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場開放下金融監管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25 05: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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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混業經營模式成為發展趨勢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金融市場開放加快,隨之而來的是金融業經營模式的快速轉變。這種經營模式的轉變體現在實行混業經營的外資金融機構的大量涌入和國內金融機構逐步走向混業經營兩個方面。
(1)混業經營的國際競爭者大量進入我國金融市場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按照我國政府的承諾,2007年以后我國金融市場將全面對外資開放,允許外國金融企業全面加入中國金融業的競爭,在中國營業的所有銀行機構都將獲得許可,可以在全國的所有地方經營任何貨幣的業務。據統計,截至2005年底,已有21個國家和地區的72家外資銀行,在我國設立了254家營業機構。另據統計,目前被外資參股控股的金融企業共計67家,其中銀行16家,信托公司4家,保險公司19家,基金管理公司19家,汽車金融公司4家。隨著金融業開放的推進,在境外跨國金融集團的混業經營壓力下,現行的分業監管模式會越來越被動。
(2)國內金融機構逐步走向混業經營
金融市場開放后,我國國內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已成大勢所趨。國內金融機構在同國外金融機構展開的競爭中,由于國外金融機構的背景是綜合性金融集團,大都采用混業經營模式,具有許多綜合優勢,而國內的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相對而言幾乎都是單一資本、單一業務,幾乎都存在資本單薄、互相調度資金空間有限以及專業人才分割、知識面較窄的缺陷,在競爭中肯定處于劣勢。因此,在國外金融機構的競爭壓力下,我國金融機構將進一步受到國際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的影響,逐步走向混業經營。事實上,我國政府已開始對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政策進行了適當的調整,國內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業務合作已日趨加強,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間業務滲透、優勢互補、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現有市場資源、共同發展的新格局,并呈現了相互滲透共同發展的趨勢。例如中信集團擁有中信銀行、信誠人壽、中信證券、中信基金、中信信托等子公司,業務橫跨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金融領域;光大集團控股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險公司、光大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這些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之間業務關聯非常密切,事實上已經存在混業經營。
2、金融監管理念滯后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護階段,金融監管當局依然遵循著限制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和經營行為,限制金融機構合并的金融管理理念。然而,在世界金融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的背景下,國際上金融監管理念也因而不斷發生變化,從最初單純立足于安全的監管目標,發展到以效率優先、兼顧安全的新型監管理念。我國金融市場開放后,為了拓展自身的業務范圍和抗風險的能力,獲取更高的利潤,內外資金融機構將不斷地進行業務創新和金融工具創新,開拓和經營非傳統性的業務,金融創新不斷出現,因此,我國金融監管當局的以金融安全為最終目標的金融管理理念已然不能適應金融業的發展趨勢。
3、金融法律、法規建設滯后
金融監管的實質是法制管理,從金融監管的內容來看,一般應包括市場準入監管、市場運作過程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從金融監管的手段與方法來看,主要依據法律、法規來進行;在具體監管過程中,則主要運用金融稽核手段來進行。由于我國金融監管長期依靠由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造成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基礎環境發展滯后。雖然目前已出臺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多部法律與法規,但條款比較概括、籠統,可操作性不強,有的已經不能適應金融業務的發展和金融監管的需要。在現實中,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業務運營,到市場退出、違規處理等等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法律問題需要加以明確和解決。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幾點建議
面對我國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和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對我國金融監管的挑戰,結合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對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制度提出以下建議:
1、轉變金融監管理念,提升金融監管的水平。
金融市場開放和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要求金融監管理念的轉變,即在安全基礎上,更注重效率與創新。在當前的金融監管中引入激勵監管的觀念,充分尊重金融機構的創新能力。
首先,從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轉變。當前我國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是以對金融機構的審批和金融機構的合規性監管為主,而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和規范性監管則涉及不多。在金融機構發展初期,以合規性監管為主是必要的。但是從風險監管角度分析,這樣的監管措施往往起不到應有的效果。因為風險監管措施強調的是發現風險后如何控制風險、減少風險、增加抵御風險的能力,追究造成風險者的責任。長期以來,金融監管機構習慣于設定一系列管理規定,進而據此檢查金融機構的合規性,而風險導向的監管更為強調動態性的監管,強調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程度、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實施的監管。隨著銀行業的創新和變革,合規性監管的市場敏感程度明顯降低,促使監管機構轉向風險導向性。巴塞爾委員會據此也了一系列的文件,強調和鼓勵各國監管機構重視風險監管。
其次,學習借鑒國際先進監管經驗。目前,我國金融市場已有一定的發展,金融業正逐步向國際化邁進,如果仍缺乏對金融機構發展中的風險預防、保護以及最后支持的基礎,將不利于我國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體系的健康穩定發展。在我國,一旦金融機構出現經營風險,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預,對金融風險的違規行為做出糾正。這種被動的事后處理方式,影響了金融業發展的穩健性,導致我國金融監管能力和金融業整體運營效率的低下。所以,我國的監管機構有必要借鑒國際經驗,盡快完善風險監管。
第三,努力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在我國金融市場擴大對外開放的同時,要努力提高監管水平,要借鑒國際先進監管經驗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新資本協議》的原則,跟上國際金融業務和監管技術的發展;通過建立科學的評級體系和實施綜合并表監管,提高以風險為本的持續性審慎監管能力;規范監管工作,提高監管工作透明度和監管效率;建立國際監管組織的合作協議與機制,在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基礎上更好地實施監管。
2、加強金融法制建設,強化金融監管的功能和作用。
法律體系是金融機構監管制度的主要保障和歸結點,把監管工作建立在嚴密、系統的法律法規之上,使監管工作依法進行,并以此保障監管行為的權威性、嚴肅性、強制性和統一性,這既是金融監管自身的內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國的共同經驗。因此,面對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潮流,政府應盡快適應金融深化和金融創新的需要,可以借鑒國外成功的管理經驗和理論基礎,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系統的清理,廢除或完善相關條款,同時根據外部環境變化及內部需求變動增設新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形成從市場準入、經營范圍、風險管理、市場退出等各個方面的金融監管法規體系。此外,還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和標準實施監管行為,確保監管行為自身的合法性、合規性,防止金融監管違法、失當行為的發生。
3、強調外部監管與內部控制的結合,尤其應重視內部控制的作用
有效的金融監管必須注重外在約束和自我約束的有機統一,即在對金融機構進行外部監管控制同時,強化其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監控水平。因此,我國在強化國家金融監管的同時,還要注意建立完善我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機制,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內控自律管理體系。只有金融機構內部形成良好、嚴格的內控機制,外部的金融監管才能發揮效能,這既是金融監管最基本的約束機制,也是國家實行金融監管的基礎。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經過大量的調查和研究,發現很多金融機構的問題出在內部控制上。因此,監管機構要促進和督察金融機構完善內部控制,只有將外部監管和內部控制結合起來,才能保證金融機構穩健的運行。如果脫離了嚴密的內部控制機制,再完善的外部監管也會成為便的缺乏基礎,無法發揮效用。
4、逐步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
為了適應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我國需要逐步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的建立,是以金融業的混業經營發展為契機,形成覆蓋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及其它金融業務的統一金融監管機構,對現有分散的金融監管資源進行有效配置,逐步解決監管重疊與監管缺位并存等問題,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進金融業務的創新與發展,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
參考文獻:
1、巴曙松:《一行三會成鐵路警察金融監管各管一段》,2005年02月06日《中國經濟周刊》。
2、何慧剛、張澍:《金融混業經營的沖擊與對策研究》,《商業研究》2005年第02期
3、劉國玲、黃國鈺:《從國際金融監管模式談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北方經貿》2005年第1期
論文關鍵詞:金融市場開放金融監管
論文摘要:金融市場開放突顯出我國金融監管理念滯后、金融法律建設滯后等等問題。結合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本文建議我國進一步推進金融監管制度改革,轉變金融監管理念、加強金融法制建設、逐步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以強化金融監管功能、提升金融監管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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