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農村金融體系
時間:2022-04-02 04: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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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是我國當前最為緊迫的問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破解“三農”問題的有效途徑。作為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在支持新農村建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本文從尤努斯及其創立的鄉村銀行獲2006年度諾貝爾和平獎引發思考,結合發展中國家的金融抑制理論,對現階段我國新農村建設中的金融抑制因素進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重構農村金融體系,支持新農村建設的路徑選擇和政策措施。
關鍵詞:新農村建設;農村金融;抑制;發展
一、引言
在我國金融業即將對外全面開放的前夕,我們迎來了一個“窮人的銀行家”獲獎的喜訊:10月13日,2006年度諾貝爾和平獎授予了孟加拉銀行家穆罕默德·尤努斯及其創立的格萊明鄉村銀行。孟加拉鄉村銀行的實踐解決了兩大困擾金融深化和經濟平衡增長的理論問題:一是信貸規模及其績效是可以與抵押品相脫離的;二是金融資源的投入可以與收入水平相脫離,并成為推動低收入群體脫貧的“原始”推動力。尤努斯的非政府小額信貸模式獲得了諾獎的認可,這給我們的有益啟迪是多重的:它不僅發現了窮人信用的經濟意義,而且給予了諾貝爾和平獎更深刻的社會內涵——持久的和平只有在大量的人口找到擺脫貧困的方法時才會成為可能。這個獎項近期之所以在我國引起廣泛的關注和熱烈的討論,其原因之一恰恰是我國廣大農村貧困地區正面臨嚴重的金融抑制而導致的貸款難題已經成為政府一個頭疼的難題。這也發出了一個清晰的信號:社會底層貧困群體的脫貧問題已受到更加強烈的關注,而銀行業已在這方面展現了一個成功的范例。
二、我國當前新農村建設存在的金融抑制及其癥結
(一)農村金融服務體系配置失衡,與新農村建設要求不適應。一是農村信用社支農后勁不足。目前表面上的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社“三駕馬車”的農村金融制度安排,事實上基本由農村信用社獨家支撐,形成了“一社獨大”的壟斷局面。面對近乎壟斷的農村借貸供給市場和形同虛設的“三會”制度,農信社缺乏金融服務和產品創新以及差別定價的動力,業務“非農化”傾向明顯,使得資金向收益相對高的城鎮或非農部門流動,真正需要資金的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難以得到貸款支持。二是商業金融支農弱化。近年來,包括農業銀行在內的國有商業銀行進行商業化改革,機構網點大量從縣域農村撤出,上收貸款權限,銀行盲目追逐大戶,“抓大放小”,其資金集中投向熱點行業和壟斷性行業,客戶結構趨同,貸款集中度過高,農貸資金日益萎縮。三是農村政策性金融支農功能不全。農業發展銀行作為我國惟一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目前只承擔國有糧棉油流通環節的信貸業務,僅在農產品的收購、儲備、調銷等純政策性方面發揮作用,無力從事農業開發、農業產業化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支農事業。同時,國家開發銀行尚未進入農村。四是郵政儲蓄機構“只存不貸”,將農村僅有的資金“倒流”城市,使本來就緊張而缺乏的農村金融供給市場更加惡化。五是長期的市場準入管制壓抑了民間金融的發展。在當前從正規金融渠道難以取得貸款的情況下,農村經濟需要的資金有很大一部分來自于民間借貸、地下錢莊和典當業,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農村資金供求矛盾,與正規金融形成了強烈的互補,但由于其沒有取得合法地位,被視為“草根金融”,“有為而無位”,一直博弈于合理性與非法性之中。六是農業保險市場發展滯后,農業風險保障不完備。農業是弱質產業,其自身固有的特點決定了它的高風險性,而當前我國農業保險規模太小,結構不均衡,較高的保險費率與農民的承受能力相差甚遠,農保組織的災害救濟手續繁雜、承保率低、賠付率高,又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導致農業保險機構及業務日益萎縮。
(二)信貸管理機制不暢,與農村經濟發展實際不協調。一是商業金融“盈利性、流動性、安全性”的經營原則與農業生產的“高風險性、分散性、波動性、長期性”相悖。二是信貸資金管理集約型與農村資金需求粗放型的矛盾。農村資金需求的特點是戶多面廣,地域分散,具有明顯的廣泛性。這就要求金融部門不但網點要多,而且貸款應以信用貸款為主,在機構設置與經營管理上均實行粗放型模式。但隨著金融改革的推進,農村金融部門為了提高經營集約化和扁平化程度,制定了減員增效、撤并機構、收縮戰線的發展戰略,這使農業結構調整中的服務分散化與金融服務集約化成為一對矛盾。三是農業信貸政策與農村經濟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一個時期以來,政府在戰略布局和資源分配上強調城市過多,關注農村過少,尤其是農產品短缺問題解決以后,發展重點向城市傾斜更加明顯。四是信貸準入限制過嚴?,F行個人信用等級評定標準基本上是按大城市的標準來制定的,根本不切合農村實際,一般的農村企業及大量的個體經營和承包戶因資產、銷售規模限制很難達到評級要求,即便申請個人貸款,也往往因為提供不了符合金融部門要求的抵押物而被拒之門外。五是小額農貸額度偏小。目前,對種養大戶及農村個體加工運輸戶等,5千到1萬元的小額農貸授信額度遠遠不夠,資金供求矛盾較為突出,影響農業產業化經營。六是貸款利率偏高,忽略了弱勢群體。目前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普遍上浮20%~100%不等,有的還“一浮到頂”,與農業生產收益率較低的現實相比,農民難以承受,造成“最弱勢的群體承受了最高的利率”,也與國家“三補一減免”等惠農政策相悖。七是貸款期限與農業生產周期脫節。由于現代農業已打破傳統農業的春種秋收模式,向反季節、長周期發展,一些特色農業生產周期延長,而目前農金部門仍采取傳統的農業貸款發放辦法,無論貸款種類、用途均實行1年以內的貸款期限,已不適應現代農業經濟的發展規律。八是農戶貸款抵押擔保難。目前縣級擔保體系尚未健全和完善,部分縣市甚至還沒有一家擔保公司,且涉農業務稀缺,大部分農村中小民營企業和種養業農民因缺少擔保而被拒于貸款門檻以外,擔保抵押物缺失已成為農民貸款難的突出問題。特別是,農村土地作為目前“三農”惟一可有效利用的經濟資源,根據《擔保法》有關“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卻不能流轉、不得抵押,已成為農村中小企業難融資、金融機構難變現、擔保機構難擔保的“死結”。九是金融系統內資金上存利率不斷調高,有的與貸款利率相差無幾,過高的資金上存利率限制了銀信部門放貸的積極性,也使金融機構贏利過分依賴資金上存,贏利基礎脆弱。同時,農村間接融資與直接融資失衡,導致農村資金過分倚重銀行間接融資。
(三)農村資金外流嚴重,與新農村建設對資金的大量需求相矛盾。建設新農村,迫切需要加大對農村的資金投入。據中國銀監會副主席唐雙寧初步測算,到2020年,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新增資金
15萬億至20萬億元人民幣,重點是加快鄉村道路和水利建設,發展農村通信,完善農村電網,積極發展適合農村特點的清潔能源等農業公共物品的投入。而目前我國在農村資金投入方面面臨的突出矛盾是,農村有需求但力量不足,財政有意愿但財力不足,銀行有資金但手段不足,且形成市場與政府干預雙重失靈的局面,導致農村面臨嚴重的“資金饑渴癥”。資金的趨利性導致農村資金正從以下五個渠道不斷外流,嚴重弱化了縣域銀行資金“蓄水池”功能:一是基層國有商業銀行的貸款權限上收,演變為單純的吸收存款機構,并將吸收的大量農村資金通過上存流向中心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目前,國有商業銀行每年在農村吸儲余額約為2000億至3000億元,很大部分通過上存凈流出農村。二是郵政儲蓄以“貼水”攬儲方式抽取了大量的農村資金,加劇了農村資金“體外循環”。目前,每年約有近千億元資金通過郵政儲蓄轉存央行從農村流入城市。三是農村信用合作社在贏利動機的驅使下,通過“農轉非”把資金更多地投向獲利機會較大的非農領域,并以“壘大戶”、上存資金、網上拆借和購買國債等方式轉移資金,從而使資金流向收益相對較高的“雙大”客戶和經濟發達的大中城市,削弱了其支持“三農”的資金實力。四是各商業保險開辦存款性的保險業務,抽走了部分農村資金,加劇了農業資本的稀缺。五是從農村起步發展起來的部分農戶、個體戶、經濟組織隨著產業規模的壯大,因縣域經濟發展環境、投資環境、信用環境落后,逐漸離開農村進入城市,資產和資金也帶離農村。由此造成的農村經濟大量“失血”將加劇新農村建設資金的嚴重不足。農村信貸資金供給渠道的狹窄和資金大量外流并存,與“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和巨大資金需求形成強烈反差。
(四)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欠優,與“三農”貸款的有效投入相掣肘。一是法制環境欠佳造成金融維權難。現行《破產法》在清算程序上把銀行排在最后,且未明確金融機構對欠債不還債務人享有無條件的破產起訴權?!段餀喾ā分猩孓r貸款抵押物范疇過于狹窄。二是信用意識淡薄造成信用風險。當前農村信用基礎薄弱與行政性信用缺失,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擁有10萬億元巨額存差資金的商業銀行很難把款貸出去、而許多急需資金的農戶和農村企業卻很難貸到款的“兩難”現象,并嚴重束縛了金融創新工具的催生。一些地方政府借企業轉制、改制之機,大量逃廢農金部門債務。三是行政干預和司法不公導致“法律白條”。當前,司法部門執行不嚴、不力、不公,執行費用高、執行周期長、辦案結案率低,造成農村金融債權起訴難、結案難、執行難,嚴重挫傷了金融支農積極性[4]。四是中介機構缺乏社會公信力。目前,法律、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等中介服務機構往往是相關行政部門的掛靠單位,在國家權利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個人化的驅使下,這些中介機構不僅沒有為銀行加大信貸投放助力,反使銀行變得更加謹慎。中介服務體系的現狀以及有關機構的專業化服務和誠信水平還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經濟和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要求。
(五)農村金融服務產品單一,與新農村建設對金融服務需求的多樣化不匹配。一是服務機構單一。國有商業銀行逐步收縮農村金融網點,將服務重點轉向城市,農業發展銀行政策性業務日漸萎縮,目前農村信用社幾乎成了惟一服務于“三農”的正規金融機構,而2005年農村信用社為防范風險撤并了所有村級信用代辦站,進一步加劇了農村金融服務不足的矛盾。二是服務品種單一。新農村建設迫切需要農村金融部門提供資金、結算、保險、投資理財、信息、票據融資、代收代付、咨詢顧問、網絡業務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務品種,而目前農村金融服務卻停留在傳統的存、貸、匯業務上,其他服務幾乎還是空白。就是在傳統業務上,也缺乏創新。三是結算手段單一。當前我國農村地區支付體系建設中存在支付結算基礎設施建設滯后、支付結算方式單一、支付結算服務手段陳舊、非現金支付工具應用比重低等突出問題。作為最貼近農民的農村信用社還沒有開辦信用卡、銀行卡及通存通兌業務,資金結算難以實現“一匯通”。
三、新農村建設中破解金融抑制的策略選擇
1.加強農村金融組織再造,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根據新農村建設的需要,對農村金融組織架構進行改革和重新定位,建立由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民間金融等多元化金融機構組成的,功能完善、分工合理、立足“三農”、適度競爭、產權明晰、監管有力的新型農村金融體系,徹底扭轉“一社難支三農”的局面。一是完善農村合作金融。農村信用社要通過改革真正成為社員入股、主要為社員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著力完善產權和法人治理結構,強化內部管理和自我約束,牢固樹立為“三農”服務的宗旨。當前要做好農村信用社信用代辦站撤銷后的業務銜接,對確需的行政村可探索推廣支農聯絡員制度,確保農村金融服務不出現“空檔”現象。二是扭轉農業銀行近年來出現的“離農”傾向。將農業銀行的業務重心定位于縣域經濟,發揮其支持農業的傳統優勢,以農村“水、電、路、氣”建設為突破口,對“龍頭企業中介組織基地科技農戶”經濟體給予重點支持,解決農業產業化經營對信貸資金的大規模需求。三是擴充政策性銀行的服務功能。農業發展銀行拓展業務范圍,開辦農業綜合開發、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科技和扶貧等貸款業務,將現有的糧棉油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范圍擴大到農、林、牧、副、漁業范圍內的產業化龍頭企業,增加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的中長期貸款等開發性金融業務。政策性資金應重點投向具有長期性、高風險性、不適合競爭性商業運作條件的農村公益事業。四是盡快設立縣域郵政儲蓄銀行并對其功能加以準確定位,將抽取的農村資金通過郵政儲蓄銀行的貸款業務向農村回流。五是引導規范民間融資,培育可持續的小額信貸機構。建議盡快出臺《民間金融法》,實現農村民間金融的合法發展,與農村正規金融形成互補效應和競爭格局,鼓勵非正式金融在一定的秩序框架內運作。并適度放寬農村金融市場的準入條件,借鑒尤努斯創立的格萊明鄉村銀行模式(該模式有兩個最顯著的特點:一是不需要貸款人抵押,二是銀行盈利,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積極培育和建立貼近農民和農村需要、直接服務于“三農”的“只貸不存”的商業性小額信貸組織、社區金融機構、農戶資金互助組織,參照尤努斯利用鄉村“熟人社會”的特點,在村民之間建立互擔風險、互助監督的機制,引導農村金融創新,增加農村金融供給,緩解農民貸款難的問題。六是建立健全覆蓋農村的保險體系,完善風險保障機制。建議國家盡快制定頒布《農業保險法》,明確農業保險的政策性性質。盡快設立由國家出資、不以盈利為目的的農業政策性保險機構,增強農業抵抗自然災害和市場波動的能力,分散農業生產、農村建設、農民生活中的各類風險。鼓勵商業性保險開辦涉農保險,大力發展農村養老保險、農村醫療保險以及針對“三農”的特色種植和特種養殖等保險業務,但是國家應采取扶持政策。建立農村信用社存款保險機制,提高農業經濟的抗災和風險補償能力。構建對農業保險的再保險和農業巨災風險承接機制,減少由于自然災害風險和市場風險所造成的貸款損失。針對農業投資風險較大的現實,試行農業貸款保險,增強金融信貸投入的信心,以此構建解決農民貸款難的長效機制。
2.改革和創新信貸管理體制,加大農業資金投入的力度。一是改革商業銀行授權授信方式。適當下放基層行社信貸審批權限,減少審批環節,簡化信貸手續,加大涉農信貸支持范疇,建立科學、合理、符合新農村建設要求的授權授信機制。二是制定合理的信貸激勵約束機制。改進信貸責任追究制度,將信貸員的權、責、利緊密掛鉤,對信貸風險按“市場風險與責任風險”區別對待,激勵信貸員培植和挖掘新的涉農客戶資源。三是適當提高小額農貸授信額度。將小額農貸授信額度從目前的5千到1萬元上調至1萬至3萬元。根據實際情況,實行授信授額分類指導。四是延長貸款期限。改變貸款“春放秋收冬不放”的傳統模式,根據農村經濟自然生產周期和貸款用途適當延長支農貸款的期限,使貸款期限與農業生產周期相一致。五是創新信貸品種。探索以工哺農和以城帶鄉的新型信貸模式,鼓勵引進國外農村金融中專門為農業設計的金融品種。在完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的同時,大力推廣農戶聯保協議貸款,同時積極推行大額農業貸款、倉單質押貸款,開展票據融資業務,提高農民獲貸能力。六是建立適當的財政稅務優惠政策和補償機制。在遏制農村資金外流的情況下,應對支農貸款采取適當的財政利息補貼和壞賬補償方式。參考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的做法,建議對為“三農”服務的金融機構實行營業稅減半征收和所得稅減免政策,對涉農金融機構的不良貸款處置、核銷和剝離等實行優惠政策,對因國家政策性風險引發的不良貸款予以國家補償,對金融機構發放涉農貸款過程中的登記、評估等各類費用給予減免,對因信貸支農需要而保留的虧損金融網點予以財政支持政策等,吸引商業金融進入農村,降低農貸資金成本。七是建立風險分擔機制。具體而言,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①社會要樹立“利率覆蓋風險”的理念,利率應該既能夠補償商業銀行放貸的風險,又能夠維持其一定的盈利空間,從而實現商業可持續。②金融機構有了利率覆蓋風險手段后,應該做好市場細分和市場定位,通過培育客戶創造利潤。③借款者要增強信用意識,金融機構則要給借款者建立信用的機會,使得借款人有機會在借款的過程中逐漸積累信用、樹立信心。④可以考慮設立“財政擔?;稹?,幫助特定人群和特定產業承擔部分風險,建立損失率招標補償機制。㈣八是完善涉農貸款利率定價機制。當前,在風險分擔機制尚未建立時,應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適當調低農村信用社貸款浮動利率上浮上限,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涉農企業貸款實行基準利率或上浮幅度不超過30%的標準,嚴禁“一浮到頂”,減輕農民負擔。九是創新貸款擔保抵押機制,解決農民大額貸款抵押、擔保難的問題。建議擴大《物權法》和《擔保法》中涉農貸款抵押物范疇,允許耕地、林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可嘗試將集體土地使用權、動產抵押等概念引入法律和信貸實踐中,完善農村房地產辦證體系,實行有條件的集體土地流轉制,發展農民有限土地財產權,為農民房屋抵押擔保貸款提供制度保證,破解我國農村中小企業融資難“死結”。在擔保形式上,除傳統的保證擔保和不動產擔保外,應探索農具、牲畜等動產抵押、倉單質押、農作物收獲權益質押等多種擔保手段,深化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在擔保機構上,既要鼓勵政府出資的各類信用擔保機構和現有商業性擔保機構開拓農村擔保業務,還要積極探索市場化的路子,吸引民間資本進入農村擔保領域。十是拓寬農村融資渠道,創新金融市場。對農村優勢骨干企業特別是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要積極創造條件,借助于資本市場,通過發行股票、債券等直接融資方式以及創新多種金融衍生產品來籌集新農村建設資金,以矯正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失衡的格局。在當前銀行資金難以成為新農村建設的直接資金來源的情形下,可以通過發行支農特別國債或特別政策性金融債的方式解決這一矛盾。
3.建立農村資金反哺回流機制,完善農村投融資體制。解決支農投入總量不足問題,必須采取綜合配套的措施,以財政支農資金為引導,重構財政、金融、社會資金投入農村的嶄新機制。一是建立財政支農資金穩定增長機制。通過法律條款規定財政支農投入份額及其遞增比例和合理投向,確保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財政每年對農業總投入的增長幅度應當高于其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形成有效的財政投資拉動效應,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示范效應”、“乘數效應”。二是建立銀行資金反哺回流機制。加強對農村信貸的宏觀調控,通過政策引導和貨幣政策工具杠桿作用,規定金融機構特別是縣及縣以下商業銀行支農資金投入比例,納入監管范圍,保障農業資金投入。建議國家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做法,盡快制定《農村金融服務促進法》或《農業信貸支持法》,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設在農村的所有金融機構必須將一定比例的資金投放到當地,建立起資金回流、產生洼地效應資金供給的長效機制。三是建立郵政儲蓄回流機制,對郵政儲蓄資金按比例用于支農信貸投入。建立郵政儲蓄機構與農信社或農發行大額協議存款制度,將資金交由農信社或農發行投入農業或農村地區,實現郵政儲蓄資金“取之于農、用之于農”的良性互動循環。并積極開辦郵政儲蓄個人存單小額質押貸款業務。四是中央銀行要強化“窗口指導”職能,根據農村不同層次和不同經濟主體的需求,制定出貨幣信貸分類指導意見,確保農村弱勢群體的金融需求。并運用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及時為向涉農部門提供金融資源的金融主體提供低利率再貸款和再貼現資金,引導金融機構加大涉農貸款投入,同時擴大中央銀行支農再貸款規模和對象,以緩解農村金融部門政策性支農資金的匱乏。五是通過加大財政和信貸支農資金投入,吸引和鼓勵更多的民間資金回流農村,增強農村經濟的發展后勁和活力。六是建立國家農業投融資委員會,強化支農資金管理。建議按照建立以工補農、以城帶鄉長效機制的要求,在國家一級層面成立農業投融資委員會,將國務院各涉農部門的農業項目財政資金以及各級政府的財政支農資金,農業發展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以及其他各商業銀行的支農信貸資金統一歸集到農業投融資委員會統籌管理。通過統一制定規劃,整合財政、金融支農資金投入渠道,引導社會資金進入農村,確保各項支農資金及時足額到位,提高使用效率。七是適度調低縣域金融機構上存資金的比例和利率,以減少和解決農村資金流向城市、農業資金流向非農業的問題。建議全部取消郵政儲蓄資金轉存款高利率的優惠政策,停辦商業保險開辦的存款性保險業務,從源頭上遏制農村地區農業信貸資金“抽血”失衡。
4.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為提高農業貸款的成功率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一是完善相關立法制度。要通過立法,確立金融生態建設的法律地位和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和義務,探索建立地區金融生態環境評價考核體系,加大對金融生態環境好的地區和守信者的授權授信,建立和改善金融生態環境的正向激勵機制。建議盡快出臺《征信法》、《合作金融法》、《強制執行法》等法律法規,抓緊修訂《破產法》、《刑法》、《民法》、《物權法》和《擔保法》等法律,改進上述法律關于破產清算、貸款欺詐和擔保抵押物等的規定,為金融改革和維護金融債權營造良好的生態環境和法律支持。二是大力改善農村信用環境。首先要加強農村的誠信宣傳教育,把創建農村信用工程作為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其次要完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的社會共享機制。政府應運用行政的力量重新構建社會信用體系,加快對工商、稅務、銀行、公安等部門的信用信息資源聯網步伐,實現資源共享。推進農村征信管理系統建設,以農信社為主體建立農村企業和農戶個人征信系統和經濟檔案,解決銀企信息不對稱問題,為農村信貸風險控制提供依據。再次要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勵機制和失信懲罰機制。加大信用鄉鎮(村、戶)的評比活動,對守信者在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實行政策傾斜,對失信者實施公開曝光、停止貸款、停止開戶、停止結算等制裁,通過整飭“信用缺失”,化解“兩難”矛盾。三是加強執法力度。金融機構要加強與執法部門的協調,嚴厲打擊惡意拖欠和逃廢債行為。人民法院要加強對金融案件的審判執行力度,為改善區域金融生態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四是規范中介機構運作。要按市場原則建立健全中介服務準入和退出法規,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大力培育一批民間中介機構,通過相互競爭降低收費標準、提高服務水平。加快市場化運作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努力提升專業化服務水平和誠信水平,促進金融生態環境的優化,增強金融部門信貸支農的信心。
5.創新農村金融服務工具,延伸金融支農的深度和廣度。一是完善服務品種。鼓勵農村金融機構適應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需要,進行交易工具和業務品種創新。除信貸業務外,應及時開發和提供多樣化的匯兌、結算、票據、、保險、理財、咨詢、殘損幣鑒定與兌換和零輔幣兌換等金融服務產品。要把外匯業務延伸到農村,在農村信用社積極試辦外匯存款和外匯結算等業務。二是改善結算支付手段。加快現代化支付系統建設,農村信用社應盡快全部接入全國聯網的大額支付系統和小額支付系統,開通通存通兌業務;根據農村市場的需求,合理調整和優化ATM機、POS等現代化支付機具的布局,逐步在全國范圍內組織推廣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項目,方便廣大外出務工的農民工使用銀行卡。繼續推動區域性票據交換中心建設,擴大票據使用和流通范圍,切實解決農村資金匯劃、匯兌難問題。三是加大金融知識宣傳力度。在農村普及存貸款品種、人民幣反假、支付結算、反洗錢、投資理財、保險等金融基礎知識,把金融工具、金融產品、金融政策和誠信觀念送人農村,提高農民的現代金融意識。
四、基本結論和說明
通過以上分析和研究,本文的基本結論如下:
1.新農村建設迫切需要金融支持。無論從當前我國城鄉貧富差距不斷加大的現實和新農村建設的需求來考察,還是從農業的基礎地位和農村各業對國民經濟的貢獻度來思量,都應該加大對新農村建設的金融支持力度。
2.當前新農村建設中面臨嚴重的金融抑制現象。由于受目前農村金融市場供給約束、制度缺陷與環境制約等多重因素的影響,當前金融支持新農村建設存在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和難點,并造成了市場與政府干預雙重失靈的局面,資金占有上的“馬太效應”不可避免地更加顯現,嚴重制約了新農村建設的可持續推進。
3.新農村建設中的金融抑制是可以破解的,但要采取綜合配套的政策措施和路徑。關鍵在于重構一個以市場機制為基礎,金融主體多元化、金融產品多樣性、金融服務多層次,商業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組織相協調,正規金融組織與非正規金融組織相補充的充滿活力的、健康的、適度競爭的、可持續的農村金融體系,支持新農村建設。
4.拙作對新農村建設中存在的金融抑制及破解策略的分析和研究只是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這一領域要想取得重大突破,還有待決策管理層和金融實務界的通力合作,邁出實質性的步伐。同時,在其邁出實質性步伐時,亦要提防三種錯誤傾向:一是提防在擴大金融支農信貸投放時,步入“金融抑制”的極端——“金融放縱”,一些金融高管和信貸人員以支農政策性為借口而滋生的道德風險乃至金融腐敗。二是提防對尤努斯“鄉村銀行”的盲從。三是提防一些不理解政策或非法的農戶和農村企業將金融支農資金誤視為民政救濟款和財政無償投入的資金,視之為“免費的午餐”而將其長期占有或“蠶食”,引發新一輪的逃廢銀行債務行為。因此,在破解新農村建設中的金融抑制時,加強金融業的內部控制和對農村的誠信教育及政策宣傳不可或缺,而發掘中國農民——“窮人”信用的經濟意義尤為重要,這也是尤努斯給我們最重要的啟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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