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預算法對財務預算管理的影響
時間:2022-03-18 09: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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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預算法素有“經濟憲法”之稱。新預算法的實施,對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將產生巨大影響。高等學校作為財政預算管理體制內的預算單位,必須要適應新預算法的改革方向。筆者結合工作的實際及對文獻的研究,就當下各高校在開展財務預算工作中面對的問題及新預算法對其的影響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及闡述。
【關鍵詞】新預算法;高校;財務預算管理
一、新預算法的新要求
2014年8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的第十二屆會議中的第十次會議上,有“經濟憲法”之稱的預算法修正案正式通過投票表決,這部預算法修正案也被稱作為“新預算法案”或“新預算法”,于2015年開始正式得以實施應用。這部法案的修訂對高校財務預算提出了新的要求,突出了預算的完整性,強化了預算約束,加強了追蹤問效,實施績效與預算掛鉤,加快推進預算公開,健全透明預算制度。與此同時,高校管理中財務預算管理工作的具體開展也受到新預算法的影響與推動。
二、高校的財務預算管理面對的挑戰
(一)認識程度不夠
在高校的財務工作中,計劃財務處是比較重要的一個財務部門,是從整體上來對高校的財務工作進行相應的管控。計劃財務處不僅要編制與規劃高校的財務預算報表與結算報表,還要幫助高校籌集資金,保證資金得以安全、合理的應用。與此同時,計劃財務處還要負責高校內部的各項收費工作及助學貸款等項目的辦理與監管。在高校計劃財務處的所有工作中,財務預算管理是核心環節,但是很多高校的管理者及財務工作者沒有認識到這一點,單純注重財務工作中的預算批復情況及預算數額,而不注重資金具體的流向與使用情況。此外,一些高校的財務人員在制定和執行預算的過程中存在嚴重缺失,導致高校預算與部門預算之間出現較大偏差。高校目前的財務預算管理工作,主要依靠財務部門獨立完成,財務部門的工作人員需要獨立完成預算的相關編制、預算過程中的執行與控制、最終的預算評價分析等,這一系列過程都沒有高校的其他職能部門參與進來。這樣就會造成高校的財務預算管理沒有實現公開、透明的開展,也缺少其他部門的監督。實際上,高校內部的預算執行者,就是高校的各個部門及教職員工,但是他們卻根本不會參與到預算的管理過程中,導致預算的后續執行出現問題。同時,財務部門與其他職能部門缺乏溝通,導致預算編制過程中無法實現細化。
(二)管理落后、缺乏評價與考核
很多高校不重視預算編制,在其過程中沒有將績效評估工作納入考量之中。這就導致很多高校的預算管理存在嚴重弊端,沒有明確的報告制度,使高校的預算工作單純停留在編制環節與后續的執行環節,沒有向績效考核及激勵方向進行合理轉變。如此一來,高校財務預算工作的預測、控制、考核、評價等功能都無法得到合理的應用。很多高校單純進行資金投入,而不對資金進行相應的管理,缺少控制性,超支沒有懲罰,節約沒有獎勵,造成各部門爭奪資金,加劇了資金短缺的矛盾,影響了資金使用效益。給高校預算績效帶來了不便。績效評價的滯后也不利于落實歸屬各部門相關人員的經濟責任,不利于調動高校全體人員參與預算管理的積極性。
(三)預算編制存在偏差
當前,很多高校的預算編制流程都大致相同,即不同的部門將明年所需的財政支出進行上報,財務處在整理與初審之后將其上報給高校內部黨委會,再由黨委會進行最終審批。預算編制方法用的比較多的卻是增量預算法,也就是說,財務部門會在上一年預算數目之上進行微調,沒有考慮整體的預算基數是否合理,從而造成哪個部門上一年支出較多,下一年的預算就多,造成預算編制出現嚴重不合理。這樣的財務預算,只是簡單將新的預算與歷年預算進行結合,導致財務預算工作與高校各部門發展出現嚴重脫節,也會造成預算在執行過程中缺乏指導性與控制性。一般來說,高校的財務預算編制要從8月開始,但很多學校會拖到年底才進行,這樣就會造成高校財務預算的編制缺少足夠的時間,無法保證高校財務預算工作的準確性與合理性。很多高校的財務預算,一般4到5月份才會正式下達,有的甚至要拖到6月份以后,致使年初財務管理缺乏依據,處于沒有財政預算指導的狀態下,導致預算管理中的資金分配無法落實到實處,甚至造成當年的財務預算無法在當年完成。
三、新預算法對高校財務預算管理的影響
(一)有助于促進高校對加強全面預算管理的重要性的認識
高校的管理者應當認識到,財務預算的管理工作不僅與高校的財務部門有關,更與高校的資源優化配置有緊密聯系,管理者應當將財務預算管理這項工作的重要性進行提升。高校的管理者可以成立預算編制工作委員會,管理者可以作為主管領導,可以讓財務部門作為工作中心,同時讓審計部門、資產管理部門、后勤部門、人事部門、教務部門等參與到委員會的工作中,共同參與高校的預算編制與管理工作。與此同時,預算編制工作委員會在具體工作中,應當以“由上至下、上下結合”為主要的工作原則。
(二)有助于促進高校預算管理和會計核算的精細化
新預算法案有明確規定,高校在預算工作中要做到細化,無論是預算草案的編制、相應的預算調整,還是最終的決算,都需要將其細化至功能類,做到一以貫之。財務工作者也應認識到,預算的細化工作是一項基礎程度較強的工作,只有保證預算的細化程度,才能使預算工作變得更加具有約束力與嚴肅性,預算工作的意義才能真正得以體現。與此同時,新預算法案還要求各高校進行中期預算與長期預算的編制,使高校的年度預算具有強烈的目的性、系統性。這樣,高校的預算管理工作才會具有連續性。
(三)有助于建立和完善預算績效評價體系
在新預算法案中,要求高校在財務工作中進行預算績效評價,對具體資金的使用情況及使用方向進行評價,這樣,高校管理者與財務人員就會具有成本意識,也能認識到效益的重要性。在這樣的背景下,高校就應當在財務工作及預算編制中建立相應的評價體系,并輔以科學的分析方法。高校可以在完善的體系的指導下,對財務預算的編制與執行兩個環節進行合理的分析及評價,如果預算情況完成較好,財務人員會得到一定程度激勵,否則就要受到相應的處罰,嚴重時高校還要對其進行追責。
(四)有助于財務信息透明化、公開化
在新預算法案中,對于信息公開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高校除了應當公開“三公經費”的所有詳細信息,還要將財務信息及相關的運行情況進行公開披露。這樣就可以保證各高校的財務信息公開化與透明化,使高校的財務工作質量得到切實保證。
作者:陳娟麗 單位:西北大學財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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