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制度思考論文
時間:2022-04-01 05: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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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
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構建,應以社會公正為理念、以搭建社會保障城鄉整合的制度橋梁為目標,堅持切實可行的操作原則。在此基礎上本文提出建立以個人發展賬戶為基礎的綜合保障體系的模式選擇。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個人發展賬戶
前言:
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民工隊伍不斷壯大。他們一方面離開了傳統的農業經營,導致土地的保障功能大大減弱;另一方面加入現代產業,又使其面臨著比傳統產業更多的社會風險。雖然客觀上他們強烈需要受到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但是由于傳統的二元社會體制等原因導致他們幾乎處于沒有任何社會保障的境地。因此,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尤其是從國家“十一五”規劃中首次明確提出要“認真解決進城務工人員社會保障問題”可以看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已經提上議事日程。
20世紀90年代中期,廣東省最早開始探索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此后隨著農民工隊伍的壯大和工傷事故的增多,各地紛紛對這一問題進行探索。目前,從實踐層面上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模式有三種。即入城保模式(以廣東省為代表)、新建綜合保險模式(以上海是為代表)和入農保模式(以沿海經濟發達農村為代表)。與此同時,理論研究者對此也沒有一個統一的意見。如李強教授的《當前我國城市化和流動人口的幾個理論問題》、孫樹菡、張思圓的《都市邊緣群體及其社會保障權益》、張啟春《談談進城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等文章認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應納入到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中。與此相反,楊立雄的《“進城”,還是“回鄉”———農民工社會保障政策的路徑選擇》一文則提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應納入他們本地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同時,也有人提出建立新的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如鄭功成《農民工的權益與社會保障》、李迎生的《社會保障與社會結構轉型--二元社會保障系研究》、羅遐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研究--基于蘇皖四村的一項實地調查》等文。從實踐探索和理論研究的現狀來看,農民工社會保障還存在較大的問題。對于一個在全國范圍內流動的龐大農民工群體而言,如果從其保障制度的一開始就處于五花八門的狀態,是非常不利于自由流動的勞動力市場的形成。更不利于這項制度的推廣和實踐。如果說目前城鄉社會保障制度處于二元狀態還要延續相當一段時間有其必然性和可能性,那么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處于多元狀態不論是從其必然性還是從其可能性來講,都是行不通的。然而,農民工社會保障為什么出現目前的這種狀態,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這一問題是在現實的逼迫下,帶著解決問題的態度而出現的制度設計,而有關制度設計的一些最根本的問題還沒有達成統一的意見。
構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必須要從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宏觀角度出發。因為目前農民工群體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都是巨大的,如果沒有一個總體的宏觀的指導思想,單純地就構建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而展開討論,即使制度本身是一個很完善的保障體系,但是運用于實踐就可能會出現一系列的問題,甚至會出現與國家整體發展目標相背離?,F有的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在某種程度上就出現了這樣的問題。因此,討論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問題,首先要對其制度構建的理念、目標和原則等基本問題形成統一的意見。
一、堅持社會公正的理念
社會公正的基本含義是每個社會成員都應平等地享有基本的政治權利、生存權利和發展權利,使其構成了經濟社會正常運轉的基礎。社會保障制度是隨著工業化進程而逐步建立起來的社會政策,它是保證社會公正得以實現的具體政策。從工業化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演進歷程來看,社會保障模式經歷了補救模式-機制模式-普遍福利模式[1]的演化,雖然這種演化也使社會保障的覆蓋范圍逐步擴大,但是這種擴大的順序是從國外意義上的“農民工”開始,逐步擴大到整個工人階級以至全民,這樣的一個過程解決了工業化過程中因市場失靈等原因造成的一系列社會問題,保證了社會的平穩運行。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從目前覆蓋的群體來看,享受社會保險的主要是城鎮職工。農民工雖然也在城市工作,而且經受著比城鎮職工更多的社會風險。但由于多種原因,他們未能被以社會保險為核心的現代社會保障制度所覆蓋,而是被排斥在社會保障體系之外?!稗r民工是社會上的弱勢群體,社會保障不論從哪種理論來講,都應該覆蓋這一群體,但事實恰恰相反?!盵2]這說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不但沒有起到縮小差距,保證公平,推動社會結構合理化的作用,相反卻起到了強化或者說是放大市場失靈的作用,其社會功能發生了偏差。這不論是對經濟的可持續行發展,還是社會結構的轉型以及社會的穩定等方面來看,其負面影響都很大。因此,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要對這種偏差進行修正,體現社會公正的原則。
二、要以搭建社會保障制度城鄉整合的橋梁為目標。
構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模式必須從我國和世界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發展趨勢為著眼點,適應建立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社會結構轉型的現實需要,為將來社會保障體系城鄉整合的大局服務。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選擇,既不是對他們當前在就業過程中出現問題的一個臨時性的解決方案,也不是簡單地把他們納入到目前的二元社會保障體系中任意一元社會保障體系。盡管這種制度模式的構建可能不同于現有二元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任何一元,但是必須以農民工的特殊身份和社會地位為載體,搭建社會保障制度城鄉整合的橋梁。
二元社會保障體系是我國計劃經濟時期為適應當時城鄉經濟發展戰略的實際而設計的一種社會保障體系,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社會大背景相適應,較好地解決了當時的保障問題。但是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城鄉經濟差距的拉大,社會保障制度并沒有在中央財政的二次分配領域調節城鄉之間因市場經濟的失靈而帶來不平衡發展,而是在原有的基礎上有所強化。然而,社會保障制度的城鄉整合,不論是從其自身發展規律來看,還是從適應市場經濟改革和統籌城鄉經濟發展的角度分析,這種未來的發展趨勢都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盡管我國目前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困難重重,但仍然應以“促進城市人口和農村人口的融合而不是分裂,促進城鄉一體化而不是二元化,推動城鄉利益分配的公平化而不是畸形化”[3]為基本的準則。
農民工在經濟收入、社會地位等很多方面都介于城市人口和農村人口之間,同時他們的未來或者說定居地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等特點,使其社會保障制度能夠成為整合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橋梁。因此,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模式設計,盡管目前可能不同于城鎮和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但一定要為城鄉二元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整合提供一個中介或者橋梁。這樣才能為從根本上統籌城鄉經濟的發展、改變二元社會結構、加快城市化進程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服務。
三、必須堅持切實可行的操作原則
1.堅持與城市和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相對接的原則。
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選擇首先必須考慮的問題就是農民工的未來是屬于城市還是屬于農村?,F有的保障模式的分歧最關鍵點也在于此。即使是從最積極的推進城市化的制度角度考慮,農民工這一群體都不可能完全屬于城市;同樣,即使是從城市化發展的最穩妥方面考慮,農民工這一群體也不可能完全屬于農村。二者在效果方面的區別就是農民工進城的多少,但不可能是全部。這樣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構建就不可能簡單地把他們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或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而只能是這種制度與城市和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相對接。
2.必須堅持保證農民工社會保障賬戶能夠自由轉移的原則。
流動性大是農民工群體的一個鮮明特點。他們不僅在城鄉之間流動、而且在不同城市之間,或同一城市的不同企業之間也頻繁流動。從今年年初全國各地民工流動的基本情況可以看出,我國目前已經形成全國范圍的農民工勞動力市場。隨著2004年出現的民工荒現象,地域之間、企業之間對農民工用工已經展開競爭。[4]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工不同區域之間的流動還會有所增加。
然而,從實踐層面上看,由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實行的是地區統籌,農民工的流動為其社會保障賬戶的轉移帶來很大的困難。農民工社會保障擴面緩慢、退保增多等現象都說明了這一問題。目前農民工入城保模式與農民工流動性大相矛盾造成的效果是背離了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初衷,農民工社會保障不但沒有推進農民工的城市化進程,反而成為對他們的剝奪。因此,從操作層面上講,構建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必須適應他們流動性大的特點,保證他們社會保障賬戶能夠自由轉移,否則這種制度很難在實踐中推行開來。
3.必須堅持農民工繳費低的原則
農民工收入現狀及其未來發展趨勢的分析,是我們構建他們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前提基礎。農民工收入低的現狀已經被大量的社會調查所證明。筆者2005年底在北京市做過的一項調研表明農民工的月平均工資為845元。盡管他們省吃儉用,除去花銷,年結余平均每人僅3095元。在調查關于“你最多每月能夠繳納多少保險費用”問題的統計中得知,農民工的繳費能力確實非常有限,大多數農民工回答的數字在50-100元之間,平均值為92.99元。[5]如果這與他們的收入相比較而言,所占的比例很高。這說明了農民工對社會保障制度的需求還是很強烈的。農民工收入低直接決定了他們社會保障的繳費能力有限。
農民工收入低的現狀在短時間內不可能得到根本改觀也是決定他們繳費能力的一個因素。盡管近年來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的“民工荒”現象的出現導致一些人認為,不論是從勞動力價格的市場調節機制角度,還是從國家完善最低工資標準的宏觀政策角度,都會提高農民工的工資水平。但如果具體分析就會發現雇傭農民工的這些民營企業給農民工提升工資的利潤空間十分有限。近年來“民工荒”現象并沒有隨著媒體宣傳而得到緩解這一事實說明這一問題。因為如果企業有給農民工提高工資的利潤空間,企業老板不會在沒有錢賺(不提工資,招不到工,望單興嘆)和賺的少一點(提高工資,招到工,完成訂單)之間選擇沒有錢賺。同時,農民工自身的素質以及我國農業剩余勞動力多的現實等也都限制了他們收入的提高。由于近年來中央對農民工問題的關注,農民工的工資增長速度會加快,但相對工資的提高則很難。
農民工社會保障繳費能力低一直以來是阻礙他們與城鎮職工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因素。建立農民工的綜合保險模式和實行他們與城鎮職工不同的繳費水平等措施都是由于農民工的收入低、繳費能力有限這一因素所致。由于農民工收入低的這一現實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得以改變,因此,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模式的設計,必須要充分考慮到這一點。
四、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建議
縱觀目前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實踐探索和理論研究可以發現,現有的制度模式的設計還沒有很好地解決了上面的幾個問題。當然每個制度模式的設計也都有其優點和長處,但問題是如何整合這些制度,使其成為一個能夠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設計合理的、能被政府、企業和農民工以及研究者共同接受的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
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構建既要照顧到制度模式的可實踐性,又要有一定的社會保障理論為依據;既要考慮到制度實施的現時性,又要考慮到制度實施的可持續性;既要適應農民工群體的特點,又要考慮到制度與二元社會保障體系的對接問題。制度設計的多重目標要求其最大的特點就是靈活性。因此,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模式的構建應以建立個人發展賬戶為基礎的綜合保障體系。
1.對個人生活過程中必經的保障項目應建立個人發展賬戶。個人發展賬戶應是一種綜合的保障項目,包括購房,子女教育,養老等保障項目。主要通過儲蓄形成,個人和雇主承擔主要部分,政府通過給予存入資金免所得稅這種間接的方式進行補貼。個人發展賬戶的所有權和收益權歸個人所有,支配權、使用權上受公共政策干預和約束。政府承擔的責任,應當在資產形成、保值增值、待遇計發三個方面進行平衡,并通過強制或非強制的辦法執行,管理和運作。個人發展賬戶是綜合賬戶,分項設計,綜合管理,統一使用,實現個人賬戶的縱向轉移支付。個人發展賬戶具有的靈活性對于目前我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形成有促進作用,也適應勞動力流動頻繁的現狀,以及與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對接等都是可行的。
2.對于大病等帶有風險高的保障項目應建立風險共擔機制較強的保障辦法,建立全國統籌的大病醫療制度。大病統籌應該類似農村的合作醫療,政府對此資助力度應較大,體現社會公正,引導農民工參加。
3.建立由企業負擔的工傷保險制度。農民工所在的企業必須根據企業所在行業風險大小繳納農為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一旦漏保企業應付全部責任。這不僅是對企業生產安全的一個保證,也是維護農民工弱勢地位的一個體現。
4.最低生活保障。鑒于農民工的特殊身份,最低生活保障也可以是雙重的。在戶籍改革成為大趨勢的情況下,農民工入城市戶籍可以享受城市的低保,回農村可以繼續享有對土地的永久使用權。但是為了防止大量農民工涌入城市享受低保給城市發展帶來的沉重的負擔,各個城市可以規定農民工連續在某一城市工作的年限,作為其享受城市低保的一個條件。
注釋:
1、楊翠迎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研究中國農業出版社2003/10版
2、楊桂宏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的深層原因中國社會學網/社會政策
3、楊團對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一些看法社會政策網
4、專題:2005新春中國再遇“民工荒”2005/2/21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網
5、數據來源于2005年12月對北京市9個鄉鎮和街道330份農民工的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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