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執法權監督制約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06 03: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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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執法監督是指稅務機關依據行政職權和法律規定,對本機關、下級機關及其公務員是否合理合法地行使行政職權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的督察、糾偏的活動。這就表明對行政管理權、稅收執法權的監督是稅務系統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關鍵所在,尤其是加強對稅收執法權的監督制約是當前工作重中之重的一件大事,只有管住、用好執法權,才能確保其正確行使。那么如何正確行使稅收執法權,如何去監督稅收執法權,是我們始終應該重視的一個重要問題。
當前稅收執法監督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對干部稅收執法監督內容的教育不到位,教育具有片面性。實施稅收執法監督并非一勞永逸,什么問題都可以解決,必須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其它措施結合起來,才能形成合力,取得好的效果。特別是必須把監督與教育結合起來。實踐證明,教育是一項很重要的預防措施,教育搞好了,思想政治素質提高了,稅務干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增強了,很多問題就可以防患于未然。
2、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不到位,稅收執法內、外部監督不平衡。部分人員偏重于對稅務執法行為完成后的監督,以追究了稅務執法人員多少過錯為體現執法監督工作成績的主要衡量標準,而對于執法主體資格、執法權限、執法目的、執法證據、執法程序、適用法律法規等并不明確,對執法依據是否充分、準確,崗位職責是否明確,工作規程是否詳細、具體等問題忽視,由此造成了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的不到位。另外,有時只采取內部考核評議等內部監督行為,沒有正確地開展社會監督和納稅人監督等外部形式,沒有納稅人的參與,不能準確地反映出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執法效果等情況,考核結果難以做到真實和全面。在稅收執法監督的過程中,同樣也存在人為干預。如在稅收處罰方面,來自政府部門的干預和方方面面的“說情風”應接不暇,由此令執法監督的效果大打折扣。
3、稅收執法監督力度欠缺,懲罰機制有待改進。在稅收執法監督過程中,上級對下級的層級監督做得較好,但深度和廣度不夠,同級執法監督力度也還遠遠不夠,特別是在監督主體、監督權力、監督客體、監督內容、監督形式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而執法檢查作為執法監督日常化的重要形式,也沒有真正做到日常化、隨時化,從而不能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在實際工作中,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落實是整個執法責任制取得成效理想與否的重要保證。但目前大多數的責任追究僅限于警告或扣發獎金,對執法過錯人員和其他執法人員的震動并不大,影響了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效果。
4、部分稅收執法人員業務水平低,依法監督意識差,執法隊伍素質參差不齊。稅收執法工作專業性強,標準高,要求嚴,但部分稅務人員執法思想落后,執法隨意性大,廉潔自律意識不強,依法監督意識差,特別是在處理有自由裁量權的稅收執法事項中,容易出現濫用職權收“人情稅”、“關系稅”、“態度稅”等問題,從而大大削弱了稅收執法的權威。
因此,不斷強化稅收執法監督,進一步完善稅收執法監督制約機制在當前顯得尤為重要,其對規范和約束稅收執法權力、保證執法權力的正確、合法和有效運用發揮著重要作用,對建立廉潔、高效、高素質的稅收執法隊伍提供堅強保障,并對實現依法治稅,建立公平、公正、和諧的稅收執法環境具有重要作用。如何加強對稅收執法權的監督制約,我認為應在以下幾個方面下功夫:
1、加強教育,引導稅務人員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大力開展教育培訓,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技能和綜合素質,強化依法行政意識和按程序辦事意識,促使稅收執法人員轉變觀念,增強執法工作中的責任意識,自覺規范和約束自己的執法行為,杜絕隨意執法行為的發生。一是加強稅收執法人員的法治教育,提高執法道德水平,從根本上預防和杜絕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等行為的發生;二是對稅務干部開展理想信念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勤政廉潔教育,使稅務干部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和道德觀。把權力當作責任,謹慎行使權力,不用手中掌握的權力為自己謀取私利。要利用正面典型來教育干部,用反面典型來警示干部,提高執法能力,樹立廉潔從政意識,自覺接受監督;三是加強業務和計算機知識培訓,特別是對民族干部綜合素質的培訓工作,盡快提高稅收執法人員的業務知識水平和執法水平。
2、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一是建立規范的執法運行機制。用相互制約的運行機制規范稅收執法行為,以達到減少和杜絕引發稅收執法風險的行為發生。要從定崗定責、設置工作流程入手,對執法崗位實施有效的責任考核,降低執法中的風險和不確定性。我們正在開展的機制創新、橫向監督和“稅收執法、征管質量評價體系”工作就是為了有效解決這些問題;二是進一步加快計算機應用步伐,運用現代科技手段管理稅收事務,通過計算機的剛性管理,盡量減少人為因素,防止權力濫用;三是健全集體審理、審核制度,堅持對重大稅務案件、稅務稽查案件和減免緩稅款以及雙定戶核定稅額的集體審理審核,進行事前、事中監督,防止一人獨斷專權和暗箱操作;四是解決對“自由裁量權”的監督監控問題。目前在稅收執法權的監督制約上重點就是對“自由裁量權”的監督監控問題。在稅收征管的實際工作中,一些崗位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如定額核定、稅務稽查、減免稅審批等崗位等),確保辦事程序的制度化、規范化、公開化。同時,強化稅收執法監督的考核力度,對稅收執法監督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按季考核,考核結果與崗位目標責任制掛鉤,與個人收入掛鉤。稅收執法監督應在加強自身內部監督的同時,積極發揮外部監督的重要作用。如要加強辦稅公開制度,最大限度地向納稅人明示稅務機關的行政要件,包括職責范圍、執法內容、執法標準、執法程序、行為時限以及違法責任懲戒方法等,保證納稅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在執法公開化的基礎上,適時組織納稅人和社會各界對稅務執法人員的執法情況進行外部評議。
3、強化執法過錯追究,以責任來制約。從拜城縣地稅局這幾年工作實踐看,落實責任追究既是對權力進行監督的重點,同時也是一個難點。難就難在它是權力監督全過程中最實際的部分,直接觸動個人和單位的切身利益,是落實稅收執法監督工作中難度最大的環節。因此,只有在抓責任追究的落實上狠下功夫,認真解決落實責任追究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排除落實責任追究中遇到的干擾和阻力,在落實責任追究上取得突破,才能使稅收執法監督得到真正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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