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監管體系構建策略研究

時間:2022-01-18 10: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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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監管體系構建策略研究

摘要:金融科技實質是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對傳統金融商業模式與服務進行再改善與升級的過程,具有金融交易低成本、高效率的優勢。但由于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受到信息數據約束、監管成本較高以及信息不對稱等要素的影響,使得我國對金融科技監管嚴重滯后,無法與各種金融科技應用場景、應用業務和服務進行匹配,致使金融科技風險不斷累積和爆發。因此,建設我國金融科技監管體系迫在眉睫。本文首先從我國金融科技發展狀況角度入手,根據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總結了我國金融科技監管體系框架及監管缺陷;其次,以金融科技監管強國英國為研究目標,重點分析了英國金融科技監管的政策及監管策略手段,并總結了適用于我國金融科技監管的經驗啟示;最后,在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框架之上,提出了我國金融科技監管體系建設的具體實現路徑。

關鍵詞:金融科技;監管科技;英國經驗;監管沙盒

一、引言及文獻綜述

金融科技(FinancialTechnology)指利用技術驅動金融創新,其實質是利用新的技術對現有金融產品和服務進行改造升級或者再創造。相比于傳統金融而言,金融科技可以直接對現代金融模式和市場進行顛覆式創新,對提升傳統金融運行效率、降低金融交易成本及平衡各參與主體的利益沖突等均有重要影響。由于金融科技的眾多優勢,使其一經提出就受到全世界廣泛關注。但是對于金融科技的界定,學術界尚沒有達成統一共識。金融穩定理事會(FSF)將金融科技定義為新技術所帶來的技能創新,可以從根本上改變傳統金融業務產品、服務、流程以及模式。廖岷(2016)從應用角度出發,認為金融科技是將互聯網技術、云計算技術以及區塊鏈技術等現代互聯網信息化技術以及移動通訊技術等應用到金融領域的過程。因此,金融科技的本質仍是金融,它的發展邏輯和發展趨勢仍然要遵循金融發展規律。陸岷峰和汪祖剛(2017)從創新角度出發,認為金融科技是將現代互聯網信息技術與金融產業進行融合,利用技術優勢對原有金融業務、模式及運作流程進行再創新的過程。例如,傳統金融業務可以融入云計算技術實現對客戶的個性化服務。利用云計算的計算能力和空間動態存儲特征可以在互聯網網絡中以更低的成本獲取信息,并根據足夠的信息分析客戶需求,最終提供給客戶專有金融產品和服務。雖然,不同部門以及不同學者對金融科技所涵蓋的范圍及定義存在差異,但是其核心要素都包括:創新、新技術、金融、效率等關鍵詞。因此,金融科技其實就是將傳統金融與現代互聯網信息化相結合,并通過不同技術融合的網絡協議規定實現金融科技的運作。在金融科技的幫助下,金融資源實現了高效配置,提升了資源的使用效率,對普惠金融發展具有積極推動作用。然而,金融科技的發展是把雙刃劍,它在對傳統金融進行再創新并提升金融運作效率的同時,也會帶來更多的金融風險,甚至在互聯網技術的網絡傳遞效應的影響下,可以將個體的金融風險轉變成系統性金融風險,對整體宏觀經濟發展及金融體系的穩定進行沖擊(周仲飛,李敬偉,2018)。對此,英國政府將金融科技視為“破壞性金融”(DisruptiveFinance),凡是通過金融科技創新傳統金融的新業態模式統稱為“替代性金融”。因此,處于金融市場安全和國家經濟穩定的考慮,英國及美國等金融科技強國只允許金融科技應用在傳統金融領域的極小部分,而不能進行全面應用,以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金融科技之所以更加具有風險性,最重要原因在于金融科技存在“泛金融化”特征,即金融科技拓展了傳統金融可能邊界,使得部分非金融機構及個人可以從事與傳統金融機構相似的金融業務,降低金融產業準入門檻,并使得金融更加大眾化與普遍化。而正是因為這些非傳統金融機構主體不斷涌入金融市場,才加劇了傳統金融風險特征,對金融的穩定性造成了較大沖擊。例如,在信用風險方面,非金融機構更加偏好風險,但是缺乏嚴謹的信貸預測模型和能力;在流動性風險方面,非金融機構缺乏二級市場的支撐,存在流動性不足問題;在風險預防及治理方面,非傳統金融機構更容易引發“羊群效應”,加劇市場的波動性。同時,大量的互聯網信息技術應用在金融領域,還增添了網絡風險,使傳統金融不斷遭受黑客的網絡攻擊。此外,互聯網信息技術使非金融機構之間聯系更加緊密,它們之間的信息傳遞更加頻繁,金融業務交易頻率更高,增加了金融市場波動性。因此,即使金融科技較傳統金融而言,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等優勢,但是仍然不能忽視金融科技所帶來的金融風險,急需對其進行監管,即開展金融科技監管,建立金融科技監管體系勢在必行。

二、我國金融科技監管發展歷程及體系建設

1.我國金融科技監管發展歷程。金融科技監管概念與金融科技概念相呼應,它是在金融科技發展并應用之后的產物。有關金融科技監管的內涵,全社會及學術界有著不同的看法。其中,國外許多機構及學者將金融科技監管視為金融科技的子集,其原因在于金融科技監管也是利用云計算、大數據、區塊鏈等新型互聯網技術對金融領域進行監管,因此金融科技監管其實質是將金融科技應用在監管領域,是金融科技應用的一個延伸;而有的機構及學者則不認為金融科技監管是金融科技的子集,其原因在于金融科技監管已經不單單只適用于金融領域,它也被廣泛應用在環境保護、電子商務以及醫療教育等方面。但是,從我國金融科技監管實際發展狀況來看,由于我國金融科技監管發展時間尚短,其理論基礎和技術水平仍與世界強國存在差異,并且當前我國金融科技監管主要應用在互聯網金融領域。因此,本文所討論的金融科技監管是狹義的定義,主要指利用金融科技在互聯網金融領域的監管應用,研究的主體是互聯網金融,研究的目標是實現互聯網金融合規發展。我國金融科技發展大致經歷三個階段(圖1),在不同階段時期金融科技監管的主體、目標及技術手段均存在較大差異。尤其是在我國“互聯網+”發展戰略實施以來,我國金融科技監管主體逐漸轉移,由傳統金融機構轉向互聯網金融企業再轉向非金融機構。同時,金融科技的監管強度與目標也隨著金融科技的應用程度而不斷變化。例如在發展初期,金融科技監管主要是維護金融信息安全,隨后是對互聯網金融業務進行風險提示和投資人保護,直到目前的合規整治。具體而言:第一,金融科技監管發展初期的信息安全監管階段。該時期的典型監管代表是對商業銀行網絡支付及信用卡支付的監管,此時金融科技的監管主體為以銀行為代表的傳統金融企業,監管目標為保證金融產業的信息安全;第二,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風險警示時期。該時期的金融科技監管較為溫和,由于是在互聯網金融發展初期,金融市場還未出現大規模的金融風險事件。因此,該階段的金融科技監管主要針對網絡詐騙、非法集資以及違規建立資金池等問題;第三,加強對互聯網金融這類非金融機構主體的監管,監管力度也從放松性監管轉變為嚴格的合規整治。隨著互聯網金融領域一系列監管和指導性政策文件的頒布,我國對金融科技的監管逐步走向法制化道路。2.我國金融科技監管國金融科技監管體系構成。當前,我國金融科技監管體系仍處于探索期,相關組成及模式仍在不斷變化與完善。我國金融科技監管體系的監管原則為開放性監管,主要通過政策措施對金融科技進行限制與規范。同時,監管部門也在與時俱進,通過技術創新不斷改善自身監管工具,提升金融科技監管能力。因此,我國金融科技監管體系構成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對互聯網金融產業規范的發展,主要以出臺方針政策形式來實現;另一部分則是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手段,例如通過云計算、大數據、區塊鏈及人工智能對網絡安全及市場行為進行監管。在對互聯網金融業態模式監管方面,由于我國實行的是分業監管模式。因此,有關互聯網金融產業監管政策也是按照不同業態模式進行劃分,具體政策體系如表1所示。然而,金融科技的發展并不能完全依靠政策規范,盡管不同互聯網金融業態模式出臺了許多合規性監管政策和策略,但是不同業務模式仍存在許多問題有待解決。例如:在第三方支付業態模式下,仍有許多欺詐行為出現,交易安全性有待提升;在區塊鏈數字貨幣模式下,存在技術自身漏洞問題,因技術風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巨大;在互聯網保險業態模式下,新的互聯網保險場景越來越多,但大部分場景都是博眼球、博出位,偏離了保險本質;在眾籌業態模式下,眾籌平臺對信息有意隱藏、扭曲甚至操縱,存在較高的道德風險等。金融監管部門在監管工具與手段方面也隨著金融科技的發展而不斷改善。許多金融監管部門已經將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以及區塊鏈技術應用到金融市場數據搜集、處理及分析,或者對網絡安全及市場行為進行監控等。例如:第一,金融市場信息數據方面,大數據技術通過數據映射方式,幫助金融監管部門從不同渠道搜集數據,協助金融監管部門找出不同借貸平臺的共同用戶,進而迅速了解金融借貸市場的多頭借貸情況及潛在高風險客戶;第二,云計算則可以從不同維度、類型及結構入手分析金融數據,進行金融數據標準化處理,實現金融數據信息共享。對于金融監管部門而言,云計算的彈性收縮特征可以幫助金融監管部門動態分配IT資源,提升金融監管部門的合規監管系統承載能力。同時,云計算也可以實現地區政策差異化監管需求,根據不同區域監管特征,通過靈活的資源配置提出解決方案;第三,人工智能則有助于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政策實施,將圖片、語音及視頻等非線性數據轉變成標準化及結構化數據,使監管結果更清晰的呈現給監管部門,降低了監管難度;第四,區塊鏈技術解決了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信息數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需求。由于區塊鏈技術的不可篡改性及時間特征,可以使金融信息數據永久保存在分布式賬本上。同時,區塊鏈點對點的金融數據傳輸能力,也使監管部門實行金融動態監管成為可能。

三、英國金融科技監管政策及措施

1.英國金融科技監管策略。英國是世界金融科技發展的中心國家,是最早將金融科技實際應用的國家之一。不僅如此,英國在鼓勵發展金融創新,將金融科技融入金融領域的同時,還十分注重金融科技監管,同時是世界上第一個公開呼吁發展金融科技監管的國家。英國對金融科技監管始于2014年,其目的是為了更好的掌握金融市場邊界,防止金融創新過度而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對此,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通過設立創新項目(ProjectInnovate)的方式對金融科技進行監管,其主要監管方式和內容如下:第一,金融行為監管局直接與金融科技企業進行對話溝通,以了解金融科技企業的需求,進而制定相應的監管策略;第二,對金融科技企業的經營行為給予指導,防止出現金融違規問題;第三,重視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金融行為監管局全面聽取高校研究機構意見,在技術上需求合作,以求建立較為科學、高效的金融科技監管體系。隨后,英國政府為了加強本國金融科技的國際競爭力和創造力,通過出臺監管政策、設立新的金融科技部門及不斷開展新的發展計劃等方式對金融科技采取適度性監管,以保證本國金融產業的穩定健康發展,具體發展策略總結如表2所示。英國政府除了進行宏觀上的監管以外,還對具體的金融科技業態進行了針對性監管。例如,在征信領域,公平貿易辦公室制定了準入條件及相應從業人員的業務能力要求,并根據準入條件發放許可證;第四,在眾籌和P2P借貸領域,金融行為監管局(FCA)要求運營平臺需要批準認證,并對資金管理、平臺運營信息披露和最低平臺資本等方面提出最低要求。2.英國金融科技監管措施對我國的啟示。第一,遵循金融科技發展規律,建立協同式的監管框架。當前利用金融科技進行金融創新,不斷細分金融市場與服務,使得傳統金融邊界進一步擴展,越來越多的非金融企業和個人開始涉足金融領域,也使得金融科技監管越來越難。鑒于此,我國金融科技可以學習英國金融科技監管框架,采用多種監管主體開展協同式監管。例如,除了傳統一行三會監管主體之外,還可以發展更多社會監管主體,包括:投資人、消費者以及互聯網用戶等;第二,注重保護消費者,以包容性為原則建立金融科技監管體系。由英國金融科技監管政策可知,相關監管部門在制定監管政策時普遍出于消費者利益考慮。通過加強信息披露來保證市場權益。尤其是英國政府對從事金融科技的平臺及企業所出臺的種種基本要求和業務限制,都突出了對消費者保護的目的;第三,加強監管部門的監管能力和技術,用監管科技對金融科技進行反向監管,不斷提升金融科技監管效率。由于金融科技發展與傳統金融發展之間的摩擦碰撞不斷,因此不能單一的采用傳統金融監管方式對金融科技這類創新性金融進行監管,也需要通過監管創新來對金融科技進行監管。例如,學習英國監管技術,加快引進“監管沙盒”機制,對新的金融產品與服務進行事先評估,防止因技術創新所引發的金融風險。

四、我國金融科技監管體系構建策略選擇

當前,以互聯網金融為代表的金融科技創新產業發展迅猛,金融科技不僅為我國傳統金融創新發展注入了新動力,更有助于優化我國產業結構,創造新的經濟增長點,進而進一步推動我國經濟發展。然而,互聯網金融發展所出現的種種問題和弊端表明,我國金融科技發展仍存在較大缺陷,需要通過金融科技監管方式實現金融科技的合理、合規發展。但考慮到我國金融科技產業發展仍處于初級階段,因此,不能完全依照傳統金融監管方式,需要通過創新金融監管來適應金融科技發展需求,以便更好的發展金融科技的技術驅動優勢。而根據英國金融科技監管經驗可知,金融科技監管有別于傳統金融監管,在建立金融科技監管體系之前,需要在監管思想及監管策略方面進行改變,即從規則監管思想轉變為原則監管思想,從審慎監管策略轉變為行為監管策略。同時也需要注意,金融科技監管并不是完全脫離現有的金融監管模式,而是在現有金融監管模式基礎之上進行金融監管再創新,因此,二者是相互互補關系,而非替代關系。具體金融科技監管實現路徑如圖2所示。圖2金融科技監管體系構建示意圖金融科技監管體系政策引導機構執行企業自控一行三會協同監管傳統金融監管模式金融科技企業原則監管規則監管轉變行為監管審慎監管轉變技術支持合規監管第一,加強金融科技監管基礎設施建設,通過法律、法規以及監管技術的創新豐富金融監管體系及金融監管手段。由于金融科技屬于技術型產業,因此想要降低金融科技風險,首先需要從法律層面對其完善,使金融科技發展及后續監管有法可依。在相關法律和法規建設時,建議從現有的金融法律和法規出發,在此基礎上制定具有針對性的監管法律,以彌補當前金融科技監管空白。同時,考慮到金融科技發展需要一定的空間,因此在制定監管法律、法規時,還要充分考慮到金融科技發展的趨勢,相關監管法律和法規需要具有一定前瞻性。此外,監管部門要充分利用好金融科技的技術力量,將金融科技充當為新的金融監管工具,以實現金融科技高效監管。例如,金融監管部門全面引入大數據技術,建設大數據監管體系,對金融科技實行動態實時監管。第二,引入協同監管體系,通過傳統一行三會監管模式和金融科技企業自監管相融合方式共同對金融科技發展進行監管。由于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科技技術了解有限,因此在國際上普遍存在金融科技監管低效問題。鑒于此,通過將金融科技企業自監管納入到金融科技監管體系必將在技術方面得到提升,進而改善整個監管體系的監管效率。對此,建議金融監管部門針對金融科技監管成立新的監管部門,以更加專業化的方式對金融科技進行監管。同時,監管部門還可以將技術監管方面問題以外包形式提供給第三方技術企業,以保證監管部門的的技術日常運營和維護。此外,在互聯網信息化不斷發展的時代下,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實行共享互通的監管方式,通過加強底層信息化建設方式打破行政監管部門之間的數據孤島問題,以更加豐富的信息數據資源實現高效金融監管目標。第三,完善金融科技監管相關機制建設,建設適用于我國的監管沙盒,加強監管部門和被監管主體之間的良性互動。監管沙盒目前作為金融科技產品、服務及商業模式合規檢驗的主要手段,對我國金融科技體系建設意義重大。而在建設我國監管沙盒之前,需要解決測試申請主體、測試實施主體及測試流程等問題。第一,在申請測試主體方面,處于成本和效率考慮,建議先將傳統金融機構以及互聯網金融企業作為測試對象,而其它類型的非金融機構主體可等我國監管沙盒發展成熟之后再進行測試;第二,在測試主體方面,建議遵循我國目前金融業的分業監管原則,將一行三會作為測試的實施主體。同時,出于地方金融發展差異性考慮,還可以將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納入測試監管主體,并根據地方金融發展特征建設具有針對性和差異化的監管沙盒;第三,在測試流程方面,由于我國缺乏相應的經驗,因此可以通過引入英國監管沙盒測試流程方法,對我國金融科技企業或者互聯網金融企業進行測試。同時,隨著測試的不斷深入,可以根據我國金融科技實際發展狀況和需求,對測試流程進行相應修改,以保證監管沙盒的適用性。

作者:杜青雨 單位:澳門城市大學金融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