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制經濟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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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制經濟研究論文

長期以來,學術界對中國封建經濟的發展,總是歸功于農民經濟。而決定中國封建社會性質的地主制經濟,卻往往作為寄生的剝削經濟而存在,對封建經濟的發展只起負作用。這無疑是一種缺失。正確評價地主制經濟,是中國古代經濟史研究中亟待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本文對此提出一些粗淺看法。

(一)

地主制經濟作為一種經濟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長期占主要地位的生產關系的總和。封建地主對占有的土地,采取使用僮奴或者雇工的形式自己經營,形成地主經濟。封建地主又將更多的土地,分租與一家一戶的農民耕種,收取地租,形成佃農經濟。此外還有在小土地所有制基礎上從事獨立耕作的自耕農。自耕農經濟并不是游離于地主制經濟之外的獨立經濟體系。它依存于地主制經濟,并受其制約和影響。

地主制經濟是生產力一定發展水平下的產物。當生產方式發生變革的時候,原先的奴隸主或封建領主容易搖身一變而成為封建地主。一定生產力水平產生地主制經濟,更確切地說,是產生地主制經濟所需要的佃農。首先,從前必須由共同體內部分工才能生產的許多重要產品,現在可以由一個農民家庭獨立完成。這就是說,農民應當有足夠的勞動生產率,可以把農業、畜牧業和手工業結合于家庭內部,不致顧此失彼,以夠滿足自己的溫飽需求。正如《管子•禁藏》所說,農民既要能從事糧食生產,又要能種植“果蓏”,又要能飼養“六畜”,還要能種麻織布,或養蠶織帛。

如果農民的生產僅能滿足自己的溫飽需求,那還不足以產生佃農,要產生佃農,還必須有更高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它要求農民的生產,除了能生產必要產品,以維持自己的溫飽之外,還可以生產剩余產品,即能“得到一個超過必不可少的生活資料的余額”[1]。而這個余額,至少必須足夠交納地租。從“耕民豪民之田,見稅什五”來看,這個余額就應當達到可觀的數量。戰國以后,鐵犁和牛耕的使用與推廣,提高了農業生產力水平,為個體勞動提供了充足的物質條件。在自耕農大量發展的同時,并導致了地主制經濟的確立。

地主制經濟的產生,又以商品經濟的一定發展為歷史前提。在地主制經濟下,包括自耕農和佃農在內的農民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生產單位。農民經濟的運行目標,主要是在家庭內部實現生產和消費的平衡,以維持一家的溫飽。因此,他們要進行自給性生產,以直接取得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特別是食與衣等基本生活資料。但由于經營規模的局限,卻從來不能完全自給自足,又必須進行商品性生產,與手工業者和其他農民交換產品。正如《孟子》所說,他們要“男有余粟,女有余布”,可以“紛紛然與百工交易”。至少食鹽、鐵制農具和釜甑之類,就必須從交換中得來。又如李悝《盡地力之教》中所說,有些農民還要糶糧易布以衣。農民的生產與消費在家庭內部實現平衡,就不僅有實物平衡,而且有價值平衡。其再生產過程中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價值補償要經過市場,實物替換也有一部分要經過市場。他們的再生產就成為一定程度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發展商品經濟是農民經濟的內在要求。商品經濟的一定發展,也就成為佃農和自耕農實現再生產必不可少的條件。

在封建社會中,土地是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地主制經濟就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礎上的。它的確立和運行,又必然要求商品經濟的發展達到土地可以買賣的水平。土地買賣是促進地主制經濟產生的重要經濟因素。西周時期,商品經濟已有所發展,但“田里不鬻”。春秋時期,土地先是在統治者中間轉移,后來發展到民間買賣。戰國時期,秦商鞅“除井田,民得買賣”,使土地買賣合法化。土地買賣的這個發展進程,實際上就是它促進井田制瓦解,促進地主制經濟確立和發展的過程。正如馬克思所說,“土地讓渡的可能性和土地的讓渡”,“會促使以前的剝削方式,所有者和實際耕作者之間的關系,以及地租本身發生變革”。[2]

地主制經濟同西歐中世紀的領主制經濟相比較,其主要特征是:土地買賣、農民經營和實物地租。這些特征也正是它優越于領主制經濟的所在。它們相互結合,相輔相成,賦予地主制經濟以整體機能,保證著它在中國封建社會中的主體地位,和在封建經濟中的主導使用。

在中國封建社會中,土地不但是最重要的生產資料,“一切財富的原始源泉”,也是社會財富和社會地位的象征和載體。所以馬克思說,“一切古老國家都把土地所有權看作所有權的特別高尚的形式,并且把購買土地看作特別可靠的投資”[3]。西歐領主莊園的土地,是不可轉讓的“已經硬化了的私有財產”,而在中國地主制經濟下,土地是可以買賣的。土地可以買賣,就形成了一種人皆可以為地主的激勵機制,不但吸引著“上自紳富,下至委巷工賈胥吏之儔,贏十百金,莫不志在良田”[4]。特別是對自耕農和佃農更產生著一種“莫不思殖恒產”的誘惑力和導向性,驅動著他們勤勞耕作,以求力農致富而成為地主。土地買賣遂成為地主制經濟生產關系再生產的主要途徑,決定著自耕農經濟和佃農經濟的發展方向,使地主制經濟獲得穩定和發展的活力。

同時,在地主制經濟下,地主和自耕農的土地,可以把它看作是一種積累,一種儲蓄(從經濟學概念的嚴格意義上說并不確切)。當他們急需生產或生活用度的時候,可以通過出賣土地以濟燃眉之急。土地這種社會積累,也就轉化為社會消費基金或生產投資,以維持社會再生產的穩定和延續。從社會再生產的角度看,土地買賣又是平衡和調濟社會積累與社會生產資金,特別是社會消費基金的一個特定途徑,為地主制經濟社會再生產的實現提供著保證[5]。

在西歐領主制經濟下,封建領主的土地采取莊園形式經營,農奴既要耕種領主的自營地,又要耕種分給自己的份地。在中國地主制經濟下,農民將所有者、經營者和勞動者統一于家庭之中,家庭成員具有經濟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可以有強烈責任感來關注生產的全過程。農民又將農業生產和手工業生產、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結合于家庭之中,而他們比西歐中世紀農奴又有較大的人身自由,對生產經營有較大的獨立性,這都有利于農民根據當地的自然條件,自身的耕地、資金和勞動力條件,以及生產品的比較利益,靈活地安排自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的比例,以解決家庭的溫飽問題,并推動農村商品生產的發展[6]。這種農民經濟,具有一種能合理配置資源、發揮集約耕作優勢的有效率的經營制度。

中國地主制經濟實行實物地租,同西歐中世紀的勞動地租相比,農民為自己的勞動和為封建地主的勞動,在時間上和空間上都不再分開。實物地租又“根本不需要把農民家庭的全部剩余勞動吮吸殆盡”。因此,農民基本上可以支配自己的全部勞動時間,并有較大的活動余地去從事剩余勞動,以獲取剩余產品中除地租以外的余額,甚至可以“獲得再去直接剝削別人勞動的手段”,使佃農的“經濟狀況出現更大的差別”[7]。這會使佃農經濟具有活力與生機。而自耕農不用交納地租,能獲得除封建賦稅以外的全部剩余產品。他們不但不交納絕對地租,而且還有可能占有表現為“超額剩余產品”的級差地租。加以中國封建社會歷來是“賦輕租重”,他們占有較多剩余產品的可能性更比佃農為大。自耕農經濟和佃農經濟處于有效率的狀態下,封建地主和封建國家就能比較順利地提取剩余。許多農民就可能改善自己的生產條件和生活條件。有些家內勞動力多,善于經營的農民并可以力農致富。

地主制經濟是中國封建社會“普照的光”。它通過土地買賣、農民經營和實物地租的綜合作用,能夠容納以鐵制手工工具為內容的生產力以高度發展,能夠容納以個體生產為主體的商品經濟以高度發展,從而有力地保持著自己在社會經濟中的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它的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是指它具有支配整個社會經濟的地位和影響,即對整個社會經濟具有控制力與導向性,并且也是從全國范圍內總體而言的,并不因各個地區自耕農占有土地的多少而有差異。

現代制度學派認為,經濟制度的良窳,對社會經濟的盛衰,具有決定性作用。中國的地主制經濟是一種優秀的封建經濟制度,它造就了光輝燦爛的封建經濟、政治和文化,使西歐中世紀的領主制經濟相形見絀。歷史證明,中國地主制經濟的產生和發展,既是歷史的必然,更是歷史的進步。(二)

在地主制經濟下,地主家庭是土地財產營運的主體。它要從事土地買賣租佃,交納賦稅,收取地租,墾辟和改良土地,以及兼營工商業和高利貸等等??傊?,它是按地產增殖最大化的要求,以營運地產,通過地租的再投資和有效利用,以達到財富增殖的目的。因之,地主家庭同手工業企業、商業企業、高利貸企業一樣,也是社會的基本經濟單位。經營地主家庭還是社會的生產單位。不能把地主家庭只看作是一個社會消費單位。

前面已經說過,地主占有土地和地租,從社會再生產的角度來考察,也是一種積累,一種儲蓄。當社會發展需要和地主制經濟發展需要的時候,地主會將它們轉化為生產資金或社會消費基金,投向社會經濟事業。主要有如下各項。

(1)墾辟土地。耕地是封建社會最重要的生產資源。歷代人口繁衍,或開拓疆土,需要墾荒。歷代經過戰亂之后,恢復農業生產,也需要墾荒。中國的耕地就是這樣不斷墾出來的。農民是墾荒的基本力量。地主有高社會地位與資財,具有能大面積開墾土地的能力,也是墾荒的重要力量。歷代封建政權通常是采取土地誰墾誰有的政策,鼓勵農民墾荒,也動員地主墾荒。清代初年,清廷為動員“文武鄉紳”參與墾荒,特別規定“招民開墾至百名者”,荒地“能開至二千畝以上者”,就“文授知縣,武授守備”[8]。

如西晉永嘉亂后,北方地主與農民大量渡長江避亂。南遷世族地主與當地豪強,“封略山湖”,“廣占荒田”。“時百姓遭難,流移此境,流民多庇大姓以為客”[9]。封建地主遂利用大量南徙農民,墾辟田園,發展農業生產。有的地主還形成了跨州連縣的大地產。這都加快了江南經濟的發展,有力地促進了中國古代經濟重心的南移。

又如,清代,“湖廣熟,天下足”,得力于兩湖垸田。洞庭湖區,為當時最重要的糧食生產基地?!昂镏?,一歲再種;一熟則湖南足,再熟則湖南有余粟”[10]。湖廣米谷支撐了江南和兩湖地區經濟的繁榮。大量湖田就主要是由地主出資、農民出力所開發的。有人說,對江湖淤積,“有力者因之取利如鶩,始則於岸腳湖心,多方截流以成淤;繼則借水糧魚課,四圍筑堤以成垸”[11]。

(2)興修水利。水利是最重要的農田基本建設。封建社會早期,水利工程大都是政府行為,由國家投資修建。以后田土日辟,農民日多,需要大量因地制宜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如仍由“官為經理,勢不暇而資亦不繼,不得不聽民自為之”[12]。封建國家既鞭長莫及,興修水利遂逐漸由政府行為轉化為社會行為。擁有財富的封建地主遂首當其沖。明清時期,各地大量的渠、塘、陂、堰,大都是采取“業食佃力之例”[13]所興修的,即地主出工食,農民出勞力,以興修水利。甚至某些大型水利工程也要向地主捐募資金。清代道光間,林則徐疏浚太湖流域的白茆河,就向當地官紳募資白銀十一萬兩[14]。密布全國的中小型水利工程,積小利為大利,收到了難以估量的灌溉效益。它既是農民的勞動積累,也是地主的投資成果。

如四川三臺縣的惠澤堰,據民國《三臺縣志》記載,清代乾隆年間,有王、韓、邱等八戶地主,為了開堰引涪水灌田,賣掉田產八百畝,繼由熊姓地主賣掉田產六百畝,最后由韓姓地主賣掉田產三十畝修建完成。溉“潼綿二屬田萬六千五百余畝”。

不但修建水利工程,就是原有水利工程的維修管理,也需要投資。著名的都江堰造福于民二千多年。其灌溉的配套工程,渠系密布,“以億萬計”。灌區遼闊,“灌田萬頃”。需要經常管理維修。自古以來,都是官府和地主投資。到清代,其費用就是由“各州縣用水糧戶均勻攤派,以濟堰工”[15]。

(3)發展商品經濟。封建社會早期,商品經濟不發達,特別是農民的商品生產還不發達。封建地主需要自營生產,以滿足自己的日用所需。又要從事商品生產,以滿足社會消費需要。封建地主遂成為當時社會農牧商品的主要供應者。這在《史記•貨殖列傳》中得到了充分反映。所以江統說,“秦漢以來,風俗轉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園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16]。他們還從事商品流通。仲長統說,“豪人之室,連棟數百,膏田滿野,奴婢千群,徒附萬計。船車賈販,周于四方,廢居積貯,滿于都城”[17]。正是由于豪強地主與富商大賈利用“奴婢”、“放流人民”等廉價勞動力從事商品生產與商品流通,導致了漢代商品經濟的繁榮。

唐宋以后,農民的商品生產日益發展,農民逐漸成為社會農產品和手工業品的主要商品供應者。同時,由于社會經濟發展,奴隸勞動逐漸廢除,人民生活改善,勞動力成本提高,地主雇工經營商品生產利薄。原來比重很大的地主自營生產,遂逐漸萎縮。但歷代以來,仍延綿不絕,并有高潮。明初,江南官田賦重。據《日知錄》記載,江南重賦地區,農民逃亡者過半。地主遂趁機利用這些廉價勞動力,“多買僮仆,歲時督課耕種”。從宣德到隆慶的一百四十多年間,經營地主大量發展。他們使用“傭奴千指”,“臧獲之指千”,“陸孳畜蹄角”,“水孳魚鱉”,“治瓜果芥蔬”,“種茶漆楂栗”,有的地主種“桑且十萬株”[18],促進了明代中葉江南商品經濟的繁榮。

還值得指出的是,宋代以后,中小地主發展。他們大都居住農村,并多自營生產,既以自給,并有產品可供出售。盡管他們的經營規模一般并不很大,但與當地農民相比較,既是商品供應大戶,也是商品需求大戶。他們也是發展商品經濟的一個力量。

中國幅員遼闊,農民人數眾多。盡管每個農戶出售的商品不是很多,但聚合起來,卻可以形成巨大的商品堆集。農民商品生產的發展,既需要商業以自己的運動,使農民的產品日益發展為商品;而農民和手工業者的商品生產又會以自己的發展形成商業。社會日益需要增加商業資本。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從事貨幣融通的高利貸資本在社會再生產中的作用也日益顯著[19]。地主的地產與地租遂大量轉化為商業資本與高利貸資本。地主制經濟包容商品經濟,遂從地主從事商品生產與商品流通,發展為地主、商人與高利貸者的三位一體。

宋代以后,地主經營商業和高利貸增多,使地租日益轉化為商業利潤與利息;商人和高利貸者也購買土地,使商業利潤和利息轉化為地租。地產、商業資本與高利貸資本的三位一體日益發展。這種地租,商業利潤與利息的自由流動與互相轉化,既使他們可把財富積累投入最有利的方向,保證了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也使土地、商業資本和高利貸資本相互支撐,保證了它們的共同發展。到清代,個別商業資本由明代的百萬兩(銀)級,增至千萬兩(銀)級,市場擴大到邊疆地區,市場一體化成就巨大。商品經濟發展,是資源配置優化,資源效益優化。農業是商品經濟的基礎。農業生產發展是商品經濟發展題中應有之義。商品經濟發展是社會經濟發展最重要的標志。那種承認明清商品經濟發展,而不承認明清糧食生產發展的觀點,無疑是站不住腳的。

馬克思指出,資本在歷史上到處都是“作為貨幣財產,作為商業資本和高利貸資本,與地產相對立”[20]。但在這種三位一體的經濟結構之下,卻實現了土地權與貨幣權的統一。從而使中國的地主制經濟孕育了商品經濟的繁榮。

(4)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中國封建社會,地主有“振贍貧乏”的歷史傳統,《四民月令》中就有比較具體的記述。封建地主的這種個人行為一直延續下來,與封建社會相終始。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地主的這種個人行為并發展為集體行為,主要表現為義倉、社倉和族田的設立。義倉和社倉之設始于隋。宋以前是歸官經理,宋以后由民間經營。其積谷來源,清代以前,有按戶、按畝、按丁等不同方式募集糧食。從清代起,主要是由“官紳士民捐輸米谷”。官府雖有些貼補,但主要是由地主出資。他們的積累,在此是轉化為社會生活基金與生產投資[21]。

封建社會,農民經營規模小,積累少,難以抗拒天災人禍。“中稔之歲,固皆足以自給。小有水旱,即多不能自存”[22]。經過賑濟與賑貸,“人得斗米以延于青黃不接之時,即生路矣”[23]。商品農作物發展地區,糧食種植相應減少,其作用更為顯著。這種以社會救濟為內容的低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與封建國家的荒政相配套,當然有利于社會再生產的穩定與延續。

此外,封建地主還有以“善舉”為名的地方交通事業的投入,如出資整治河道、建橋修路等等,這與經濟發展也關系密切,也是維持社會經濟正常運行所需要的。

地主制經濟依靠地租的運行來維持。地主制經濟的盛衰,不在于地租的剝削程度,而在于地租的良性運行,即地租的有效利用,和再投資的良好效益。用于生產或用于消費,其社會作用肯定會是不一樣的。封建地主用于上述各項投資的數額,是無法計量的。但是可以肯定,在龐大的地租總量中,地主用于消費的部分終究有一定限度。他們總會把相當多的地租用來購買土地,和用來支付上述各項投資,以謀求獲取更多的經濟效益。在地租總量大體確定的情況下,地主的投資規模,要取決于它分割為積累基金和地主個人消費基金的比例。地租總量不是固定不變的。隨著農業生產的發展,地租總量必然增加,即使它分割為積累基金和地主個人消費基金的比例不變,積累的規模就會擴大,個人消費基金也會增多。在地主制經濟的發展中,封建地主投資的作用是不容抹煞的。(三)

農民是封建社會最主要的勞動者。封建經濟的發展,關鍵在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中國封建地主又一個重要歷史功績是,不斷進行制度改革,通過地主制經濟的自我完善。在封建制度的范圍內,解放了社會生產力。封建地主從利用奴隸勞動自營生產,推進到租佃制度;從具有嚴格依附關系的佃客,推進到契約關系佃農;從分成租制佃農,推進到定額租制佃農,又推進到享有田面權的佃農.任何一種所有制形式都不是一出現就完善就成熟的。它要在適應生產力發展的過程中,逐步地調整和完善。上述過程就是地主制經濟適應生產力發展,逐步調整和完善的過程。具體地說,這是一個逐漸改進分配制度,使佃農的自有經濟不斷充實的過程;也是地主的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逐漸分離,使佃農的經營獨立性不斷完備的進程。我曾在《中國封建社會農民的經營獨立性》一文[24]中曾有所論述,在此不擬贅述。經過上述發展,特別是分成租制向定額制轉化之后,從此,“田中事,田主一切不問,皆佃農任之”。地主與佃農之間,“交租之外,兩不相問”。佃農對租佃的土地,是“償租而外,與已業無異”。農“勤則倍收,產戶不得過而問焉”[25]。佃農就以自己所能達到的高度,成為馬克思所指出的自己勞動條件的“自由私有者”[26]。有人認為,從分成租制過渡到定額租制,地主不再干預和指揮生產,是地主的進一步寄生和腐朽,這完全是一種誤解。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是社會經濟進步的表現,資本主義也是如此。

封建生產關系的這種發展,有利于發展農業生產,特別有利于發展商品經濟。馬克思主義認為,商品經濟要求當事人自主地進入市場,在市場活動中,具有獨立的自主權;可以獨立地享有市場利益,獨立地承擔市場風險。在中國封建社會后期,農民是第一市場主體。在分成租制下,佃農需要地主提供部分生產資料,甚至還有生活資料。地主要干預和指揮生產,收獲時還要臨場監分。佃農在這種條件下,是無法自主地進入市場的。佃農的經營自主權來自財產權。從分成租制轉化為定額租制,并不是一種簡單的發展。它要求佃農有完備的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還要有為數不是很少的押租金。這是說,要有租佃地主土地和從事生產所需要的資金。只有有了資金這個生產要素,才能與地主的土地這個生產要素相結合。單純憑勞動力與少量生產工具已不能與土地這個生產資料相結合了。經過充實財產和明晰財產權,完成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佃農就可更獨立自主地進入市場,發展商品生產了。

(四)

封建地主階級有許多消級性以至社會罪惡,經常受到人們的攻擊與責難。但有些問題也需要作具體的歷史分析。從經濟史方面看,主要有如下一些問題。

(1)土地兼并。歷來認為,土地兼并是農民苦難和農民起義等社會危機的一個重要根源,是封建地主重要的消級作用。

土地兼并,即土地集中,主要是指一種由分散的中小土地占有,合并為大土地占有的經濟現象。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集中,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需要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從政治、經濟和社會等各種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去探討它的運動趨向和社會作用。

貴族、官吏、商人和地主占有大量財富,歷來是兼并土地的主要力量。但是,隨著農業和手工業生產的發展,城市和市鎮的發展,給商品市場和貨幣市場的擴大以巨大地推動。加以山澤之禁、禁榷等制度日益廢馳,社會投資門路日益廣闊。而商業、高利貸、開礦以及某些手工業行業的利潤要高于地租收益。這就會改變社會積累的流動方向與規模,引發出明顯的財富分流。投資于商業、高利貸、開礦和手工業的資金日益增多,就必然會減少投入購買土地的資金,從而削弱土地集中的勢頭。

由于農業生產發展,土地收獲量增加,盡管地租率不變,也會導致地租量增加,取得地主經濟身分所需土地的最低必要量就會隨之降低。這無疑會有利于中小地主發展,對大土地所有制的發展必然起遏制作用。

自耕農是土地兼并的主要對象。他們只負擔封建國家的賦役,沒有地租剝削,其經濟地位本來比佃農優越。隨著農業生產的發展,糧食畝產量提高,復種制度推廣,家庭手工業和商品性農作物生產擴大,自耕農收入增多,正如康熙《蘭陽縣志》所說,“賦稅易完,用度易辦”,這就提高了他們自我保護能力,增強了他們的生命力。農民養活家庭人口所需土地的最低必要量會隨之降低,也有利于佃農轉化為自耕農。這些都有利于自耕農的穩定和發展。正如同治《黃縣志》所說,農民“家稍有力,莫不思殖恒產,雖有豪強,無由兼并”。

中國多子均分的財產繼承制度,是導致地權分散經常起作用的因素。唐宋以后,人口日益增多。這種財產繼承制度,就更有力地推動著地權的分散。

貴族地主,縉紳地主本來享有種種封建特權,可以通過賞賜,或強占強市占有大量土地。隨著社會發展,其封建特權日益削弱。清代立國之初,對漢族縉紳地主就嚴禁投獻和詭寄田畝,又革除了他們優免丁銀的權利。他們取得土地,已經不能靠封賜豪奪的特權手段,而只能通過買賣的經濟手段了。土地買賣中的“傳統的附屬物”也日益廢弛。土地商品化的日漸純化,也當然有利于地權的分散。同時,封建國家的賦役制度,在唐代兩稅法之前,是賦役并重,并“以丁身為本”,主要對象是自耕農。各代不同的徭役征調辦法,對自耕農生產起著不同的擾亂作用。當徭役繁重之時,甚至造成生產過程中斷。兩稅法之后,封建國家重賦輕役,“以資產為宗”,主要與地主分割地租。經過明代的一條鞭法,與清代的攤丁入地之后,“民納地丁之外,別無徭役”[27]。賦役制度的這種改革,也有利于自耕農經濟。

在土地自由買賣的條件下,土地兼并是不可避免的。封建地主利用各種天災人禍,兼并農民的土地。對喪失土地的農民來說,這無疑是一種災難。但是,由于上述各種因素的綜合作用,越到封建社會后期,土地集中的程度會降低。土地集中的速度會放慢,土地集中的周期會延長。而最大量的土地卻會掌握在中小地地主和自耕農手中。總之,土地兼并的勢頭會越來越弱,而不是越來越強。所以,康熙《涇陽縣志》說,“昔之產在富,今之產在貧”。

還應當看到,宋代以后,封建國家“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土地轉移的頻率日高。故辛棄疾有“一千年,八百主”之說。但其中地主之間買賣土地大增。宋代劉克莊已有“莊田置后頻移主”的慨嘆。明代歸有光甚至說,“罕有百年富室。雖為大官,家不一二世輒敗”[28]。出賣土地的并不都是農民。而是有大量的地主。

上述情況說明,土地兼并對農民的危害,在不同的社會經濟條件下,也是不盡相同的。人類社會越是發展,政治、經濟和社會等各種因素相互聯系日益廣泛。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因果關系日益錯綜復雜,這都會導致事物發展的偶然性增強,而必然性因之減弱。土地兼并的發展趨勢就是這樣。如果兩千多年都唱一個老調子,那肯定是不適合的。

(2)地租剝削。歷來認為剝削是封建地主最大的罪惡。正確評價地主制經濟,對剝削的認識,需要正本清源,并實事求是地探討其在實際經濟生活中的表現。

剝削是社會分工發展的產物,恩格斯說過,當人類勞動生產率還非常低的時候,“生產力的提高,交換的擴大,國家和法律的發展,藝術和科學的創立,都只有通過更大的分工才有可能。這種分工的基礎是,從事單純體力勞動的群眾同管理勞動,經營商業和掌握國事以及后來從事藝術和科學的少數特權分子之間的大分工”[29]。任何社會的發展,都要依靠剩余產品。在私有制條件下,剝削是生產和征集剩余產品自然的有效的方式。這都說明,剝削這種不公平的勞動交換,是歷史發展的必然,是社會發展的需要,是勞動人民為社會發展必須付出的代價。

問題在于剝削適度。任何剝削都有一個為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所決定的度。它具有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定性。正如馬克思所說,“地租的量完全不是由地租的獲得者決定的,而是由他沒有參與、和他無關的社會勞動的發展決定的”[30]。剝削如果過度,勞動人民就難以生存,社會再生產就無法正常運行,社會就會出現不穩定以至動亂。那么,地租剝削的度何在?從質的方面考察,首先,“佃田者食其家而止”[31],應當讓佃農能養活其家人。其次是,佃農“所獲”能“補其所費”[32],應當讓佃農能補償其生產成本,至少可維持簡單再生產。再次,平年即所謂“中穩之歲”,能略有剩余產品,即有扣除地租以外的余額,也就是有“余錢剩米”,可以改善生活或擴大再生產。如果農民只有簡單再生產,封建社會也是無從發展的。

從量的方面考察,中國從漢代以來,“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這種以秋糧產量二分之一交租的均分地租率,逐漸發展成為一般地租率,復蓋了分成租制和定額租制領域。佃農以一家一戶為生產和消費單位,也是經濟核算單位。地主剝削的對象,不只包括佃農本人,也包括他的家庭成員。計算佃農的經濟收入,不但應包括農作物收入,還應包括農家副業(如雞豚之畜等)收入,特別是家庭手工業收入。按此計算,則地租負擔占整個家庭經濟收入的比重就會低于“什五”。而農業生產的發展,更導致了名義地租率不變,而實際地租率下降。如復種制度推廣,復種作物,例不交租。又如經濟作物發展,農業產值雖增,但佃農仍按原議定額以糧食交租。地租剝削呈現著逐漸減輕的趨勢[33]。

從整體上看,中國封建社會的地租剝削是大體適度的。如從清代來看,安徽北部的鳳臺縣,并非沃土,嘉慶間,當地農民是“歲稔則余數年之畜矣,得比歲稔,無立錐者或致千金[34]”。再從宏觀上考察,一個完全意義的佃農,應當有完備的生產資料(土地除外)和生活資料,并有一筆為數不小的押租金。定租制下的佃農就是這種佃農。清代,押租制發展,特別是定額租制發展,并占有主導地位。這是完全意義佃農大量增多的反映。佃農自有經濟在擴大。如果地租剝削過度,這種趨勢是難以出現的。

明清以前,農業生產水平要低一些,貧困佃農要多一些。地主也有自己的農業補貼辦法。如提供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百J其種食,賃其田廬”,地主向佃農提供口糧、種子和住房。有些佃農甚至“犁牛稼器無所不貸于人[35]”。地主對佃農還有賑濟?!懊繗q未收獲間,借貸周給,無所不至。一失撫存,明年必去而之他”[36]。此外,還有封建國家以及義倉、族田等方面的賑貸??傊?,也要使貧困佃農在均分地租率下得以自存。

地租剝削的度,體現了地主制經濟運轉和發展要求的經濟必然性,體現了地主階級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在實際經濟生活中,雖然會有許多高地租率或低地租率同時存在,但是,這種或高或低的地租率,卻總是會圍繞著度而調整而波動。度在實際經濟生活中的貫徹,是“一種近似值,一種傾向,一種平均數”。它與現實,“就像兩條漸近線一樣,一齊向前延伸,彼此不斷接近,但永遠不會相交”[37]。

從中國歷史上看,盡管賦輕租重,但封建國家對農民的剝削卻有時大幅度跳動。在官僚、軍事機構膨脹,大興土木和大規模征戰之際,賦役征調無肘,成倍加碼,以至社會動亂,民不聊生。而地主對農民的剝削,盡管地主殘酷壓迫和剝削農民的人與事在歷史文獻中屢見不鮮,但從整體上看,卻是大體適度和穩定的。有人說,地主不但占有農民的全部剩余產品,并侵及必要產品。如果這是一種長期占支配地位的情況,那佃農就會無法生存,封建社會更談不上發展了。

(3)奢侈生活。封建地主的奢侈生活,與農民的儉樸生活甚至貧困生活,呈現出巨大反差。他們的過度奢靡,浪費物質資源,敗壞社會風氣,引發社會矛盾,理應受到人們的譴責。但這只是問題的一面。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地主消費(也包括廣大中小地主的消費)的這種有效需求,卻可以通過市場推動生產發展,特別有利于發展第三產業,解決社會就業問題。明代許多人已意識到這一點,陸楫在《蒹葭堂雜著摘抄》中說,“彼以梁肉奢,則耕者庖者分其利;彼以紈綺奢,則鬻者織者分其利”?!按蟮制涞厣?,則其民必易為生;其地儉,則其民必不易為生”。顧公燮在《消夏閑記摘抄》中說,“有千萬人之奢華,即有千萬人之生理;若欲變千萬人之奢華而返于淳,必將使千萬人之生理亦幾乎絕”。王士性在《廣志繹》中還特別提到了旅游業,“西湖業已為游地,則細民所籍為利,日不止千金。有司時禁之,固以易俗。但漁者、舟者、戲者、市者、酤者或失其本業,反不利于此輩也”。清代,陳宏謀、胡文伯治蘇時,禁香市,封戲館,使數萬人生計無著,怨聲載道,遂不得不弛禁。地主營造的宮室,園林、歌舞、戲曲、飲食等等,還形成優秀社會文化。具有不同階級和社會內涵的高消費,是人類迄今為止也無法克服的矛盾。封建地主消費具有價值評價(按客體對主體的效用所作評價)與道德評價(按道德原則所作評價)相矛盾的雙重性格,封建社會越是發展,這個矛盾越顯得突出。這就需要我們作具體的歷史分析,簡單地否定或肯定都無濟于事。轉(五)

代表奴隸制的奴隸主階級,代表資本主義制度的資產階級,都是歷史發展的動力。馬克思和恩格斯都曾經對它們作過積極評價。恩格斯指出,沒有奴隸制,就沒有希臘的藝術和科學,就沒有羅馬帝國,也就沒有現代的歐洲?!拔覀兊娜拷洕⒄魏椭腔鄣陌l展”,就是以奴隸制為前提的。馬克思指出,“資產階級在它不到一百年的階級統治中所創造的生產力,比過去一切世代創造的全部生產力還要多,還要大”[38]。封建地主階級理所當然地同樣是歷史發展的動力。

當然,當地主制經濟作為一種生產關系,與封建社會的生產力基本上是適應的時候,其所有制性質和形式,土地管理和經營形式、土地的繼承和轉讓、勞動產品的分配、勞動者與土地相結合的方式以及由此所決定的身份地位等方面,也都不同程度地包含著與生產力發展不相適應的因素,需要不斷調整和完善;尤其是當新的更高階段的生產力形成之后,如同馬克思所說,“手推磨”變成“蒸氣磨”之后,地主制經濟就會與生產力基本不相適應,必然走向自己的天然終點。對于地主制經濟消極性一面,人所稔知,這里也就不展開述說了。

總之,地主制經濟在中國如此綿長,必然有其存在的理由與價值。對中國的地主制經濟,不但要研究它的各種具體存在形式,研究其制度的發展變化,還要研究其歷史作用,如歷史使命與功能等等。不全面解決這些問題,就不會有對地主制經濟的正確和深刻認識。這是一個重大的研究課題,需要學術界同仁的共同努力。我的學識極為有限,錯誤勢所難免,本文只是拋磚引玉,衷心希望開展批評和討論,把對中國地主制經濟的研究不斷推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