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誠信制度建立論文

時間:2022-09-23 0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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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誠信制度建立論文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不斷發展,誠信越來越被政府、經濟界所重視。市場經濟,說到底是一種公平竟爭經濟,是一種法治經濟,更是一種誠信經濟。誠信就是生產力,就是競爭力。良好的誠信制度是市場經濟平穩運行的根本保障,是市場經濟的黃金法則。誠實信用是經濟法律關系得以維持和發展的基本要求.是現代文明的基礎與標志。當前我國經濟建設正處在一個快速發展的關鍵時期,對所需要的發展環境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用建設,誠信環境正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重視高度。由于在現實經濟活動中,一些企業不遵守誠信原則,經營缺乏誠信,存在的信用缺失問題,已嚴重影響和困擾了企業經營和市場經濟秩序,成為我國經濟發展中必須面對的嚴峻挑戰。

一、我國誠信制度現狀及其根頤分析

近幾年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市場經濟開始逐步走向成熟。經濟的騰飛對國家和人民來說是必要的.但是經濟的快速發展,也產生了僅重視經濟增長,而忽略對維系市場正常運轉的誠實信用的重視當前,社會上出現了人們社會信用低下,政治領域的腐敗,經濟領域的制假販假、虛似宣傳、虛假廣告、合同欺詐、拖欠貨款、惡意逃避債務、騙稅騙匯、對產品服務的承諾敷衍搪塞或者是干脆拒不兌現。失信的嚴重性還遠遠不止于此,在這場危機中,本應最具有公信力的上市公司有許多為獲益于一時,以長遠利益受損和喪失誠信為代價,進行暗箱操作,利潤造假,業績虛報,以至于誠信問題已經成為目前中國股市和上市公司的毒瘤,也是股市長期低迷的原因之一。這些都強烈地預示著社會誠信愈識的薄弱,敗壞了我國社會風氣和改革開放形象。社會信用被無情地踐踏,阻礙了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影響了經濟的健康運行。有專家分析,由于我國市場交易缺乏信用體系,使得國內生產總值的10%-20%成為無效成本。健全社會信用、培養公民的誠信品德是事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能否順利推進的重大問題,是擺在我們面前的現實任務,也是具體落實“以德治國”方略的基礎工程。

誠然,我國在市場化進程中出現的種種失信行為并非是市場經濟所固有的,而是由于市場經濟發育不成熟導致市場規則不完善造成的。自從我國確立走市場化道路后,我們不僅承認人們追求經濟利益的合法性,而且以經濟利益為動力來激勵人們不斷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但受環境、知識等因素的制約,目前市場規則還不完善。有市場就會發生欺詐現象,這是古今中外任何市場都無法避免的。但從本質上看,違信現象并不是市場本身的必然屬性,從最基本的意義上說市場經濟是交換經濟,人們在市場上進行的交易也是信的交易。誠信是維系交換行為的無形紐帶,失去這根紐帶,交換就無法正常健康地進行。我們要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這里的“有序”,核心內容就是講誠信。誠信是市場秩序的支柱,是市場繁榮的基石,失信必然損害市場,喪失市場。市場經濟當然要講利益,但這不能成為不講誠信的理由。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誠信的作用越發明顯與重要。

通過以上對誠信危機的剖析,筆者認為,導致當前我國社會中產生誠信危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缺乏一套統一健全的誠信制度體系。目前,企業對誠信制度沒有真正做到充分認識,只能依靠自律意識規范經營行為,但是很難達到形成統一誠信體系的要求。二是信用制度建設方面的立法滯后,對失信行為的約束懲治機制不健全。目前,我國誠信制度立法及有關法律在對失信行為的監管方面還存在制度漏洞,懲治不夠嚴厲。在執法中對違反誠信制度的企業存在以罰代法、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現象。這些行為產生的后果,勢必造成更嚴重的企業失信行為。三是當前出現的失信行為,也與行政規則對市場規則的損害有關。市場經濟是產權獨立的市場主體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展開充分競爭的經濟,為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就需要一個中立的裁決者制訂市場規則,并按照該規則規范市場交易行為。有些地方政企不分,政府習慣于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尤其是個別政府官員在履行裁判員職能時吹偏哨,甚至吹黑哨,有意無意地充當失信行為產生的溫床或保護傘。例如,在制訂規則時把保護特殊部門或特殊利益集團的利益寫人特別保護條款,從而喪失公平性;在執法中有時會實行區別對待原則,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些地方政府保護本地企業造假、違約等失信行為;甚至某些個別執法者收受賄賂,在仲裁經濟糾紛時為行賄者謀利益。

二、建立城伯翻度的幾點描施

(一)加強誠信宣傳教育,共鑄誠信社會

要在全社會進行誠實守信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對誠信重要性的認識。信用問題是一個社會問題,建立一個信用制度,維系良好的信用關系,形成健康的經濟秩序,需要每個公民來遵守。因此.要在全社會開展相應的宣傳教育活動,使全社會的人們都認識到誠實守信的重要性。強化“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觀念,形成誠信的良好社會風氣。同時對企業進行“自覺資本主義”理論教育,來充實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理念,即通過確立新的財富準則,使得企業模式從對物質方面的貪婪轉向對人的普遍關注;興起“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即主張兼顧企業、員工、社會共同體和環境的利益,把國家、集體利益放在首位,既肯定和允許追求個人的局部利益,又要強調社會責任和全局利益,對高尚道德行為堅定不移地遵守。

(二)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國際規范的社會信用體系和機制

面對全球化壓力,各國在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和法律制度方面正展開激烈競爭,我國要想在這場竟爭中取勝,就必須建立起一套符合國際規范的社會信用體系和制度。

1.要建立社會信用信息系統。建立對市場主體的信用狀況進行記錄和評價的社會信用體系,把各種與信用相關的社會力量和制度有機結合起來,共同促進社會信用的完善與發展,以制約和懲罰失信行為。隨著社會信息系統的實施,社會信用信息系統對企業和個人有了確定標記,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記錄有了唯一性。如個人基本操行記錄、社會信用度記錄、銀行特別記錄、查詢記錄及異議記錄等,有人稱它為現代社會的“經濟身份證”。一旦個人與企業行為不佳,如“欠債不還”、“惡意透支”等,將在“經濟身份證”上留下一段時期,甚至終身的“污點”,讓有不良記錄的付出代價,直至名譽掃地,寸步難行。

2.要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和保障體系。發展我國的資信評估行業,建立健全信用評估體系,建立起企業、中介機構和個人的信用檔案以及規范的信息傳遞和披露機制,增強經濟主體誠信狀況的透明度,使企業、中介機構和個人的信用狀況真正成為其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同時建立健全公證機關、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機構,發揮他們在信用維護中的作用。中介組織必須公正,從業人員素質要高,有能力執行和維護信用制度的建立。3.要建立相應的約束懲罰機制。加強社會輿論監督,充分發揮媒體等社會力量的監督作用,給失信行為以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加強企業內部監督,建立健全企業自身的監督約束機制,使任何不守信行為都受到多重制約;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資信公司等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作用,加強會計、審計的監督檢查;加強和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傳遞機制,增強市場行為的透明度。

4.建立信譽協會。通過信譽協會來倡導和推動“政府筑誠信,企業守信用,個人講信譽”活動的開展和制度建設;研究社會誠信公德教育和信譽守則規范保障體系;倡導誠信不僅是一種道德約束和法律規定,更應成為人們的一種行為方式,使誠信成為建立在信息充分披露基礎上的一種社會體系。

(三)率先垂范,構筑誠信政府

在各類誠信中,最重要的誠信是政府誠信。從政治方面看,作為社會關系的主要支撐點,政府的誠信度決定了政治、經濟、社會的發展。從社會經濟活動方面看,政府也是市場經濟的一個主體,政府如失去誠信,經濟活動就會一片混亂。從國際關系方面看,一個國家的聲譽取決于政府誠信的國際認知度。因此,政府誠信處于社會誠信的核心和主導地位,是第一誠信。誠信制度建設必須從政府做起,搞好第一誠信,其他的誠信才有基礎。通過建立健全相應的法規制度,規范政府行為,政務公開透明,各項政策要具有連續性,要一諾千金,不能朝令夕改;對于政策執行情況要有跟蹤監督;建立任用干部的道德機制,領導干部要帶頭講誠信。誠信作為一種道德要求,不能只停留在口頭上,必須落實到行動中。盡快建立公務員信用檔案和失信責任追究制度,并把誠信建設與反腐倡廉結合起來,只有這樣,才不會失信于民,才能在全社會形成講誠信的風氣。

(四)加大信用立法力度,嚴格依法辦事

1.要完善信用制度的相關法律建設,加強信用立法。我國實行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以來,建立了一些規范市場和經濟行為的法律法規。如現行(合同法》、(民法通則》、《刑法》等法律,對規范市場交易行為提出了明確的規定和要求,但還是遠遠不夠。如在市場經濟中,許多嚴重危害社會和相關經濟利益的失信行為,用法律原則來處置尚有諸多不確定的地方,需要細化法律規定來進行調整。特別是在現實經濟生活中,違背《合同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行為未做出具體規定.只是籠統地指出“應承擔違約責任”。信用制度是各種信用因素的統一體,國家要對信用制度作一個統一的考慮,要制訂出信用制度的法律框架。這個法律框架應涵蓋社會經濟行為的各個方面,對規范市場行為提出明確的總體要求。對各種經濟失信行為的法律處置.要有詳細的司法解釋,使市場監督執法部門在處理具體失信行為時有所遵循:

2.嚴格按法辦事,加大執法力度。行政執法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責任,規范監管制度,理順監管程序,加強市場的監拼檢查,對企業和個人的納稅行為、守法狀況、財務管理狀況等進行嚴格登記,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違信造成嚴重后果的,不僅要在經濟上追究其責任,還應追究其法律責任.促進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用法律的手段維系社會信用.嚴肅市場行為.維護誠信原則和制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要強化國家對法律裁定的強制執行力度,各行政主管部門和執法部門應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強化協調,形成合力、實踐證明,利用法律這種有利武器,是維護市場誠信原則和制度權威性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