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循環經濟制度創新體系構建論文
時間:2022-09-29 0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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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循環經濟;制度創新;強制性制度;市場誘導性;資源定價
論文摘要:循環經濟是緩解我國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資源嚴重稀缺的重要手段。文章通過對循環經濟制度發展的障礙進行分析,為我國循環經濟制度的創新體系構建提供了新的思路。
所謂循環經濟,是指按照生態規律運行,實行資源循環利用和清潔生產的經濟形態,它要求將一般經濟活動納入生態系統的運行軌道,力求在經濟系統和生態系統之間建立一種協調、和諧的關系。因而,循環經濟是一種以物質循環和提高生態效率為特征的發展模式,體現了人類對自身經濟活動中所面臨的環境與資源約束問題的一種現實求解。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增長,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國已逐步將循環經濟作為指導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重要原則和戰略。因而,如何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通過制度創新克服原有制度框架存在著的根本性的制度制約與障礙,為循環經濟的順利發展提供根本保障,就成為我國順利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問題。
一、循環經濟發展的制度障礙
由于循環經濟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在現行體制下發展循環經濟所產生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并不能同時體現為企業收益的增加,這種投入和收益的不相匹配,決定了現階段發展循環經濟不可能成為企業的自覺選擇。因而,我國循環經濟發展主要面臨以下制度障礙:
(一)政府強制性制度缺乏
強制性制度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而施行的制度體系,它在構成一個特定社會結構方面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國循環經濟發展過程中缺乏政府強制性制度的主要表現為:
1.我國現行的有關資源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主要以末端治理模式為立法核心,不能適應循環經濟模式發展的要求。發展循環經濟要求摒棄對廢棄物進行被動的“末端處理”的思想及生產模式,而轉換為在生產和消費的源頭進行“管端預防”為主的模式,因此,要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的發展就必須對現行的末端治理思想為指導的制度進行全面的修改和廢除。
2.我國現行環境和資源法律制度沒有具體明確企業的責任和義務,也缺乏更加具體的專項法律法規。法律細則也比較籠統,缺乏系統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普遍偏輕,極少追究刑事責任,因而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強制性都受到極大的制約。如《清潔生產促進法》、《節約能源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可再生能源法》等,都沒有具體明確企業的責任和義務,實施缺乏強制力。
3.各級地方政府的強制性制度供給意愿和能力不均衡,阻礙了我國循環經濟的全面執行。雖然我國中央政府表現出強烈的循環經濟制度供給意愿,但是由于我國各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均衡,尤其是中西部地區的一些資源富集而經濟基礎薄弱地區的地方政府缺乏提供有效循環經濟制度的意愿,往往采取過度消耗自然、環境資源的方法以求得經濟發展、就業增加、收入提高,至于經濟運行是否符合循環經濟的要求,則常被忽略。
(二)市場誘導性制度不健全
市場誘致性制度指通過市場制度不均衡供給,誘導交易主體在響應引致的獲利機會時所進行的自發變遷,其是構成一個特定社會結構的重要潛在運行制度。我國循環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市場誘導性制度缺乏主要表現為:
1.資源定價機制不健全。循環經濟以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目標,健全的市場價格機制能夠使資源價格真正成為利益范疇,使它的變動對企業利益的增減有直接影響,具有較強誘導力量而能左右企業活動。其完全可以通過控制資源的價格,進而改變企業的利益來促使企業主動節約資源,發展循環經濟。但是,目前在循環經濟發展過程中,由于我國資源定價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市場機制無法發揮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作用。
2.市場產權制度不清晰。科學的產權制度是經濟運行的根本基礎,可以促使產權擁有人和產權使用人愿意為循環經濟投入改革成本。由于我國缺乏市場化的產權制度,在長期的經濟發展過程中,資源和環境是作為一種半公共產品來使用,在產權上具有非排他性,因而存在著嚴重的搭便車行為,從而導致環境使用(污染)和資源開采的低成本性,不僅違背了等價交換原則,也造成了資源的緊缺和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
3.技術創新制度發展落后。由于循環經濟的發展不僅是廢舊資源的回收和利用,更重要的是資源綜合利用率的提高。目前我國資源綜合利用技術創新制度發展落后,和發達國家差距很大,制約了我國循環經濟的發展。此外,由于我國對知識產權還缺乏有效的制度保護,也限制了企業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資源節約型技術的積極性。
二、循環經濟制度創新體系構建
合理的制度創新是循環經濟順利發展的根本保障。理論和實踐充分表明,制度創新是一個企業、一個地區乃至一國經濟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它通過調整制度來安排和協調經濟利益主體關系,有效刺激與規范經濟主體的行為,為經濟持續發展不斷注入新的活力。根據上文分析,我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構建我國循環經濟的制度創新體系:
(一)構建循環經濟的法律制度創新體系
法律制度是循環經濟制度創新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制度。它是規范各個行為主體,明確消費者、企業和各級政府在循環經濟方面的義務和責任,使其按照循環經濟的規律進行生產活動的基本約束和依據,同時將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問題統籌考慮,解決目前環境保護法律與資源性法律相互分割,環境執法和資源管理相互脫節的問題。循環經濟法律制度體系應包括3個層次:綜合性的循環經濟法律;專門性的循環經濟法律法規;在其它相關法律法規中充實能夠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規定。
(二)加強循環經濟的領導和監管組織制度創新體系
制定法律和政策是重要的,落實和監督執行更重要。首先,應考慮設立專門的、至上而下的循環經濟領導和治理組織體系,賦予更大的執法權限,加大執法力度,使循環經濟建設真正有組織保障,以克服由于涉及農業部門、林業部門、環保部門、國土資源等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導致的多頭管理、政出多門、政策沖突或政策盲區等問題;其實,應改變過去對領導干部的考核方法,明確將循環經濟納入政府決策者政績的考核體系,建立新的評價和考核指標體系;最后,應建立全國性的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各級政府自上而下層層簽訂循環經濟建設目標責任制,督促其行使循環經濟職能,抑制地方保護主義。公務員之家
(三)建立技術創新制度、產權制度和資源定價制度的互動創新體系
一方面,通過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資源的產權制度創新,明晰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資源的產權,形成排它性的產權機制,使得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資源不再是一種無價的公共產品,并能夠通過資源定價機制顯現其稀缺價格,使得市場競爭主體可以將其與勞動力、土地及資本一樣,作為生產要素計入企業成本,誘導企業主動尋求對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資源更合理利用的環境友善技術,推進面向循環經濟的技術創新。另一方面,在環境容量資源產權可轉讓的情況下,對更合理利用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資源的技術需求就會增加,新的需求就會對現有技術創新制度的供給帶來影響,主要表現為對技術變遷的激勵制度和技術產權的保護制度的強烈需求。從而帶來環境友善技術的開發與應用更加迅速。而環境友善技術的普及與推廣,則會促進自然資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環境容量資源供給量的逐漸增加,從而形成技術創新制度、產權制度創新和資源定價制度的良性互動演進,推動循環經濟的全面發展。
三、結論
隨著我國自然資源與環境容量資源稀缺程度日益顯著,迫切需要通過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以緩解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資源嚴重稀缺所帶來的壓力,而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則成為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當然,增長方式的轉變依賴于一系列面向循環經濟的體制創新,同時,循環經濟的發展又依靠制度創新的激勵和保護。因此,我國要實現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就必須同時依靠制度創新,并使二者在互動演進過程中步入良性循環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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