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金融供給制度探討論文
時間:2022-02-12 1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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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制度經濟學基本理論分析
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安排的變更或替代就是制度變遷。制度變遷按照內在動力,可分為誘致性制度變遷和強制性制度變遷。誘致性制度變遷是指現行制度安排的變遷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創造,它由個人或一群人,在響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其基本特征可概括為利益驅動、自發性和漸進性。強制性制度變遷是指由國家政府命令和法律形式而引入實行的變遷,強制性制度變遷的主體是國家。其變遷產生的主要原因是:制度供給是國家政府的基本職能;制度是一種公共品,而公共品一般是由國家“生產”的;制度均衡是極少的,制度不均衡卻是經常的,國家實行強制性制度變遷就是為了彌補制度不均衡狀態中的制度供給不足。
在新制度經濟學看來,要解釋長期制度變遷,國家理論必不可少。道格拉斯-c,諾思在其所著《經濟史上的結構和變革》一書中,提出了對經濟學界影響頗大的國家理論,其主要觀點如下:(1)國家是制度及制度變遷的主要供給者。(2)國家給社會提供制度并進行強制性制度變遷的動機是為了取得收人。諾思指出,國家及其統治者也是“經濟人”。也追求福利和效用最大化,他們之所以愿意提供制度或者進行制度變遷以彌補制度供給不足完全是從自己利益出發的。(3)國家在提供制度的過程中,由于其目的(統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和社會產出最大化)常常會發生沖突,因而,統治者也往往不愿意改變低效的產權制度。(4)國家提供的基本服務是博弈的基本規則,主要是界定形成產權結構的競爭與合作的基本制度。而當國家提供這些基本制度時。會出現一種我們常說的“悖論”現象,這就是所謂的“諾思悖論”。“諾思悖論”可以這樣理解:一方面,國家權力是構成有效產權制度安排和經濟發展的一個必要條件;另一方面,國家權力介入產權制度又往往不是中性的,在競爭約束和交易費用約束的雙重約束下,往往會導致低效的產權制度結構。
2、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實踐邏輯:供給制度陷阱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村金融體制進行了三個階段的改革,但是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農村經濟主體信貸需求難的問題。相反,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農村金融發展陷入供給制度陷阱之中:在支農的旗號下,農村金融供給制度卻一直體現“以農養工”、“以鄉帶城”的“劫貧濟富”傾向,農村金融供求呈現出明顯的總量與結構的雙重失衡,農村資金一直在“非農化”,農村金融體系一直趨向“非農化”,其結果必然是“城市吃肉、農村失血”。
1第一個階段:1978--1996年,恢復和成立新的金融機構、建立起單獨的農村金融安排時期。(1)1979年恢復中國農業銀行,其農業貸款對象從以集體為主變為以農戶為主。(2)農村合作信用社從政社合一的體制下解放出來,恢復“三性”,即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經營上的靈活性。(3)1994年成立農業發展銀行,專門經營從農業銀行剝離的農村政策性金融業務。(4)放開對民間金融的管制,農村合作基金會異軍突起,大大滿足了農村經濟的融資需求。這個階段的改革形成了農村金融市場組織的多元化和競爭狀態,促進了農村金融的較快發展。但是在農村金融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1)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明顯滯后。1979--1993年農村信用社成為農業銀行的“基層機構”,受到層層行政干預,背離了“合作”的初衷,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發展受到了種種限制,并初步形成了從農村“抽血”的局面:1984年農村信用社的存貸比率為0.41,1996年降為0.22,并且此后還在繼續下降。2)農業銀行一直身兼政策性和商業性的雙重任務,不利于商業化發展和經營管理的改善。3)部分正規金融機構和民間金融組織非規范經營,加劇了農村金融風險。為此。以建立農村金融體系為目的的第二輪農村金融改革勢在必行。
2第二個階段:1996--2003年,意圖建立起三位一體的農村金融體系時期。按本階段的制度設計,為農村提供金融服務的三家金融機構中,中國農業銀行發放商業性貸款,農業發展銀行發放政策性貸款,農村信用社則按照合作制原則發放小額農戶貸款,形成商業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分工合作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但是,在實際運作中,我們沒有看到這“三駕馬車”并駕齊驅去支撐農村金融的局面。實際情況是:(1)中國農業銀行在1996年后“洗腳上田”,逐漸撤并基層分支機構,退出了農村信貸市場。(2)農業發展銀行也沒有擔當起為農村發展發放政策性資金的角色,只是財政發放糧食收購貸款。糧棉油流通體制理順后,連其存在的合理性都值得懷疑。(3)廣大農村僅剩下農村信用社還發揮著正規金融供給者的作用,承擔“一身三任”的角色。由于農村信用社既沒有實行合作制的先天基礎,也沒有實行合作制的后天動力,只能繼續沿襲農業銀行管理時期商業化的經營方向,加上政策層面一直沒有給其一個清晰的定位,其經營一直處于不穩定狀態。實際上,農村信用社本身的歷史包袱沉重,資本金嚴重不足,產權不明晰,法人治理不完善,管理責任難以落實,難以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要求。(4)農村民間金融受到壓制,轉入地下運營。從總體上看,這一階段改革的結果是:農村金融體系對農村經濟的信貸支持力度不但沒有加強,反而有所下降,農村資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農民的消費性金融需求幾乎不可能再從正規金融體系中獲得滿足,農業生產性金融需求有十分苛刻的貸款條件,農村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建設的發展性金融需求更缺乏來自大銀行的資金保證。而且,在農村經濟存款市場上,資金通過郵政儲蓄和國有商業銀行大量流入城市,使資金本來就短缺的農村經濟發展雪上加霜。
3第三個階段:2003年以來,農村信用社初步走向市場化時期。以2003年6月《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的公布為標志,這輪改革按照“明晰產權關系、強化約束機制、強化服務功能、國家適當支持、地方政府負責”的總要求,加快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改革,把農村信用逐步辦成由農民、農村工商戶和各類經濟組織人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農村金融主力軍和維系農民的金融紐帶作用,更好地支持農村經濟結構調整,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2004年以來,以明晰產權和完善農村信用社經管理體制為中心的農村信用社改革正在進行??梢灶A見,本輪改革完成后,諸如農村信用社產權不明、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管理責任不落實等問題將到一定程度的解決,將逐步形成農村信用社“誰出資、誰管理、出了問題誰負責”的管理模式。但是,由于本輪改革的目標不是解決農村融資問題,而是解決農村信用社的生存和發展問題,所以在解決農村融資問題上,一直沒有多大進展。
3、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村金融改革的制度特征:中國農村金融制度陷阱的理論根源
1農村金融制度的每次變遷均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強制性行為,而非自下而上的誘發性政府行為,更不是農村經濟主體自主性行為,是外力作用,而非內部驅動,是被動變遷而非主動變遷,是政治需求而非市場需求。農信社從國有農業銀行的基層機構,再與農業銀行“脫鉤”,恢復合作性質,均采用了政府供給主導型強制性變遷的方式。政府供給主導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雖然降低了制度變遷的時間成本和摩擦成本,卻未必能在較大程度上滿足微觀金融主體的制度需求和提高農村金融效率。政府作為權力中心和推動制度變遷的第一行動集團,在決定與推行農村金融制度變遷時,既有促進農村金融效益最大化的動機,更有鞏固既定經濟體制和自身利益的意愿。改革的措施、速度都要與政府利益和偏好一致,微觀金融主體只是金融制度的被動接受者。
2農村金融制度變遷與農村經濟制度變遷的路徑相悖。首先,1979年以來農村經濟制度的兩次具有歷史意義的變革——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廣和鄉鎮企業的興起,都采取了自下而上的誘發性變遷方式。結果這兩次變革都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第一次變革使農民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性在其賴以生存的土地上得到了空前發揮,促進了農村勞動生產率的快速提高。第二次變革將農村富余勞動力向第二、三產業轉移,促進了農村經濟結構的大調整。如前所述的自上而下的農村金融制度變遷與此形成了巨大反差。其次,農村經濟制度的上述兩次變革,都使農村經濟主體的產權關系進一步明晰,而農村金融制度的變遷則使農村金融組織的產權關系更加模糊不清。農村金融制度變遷和農村經濟制度變革路徑相悖狀況,帶來的直接結果是正規金融在農村的日益萎縮和民間借貸的產生與發展。變革后的農村經濟形成了以農戶、私人為基本生產經營單位的格局,對資金需求具有小額、分散、靈活、方便的特點,但農業銀行和農信社由于屬于“官辦”,衙門化作風嚴重,加上小農經濟本身所蘊涵的風險性與現代金融機構經營目標所追求的資金運營規?;桶踩灾g存在著巨大差異,造成了農村中金融網點的收縮和農村金融業務的縮減。在此情況下,各種形式的民間借貸應運而生,形成了現存的農村金融市場體系。
3改革開放以來的制度變遷具有“路徑依賴”特性,即制度變遷中存在著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機制,這種機制使制度變遷一旦走上了某一條路徑,它的既定方向在以后的發展中會得到自我強化。諾斯認為,“人們過去做出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在可能的選擇”。沿著既定的路徑,制度變遷會進入良性的軌道而迅速優化,也可能順著原來的錯誤路徑往下滑,甚至被鎖定在某種無效率的狀態之中。而要扭轉既有方向,通常要引入外部變量,付出昂貴的成本。中國農村金融改革之所以呈現政府主導特征,一方面,由創新的初始條件所決定:另一方面,創新路徑選擇的錯誤使然。首先,創新的初始條件決定了初始的創新必然是政府主導型的。中國金融創新的基礎是高度集中的計劃金融體制,這種體制下的金融機構是指接受政府控制、服務于實物分配計劃的政府職能部門,不是獨立的利益主體和行為主體,既無創新的愿望,更無創新的權力。因此,改革初期,無論是哪種形式的創新,都只能是由政府來決定、組織和推動。其次,創新的路徑錯誤使政府主導特征得以繼續。中國市場取向的農村金融創新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包括融資機制市場化、金融機構企業化、金融活動競爭化、金融管理適應化和人們金融意識的不斷提高、信用觀念的增強等多方面。這些方面不可能齊頭并進、一步到位,因而路徑選擇至關重要。制度經濟學知識告訴我們,有效組織是制度變遷的關鍵。因此,農村金融創新的首要任務是構造有效的金融機構。但是,產權制度是組織制度的基礎和核心。國有獨資金融機構之所以不是有效組織,首先是它不具有有效產權。國有獨資產權無效決定了國有獨資機構組織無效,進而決定了國有獨資金融機構經營創新無動力,再加上國有獨資金融機構在金融業的絕對壟斷地位,中國農村金融創新政府主導特征自然會延續下來。
4、中國農村金融制度創新是跳出供給制度陷阱的正確選擇
建立高效的農村金融體系是農村金融發展的目標模式,也是農村金融制度變遷的落腳點。要跳出農村金融供給制度陷阱。讓制度變遷沿理想的路徑演進,不能就金融論金融,必須加強農村金融制度創新:
1推進農民組織化,為農村金融發展培植制度環境。首先,合理定位政府角色,轉變政府職能。加大推動農民組織化的政策和資金扶持力度。對農民經濟組織可以在稅收上采取必要的優惠政策,并加大財政上的支持力度,在農民組織的建立和登記上提供便利,要特別重視對農民組織管理層的專業培訓。其次,加強法制建設,構筑完備的農民組織法律體系,認真組織實施好《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
2創新土地制度,通過制度供給增加農村金融的有效需求。(1)要對耕地實行國家發包,明確賦予農民一定時期的產權,建立保障農民權益的產權制度,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利益。(2)要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收益分配關系。(3)要建立土地市場,加速建立和完善農村土地流轉的價格機制。
3主動引導農村非正規金融的適度發展,構建符合國情的農村金融體系。(1)正視和承認非正規金融在農村經濟生活中的作用,改變對其持有的漠視和敵視的態度,并認真研究其特有的規律。(2)制定相關法律為非正規金融提供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減少其躲避管制所發生的成本,規范其行為。(3)明確監管主體和責任,加強對非正規金融監控,把其負面效應減至最低。
摘要: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村金融體制進行了三個階段的改革,但是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農村經濟主體信貸需求難的問題。相反,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農村金融發展陷入供給制度陷阱之中:在支農的旗號下,農村金融供給制度卻一直體現“以農養工”、“以鄉帶城”的“劫貧濟富”傾向,農村金融供求呈現出明顯的總量與結構的雙重失衡,農村資金一直在“非農化”,農村金融體系一直趨向“非農化”,其結果必然是“城市吃肉、農村失血”。
關鍵詞:改革開放;農村金融;供給制度;新制度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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