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監管難點與智慧監管體系探討
時間:2022-09-27 09: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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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云計算與區塊鏈等技術賦能下,傳統金融監管模式難以為繼,創新金融科技監管模式,建立智慧監管體系勢在必行。由此基于協同監管理念提出智慧監管生態體系與微觀運作機制,從監管方法、監管制度和監管技術提出解決之策。
[關鍵詞]金融科技;監管科技;智慧監管;金融生態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現代互聯網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技術與金融產業融合不斷加深,金融科技模式應運而生。在經濟新常態及疫情沖擊背景下,金融科技的創新發展為金融產業創新和經濟的再次騰飛提供了源源不斷的新動能。金融科技的發展與廣泛應用推動了傳統金融業務的移動化、線上化與智能化發展,并以此為基礎衍生出了許多新的金融業務模式與經營方法。但在互聯網信息技術賦能下,金融科技又會產生新的金融風險,且新型金融風險的傳播速度與影響范圍更大,對金融科技監管提出了更多要求[1]。伴隨著金融科技創新不斷加深的背景下,金融產業日益呈現出金融產品交易種類和結構復雜化特征,與之相關的金融監管信息非對稱性問題日益凸顯[2]。例如,金融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加劇,金融機構在技術創新掩蓋下獲得了更多的自由裁量權,使得監管機構無法準確掌握金融機構實際經營狀況[3]。因此,金融科技產業創新的發展迫切需要監管科技(RegulationTchnoloegy)的發展與支持。
二、我國金融科技監管問題與難點
(一)監管方式與政策法規較為落后缺乏前瞻性,風險管控難度較大
金融科技產業發展的背后依托的是現代互聯網信息技術,其商業模式復雜多邊,不同金融科技模式之間的關聯性較強,彼此之間存在海量的信息流,客觀上對監管機構形成了監管壁壘[4]。對于金融科技企業的金融業務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監管機構表現出了監管空白問題。例如,在傳統金融監管模式下,監管機構會基于存款派生鏈條來界定監管對象。但金融科技利用技術也可進行信用創新,且可存在于存款派生鏈條之外,而逃避監管[5]。此外,法律法規的不成熟也為金融科技監管造成了現實阻礙。例如,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由于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第三方支付早已不再局限于境內之外,國外支付業務規模也在顯著增長。而在現有的法律監管體系下,跨境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規范并不完善,無法完全套用境內第三方支付規則,目前仍存在無法可依的困境[6]。
(二)金融科技監管缺乏量化模型,嚴重依賴于解釋文本
在傳統金融監管框架下,金融監管部門對風險模型要求簡便,以便于理解與驗證。但隨著金融科技產業的技術創新,使得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及區塊鏈等技術大量應用在金融產品中,致使金融科技產品具有復雜內部關聯性,而不在簡單的因果關系,許多金融風險被掩蓋在技術和算法之下,具有較大潛在金融風險,不利于金融科技監管[7]。同時,金融科技企業相比傳統商業銀行和監管部門,在技術已經具有顯著優勢,甄別信貸風險的能力更高,事實上已經承擔金融科技產品的風險定價、授信評估及貸后管理等一系列核心職能,監管部門只能根據金融科技企業所提供的金融數據進行傳統模式風險評估,嚴重依賴于解釋文本。但金融科技產業與金融市場的穩定不能依賴企業內部的自我合規管理,而缺乏外部監管。因此,急需提升監管部門的監管方法、手段與工具。
(三)社會化信息數據共享平臺尚未建立,監管部門之間存在信息孤島問題
金融科技監管需要依托于信息數據和大數據技術,但隨著“互聯網+”經濟的快速發展,信息數據已經成為各企業機構的核心資產,其保密性極強,政企間和企業間的數據難以共享,在缺乏社會統一的安全數據存儲和共享平臺的前提下,金融科技產業已經形成信息數據孤島。金融科技監管的信息數據孤島將導致金融科技監管的延遲性與監管的系統性,具體將導致監管部門無法統一金融科技監管維度,無法對金融科技企業開展高效的金融數據信息分析,并轉化為監管政策與執行措施,進而減弱了金融科技監管的系統性,致使金融科技監管總是滯后于金融科技創新,無法及時消除潛在金融風險。
三、智慧監管生態體系與構建阻礙
(一)智慧監管生態體系
隨著“互聯網+”經濟的深入發展,金融科技依托平臺模式逐漸形成了具有分工與合作結構特征的生態體系[8]。加速金融科技監管部門的數字化轉型,聯通其它監管部門的監管生態體系,創建圍繞金融科技監管部門及金融機構的智慧型監管生態體系勢在必行,具體智慧監管生態體系如圖1所示,智慧監管生態體系包含監管主體和技術安全保障兩部分,其作用是利用協同監管實現監管部門,對金融科技業務和市場的日常監管和行為甄別,達到預防和治理金融科技風險目標。具體而言:圖1智慧監管生態體系第一,在監管主體方面,包括兩大類別主體,一是政府監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等,二是傳統金融機構和金融科技平臺。其中,政府監管部門主體又包含了銀保監會、稅務、工商及法院和公安等,各部門之間通過協同機制達到對整個金融科技產業的監管。而傳統金融機構和金融科技平臺則是被監管對象,該體系表明金融科技企業與傳統金融機構性質相同,其監管內容和方向應當保持一致,以防止金融科技企業打著金融科技創新旗號從事非法金融行為,彌補金融科技監管空白[9]。第二,在監管科技方面,主要包括可控信息技術與網絡安全管理[10]。其中,信息技術主要包括: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及物聯網等現代互聯網信息技術,通過技術賦能和創新提升監管部門的監管科技能力,以適應金融科技創新發展需求。而網絡安全管理主要涉及網絡數據信息安全,相關監管部門當盡快建立金融科技數據信息標準,統一數據架構、存儲形式與相關標準,以便監管部門的數據信息搜集和管理,切實保證金融科技企業的金融數據資產安全,提升金融科技監管效率[11]。
(二)金融科技智慧監管體系構建阻礙
1.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金融企業的金融科技發展技術和理念存在差異,監管部門難以根據不同業務模式制定統一監管標準,突出表現為“一抓就死,一放就亂”的發展困境。對于傳統金融機構而言,在開展金融科技業務創新時,更注重長期的風險防控,對金融風險控制更為謹慎[12]。但在金融科技產品開發與事后監管等環節存在許多技術性問題,致使因技術創新所導致的金融風險較高。而對于金融科技企業而言,在開展金融科技業務創新時,更注重技術創新和消費者服務質量,忽視了金融風險。2.金融科技法律問題突出,監管法律滯后覆蓋性不足[13]。自2013年互聯網金融被寫入政府工作報告中后,依托于互聯網平臺的金融科技得到長足發展機遇。但在發展過程中,金融科技風險逐漸凸顯,并在2015年正式步入“監管元年”,與此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密集出臺。但相關法律普遍屬于填補原有法律缺失、法律不完備及現行監管規則下的法律沖突等類型,缺乏前瞻性與針對性。具體而言:相關監管法律對金融科技創新違規行為界定過于寬泛,執法規則不明確,導致監管人員無法可依,在具體操作層面缺乏指導性,且法律具有明顯滯后性,監管工具缺乏創新,存在嚴重的監管空白與套利問題。3.金融科技業態復雜,監管難以協調,協同監管效果無法確定。相比于傳統金融模式,金融科技業態模式更為復雜,彼此之間聯系愈發緊密,但不同業態模式之間又存在顯著差異性特征。對此,無法直接利用傳統科層式由上至下的監管模式,而需要不同監管部門協同監管,以解決金融科技產業的“跨領域”、“跨時區”和“跨區域”等特征[14]。金融科技產業的跨領域模式特征,導致其金融產品具有游離特征,極易游離于現行監管指標體系之外。因此,需要不同監管部門保持信息溝通,以便制定更為精準和完善的監管體系指標。
四、構建高質量智慧監管體系的政策建議
(一)創建金融科技產業園,采取試驗監管方式檢驗監管體系運行效果
隨著我國金融科技產業的高速發展,我國已經在部分地區開展了金融科技試驗監管區域,即“監管沙盒”。但目前,僅有北京、上海、重慶、深圳、杭州、蘇州、成都、廣州及雄安新區9個地區開展了“監管沙盒”試點工作,與我國金融科技發展需求相比遠遠不足。需要政府和企業共同協作,以達到金融科技產業合規發展目標。具體而言:第一,在政府層面方面,需要立足于本地經濟發展特征,明確金融科技產業園定位,避免盲目跟風發展,根據自身發展需求創建具有差異化和個性化的金融科技產業園[15];第二,在企業層面方面,加強內部合規建設,處理好創新與監管關系,堅守法律紅線與底線,積極接受監管部門監管。
(二)建立并完善金融科技智慧監管制度,保證金融科技監管有法可依
第一,建立金融科技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審計、征信以及會計等方面的信息披露。重點對金融科技的資金使用狀況透明度加強監管,減少監管部門和大眾消費者與金融科技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16];第二,利用好信息技術創新,建立大數據征信體系,挖掘數據潛在價值,保證金融市場安全穩定。但金融消費者的信息數據搜集、管理以及分析必須要有相關法律支撐,規定金融科技企業在適度范圍內采集數據以及合理使用數據,防止信息數據濫用;第三,整合社會閑散監管資源,創建社會評價體系,發揮金融消費者在監管環節的作用,彌補智慧監管體系不足,不斷完善金融科技智慧監管體系。例如,創建公共平臺,并提供消費者互動評價以及第三方機構評價等服務。利用人工智能自動搜集金融消費者反饋關鍵詞,并建立相關解決模型,以此對金融科技企業起到監督和管理作用。
(三)提升監管部門監管能力,增加監管科技應用場景
監管科技不僅僅是一種監管工具,它更是監管理念和監管范式的升級。在金融科技快速創新的背景下,監管科技將是維護金融體系安全、實現金融產業創新發展及維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保障。對此,提升監管部門監管能力,尤其是增強監管科技手段,拓展監管科技應用場景勢在必行。第一,將監管科技應用在金融科技交易環節,實現交易前、中、后全方面監管。例如,在交易前,利用區塊鏈技術將法律規范嵌入系統并建立數據庫,保證交易合規性。在交易中,利用大數據、云計算及人工智能等技術對數據實現自動搜集,對客戶行為進行實時監控,降低人力成;第二,將監管科技利用在合規數據報送環節,減少人工干預,保證數據實時交互和數據真實性。同時,利用加密技術保證合規數據在傳播過程中的安全性,保證數據不可被竊取、篡改以及破壞,增強數據安全性。
[參考文獻]
[1]劉少波,張友澤,梁晉恒.金融科技與金融創新研究進展[J].經濟學動態,2021(03).
[2]李華民,鄧云峰,吳非.金融監管如何影響企業技術創新[J].財經科學,2021(02).
[3]許可.從監管科技邁向治理科技———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新范式[J].探索與爭鳴,2018(10).
[4]申嫦娥,魏榮桓.基于國際經驗的金融科技監管分析[J].中國行政管理,2018(05).
[5]鄭茜文,鞏越.我國金融科技監管改革與策略選擇———基于英國實踐的考察與啟示
作者:魏煜軒 張勇民 單位:英國約克大學 河南農業大學 經濟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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