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金融風險論文
時間:2022-04-06 09: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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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農村信用社作為最基層的金融機構,已經成為我國農村金融的主力軍。在服務“三農”、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長期以來信用社的管理體制、經營管理中一些深層次問題未能得到解決,金融風險日益加大,嚴重地影響和制約著農村信用社的經營和改革,本文提出對策。
【關鍵詞】農村信用社;金融風險;防范和化解;三農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向縱深推進以及產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下,農村信用社在舊體制下積累形成的深層次矛盾不斷暴露,金融風險日漸顯現,嚴重制約著農村信用社的發展,已然危及到農村信用體系的金融安全。因此研究信用社金融風險的控制對于促進我國農村信用社的改革、確保農村金融健康穩定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我國農村信用社金融風險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滯后
相對于整個社會經濟、金融改革,農村信用社的改革是滯后的。因此,構建農村金融體系、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已迫切地擺在我們面前。這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需要;是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力爭農民收入有較快增長的需要。
(二)現行制度制約農村信用社的正常發展
我國農村經濟體制的多次變革給農信社背上了沉重的歷史包袱,加大了資產風險。其三個主要來源是:不合理制度造成的資產質量問題,如行政干預、指令貸款支持鄉鎮企業、制度轉換過程中產生的新呆賬等。
(三)經營體制不靈活導致的風險防范機制不健全
按照有關規定,基層農村信用社應當建立起“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發展”的經營體制。但事實上是農村信用社經營并不靈活,由于聯社的統管過死并沒有實現“責、權、利”的有效統一。“惜貸”、“怕貸”、“懼貸”思想較為嚴重,限制了業務的發展。此外,在經營中還缺少自主權,從人到財、物的管理權全部收歸聯社,妨礙了其業務發展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內控機制不健全
當前農村信用社處于改革和發展并重的特殊時期,改革工作繁重而艱巨,發展的步伐又不容有些許的停留。因此,當前加強農信社內控管理建設顯得尤為必要。根據其業務拓展和創新的實際需要,及時研究、制訂相應的內控制度,確保“業務拓展到哪里,制度建設跟進到哪里、內控措施落實到哪里①。
(五)部分員工業務素質不高
我國農村信用社廣大員工的整體素質不高,有相當大的一部分員工的文化水平還停留在初、高中階段,尤其是基層信用社員工的文化素質更是如此。另外多數基層農信社員工的組織紀律性不強,造成業務水平、服務質量、服務水平低下,損害了農村信用社的社會形象。
二、對農村信用社金融風險的防范和化解的對策
防范和化解農村信用社金融風險是一個關系到農村經濟長期持續協調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的現實問題。防范和化解農村信用社金融風險首先必須加強金融立法,把對農村信用社的管理納入依法治理的軌道。為了防范和化解農村信用社金融風險,我們必須從以下幾方面著手。轉一)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的改革
1.擴大農村信用社規模,提高綜合服務水平。只有加快農村金融的發展步伐,才能從根本上防范和化解農村信用社金融風險。一是增資擴股,擴大規模增強抵御風險的能力。二是要延伸信貸范圍,擴大服務領域。特別是要大力支持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經營,促進農業整體發展水平的提高。三是要轉變經營作風,改進貸款方式。實行對社員貸款優先、利率優惠、對農業生產貸款優惠的政策。
2.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強化內部經營管理。農信社是獨立的法人實體,要盡快強化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自律機制。加強對貸款的管理,防范金融風險。嚴格財務管理,在經營管理上實行股金公開、貸款公開和帳務公開。要堅持貸款的集體審批制度,健全落實貸款的擔保抵押制度,逐步推行貸款的風險度管理。
(二)實行政策扶持
化解農村信用社的風險,必須調整現行對農村信用社的有關政策。一是國家財政撥付資金,核銷“五小”企業呆壞賬和解決政策性保值貼補利息;二是適當減免稅賦或降低對農村信用社的課稅稅率,對農村信用社支持“三農”的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或降低營業稅稅率;三是適當放寬對農村信用社的業務限制,適當批準農村信用社開辦新的業務,如國債買賣、票據貼現、保險等。
(三)強化員工隊伍建設
處置農村信用社風險的關鍵是處置人的因素造成的風險,特別是農村信用社高級管理人員因素造成的風險。為此,必須抓住以下三點:一是切實加強縣聯社和農村信用社領導班子建設和職工隊伍建設,增強職工敬業愛崗意識、廉潔奉公意識,克服不良習氣,糾正違法違紀現象,增強農村信用社的凝聚力、向心力。二是建立職工培訓制度,努力提高職工的業務素質。
(四)創新經營理念
大力促進農村金融組織和金融產品創新。在加強監管、防范風險、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鼓勵適合農村需求特點的金融組織創新和金融產品創新,促進縣域經濟發展和金融機構適度競爭,推動交易工具和業務品種的創新。
(五)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一是盡快制定《農村信用合作法》,確立農村信用社的法律地位,保障農村信用社和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使農村信用社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軌道,真正做到依法經營、依法管理;二是剝離農村信用社的不良資產,使農村信用社甩掉包袱,輕裝前進;三是加強金融法制宣傳教育,努力提高全社會的法制意識和信用觀念,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四是堅決避免對農村信用社的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重點抓好對其年檢工作;五是人民銀行市、縣兩級支行要切實加強對農村信用社的風險監管,一方面控制住新風險的產生,另一方面著力化解已暴露和潛在的風險。同時,要加強對農村信用社支農業績的考核,使其不偏離支持“三農”的方向。
(六)加強金融監管
一是強化信用社市場準入管理;二是改進監管方式和手段加強非現場監管;三是建立信用社信用評級制度;四是建立強制性存款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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