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產生的消極影響詮釋
時間:2022-08-16 10: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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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備受爭議的房產稅在重慶、上海開始征收。至此,關于房產稅的種種猜測畫上了句號。然而關于房產稅的影響從始至終就沒有停息過,對其功過利弊,見仁見智。支持者認為,實施房產稅可以有效的抑制房價的過快上漲、擠壓房地產泡沫、實現房地產資源的合理配置,同時也有利于調節收入分配、縮小收入差距、實現社會公平。這也是國家推出房產稅的初衷,有的人甚至把他作為國家調控房市繼加息、限購之后的“最后一招”,是解決與規范房地產健康發展、維護民生的“治本之策”。
那么,房產稅真果真是如有些人所說的那樣的“靈丹妙藥”?事實上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統一體,是一分為二的,房產稅的開征對經濟的影響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許多消極影響也是必須重視的。
一、對房價和房地產市場均衡發展的消極影響
一種觀點認為,開征房產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房產的保有成本,從而減少房屋的空置率,打擊與抑制對住房的投機性需求,穩定了人們的預期,可以有效緩解供求矛盾,最終達到抑制房價上漲、實現房地產市場的均衡和健康發展之目的。在當前的宏觀經濟形勢下,開征房地產稅對房價及房市也可能會產生消極影響。
眾所周知,商品價格的取決于市場供求,是買賣雙方競爭的結果。我國房地產市場長期處于供不應求的不均衡狀態。從今后的發展趨勢來看,這種供求矛盾有可能加劇。從需求角度來看,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作為生活水平重要標志的住房,人們對其需求將日益增加。從當前引發房價上漲的因素來看,對房屋的投資性需求也將有所增加。由于金融、資本市場不完善,投資渠道狹窄;儲蓄存款作為主要的投資方式,相對于高物價實際利率為負;而股市又是處于風雨飄搖的狀態中,許多2007年入市的資金現在仍未“解套”。房地產就目前來講是公認的相對風險較小而收益很高的“暴利行業”。正是在這種預期的驅使下,大量資本源源不斷的涌入到這個黑洞中,國家采取各種措施均未奏效就是鮮明的例證,各地“地王”頻現就是最好的說明。前期國家為應對金融危機實施的相對寬松的貨幣政策,對拉動房地產的需求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再從供給角度來看,按照傳統經濟理論土地的供給是一定的,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國家嚴格控制土地的使用,城市可用地是絕對減少的。這樣,供不應求的格局將更加突出。
在這樣一種供求失衡的格局中,房地產稅的實行并不能有效解決這一對突出矛盾。首先它并不能有效抑制對房地產的需求,特別是有效打擊抑制房地產的投機行為。以重慶房產稅征收方案為例看,當前全國住房的市值以百萬億計,而所征收的房產稅款只有區區十億多,這樣的稅制對市場的調節作用是微乎其微的,對于一種“暴利”的投機更起不到任何的有效的制約。
有人還擔心,此番政府開征房產稅又會成為開發商提高房價的借口。由于房產稅是在流通或者交易中征收的稅種,在當前房地產市場處于賣方市場、供求失衡的狀態下,發地產商會以提高價格的方式把房產稅轉嫁到普通民眾身上。這無疑會推高房價,加重普通購房者的負擔。還有部分經濟學家敏銳的看到,由于房產稅的實行,會推高房租價格。這對于當前國家通過廉租住房解決房價上漲和低收入者住房的政策是相悖的。
二、對社會公平可能產生的消極影響
支持者認為,房產稅的開征作為一種社會收入再分配,有利于調節收入分配,縮小收入差距,從而實現社會公平。然而,這只看到了問題的一個方面,事實上,房產稅的開征最終也可能不利于社會的公平。
以上海房產稅征收方案為例,明顯的特點是只對增量征收,而不對存量征收,即只對新購住房征收房產稅,而不管在征收之前有幾套房、有多大面積。這樣的方式承認了現有社會不公平的合理性,是對既得利益者的偏袒。許多學者指出,這是“對稅收公平原則的最大褻瀆”,是對新購房者的懲罰,根本無法降低住房的空置率。
這勢必會迫使更多的購房者和投機者在政策實施前出現集中交易的行為,現實也證實了人們的這種擔心。
宏觀政策的實施要兼顧經濟效率與公平,但在不同時期又要有所側重。就目前來看,國家政策的導向是在保證經濟穩步發展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社會公平,也即在“把蛋糕做大”的同時力求“把蛋糕分好”。而社會公平從一個側面來說就是要合理確定分配政策,處理好國家和居民的利益關系。在國民收入分配中長期存在的問題是過分注重國家,突出表現為國家財政收高于經濟增長速度,而居民收入的增速則低于經濟增長速度,這是社會分配不合理的一個方面表現,使得人民未能真正充分共享改革發展成果,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同經濟發展不一致。國家為扭轉這一格局,采取種種措施在國民收入分配時提高居民收入所占的比重,剛出爐的“十二五”規劃提出由原來的“國強”到現在更加注重“民富”。而在人民普遍收入水平不高的情形下開征房產稅,無異于政府與民爭利,減少居民收入,使得本就已經不合理的收入分配更加不公平。
再從房產稅對收入差距的影響來看,能否真正有利于社會公平也是很值得懷疑的。正如《人民日報》(2011.01.17)撰文指出的,房產稅可能會誤傷中低收入家庭。主要是因為房產稅不同于個人所得稅和營業稅,不是依據個人的所得或營業額來征收,而是依據房屋估價這種不動產來繳納的。對于非營業性住房來講,不動產是不能直接變現的,這就需要人們用其他收入來繳納房產稅,這對于掙錢能力較弱的中低收入者來講無形之中增加了一筆不小的負擔,而對于掙錢能力較強的高收入者或者是可以賺取高額利潤的投機商而言影響則甚微,對于無房的中低收入者而言,這無疑是雪上加霜。這顯而易見是不利于縮小收入差距的。經濟學家郎咸平把房產稅看作是“從民眾身上割肉”,不僅沒有法理依據,也有損社會公平,在監管不到位的情況下,極易產生腐敗。
三、房產稅實施的相關配套措施尚未完善可能引發的社會問題
一是關于房產稅的合法性問題。稅收具有法制性和固定性,“有稅必有法”,任何稅收征管及其變化,都要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稅收行為以調整稅收關系,這樣稅收才具有合法性。而從目前來看,房產稅并未有一部真正有效力的、成文的法律規范加以調整與規范,即使是作為試點,也應納入到法制的軌道,否則依法治國就會只成為一句口號。
二是評估機制不健全,使得在房產稅在試行過程中實際操作受到了制約。稅基的確定對于稅收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因為它直接決定著納稅的多少、居民的切身利益。對于房產稅來講,涉及到對房產的估價、面積的測量等。而目前我國獨立的、富有資質的評審機構嚴重匱乏,從屬于政府的評審機構作為利益相關方,會影響到評審結果的客觀公正性。普遍認為的可行方案是依據市場價格估價,然而市場價格一方面經常變化,另一方面又會由于區域差別大,操作起來困難重重。
此外,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管和制度保證,這一措施的出臺又可能產生各種各樣的逃避稅行為。在實施房產稅的地方已經出現了隱匿個人房產、虛假過戶和假離婚的事情,以期達到逃避稅行為,由此引發的社會問題也不少,而目前的法律制度又不能很好的解決這些問題。
總之,對于房產稅實施的消極影響必須有全面而清醒的認識。一方面要認識到,隨著時代的發展,為解決民生、實現社會公平,對個人住宅開征房產稅是社會發展的必然,決不能因噎廢食,因為有困難和消極作用的存在就裹足不前;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房產稅影響面廣、意義重大,必須審慎對待。要把握適當的時機,采取正確的措施以趨利避害。這就需要國家完善相關的配套法律制度,加強監管,發展生產,增加人民收入,通過試點不斷總結經驗教訓,穩步推進,才能達到調控目標,實現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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