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利息問題探究
時間:2022-06-02 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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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場發展起來以后,民間借貸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近些年來,隨著銀行儲蓄利率的下調和利息稅的開征,民間借貸在一些地區和領域又繁榮起來。而利息問題一直是民間借貸的核心問題之一。下面就在法律層面上對民間借貸中利息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現實中,民間借貸的雙方當事人一旦發生借款事實,利息便由雙方約定產生了。目前,法律對利息的規定都較為原則性,首先需要注意的便是民間借貸利息的無息推定原則。《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由此規定看出,在民間借貸活動中,立法傾向是趨于保障社會和諧發展,更多的考慮了當事人關系的和睦,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出借人的利益有損,但是更加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和民間借貸的自由。在利率問題上,法律也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同時在《合同法》第211條中,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亦明確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由此可知,在民間借貸活動中,只要明確、合理的約定利息利率,法律本著自愿原則,充分給予當事人自治的權利,不會在借貸活動中過于的干涉。既然法律對民間借貸的利息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那么在實際中只要按照規定的原則進行借貸活動,便能很好的處理因利息而引發的糾紛。1.如當事人約定了無息定期的還款方式,借款人卻未在約定期限內還款。在這種情況下,就算是無息借貸“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準許。”同時,“可以比照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息。”2.如果對利率的數額當事人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本著維持社會和諧發展的精神,基于民間借貸利率合理原則,法院一般會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處理糾紛。3.如果民間借貸的標的為外幣,且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以同類幣種償還借款,而借款人沒有持有該幣種時。法院在審判時一般會準許借款人參照當地的該幣種外匯匯率調劑折算成一定數額的人民幣進行償還,同時,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就所借款額的外幣利息約定就失去了法律效力。4.如果民間借貸合同中約定了“復利”。法院一般會采取復利無效的原則進行審判,復利是指在借貸中當事人約定以非一次性償還為還款方式時,將累積尚未清償的利息作為本金,與其他本金一同計算利息,俗稱“利滾利”,或者“驢打滾”的利息計算方式。司法實踐遵循合理原則,對復利采取無效判定,而筆者認為復利的計算從維持公平的角度上來說也是合理的,在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利息的基礎上,應收回的利息也是出借人的合法財產,出借人擁有這部分利息的使用權利,如果借款人預期未支付這部分利息,就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出借人對利息的使用權。目前,我國對利息的法律規定都是原則性的規范,并沒有成體系的明文規定,因此在實踐中,法院一般根據自愿原則、無息原則、合理原則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來進行審判,在維持民事行為合理性的同時,最大限度的給及當事人行為的自由。利息條款是民間借貸合同的重要內容,是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貨幣報酬,也是給予出借人的一種物質鼓勵。關于利息的計算,中國人民銀行提供了兩種計息方式的選擇:一是積數計息,將年利率折算成日利率,按存款實際發生的天數累積計息,通俗地講就是日日復利,計息公式為:利息=累計計息積數×日利率,其中累計計息積數=每日余額合計數;二是逐筆計息,按整年整月計息,如遇到有零頭,零頭部分按日計息,計息公式為: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本金×零頭天數×日利率。此外,民間借貸利息的計算遵循不保護復利原則,即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復利,這也是司法實踐中處理借款糾紛案件必須堅持的一項重要原則。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所謂高利貸就是指在借貸合同中,當事人約定的利率超過了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我國立法在民間借貸行為中采取自愿原則,給予私權充分的自治空間,但在利率方面規定了限制高利率的條款。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因此,在實踐中關于高利貸的民間借貸通常會出現兩種類型,一種是雙方約定了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四倍的利率,但是借款人在到期還款的時候并沒有按照約定的高利率支付利息,甚至沒有支付利息。這種情況下,法院會判定超過銀行利率四倍的利息可以不予支付,但會要求支付四倍以內的利息。還有一種情形是雙方約定了超過四倍的利率,借款人到期按照約定償還該部分利息,后又訴至法院,要求出借人返還超過四倍部分的利息。此種情況下,法院一般會支持借款人的訴求。在關于高利貸的糾紛處理上,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法院一般都是根據最高院的意見進行原則性的審判。但由于目前我國司法工作者的水平不一,各地對法律的認識和理解也不盡相同,因此在此類案件的審理上,各地法院還沒有統一的認知。對于民間借貸的期限問題,我國法律也給予了充分的自治空間,不論是口頭還是書面形式成立,只要雙方明確約定了利息支付期限,且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都可以按照約定的執行。但目前我國民眾的法律知識水平還處于基礎階段,在實踐中往往考慮不全面,忽略了利息支付期限的問題,然而雙方的借貸關系又是確實存在的,因此如果出現糾紛,按照合同法中關于借貸合同的規定進行審判,出借人將處于劣勢。鑒于上述原因,筆者認為應當建立完善民間借貸的法律體系,在對各地習慣進行匯總,結合當前我國司法實踐以及立法精神的基礎上,完善關于民間借貸合同的各項規定。
完善我國民間借貸法律問題的建議
隨著近些年的經濟發展,民間借貸已經成為人們經濟活動中進行資金流轉的重要方式,目前法律上對該種類型的借貸是持維護和鼓勵自治的態度,但在實際中也不乏以此為突破點進行牟利組織和個人,因此要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有效合理的監管。在分析了解其發展趨勢后,結合我國目前金融行業各機構的職能,可以充分發揮人民銀行的職能和領導作用,加大銀行、行業協會以及個體民營經濟協會之間的協調作用,建立有效的民間借貸監管體系,及時了解民間借貸的流動數據,掌握借貸利率的變化情況,對涉及高風險的借貸行為進行更加嚴密的監管,必要的時候可向其發出預警。民間借貸的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同時對它的規范和監管也相當重要,從以往的經驗來看,對民間借貸進行禁止和打擊的效果,往往比不上對其進行疏通和引導的效果好,所以應當從根本上轉變對民間借貸的認知,承認它在經濟發展中的積極作用,認可它在金融行業中的合法地位。同時,通過法律手段賦予它合法性,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借貸關系的主體,明確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口頭約定的處理辦法,規定利息相關的各項事宜,以及關于“高利貸”的各種糾紛處理辦法等。真正將民間借貸作為一種金融借貸方式,充分發揮它的優勢和作用,推動經濟的快速發展。“高利貸”問題是民間借貸的主要負面影響,嚴重阻礙了金融活動的有效進行,是規范民間借貸行為中應當重點關注的問題。要建立有效的民間借貸利息定價機制,在分析掌握民間借貸的合理利潤空間后,結合商業銀行利率和各行業自身情況,建立一個符合實際情況的民間借貸利率機制,既不能放任也不能過緊,這樣也有利于發揮民間借貸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
本文作者:雷京衛工作單位:浙江越人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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