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的表現形式論文

時間:2022-09-16 06: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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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賄賂的表現形式論文

【摘要】商業賄賂是近年來我國反腐工作的重點,準確把握其表現形式對于反商業賄賂工作的順利開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商業賄賂;表現形式;回扣;附贈

商業賄賂行為最早出現在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經營者中,現在則已遍及各種交易環境。不僅在商品流通領域,而且在銀行信貸,商業保險,土地開發,工程建設等領域大量存在,甚至連以公平競爭為第一要義的足球場上,也出現了商業賄賂的陰影。商業賄賂名目繁多,多以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咨詢費,傭金等名義支付。其表現形式有:

一、利用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

這里說的“財物”是泛指財物以及其他財產性利益。具體包括:物品,如煙酒,金銀首飾,住房,汽車等;貨幣,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等;其他財產性利益,如設定債權,免除債務,無息會低息貸款,裝修住房或贈送一定數目的企業股份等。可能直接賄賂也可能變相賄賂。例如,行賄人邀請所要賄賂的人員賭博,并故意輸錢給他;其他手段則是指通過提供非物質利益進行賄賂。人的需要有多種,既有基本的生理需要,也有安全需要,歸宿和愛的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實現等多個方面,人在基本需要得到滿足以后,就要求能體現自我實現的需要。行賄人不但可以利用物質利益,而且完全可以利用非物質性利益滿足受賄人的需要。[1]利益賄賂有性賄賂,業績賄賂,著作賄賂,替代行為賄賂,輿論賄賂等形式。[2]隨著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社會生活日益豐富,受賄者的欲望也不斷膨脹,用于基本生活和生存需要的財物,以不能滿足貪污受賄者的胃口,于是各種無形的非物質利益變開始成為賄賂犯罪的一個新形勢,新特點。例如:性賄賂,幫助介紹職業,調動工作,遷移戶口,提供出國機會等。其中性賄路已經成為一種特殊而且比較典型的形式。

二、回扣

回扣是商業賄賂的主要形式,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帳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一定比例商品價款”的行為。回扣與商業賄賂實際上是子概念與母概念得關系,二者也屬于現象與本質的關系。具體來講,商業賄賂是一種典型得不正當競爭行為,回扣則是該行為得以實施的具體方式;商業賄賂反映出其行為的內在本質,回扣則是其行為的外在表現。在實踐中,回扣的名目繁多,大量的是以折扣,讓利,廣告費,包裝費,會議費等名義出現,因此在認定回扣時,應認清其本質,而決不能被表面形式所迷惑。而且,還應當注意,回扣只是商業賄賂的主要形式,但決不是惟一形式。

三、借“折扣”之名進行賄賂

折扣也被稱作價格折扣、讓利,它是銷售方在市場交易中,以明示的方式減扣或退讓還給買方一部分款項,促成交易的一種促銷手段。它只發生在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不能支付給當事人一方的經辦人或人。折扣不屬于商業賄賂,單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也需要加強對折扣的管理,對折扣的比例需加以限制,防止有些企業推行削價傾銷、限制競爭的價格政策。在國外,折扣屬于商業慣例,并有相應的法律規范進行調整。如德國的《折扣法》(1830年)中就允許在正常交易中給予顧客不超過交易總額3%的折扣,超過該比例的,則屬于違法。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正當的折扣必須以明示的方式給付,并如實記入給付方和收益方的帳目,否則,即為不正當競爭行為。這一規定劃清了商業賄賂與折扣的界限,在商業賄賂中排除了折扣,又對給予和接受折扣的行為進行了規范。在現實生活中,有人對折扣的法定含義認識不清,把非法的商業賄賂當成折扣;有人折扣、回扣不分,把合法的折扣當成回扣;也有人故意把二者混淆,借折扣之名行回扣之實,這需要在實踐中予以甄別。

四、附贈

附贈是指經營者在交易中,附帶地向交易對方無償提供現金和物品的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未禁止附贈,在國務院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草案)》及其說明中,附贈被視為“按照商業慣例采取優惠措施推銷產品”的附合商業慣例的促銷行為。但是,不正當的附贈行為與商業賄賂并無本質區別。為了制止各種名目的不正當附贈,《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八條明確規定:“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對方單位或者個人附贈現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業慣例贈送小額廣告禮品的除外。違反前款規定的,視為商業賄賂行為。”因此,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向對方單位或者個人附贈現金或者物品的,數額超過正常數額的,為商業賄賂。值得注意的是,《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并未禁止經營者對消費者的附贈。國外禁止附贈的法律不僅禁止經營者間的附贈,也禁止經營者對消費者附贈。

五、借“傭金”之名進行賄賂

傭金是經營者給付商業活動中為他提供中介服務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它可由買方給付,也可由賣方給付,還可由買賣雙方給付。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此規定在法律上明確了合法的服務獲得傭金,這就劃清了傭金與商業賄賂的界限。但是必須要明確,中間人需有合法的經營資格,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不能接受傭金。這一特征是劃分傭金和商業賄賂的重要依據。例如,“醫托”取得的“傭金”不能算作傭金,該行為只能屬于商業賄賂。此外,給予和接受傭金都必須如實入帳,不如實入帳的,可能屬于商業賄賂行為,也可能(下轉第47頁)(上接第28頁)是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具體問題具體對待。在現實生活中,假借傭金之名,進行商業賄賂的現象并不少見,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加以甄別。

商業賄賂違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破壞市場秩序,不利于經濟健康發展,而且腐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從業人員,滋生腐敗現象和經濟犯罪,損害黨和政府的現象,降低政府公信力,同時,它又直接導致生產和生活用品價格虛高,加重人民群眾負擔,為假冒偽劣商品開了方便之門,直接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利益,甚至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引發突發公共事件和其他社會問題,激化社會矛盾,毒化社會風氣。我們應當認清其外在表現及其危害,深化改革、強化監管,完善法律制度體系,打造健康的商業文化,建立健全防治商業賄賂的長效機制,通過標本兼治、綜合治理,逐步鏟除滋生商業賄賂的土壤和條件。

參考文獻

[1]高憬宏.刑法刑訴法適用問題研究[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2]茍宏剛.“非物質性”賄賂的形式及方法思考[J].甘肅政法成人教育學院學報,2001,(2).

[3]性賄賂現狀觸目驚心刑卻難量[N].人民日報,200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