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對金融業稅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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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對金融業稅負影響

【摘要】從2016年5月1日起,營改增全面推廣至金融業。金融業作為基礎性服務行業,行業面十分寬廣,具體包括主營貨幣金融服務的銀行、主營資本市場服務的證券公司、保險以及其他金融服務等。由于每個細化行業特點不同,營改增對金融行業不同板塊的影響可能不太相同。基于此,文章結合營改增稅制改革前后有關稅率政策要求,具體測試營改增對金融業三大板塊稅負影響是否存在差異。通過比較稅負臨界點,得出6%的稅率可以基本上保持稅負的穩定和結構化稅負的減輕,同時進一步就有關具體差異提供出建議。

【關鍵詞】營改增;金融行業;稅負臨界點;稅制改革

一、引言

從2012年開始,我國逐步進行有關營業稅轉型增值稅的試點工作,一步一步進行有關稅制改革的試探性推進,直至2016年5月,我國營業稅改為增值稅的轉型在所有行業開始實施,由此營業稅將退出我國稅制。在新稅制改革行業中,金融業作為服務業全面進入增值稅階段,由于其為基礎性服務性質,牽扯到諸多方面,涉及利益比較復雜,可以說其改革得到社會各界諸多關注。營改增的初衷是為了結構性減稅,因此對于金融業而言,稅負是否減輕也成為研究問題。關于營改增的稅負,許多學者都進行了相關研究,如胡怡建[1]、潘文軒[2]等通過進行相關測算,通過對稅率提高的增稅效應和進項抵扣的減稅效應雙方面分析后,認為稅制改革短期內可能會使行業的稅負呈現一定波動,但長期測算結果顯示稅負基本會出現下降趨勢。雖然有關研究已經進行了金融行業稅制改革后的稅負測算,但大多都是基于行業整體,我國金融行業服務對象眾多,行業細化服務也比較復雜,整體稅負測算并不能很好地反映金融行業內部更細化的影響,所以有必要對金融業不同板塊進行更細致的研究。按照目前比較公認的方法,本文將我國金融行業分為主營貨幣金融服務的銀行、主營資本市場服務的證券公司、保險三大板塊以及其他金融服務等[3],因此,本文重點就金融行業三大板塊的營改增后稅負情況進行測算,從而得出更準確的結論。

二、金融行業發展情況和稅負現狀

我國金融行業在進入新世紀后取得了長足發展,尤其是2010年后,金融行業的創新舉措不斷增多,行業呈現出較好的發展勢頭,為國家的財政收入貢獻了較好的稅收效益。從具體發展規模來看,截至2015年年末,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年鑒有關統計數據,我國銀行業機構、證券公司機構、保險公司分別達到4123家、132家、157家。銀行業網點總數達到23.08萬個,資產總額和負債總額分別達到272.5萬億元和184.6萬億元。其中大型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資產份額分別為42%和18%;證券公司中合資證券公司達到27家,投資咨詢公司也近百家,證券業的總資產規模、凈資本分別達到22964億元和7639億元;保險行業的發展更是迅速,短短十年間,我國保險公司數突破百家,保險集團達到12家,另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十余家,同時保險公司的總資產和凈資產數分別達到96386.42億元和9813.52億元。具體到行業效益和稅負情況,根據中國稅務年鑒的有關數據,在2015年度,我國銀行業機構稅后利潤達到2.14萬億元(其中商業銀行占比78%,達到1.67萬億元),比上一年增長約10.8%;證券行業營業收入累計2174億元,累計凈利潤達到593億元;保險業原保險的保費收入同比增長12.2%,達到19237.07億元,利潤總額更是同比增長103%,達到1271.72億元。在稅負方面,我國金融行業的營業稅和所得稅占據了行業總稅收的絕大部分,分別為3897.75億元和8253.77億元,占行業稅收比重近73%,同時,整個金融行業對我國稅收貢獻巨大,行業額達到全國總稅收的12.67%。首先,就金融行業各板塊總稅負而言,我國金融行業總稅負中占比最大的是貨幣金融服務業,達到74%的比例;然后是資本市場服務業,比例達到15%;而保險行業和其他金融業則占比10%左右。可見銀行業在金融行表136號文中對銀行業的有關規定業中稅收貢獻最大,這與銀行業的發展較為充分有關。同時資本市場服務業最近幾年發展迅速,證券市場的繁榮使得證券公司收益較好,從而稅收貢獻也較大[4]。總的來看,我國金融行業整體稅負結構還需要進一步優化,需要進一步鼓勵保險行業等其他金融服務業發展。其次,就營業稅稅負而言,貨幣金融服務業的營業稅達到2941.62億元,占金融行業總營業稅的76%;保險業營業稅438.17億元,占比達到11%;資本市場服務和其他金融業占比分別為6%和7%。銀行業在營業稅方面依舊獨占鰲頭,保險業隨著近幾年的發展其營業稅稅負占比也有所提升[5]。最后,就所得稅而言,銀行的所得稅占比高達84%,從某種程度上說我國銀行業的利潤所得還是特別高的,這與我國資金需求持續增加有關,其他幾個板塊的所得稅占比大致相當[6]。綜上所述,我國金融業稅收的主要來源是銀行板塊,無論是總的稅負還是營業稅、所得稅,銀行都占據了70%以上的份額,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相比都有進一步的發展空間。在總稅負方面,證券公司稍比保險公司占比高,但營業稅方面,則剛好相反,所得稅兩者大致相當。

三、營改增后相關要求變化

2016年3月,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營改增的36號文件,其中對有關行業稅率進行了規定,對于金融業,6%為統一稅率。雖然改征增值稅后,名義稅率比原來提高了1%,但營業稅是含稅收入,而增值稅是不含稅收入且還可抵扣進項稅額,所以實際稅負的高低更多取決于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情況。對于細分行業較多的金融業而言,各個板塊的業務極其復雜,可抵扣稅額往往也不同,所以營改增對于金融行業各大板塊的稅負影響到底如何,需要結合不同板塊特點進行分析。(一)營改增對銀行業的影響。36號文件中對銀行業務的征稅范圍和要求進行了一定調整,稅制改革后,銀行稅負的大小主要取決于進項稅抵扣的幅度和覆蓋范圍,理論上可抵扣進項稅額越多則相應稅負較少。通過表1可以看出有關進項抵扣規則,大部分集中在銀行業的主要業務上,比如貸款、投資等,也涉及支出和折舊事宜。整體來看銀行可抵扣的成本占比還是較小,特別是作為銀行主要利潤來源的貸款業務,其有關利息支出不能抵扣進項,從而使得增值稅額可能有所增加,稅負變化情況還需要進一步考慮其他業務情況和所得稅情況。(二)營改增對證券業的影響。營改增對于證券業的影響相對較小,主要是因為證券業的有關應稅收入范疇并未出現太多變動,盡管稅率提高了一個點。具體而言,對于證券公司貸款產生的利息支出不能作為進項抵扣;證券公司收取的服務費用類似于銀行服務費也不得在進項抵扣;證券轉讓產生的價差征稅不開票;閑置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不征稅。因此,綜合考慮到證券業在營改增后可能獲得更多可抵扣項目,因而在實際征稅項目未增加的前提下更有利于降低實際稅負。(三)營改增對保險業的影響。對于保險行業,由于其業務模式不同,營改增對其影響應該是最大的。保險行業的業務收入大多在前,而有關支出則往往跨期在后。還有兩個因素:一方面,保險行業不同于其他行業的經營流轉模式,其流轉環節相對很少;另一方面,保險行業的重大支出項目,往往難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稅發票,比如賠付支出等,這造成保險業可以抵扣的范圍極大受限,難以形成增值稅所要求的抵稅鏈條。此外,保險業的業務復雜情形導致很多業務是否能夠抵扣還未有定論,這也會增加保險業有關的稅制改革復雜度。整體來看,營改增后我國金融行業可能會出現一定的稅負波動,且有關變化對證券業作用有限,但可能對銀行業和保險業的影響會比較大。接下來本文結合具體企業情況進行測算,實例考察有關影響。

四、樣本選取與稅負測算

(一)樣本選取。由于營改增方案在2016年5月開始實行,各公司有關的稅務情況還沒有披露,所以無法獲得準確數據,只能通過2015年年報的有關數據進行測算,以作為稅負影響的參考。為了更好地反映稅制改革的影響,本文通過選取具有代表性的上市企業來進行測算,選取我國14家上市的商業銀行、12家上市的證券公司和4家較大的保險公司進行有關研究。(二)測算方法。對于增值稅的有關測度,最主要是衡量“增值”部分,為了比較稅負大小,通過計算臨界稅率來探討有關問題,所謂臨界稅率是指稅制改革后使企業稅負保持不變的增值稅稅率。在衡量測算有關影響時,本文對以下內容進行了界定和說明:(1)在數據選擇上,選取合并報表的數據測算。由于金融行業已經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所以企業的經營情況不再局限于傳統的業務范圍,其觸角往往會涉及其他金融業務,而公司報表又多為合并報表,公司本身主營業務數據難以獲得,根據歷年的數據分析,與各公司的主營業務收支相比,其他業務收支占比很小,所以說合并報表數據與公司本身數據差異不大,可以對公司的業務數據作為測算依據。(2)增值稅適用稅率選擇上,由于金融業業務量較大,且多符合一般增值稅納稅人的有關規定,所以選擇一般征稅法下6%的稅率進行測算,這也是我國稅制改革的出發點之一。(3)所謂臨界稅率是指營業稅金及附加與應繳增值稅相同時的適用稅率。(4)考慮到營業稅金及附加,采用增值稅進項稅基的5.5%作為營業稅金及附加的參考值。(5)由于保險行業在征稅時,財產稅和人壽稅征收不同(后者需要對未來返還的部分進行扣除),但在合并報表中并未區分這些數據,所以在測度時將營業稅及附加除以5.5%得到有關計算銷項稅基,進而與收入比例得到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的百分比。(三)各板塊業務的銷項測算。在對各板塊的銷項稅額進行測算前,需要了解各業務板塊的收入組成。首先,對于銀行業而言,其收入主要為對外服務的手續費、存貸款利息收入以及投資和金融資產的價值變動損益等方面。通過對2015年各家銀行的數據進行分析,發現14家上市銀行的收入中利息凈收入占比達到58%,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達到37%,兩者總額達到37428.39億元,占全部收入的95%左右,相對的剩余部分如公允價值損益等占比不到5%,所以可以合理簡化有關收入的測算,只按照利息凈收入和手續費傭金之和作為銷項稅的計稅依據。其次,對于證券業板塊,通過分析發現證券公司和銀行的收入很多是相同的,這可能與兩者業務相重合有關,具體主要有傭金收入、保證金的存貸利息以及金融產品的投資損益和市場波動導致的公允變動等,在收入占比方面,證券公司的手續費及傭金收入的比重高于銀行,利息凈收入居第二位,再者投資損益在證券公司的收入結構中占據較大比例,這主要是因為證券公司的經紀業務和投資業務比銀行更豐富和完善,這三者的比例達到證券公司收入的94%左右,而剩余其他業務收入占比較小,因此主要以手續費及傭金收入、利息凈收入和投資收益作為證券業板塊的銷項稅額計稅基礎。最后,對于保險行業,由于我國鼓勵發展保險業,對保險行業某些險種暫緩征收,所以不能按照全部計稅收入,應參考應稅業務收入作為稅基,對于應稅業務收入由于數據獲得的限制難以詳細獲得,因此采用營業稅倒推的方式計算應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同樣的,通過對其收入結構分析發現保險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為已賺取保費和投資損益,兩者之和達到98%的比例,可以合理采用簡化方式對銷項稅額稅基進行測算。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簡單得出金融業三大板塊的有關銷項稅額計算方式:銀行業銷項稅額=(利息凈收入+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適用稅率(1)證券業銷項稅額=(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利息凈收入+投資收益)×適用稅率(2)其中,利息凈收入為利息收支差異,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也是手續費業務及有關傭金的收支差。對于保險業銷項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稅收入占比=營業稅金及附加÷[5%×(1+7%+3%)]=營業稅金及附加÷5.5%(3)保險業銷項稅額=應稅收入占比×(投資收益+已賺保費)×適用稅率(4)(四)各板塊業務的進項測算。對進項稅額的測算,主要考慮一般征稅法下可抵扣的進項稅額。通過對各板塊業務的比較分析,得出三大板塊的可抵扣進項稅額的計算公式。考慮到銀行業和證券業的其他業務支出份額較小,可以合理簡化,則證券業和銀行業的有關進項稅額可以通過以下公式計算:可抵扣成本=增值稅應稅業務及管理費+其他業務支出。其中增值稅有關業務主要是證券業和銀行業的營業支出扣除營業稅金及附加、資產減值損失和非應稅業務及管理費之后的結果。可抵扣成本=增值稅應稅業務及管理費=業務及管理費-員工費用(5)銀行業和證券業的進項稅額=(業務及管理費-員工費用)×適用稅率(6)保險業由于其業務特殊性,其可抵扣成本還應在應稅業務基礎上加退保金和賠付支出,所以可抵扣成本=(退保金+賠付支出+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增值稅應稅業務及管理費)×應稅支出占比(7)其中應稅支出占比同在計算銷項稅額時所采用的比率,即營業稅金及附加÷5.5%。保險業進項稅額=可抵扣成本適用稅率(8)(五)計算結果分析。通過對各樣本企業進行一般征稅法測算,得出表2、表3、表4。通過對銀行業板塊中有關數據進行分析(表2),可以看出在營改增前后,整體稅負率還是下降的,基本上樣本公司增值稅都是減負(除了南京銀行)。行業整體平均臨界稅率為6.44%,也就是說在一般計稅法下,當增值稅稅率為6.44%時,稅制改革前后企業的稅負相同。且臨界稅率的差異幅度并不大,差異部分可能是各銀行間暫時性差異造成的。另外,通過稅收與總稅收比可以看到,所測試的稅收與總稅收比都超過75%,說明本文測算的合理性。考慮到之所以各個銀行間差異較大,主要是由中間業務的差異性導致的,所以測算的稅負差異也不一樣。因此對于中間業務的征稅辦法應該特別注意,因為它將造成各銀行稅負的較大差異。表3中列示了證券業板塊的分析計算結果,同樣的,證券業的稅負還是整體下降了,但是下降幅度差異比銀行板塊大。其中下降幅度最大的是國金證券,達到49%,而最小的是國信證券,不到1%。行業整體平均臨界稅率為6.93%,也就是說在一般計稅法下,當增值稅稅率為6.93%時,稅制改革前后企業的稅負相同,相比銀行業的臨界稅率較高,說明證券業比銀行稅負下降更多一些。通過四個測算樣本可以看出保險行業整體比銀行和證券業的臨界稅率高出很多,四個樣本臨界稅率的平均值為11.70%,即在增值稅稅率為11.77%時,一般納稅人在營改增前后的稅負才一致(詳見表4)。可能是保險業的適用稅率偏低導致或保險業計稅基礎難以估計造成的。尤其是保險業由于業務復雜,更難以判斷,盡管不甚精確,但還是可以大概反映金融行業稅改后有關稅負變化情況。

五、結論及有關建議

通過以上測算,可以看出金融行業稅負整體的變化情況以及不同板塊的稅負變化情形,結果顯示三大業務板塊的稅負有所減輕。盡管具體到各個企業不大相同,但總的來說是符合我國稅制改革初衷的,實現了結構化的減稅。盡管暫時性的稅負減少會影響國家稅收,但從長遠來看,金融行業稅負下降所帶來的長期收益可以更好地抵銷暫時性的稅收下滑,未來金融行業的發展必然會增加稅基,從而間接提高政府稅收。但也發現在一些是否可抵扣的問題和一些是否需要征稅的業務范圍上,暫時還沒有更細致的解答,特別是對于保險業的有關稅收政策。從測算結果來看,6%的一般稅率對于保險公司而言影響很大,這是否會間接導致所得稅稅負提高,需要進一步考慮保險業的特殊情況,即是否可以通過更加詳細的業務規定,對保險業的計稅范圍和抵扣方式等進行更細化的規定。稅負的變化對于未來金融行業而言,可以說是一大利好,但是從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規模和對國家稅收貢獻的份額來看,還有一些需要繼續引導的,國家應該利用這次稅收改革機會,在細化有關業務稅收規則時,考慮到不同板塊的發展態勢,采取一些有差異性的細則,通過稅收調整,使得我國金融行業的結構得到進一步優化。

【參考文獻】

[1]胡怡建.我國增值稅“擴圍”改革面臨八大挑戰[J].涉外稅務,2011(7):5-10.

[2]潘文軒.增值稅有助于減輕服務業稅負嗎:基于投入產出表的分析[J].上海經濟研究,2012(4):11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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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鄧秀媛.營改增對金融業稅負影響分析[J].財會通訊,2016(16):63-65.

作者:張丹 單位:鄭州工程技術學院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