以來,現代信息技術迅猛發展,隨著計算機和通信網絡絡技術的相結合,從而創造了一個嶄新的網絡世界。建立計算機網絡的主要目標是實現資源共享,網絡中的所有用戶都可以有條件的利用網絡中的全部或部分資源。由于網絡在信息生成、處理和傳遞方面的巨大功能,使網絡在社會上得到極期廣泛的應用。網絡已經滲透到社會的各個領域:信息處理與服務,信息交流與討論,社會活動自動化,金融商貿電子化,教育、科研與醫療保險遠程化,文化娛樂網絡化等等。傳統上,人們將類賴以生存的以地理疆界為劃分標準的生存空間稱為物理空間。隨著網絡技術的逐步穩定化和網絡在全球范圍內的擴展,形成了一個全新的空間——網絡空間。人類的生存和生活方式都將在網絡空間中得到升華。但同時,我們必須注意的是網絡空間作為一個客觀存在的中性的,被人利用它可能是破壞人類生活的最大武器。

由于數字化技術的特點和管理上的不完善性,計算機網絡的安全機制相當薄弱,目前還難以抗拒不法分子的攻擊與破壞。另一方面由于網絡太復雜,發展又太快,目前還缺乏科學有效的管理機制,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網絡傳播的害信息,制造恐怖活動,非法轉移資金等,而對這些非法活動我們難以進行有效的監控。人類在欣喜的享受網絡化社會所帶來的便利的同時,也不得不咽下網絡所釀造的苦果;計算機信息系統領域的犯罪猖獗(以下簡稱計算機犯罪),知識產權和個人穩私受到嚴峻挑戰和威脅等等,而我們必須要去面對這個全球化的課題一一計算機犯罪。

二、計算機犯罪的認定和構成要件

圍繞計算機犯罪的界定,出現的分歧也很突出。一般認為,對于計算機犯罪的定義分狹義說和廣義說兩種觀點。狹義說認為,計算機犯罪是《刑法》第285條及第286所規定的犯罪。廣義說,也有人稱為工具加對象說,即計算機犯罪是指行為人以計算機為犯罪工具,或者以計算機資產為攻擊對象的犯罪的總稱。

我國網絡建設和運行速度發展很快,網絡普及率穩步上升,地區內、行業系統內乃至全國性的計算機網絡紛紛建立,并可通過國際互聯網絡與世界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相聯。與之伴隨的非法侵入和破壞網絡信息系統的犯罪也出現了,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開始逐步顯示出來。鑒于此,我國在1997年修訂通過的新刑法典中設立了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以保護國家各類秘密不受侵犯。

(一)、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285條規定:“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目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有:

1、它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特定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

因為計算機的普及與推廣,國家事條、國防建設以及尖端科學技術領域越來越多地將它作為一個重要的手段和工具,在計算機信息系統還保存著許多重要的秘密。對于保護這些秘密不受侵犯,對于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國防安全,十分重要。但是現實生活中的非法侵入這些信息系統的行為,無論其目的如何,都對相關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產生了嚴重威脅,其后果難以估計。所以,用刑法保證這些領域計算機信息系統不受干擾是必要的。

2、它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行為。

所謂“侵入”,是指非法用戶調取、訪問計算機信息系統內的系統資源的行為。即無權訪問特定信息系統的非法侵入該信息系統。

3、它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因為各類計算機信息系統一般都有嚴密的控制訪問機制也即安全保衛機制,對于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而言,安全保衛機制更為嚴密,無權訪問者在進入系統前,都會受到某種提示,這些提示足以消除其沒有認識的主觀意識。行為人如果不作技術等方面的努力一般是不可能破譯密碼而突破此類安全保衛機制或者成功繞過此類安全保衛機制的,由此可以認為,行為人這時的意志就是希望進入信息系統,也就可以說行為人的行為只能是故意的。

4、它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凡是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往往是具有相當水平的計算機操作人員。

(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于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后果嚴重的行為;以及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

其主要特征有:

l、它的客體是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管理秩序。

隨著計算機信息系統和網絡在全社會的使用范圍和使用人數的增加,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危及計算機信息系統運行安全的犯罪行為將嚴重危及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工作和管理秩序,以及公民個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因而對于此類犯罪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維護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和保證政治、經濟、文化等項社會事務的發展至關重要。

2、它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后果嚴重的行為;以及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

3、它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在實踐中發生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案件,行為人往往是具有一定計算機技術并且從事計算機系統操作、管理、維修等專業的技術人員,因此,有的學者提出,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或者是一般主體與特殊主體相結合的共同犯罪。但隨著計算機技術的推廣和計算機在全社會使用數量的增加,行為人必將從通曉計算機技術專業人發展到社會上各行業人員,如果將本罪的主體局限于計算機專業人員,不符合社會發展趨勢,也不利于預防和懲治犯罪,所以本罪的主體只能是一般主體。

4、它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計算機犯罪的原因及常用手段

面對日益增加的犯罪率,我們應怎樣去防范、覿范它,首先,應找到計算機犯罪的原因,做好防范工作。

(一)、計算機本身的缺陷是誘發犯罪的主要原因

1、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脆弱性。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脆弱性和計算機技術的開放性,使針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犯罪易于發生,而安全防護環節的薄弱又給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機,所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脆弱性導致了計算機犯罪的不可避免性。

2、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的復雜性。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的復雜性,使計算機管理難度增大,同時保證計算機安全的難度也增大。這必然導致計算機安全的可靠性相對下降,使非法滲透計算機信息系統變得更加容易,更多的人有機會,有可能用計算機或對計算機從事非法活動。

3、信息的重要程度使之成為攻擊目標,計算機普及率的提高,使計算機中信息量和信息的重要程度相應增加,許多信息和財富關聯,一些計算機數據和信息的價值遠遠超過計算機系統本身的價值,這就不可避免地出現指向計算機系統的犯罪。

(二)、計算機犯罪低風險的誘惑

從犯罪的心理角度分析,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前關心對該行為刑罰的輕重,更關心受到刑罰的可能性。刑罰很重,但受到刑罰微乎其微,無疑降低了刑罰的威懾作用,趨利避害的僥幸、冒險的投機心理,吸引、支配犯罪人實施犯罪。計算機犯罪由技術含量較高,穩蔽性好,很難被查獲。

(三)、計算機道德理念的差異

計算機應用環境養成的道德理念,也使人們淡化了犯罪。私拆別人的信件心里多少會有罪惡感,大多數也知道這是違法的行為,但在計算機上不經別人允許點擊E—ma“瀏覽幾乎沒有什么罪惡感,認為這種行為和私拆別人信件不能相提并論。計算機中文件不想給人共享就加密是計算機應用者在使用計算機過程中達到的默契,但實際生活中存在接受信息沒來得及加密,或忘記加密的客觀情況。

其次,防范計算機犯罪,必須對計算機犯罪的作案手段有所了解,以便對癥下藥。

(一)、利用計算機系統實施犯罪

1、色拉米術。以微小不易察覺的方式侵占,最后達到犯罪目的的方法。

2、冒名頂替。利用各種手段獲取別人密碼后進入系統,冒充合法用戶從事犯罪活動。

3、瀏覽,利用合法的操作搜尋不允許訪問的文件。

4、竊聽。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電滋泄露獲取信息或搭線截獲信息的方法。

5、活動天窗。程序開發者在編程中人為的設置的進入系統的后門。

6、偽造。使用計算機偽造也是計算機犯罪的一種形式。

(二)、以計算機資產為對象的犯罪

1、數據欺騙。非法篡改輸入、輸出數據獲取個人利益是最普通、最常見的計算機犯罪活動。

2、邏輯炸彈。計算機程序中有意插入的,在特定時間或特定條件下能激活起破壞作用的代碼。

3、清理垃圾。從計算機系統周圍廢棄物中獲取信息的一種方法。

4、程序欺騙。又稱“特洛伊木馬術”,表示以軟件程序為基礎進行欺騙和破壞的方法。

掌握了計算機犯罪的原因及其慣用手段,能有效的預防計算機犯罪的發生。對計算機犯罪進行有效起訴,將計算機犯罪分子繩之以法,一方面使計算機犯罪分子不敢冒險,另一方面又發揮出一般預防的威懾作用,使計算機犯罪分子受到警戒而不敢輕舉妄動。

四、針對目前現狀,我們應采取的措施及對策

就目前來看,計算機犯罪有效起訴率非常低,根本原因是司法滯后問題,這主要是針對司法人員的素質落后而言。對計算機犯罪的偵查和審判,顯然要求有關司法工作人員掌握一定的計算機專業知識,這一點就我國大部分司法機關而言,可以說是過高的要求。計算機犯罪的司法滯后問題,可以說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但其他國家的司法先例值得我們借鑒,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與對策建議:

(一)、加強司法人員的專業訓練。刑事案件的偵查成效,取決于偵查人員的素質。由于偵查計算機犯罪特有的困難,因此,具有專業知識的刑事偵查人員在計算機犯罪的刑事追訴工作中是決定性的關鍵人物。對于刑事執法人員而言,有關的專業訓練,是有效抗拒計算機犯罪的先決條件。在各國的司法實踐中,由于司法人員缺乏計算機專業知識,甚至對于已發現的計算機犯罪案件,往往因為證據不足而前功盡棄。因此,刑事偵查人員除具有參與偵查工作的意愿外,最重要的是要有現代計算機技術知識的技能。從現有工作人員中挑出具有工作能力的合格人員加以專業化的訓練,是當前司法機關懲治計算機犯罪的重要舉措。

(二)、從法律上去完善有關打擊計算機犯罪的立法

目前我國針對網絡的法制建設落后于時代的發展,面對新的社會現實,傳統的法律己顯示出其無力的一面,許多網絡活動必需的法律尚未真正建立起來。法律發達的西方國家,與網絡相關的法律制度也正在逐步建立之中。

網絡空間迫切需要法律規范。網絡立法要求保障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又要保障個體的信息網絡權的實現,它也要求規范網上行為的合法性,從而實現網絡空間的健康發展,推動社會文明發展與進步。具體而方網絡立法的原則體現為以下幾下方面:

1、正確選擇立法模式原則

由于網絡空間已經逐漸滲透到我們的日常生活的每一方面,這在目前的立法中我們就可以看到,在各個主要法律部門都有涉及網絡的條款。另一方面,網絡法律關系并不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它之所以產生是由于與其他法律關系發生交叉而致,這樣在適用法律時就要求考慮各種不同的法律的關系。所以從這種現實來看,我們認為網絡立法適于由各個部門法中予以規定,這樣立法成本更低,司法操作更方便。

2、政府積極促進網絡發展與必要管制相結合的原則

由于信息網絡的出現還是近年的事,因在很多方面的優勢沒有完全展開,它的潛在力挖掘需要更多時間。同時網絡的跨地域性、全球性、高科技性,它的規范、建設運行都需要國家及社會的宏觀調控與協調。所以世界各國的互聯網的規劃發展計劃都是由政府起主導作用,政府在網絡工程的建設上需要廣泛的參與,為之提供各個方面的服務。政府不僅要從宏觀上促進整個國家的網絡基礎設施的建設,它也要對網絡世界的發展提供更為自由的空間。我們看到網絡中盡管有許多活動危及他人、社會、國家的利益,但是目前我們的立法應該是積極的促進模式而不是嚴格的管制模式。

3、信息自由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合理配置原則

自由與社會的公共社會利益之間沖突是一個永久的問題。因為言論自由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是一個孰優孰劣的問題,而是兩種權利的分配問題。傳統法律用憲法、出版法、新聞法規定公民以及社團的言論自由權,同時又為言論自由設置一些界限。但是在信息時代這種界限的劃分似乎失去其意義。網絡是一個自由而開放的空間,在網絡中人們享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信息自由權,無論是文化交流還是政府信息公開化。以及個人感情的表露都更加方便。但是,網絡中空前的信息自由對民主國家的政治控制是一種威脅。絕對的自由等于取消自由。網絡中高度的信息自由也會帶來種種社會危害,如網絡中的虛假信息、信息污染、兒童色情等等。所以我們既要保證網絡中信息自由的適當空間,同時又要保證國家與社會公共利益。

4、適應網絡特點的原則

網絡立法與傳統法律相比具有更大的技術性。因此網絡立法一主面要鼓勵網絡的技術優勢,另一方面要適應技術的發展,立法盡量科學、嚴密,同時還要易于操作。計算機網絡技術日新月異,與之相應的網絡的發展也是不斷變化,從而提出不同的要求。這要求既要保持穩定性又要有靈活性。

近年來我國陸續制定了《統計法》、《檔案法》、《測繪法》、《著作權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一系列與信息活動有密切關系的法律,1991年還頒布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1994年頒布了《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7年3月新修訂的(刑法》增加了制裁計算機犯罪的條款,為我國的信息化建設奠定了基礎。我國對信息網絡的立法也很重視。我國于1994年開始與Internet聯網,1996年2月1日頒布了《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辦法》,同年4月9日郵電部就公共商用網頒布了《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國際聯網管理辦法》以及《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入口信道管理辦法》,旨在加強對國際互聯網的管理。隨著我國網絡及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我國網絡立法逐漸加快了步伐,分別在計算機軟件保護、網絡監管、電子商務、域名注冊、信息安全、計算機犯罪,網上稅費管理及證券交易管理等諸多方面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司法解釋。我國的網絡立法在社會各界的關注和努力之下,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可以看到,我國現在的網絡立法層次低,缺乏前瞻性,許多現實的網絡問題尚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在已逐步邁入網絡時代的中國,真正建立一套比較完善的網絡立法制度,還任重道遠。

社會需要進步,網絡固然不可缺少。網絡這把雙刃劍在為人類文明的傳播服務的同時,又威脅著人類的生存與發展。讓我們好好的去把握它,用法律規范它,為人類創造出更加燦爛輝煌的文明,讓人類和平的生存,穩定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齊愛民、劉穎主編:《網絡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于志剛主編:《網絡犯罪定性爭議與學理分析》,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3、常建平、靳慧云、婁梅枝編者:《網絡安全與計算機犯罪》,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