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金融監管論文

時間:2022-04-27 0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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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金融監管論文

一、對中資金融機構海外機構的金融監管問題

改革開放30多年來,在海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業)越來越多,而且與國內的金融業的行業結構非常相似。在1998年,我們國家營業性的外資金融機構有178家,各類金融機構的代表處有678家.到如今對外金融機構海外機構的設立已經數不勝數,所以我們國家的監管部門面臨的問題以及挑戰越來越多。隨著改革開放的歷史車輪不斷前進,我國的跨國企業的經營活動、國際貿易、國際資本流動還有我們不斷提高的中資銀行的實力,不斷加快的中資銀行的步伐,以中國銀行為首的多方國內銀行的海外機構已經遍布了世界各國的金融中心。在此基礎上,我們可初步估計,隨著全球經濟的增長以及我們國家加入世貿組織后對經濟的開放程度還有我們國家銀行實力的不斷增強,跨國經營的中資銀行的步伐會越來越快,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我們的監管力度還有相關條例以及規定安排要跟上中外合資機構的步伐。假如我們的力度沒有把握好,監管不到位,這勢必會給我國的經濟還有國家安全帶來一定的影響和沖擊。回溯歷史,即使我們國家在海外機構外匯管理局、人民銀行、銀監會和東道國監管局的壓力下和挑戰下,在此壓力下卻還是有許多違規、違法亂紀的案例發生。然而這些案例相對于總體來說還是會低于國內分支的機構。所以,只要我們國家的監管部門加大力度,逐步完善體制,未來的前景將會是十分可觀。目前為止,為了適應改革開放的經濟條件,中國的金融業健康穩定的發展,并且早就在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與此同時其他的一些相關法律例如《證券法》、《信托法》以及《證券投資基金法》也在制定和完善中。在國際合作監管這一方面,銀監會在遵從《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框架下:提高信息披露標準,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強市場利益相關者在促使銀行擁有充足資本方面的作用,在此基礎上與30多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簽訂了合作備忘錄,我們和雙方的合作從此建立了雙邊監管合作的機制。另外,在針對海外的機構發展的情況下,以及海外的機構在對我國的監管現狀下,我們主要可以從這幾個方面對中資金機構海外機構的監管進行改善,并擴大我國金融監管的國際化。第一,穩步推進對外開放的金融業,全力支持對中資銀行的發展。自從改革開放后,特別是我們國家加入WTO后,中國的金融業不斷加大對外開放的步伐,并且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承諾并開放了對外資保險公司、外資銀行的業務限制。而且證券市場上已經特別針對外國投資的市場開設了,在此基礎上還允許部分國有大型企業在海外上市,更為重要的是允許中外合資企業進行市場融資。截止在2014年底,一共有132家外資銀行在我國成立,這些銀行的設立共有來自世界各國的69個國家,并且他們還在我國設立了410家營業性機構。除此之外,還開放了汽車融資金融服務,加大了對境外金融機構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的比例,中國建設銀行、深圳發展銀行、交通銀行和中國銀行等引入了國際戰略投資者。中資銀行在匯豐、花旗等國際一流金融集團的比較下,在風險管理和培訓項目這兩個方面有很大的差距。監管當局在面臨我國“走出去”這一跨國戰略的環節下,應該積極主動參與談判,爭取利益最大化,推動我國的經濟市場向前進步。在此時,按常理來說應該為海外機構提供技術信息服務、東道國監管安排的服務以及信息業務等多方服務。第二,加緊縮小國內與國際的監管標準差距,努力提高我們國家在金融監管方面的人才的綜合素質。在當前的局勢下,我國經濟的發展走勢逐步上升并且日趨于良好,但是我們的監管人才以及監管標準遠遠不足。我國金融業有許多監管力度失控導致違法違規的案件非常多因為我們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所以,在此慘痛教訓下,發展監管人才以及提升我們的綜合國力顯得尤為重要,在我們對監管人員的建設的基礎上,培養出自己的高素質的監管人才,建立屬于我們自己的完備的監管層系統。

二、對外資金融機構的金融監管問題

外資金融機構經過試點實踐證明后,形成了以外資銀行為中心和主導的架構格局。截止2012年12月末,有42家法人、95家分行和197家代表處在我們國家設立,還有全世界49個國家和地區的銀行,還有900家營業網點是外資銀行支行所設立的。外資銀行在華主要經營業務領域有信貸業務、中小企業融資、大小商品貿易、資產管理、托管和清算服務等。在適宜的外部環境下,外資銀行初步完成了在我們國家的經營格局,而且經營的格局的基本面健康,本土化的程度也在慢慢提高,在此基礎上,漸漸熟悉并且融入了整體的經濟環境,外資銀行來源的廣泛性和專業背景的多樣化已經成為我國銀行有機組成部分和重要參與者,在此基礎上給我們國家提供了多層次的有益補充。在全面開放的環境下遇到的問題如金融結構的多樣性、金融的創新性、金融工程的復雜性和金融交易的國際性等因素大大增加了投資的風險以及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以及對外資銀行監管原則不明確;外資銀行監管法律不完善;在監管內容上,只重視合規性監管,輕視風險性監管;在與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上也極度缺乏。在面對這樣的挑戰與風險時,有以下幾點建議。第一,健全監管法規、完善監管體系,加強監管力度。在對外資銀行的兼管時首先要確立好監管目標。我國引進外資銀行已近30年,在金融立法滯后于金融發展的要求下,我們的監管機關需要有強硬的態度和制裁手段。在對外資銀行的設立與登記、高級管理人員資格、業務范圍、業務監管以及銀行的清算等進行具體的解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下,把握其宗旨,嚴格執行各項規定,完善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同時在“重引進、輕管理”的監管方案下,更要集中于市場的準入方面。在對業務經營的監管力度上加強,重視內部審計管理水平、經營政策、資本流動性狀況、資本充足率的變化等等,以及對預防為主的風險性監管。在我國在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問題上,我們國家并沒有實行“綜合監管原則”在此基礎上,我們國家需要進行深入研究,在引進外資銀行時的國別政策布局問題出現的時候。并且在國內外監管機構交流信息比平時更多的情況下,國與國之間的合作方式也要多樣化的發展。第二,適應混業經營趨勢,改革和完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我們國家的金融業在走上混營經營之路時,在面對這種復雜的形勢下,弱化分業管理從而強化彼此之間的協調合作。充分發揮金融行業的自律組織的監管作用,完善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機制的前提下,建立起社會監督配合、行政監管為主、金融機構內控、行業組織自律的大系統監管體系。從而更加完善建立好的高層定期會晤制度,實現高層監管機構的相互信任以及資源信息共享的監管機制。在良好的內控機制監管下,督促行業各會員認真執行金融法律、法規的同業競爭關系。在發現問題及困難時,及時解決金融風險隱患,確保金融行業健康穩步向前發展。

綜上所述,金融監管的國際化的必要條件是金融開放的不斷擴大化,提高我們國家的金融監管的國際化程度是現階段我們最需要做的事情。在面對如此嚴峻的情況下,對中資金融機構海外機構監管和在外資金金融機構監管進行改革刻不容緩。這既是對國家經濟發展負責的表現,也是我們國家經濟發展的素質要求。

作者:刁月杰單位:河南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