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經濟政策黨內檢查與監督思想
時間:2022-12-13 03: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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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認為,蘇俄新經濟政策經歷了一個逐漸充實與完善的過程,由最開始的主要關于糧食生產與分配的政策制度的改革,到各行各業的經濟政策的制定,全面鋪開與貫徹、發展。新經濟政策提出與實施,更加強調從物質利益方面關注勞動者所得,把個人利益與勞動報酬相結合起來,當然這離不開執政黨內部檢查和民主監督。
【關鍵詞】新經濟政策;列寧;黨內檢查與監督;思想
1921年,蘇維埃俄國結束國內戰爭由戰爭狀態進入較穩定的建設時期。盡管國內外反對勢力仍未放棄繼續勾結,顛覆政權的計謀,戰時共產主義體制遺留種種阻障,在這種依然不能放松的緊張局面下,怎樣消除體制弊端,恢復國民經濟,改善民眾尤其是農民的生活,發展生產力,與新生的蘇維埃政權的命運密切關聯,成為俄共(布)和人們關注的焦點。列寧和俄國共產黨梳理和總結了以往的理論和實踐活動,發現應該從糧食政策入手,采取一些會使現狀有根本改變的政策,決定采取向社會主義過渡的新模式——新經濟政策。新經濟政策,通俗地說,既是糧食獲得需要與農民所缺的工業品進行交換,但是國內經濟破壞尚未恢復,一方面蘇維埃政權開展生產需要糧食,另一方面又拿不出換得糧食的工業品。此種情形下,采取糧食稅能解決目前階段的問題,這種代替余糧收集制的做法實質上是在經濟流轉中的自由貿易,有了貿易和交換必然孕育資本主義因素,自然會促進資本主義的發展。蘇維埃政權正處于資本主義和反動勢力的圍攻下,怎樣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狀況,怎樣快速地恢復生產,是擺在當前的迫切任務。為了完成任務,就要適應外界的形勢與環境,根據資本主義世界的特點,利用資本和足以對我們建設有利的條件和因素,掌握運用資本和社會的先進經驗和管理技術,比如發展國家資本主義和租讓制等。如此,我們便可以在強大的外圍壓力中生存下來。社會主義和國家資本主義,在無產階級主導政權的條件下,是可以聯合起來的,其實質就是和工人階級結合起來的。無產階級政權能夠有效運用充足的政治和經濟權力與手段適度控制國家資本主義的發展方向和程度。當然這個范圍是有限的,并不寬泛,但應該又是合理的。既不會影響工農國家政權,又不會沖擊國營經濟的發展,為社會主義建設提供堅實的經濟基礎。為此,需要實行調節,權衡、計算和監督。比如國家把一些企業和項目等租讓給國家資本主義,在此之前,就要好好精確地思慮和計算:出租什么?何時出租?怎樣出租?怎樣管理?等等問題。國家資本主義的地位和意義不僅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而且是由不發達的社會向社會主義過渡的中間環節。在經濟沒有完全恢復之際,小生產、落后生產會占有較強的份額和勢力,大生產、先進生產還未能加強,農民經濟衰弱,因此,會產生一些小私有者的投機倒把、非法牟取私利現象。通過國家資本主義這一有利的途徑和手段,削減甚至消除原來落后的生產方式,從而提高蘇維埃政權參與和指導經濟生活的能力與水平,推動農村經濟發展,提高生產力。國家資本主義應該和可以合理利用,但這并不是允許和縱容資本主義盲目發展,不限定存在的范圍和條件,而是在無產階級和農民階級需要和規定的范圍之內,不能不加限制,即在社會化大生產的背景下,“全民的計算和監督”[1]。列寧所說的計算和監督方式和內容在1917年《四月提綱》和《大難臨頭,出路何在?》兩篇文章中已經較詳細地論述過。譬如:取消掩飾暴利和詐騙行為的途徑——“商業秘密”、“強迫參加聯合組織”[2]、土地國有化等。
此外,租讓制是蘇俄的又一創造性的經濟體制設計。既然是改變,那就會遇到偏見和反對。針對異議,列寧指出租讓制并不是“愛國主義”的范疇,把國外資金和技術引入到企業租讓的過程中,是為了國內經濟水平和生產效率的提高。盡管租讓合同條款的制定是在和資本主義強國“討價還價”爭取設定的,比如德國等歐洲資本主義國家、美國等,其實是在做生意買賣,資本家獲得他想要的一定利潤,而社會主義國家也有所收獲,那就是工人生活狀況得以改善,國內貿易額增長,這種建立在原則性基礎上的靈活互惠制度對于恢復蘇維埃經濟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租讓的內容和形式主要是將邊遠地區的礦業、石油、森林、糧食等租讓給發達國家的資本主義,這是對外貿易關系一種形式,也是一種經濟同盟。1920年12月,列寧在黨內代表會議上就租讓的形式與內容專門作出論述。比如遠東的西伯利亞地區,生存環境條件惡劣,礦藏和糧食生產的土地資源豐富,但目前未能得到有效開采和耕種。這些都可以在深度考量的基礎上,成為租讓的內容和形式。租讓的形式由于實踐時間不長,加上帝國主義國家的顧慮和反對,較為簡單,產量份額也在整個國家工業產量中比重很小,不到1%。但建構這種新體制對建設社會主義具有重要的意義,特別是在新經濟政策實施后國內存在嚴重的平均主義傾向的供應和分配現象的背景下,意義更為突出。平均主義傾向主要體現在供應和分配領域為與工作成果、勞動量無關的平均分配,比如工資、糧食、實物等。為了提高生產,1921年6月后蘇維埃政權取消了卡片和名冊在供應過程中的憑證形式,取代之的是工資。工資分配也是有等級差別的,地方工會和企業自身的管理部門一起商量決定。對于勞動積極、效率高的職工,還可以上浮5%。這種工資改革政策的確取得一些成績,工人的物質生活狀況得以改變,但是不足以全部祛除報酬定額和勞動定額并不相符的情形。同年9月,列寧在《工資問題基本條例》的指令中明確提到,今后工資改革的方向——實行最低工資報酬,取消實物獎勵的方法,準確按照企業產品數的計件工資制。一系列的改革表明,新經濟政策提出與實施,更加關注具體條件和實際情況,更加強調職工從物質利益方面關注勞動所得,把個人利益與勞動報酬相結合起來。農民經濟亦如此,仍然堅持這一原則——“必須以同農民個人利益的結合為基礎”[3]。社會主義新經濟不能與小農經濟相分離,而這中間環節就是商業,因此,恢復農業生產和發展、城鄉商品貿易自由和流轉自由存在是必然的。這樣才能大力提高農民個人的生產經營積極性,工業又可以得到糧食、燃料、原料等發展不可缺少的用品和市場。新經濟政策經歷一個逐漸充實與完善的過程,由最開始的主要關于糧食生產與分配的政策制度的改革,到各行各業的經濟政策的制定,全面鋪開與貫徹、發展。這個歷程既有“十月革命”后實行的“戰時共產主義”政策的矯正與審視,也有貫徹和改進新經濟政策的指導原則的思考。國民經濟發展需要不需要結合個人利益?是否應從物質利益和個人負責的角度,使工人、農民、知識分子等享有更多的積極性,關心經濟生產的發展,實現向共產主義過渡?當然,這不是直接的過渡方式,是后來領導人、專家、機構等指出的“迂回過渡”方式。“戰時共產主義”時期,通過簡單、快速地方式將農民余糧收集后,直接分配給工廠,嘗試實行高度計劃集中的社會主義分配制度和原則,客觀地說,收到一定成效,但是也帶來一些問題和矛盾,比如喀瑯施塔得事件、部分農民反對等。特別是在國內形勢相對緩和的情形下,繼續實行這種制度,已經不適合了。經過社會主義建設和實踐的數年探索,列寧改變了當初的看法,確定經濟生活中的這一發展方向原則——“共同利益與個人利益相結合”,也完善和發展了馬克思關于物質利益原則問題的理論思考。該原則確定,不僅僅是體現在國民收入的分配領域,還包括個人消費品領域、生產、交換等各環節、各方面。
當然,原則的實施不能缺少監督。治理和監督、良好的經濟和社會秩序,離不開法律和法制建設。只有建立和切實遵守相應的法律制度,才能鞏固國家政權,維護無產階級專政的基本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不斷提高人民大眾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如果違反蘇維埃俄國的法律制度,蘇維埃政府嚴厲懲處這類行為,鞏固蘇維埃國家制度。為了促進高于資本主義的社會結構的形成和發展,管理社會主義經濟,在統一的國家經濟計劃前提下,通過法律實行管理和監督。蘇維埃政權成立后,在僅僅數年時間制定一系列經濟法律法令,包括以下領域:大企業和公用事業企業的國有化、國營企業管理、電氣化、糧食稅、鐵路管理、八小時工作制、土地社會化等等。1922年初,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對于國家計委的結構做出調節,決定國家計委是全國經濟計劃和其他重大的立法咨詢機構,并擴大其相應的權力。除了國家計委外,經濟改造和管理的機關還有最高國民經濟委員會和其他經濟管理機關,共同規約生產和分配過程,嚴厲懲處盜竊國有資產、懶漢等現象行為。1918年初,全俄工兵農代表大會蘇維埃第三次代表大會批準和通過列寧擬定的《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宣言里決定成立相關法令保障國家所有的生產資料和生產工具,實行普遍勞動義務制。“按勞分配”原則在沒有完全實現共產主義之前,尤其是剛剛推翻資本主義,人們不可能在沒有法律規范和準則的前提下為社會勞動,需要國家強制力保證這一原則的貫徹執行。制定比較完備的法律法令,當然不能缺少必要的客觀條件和實踐經驗,也不能無故推遲和延緩,因而這項任務是非常艱巨的,十分復雜,需要一個慢慢的完善與成熟過程。蘇共高層已達成共識,法制的制定過程中應遵守一致性原則,全俄應有統一的法制,各部門和各地在符合全俄聯邦統一規定的法律精神的基礎上,可從實際情況出發,制定各類經濟法規。一些落后的俄羅斯觀點和粗俗的習慣、官僚主義集中制等不文明現象應該拋棄,“雙重領導”等傲慢態度和錯誤做法需要避免。舉個事例,關于地方檢查人員到底是由中央的人民委員部和地方的委員會雙重領導,還是僅受總檢察長為代表的中央機關直接領導呢?此問題在高層會議上進行表決。列寧在全額中央執行委員會下屬的專門委員會委員多數支持雙重領導的情況下,建議否決這一原則,最終全額中央執行委員會同意列寧的意見。完備的法律與嚴格地遵守是密切相關的,缺一不可。列寧在《蘇維埃政權的當前任務》中說到,經濟工作中遵守法律制度,蘇維埃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帶頭執行,親力親為;若有貪污受賄、官僚主義、敲詐等各類瀆職行為,嚴懲不怠。在法律監督的過程中,國家專門機關——檢察院扮演了至關重要的角色。按照列寧的分析與建議,處理行政問題的行政權應與檢察院擁有的法律監督權完全分開,檢察機關直接受中央機關領導,其他行政部門無權干涉和影響其審議和提交案件給法院仲裁的權利和義務。除了檢察院之外,還必須充分發揮廣大民眾的法律監督作用。這不僅是人民去這種管理國家和經濟的權利表現,而且是法制建設過程中不可缺少的內容和舉措。人民群眾的申訴和控告主要方式之一就是將信件投遞給人民委員會接待室。列寧規定一方面要妥善保管監督性的控告和申訴信件,另一方面要仔細調查、嚴肅處理確有瀆職行為的當事者。治理和監督中同時不可忽視專家和知識分子的重要作用。蘇維埃政權確立無產階級民主的原則,但是落后的社會文化水平,加上管理者需要具備相應的知識和能力,決定現在不可能馬上實現全體勞動者實行管理。有了知識分子和專家的全部經驗、先進技術,勞動群眾的科學管理能力和文化知識水平、國家機關的工作效果和管理水準,都能得到一定的改變和提高。
【參考文獻】
[1]列寧全集(第4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200.
[2]列寧全集(第3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202.
[3]列寧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190.
作者:彭東琳 單位:貴州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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