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問題研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5 0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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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問題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針對外商直接投資存在的地區結構失衡、產業結構失衡、重復引進、偷逃避稅問題,深刻剖析了這些問題產生的原因,并提出了有效利用外資應采取的對策。

[關鍵詞]外商直接投資;問題;原因;對策

一、外商直接投資存在的問題

1.地區結構失衡。外商直接投資集中于東部地區,新批企業數量、合同外資、實際利用外資在總量中所占比重均超過80%;中部和西部所占的比例很低,合同外資和實際利用外資的比例均不超過9%.這說明外商直接投資過于集中在我國東部沿海和經濟發達地區,直接投資的地區結構明顯失衡。

2.產業結構失衡。外商直接投資高度集中于第二產業尤其是制造業,投資于其他產業的比重較低。截至2000年底,外商直接投資于第二產業的項目數量、合同外資金額所占的比重分別為73%、60.87%,外商直接投資于第三產業的項目數量、合同外資金額所占的比重分別為24.15%、37.31%,外商直接投資于第一產業的項目數量、合同外資金額所占的比重分別為2.85%、1.82%.這說明,外商投資的產業結構并未得到優化,對國內產業結構的調整沒有起到重要作用。

3.存在重復引進現象,且未能有效地消化、吸收。在我國以合資方式引進的外資中,屬于硬件技術的成套設備進口占了絕大部分,技術許可和技術咨詢服務等軟件技術引進的合同數量及金額較少,中方企業對外方存在技術依賴。

4.部分外商投資企業有偷逃避稅問題。一些外商投資企業存在避稅問題,其最常見的避稅方式是轉讓定價,手法主要有:在企業建立初期,對進口成套設備高定價,可多提折舊盡早收回投資,若是合資企業,又可增加其在合資企業中所占份額,以后可多分利潤;企業投入運營后,高價從境外關聯企業購買原材料和半成品,再將生產出來的產品以低價銷售給境外關聯公司,然后由境外關聯公司將產品以正常價格銷售給無關聯企業,獲取高額利潤。當國外所得稅稅率低于我國時,上述轉讓定價的運用使跨國企業整體稅負降低。在合資企業中,還存在著逆向避稅的現象,即境外稅負高于我國時,合資企業仍向境外轉移利潤,這樣做的原因在于外商可獨占轉移出去的利潤,而不用與中方合資者按比例分配。外商投資企業還存在濫用稅收優惠的問題,它們通常實施“金蟬脫殼”之計,即在享受完優惠后,將原企業資金撤走,再在異地投資另成立一家外商投資企業,重新享受優惠。有的外商投資企業存在偷稅問題。

二、原因分析

1.未能正確認識稅收優惠在吸引外資中的作用。有些地方政府高估稅收優惠的作用,以為稅收優惠越多,吸引外資越多,在中央統一規定的優惠之外亂開口子。這樣做的危害是:(1)破壞了稅法的嚴肅性,給外商留下一種投資環境不好的印象。他們認為,地方政府現在越權減稅,將來有可能越權增稅,嚇跑了一部分欲來投資的外商。(2)各地方政府在稅收優惠上惡性競爭,造成地區間的不均衡。(3)造成我國稅收流失。

2.稅收優惠政策有不妥之處。(1)地區優惠明顯。在優先發展東部的政策指導下,針對東部地區設計了很多稅收優惠。比如在東部沿海地區劃出部分區域為經濟特區,規定凡在經濟特區內投資開辦的外商投資企業,不論投資于什么行業,均減按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納稅。(2)產業優惠不明顯。我國稅法規定,如外商投資于生產性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可享受“免二減三”的待遇,但未對生產性企業再作進一步的區分。即使其投資于一般制造業,仍可享受此項優惠。很顯然,有些不該享受優惠的行業也享受了優惠。另一方面,有些行業優惠不足,比如我國對投資于能源、交通的外資企業給予“免五減五”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但由于這些行業所需資金多,投資回收期長,優惠對外商缺乏吸引力。從實際執行效果看,這些行業吸引外資的效果不理想。(3)稅收優惠方式太過初級、簡單。稅收優惠方式有多種,如減免稅、投資抵扣、提取投資準備金、加速折舊、虧損結轉等,但我國所選用的僅有減免稅、虧損結轉等形式。

3.稅收政策欠透明。當前我國稅收執法過程中依據的有法律、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這些資料納稅人都能通過一定的途徑得到。但除此以外,還有大量的通知、答復、說明,這些資料僅在稅務機關內部運轉,納稅人不易得到。故外商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了解具體稅法規定,感到很不適應,在執行中無所適從。

4.反避稅措施不完善。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反避稅條款規定,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對于不按獨立企業業務往來收取或交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比如在商品交易價格方面,稅務機關可按下列順序所確定的方法進行調整:(1)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進行調整。(2)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價格所應取得的利潤水平進行調整。(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進行調整。(4)在不能使用上述方法的情況下,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調整,例如限定最低限度利潤率的方法等。稅法中規定“按下列順序所確定的方法進行調整”,意即進行價格調整時必須依次采用這些方法,而不能任意采用。這給有的企業以可乘之機,其往往采用下面的手法避稅:A以轉讓定價(低于市場價格)的方式將貨物銷售給關聯企業B,B再以較低價格將該貨物的一小部分銷售給無關聯企業C.我國稅務機關在調整轉讓定價時,如果不能采用第一種方法,即沒有“獨立企業間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可供比照的話,必須按第二種方法進行調整,于是B銷售給C的價格成了調整時的依據。由于B銷售給C時故意定低價格,這樣就使得按其應實現利潤水平調整后仍達不到公開市場價格水平。而B僅將一小部分貨物銷售給C,故關聯企業所獲利益足以彌補其低價銷售給無關聯企業C所造成的損失。結果是我國稅收流失,利益受損。如果沒有“按下列順序”的規定,稅務機關運用第三種方法,即“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進行調整的話,效果可能會更好一些。

三、有效利用外資應采取的對策

1.以西部大開發為契機,實現利用外資的地區均衡。我國已經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并為此頒布了一系列針對西部的優惠措施,包括進一步開放金融、保險、電訊等投資領域,放寬外商設立代表機構和營業分支機構的限制,對投資于該地區的外資給予稅收優惠等。這一政策已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2000年與1999年相比,在全國吸收外資總量中,西部地區所占比重有所下降,新設立企業數、合同外資金額、實際使用外資金額所占比重依次降低了0.53、1.87、0.01個百分點。這就要求我們必須進一步加大優惠力度并認真貫徹落實,使外商在西部的投資真正有較大幅度的增長。

2.正確認識稅收優惠對吸引外資的作用。經合組織于2001年初以調查問卷的形式對在華外資企業進行調查,當問及“在中國投資的主要優勢”時,結果如下:(1)回答“低生產成本”的,占答卷企業總數的50%.(2)回答“中國的市場大及潛在市場”的,占38.75%.(3)回答“良好的中外合作關系,同樣的文化背景”的,占17.5%.(4)回答“鼓勵外商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占16.25%.(5)回答“中國有優秀的管理和技術力量”的,占11.25%.(6)回答“當地政府的支持”的,占10%.(7)回答“穩定的經濟環境”的,占2.5%.可見,外商選擇我國投資最看中的是我國成本低、市場大的優勢,稅收優惠僅是諸多影響因素中的一個,排在第4位。故此,我們對稅收優惠的作用要有清醒的認識,在執行中各地要嚴格按中央政府的規定執行,不可擅自出臺稅收優惠政策。

3.重新設計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1)借鑒APEC的做法,突出行業優惠。APEC國家大多數實行有選擇的稅收優惠,選擇的條件有所不同。如印尼實行的是區別不同行業給予減免稅,規定在國家指定的行業投資新建的外資企業可免稅10年,如這些企業建在特定的地區還可以增加2年免稅。新加坡規定,對外資企業符合政府經濟發展需要的,其固定資本支出經批準可給子50%的投資抵扣。今后我國需大力發展的行業有農業、水利、能源、交通、通訊等。在稅制設計時,應在WTO規則允許的范圍內,給予這些行業以更多的稅收優惠;而對于一般制造業,與國內企業一視同仁即可。(2)采取靈活多樣的稅收優惠形式。我國的稅收優惠方式屬直接優惠。但當國外稅率高于我國或國外不予饒讓抵免時,稅收優惠被外國政府得到,外資企業并未得到,達不到吸引外資的目的。今后可考慮增加間接優惠,以更好地實現預期目標。

4.打擊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嚴懲偷稅。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國發生了多起較為嚴重的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案,涉稅金額數十億元,嚴重影響了國內市場經濟秩序,影響了外商投資的積極性。今后要繼續嚴厲打擊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為外資企業的生產經營創造一個良好的市場秩序。在日常稅收工作中,應加強稅收征管,建立聯席制,對發現的內外資企業的偷稅行為嚴格依照稅法處理,使之能夠公平競爭。

5.積極進行反避稅工作,防止稅收流失。(1)在調整轉讓定價時取消“按下列順序”進行調整的規定,使稅務機關能根據具體情況運用合適的方法進行調整。(2)對關聯企業間商譽、商標的定價作出具體規定,反避稅過程中可考慮要求關聯企業提供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證報告。(3)提高征管水平,運用網絡技術,掌握動態價格信息,并實現與其他國家的稅收情報交換。

6.做到稅法公開透明。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特征,對征納雙方均有約束力。這就要求稅法公開透明,使納稅人充分知曉。應將外商投資企業適用的稅收法規匯編成冊,發放到企業,便于外資企業遵照執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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