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問題論文
時間:2022-09-04 09: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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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縱觀全球電子商務的立法,可以說它是當今世界立法的重點所在。我國電子商務經過近幾年的發展,已形成了一定的規模,在電子商務的技術方面與發達國家沒有太大差距,但有關電子商務的立法工作卻相對滯后,這使得我國電子商務交易處于自發的、無序發展的狀態。傳統的條塊分割的管理模式容易造成國家法律、部門規章、地方規章的沖突,這些都不利于我國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也不利于我國在高新技術領域的競爭。為此,應盡快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以引導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
關鍵字:電子商務立法;思路選擇;法律地位;基本原則
0引言
當前,互聯網和電子商務中面臨的眾多法律問題,包括幾個世紀以來法律上的爭論,都開始得到重視,權利和自由在新的環境中提出新的要求,政府和個人都在互聯網上呼吁言論自由和保護個人隱私等等,電子商務使得傳統商務所適用的法規、政策受到挑戰。
電子商務涉及的法律問題非常多,如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域名、專利、稅收、法律適用、隱私權、安全保密和電子合同的訂立、網上支付等問題。隨著時間的推移,電子商務中需要解決的問題正在變得越來越清晰。建立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是網上交易的前提和保障,是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關鍵。
1電子商務立法的思路選擇
1.1先分別立法
即首先解決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遇到的現實問題,制定單行法規,如電子合同規則、電
子支付規則、電子提單規則、電子商務稅收辦法、網絡廣告規則等,待時機成熟后,再進行綜合立法。這種方法的優點是,能夠及時解決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的具體問題,并能夠在實踐中不斷積累經驗,逐步提出比較完善的綜合立法的思路。這種方法的缺點是缺乏宏觀思考,全局性不足,各單行法規很難實現統一性和一體性。而且,很容易沿襲傳統的按行業和部門歸屬立法的弊端。
1.2先著手綜合立法
即形成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綜合思路,出臺電子商務基本法,然后對各個具體問題制定單行規則。對于電子商務這樣一個發展十分迅速的新生事物,其立法應當反映現實并服務于現實,這是理所當然的,但立法超前性的指導意義也是非常重要的。而且,由于電子商務所領帶的信息技術發展迅速,所制定的單行法規也需要經常修改和變動。這種修改和變動,如果沒有綜合防治的思路和統一的目標,很可能會產生諸多自身的問題和相互矛盾的問題。
第二種形式的立法,是國際上普遍采用的方法。如1996年出臺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僅僅在第7條中涉及電子簽字問題,之后才開始制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名示范法》。所以從研究電子商務的關鍵問題入手,起草我國商務基本法,然后對具體問題進行立法,應當是較好的立法選擇。
2電子商務法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電子商務法是一門新的獨立的法律部門,和其他部門相比,它和經濟法、商法以及民法的關系至為密切,既有交叉又有區別。但是,總的來說區別大于交叉。不能把電子商務法歸入其他法律部門。
2.1電子商務法不能歸入民法
電子商務法和民法有共同點。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而電子商務法是也包括了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比如有關電子合同的規定,以及電子商務損害賠償的規定。然而,電子商務法和民法之間更多的是不同點。比如,民法有大量的調整婚姻、家庭、繼承等等人身關系方面的法律規范,而電子商務法中就沒有這方面的規范;反過來,電子商務法中的政府機構對電子交易當事方經濟管理方面的法律規范也是民法所沒有的;另外,從基本原則上看,民法重公平,電子商務法重安全。
2.2電子商務法不能歸入商法
和其他部門法相比較而言,電子商務法和商法之間的關系最為密切。電子商務法有關于電子合同、電子票據以及電子提單等方面的法律規范,商法是具有調整商事關系功能的一系列法律規范的體系,它包括票據法、合同法、海商法、保險法等方面的內容,兩者在這些領域存在交叉和重疊。但是,電子商務法所涉及的范圍要遠遠大于商法的范圍。比如對于電子商務活動的征稅、域名的管理等問題都超出了商法的范圍。電子商務法還有著大量的由有關國家部門、政府機構為維護交易安全而進行管理和監督方面的法律規范,這是電子商務法和其他部門法相比較而言的顯著特點。
2.3電子商務法不能歸入經濟法
經濟法強調的是國家機構和政府部門對市場的縱向宏觀調整關系,以及對企業的縱向管理關系,電子商務法基于安全性以及國民經濟的秩序問題的考慮,有著大量的縱向管理規范,這是他們的相同點;經濟法著眼于國民經濟的全局,而電子商務法著眼于電子商務主體的權益,調整電子商務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另外,電子商務法律規范中包含有大量調整平等主體交易的規范,這是經濟法所沒有的。
3電子商務法是一門新的獨立法律部門
如前所述,電子商務法有著和其他部門法不一樣的調整對象,即其調整對象應該是政府、企業和個人等主體通過電子化通訊方式
所產生的商事交易關系以及與這種交易關系緊密相關的政府管理關系。因此,應該把電子商務法從其他的部門法中獨立出來,成為一門新的獨立的法律部門。
4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原則
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整個電子商務立法和司法的過程當中,對各項電子商務法律規范起統率和指導作用的法律精神和指導思想,是一切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進行解釋的依據。作為一門新的獨立法律部門在制定時應區別于其他法律原則。因此,在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實施、修改、解釋過程中,要遵守以下幾項基本原則。
4.1開放性原則
開放性是互聯網優越性之體現。可以說,開放性是電子商務和電子商務法的生命力之所在。
4.1.1對其他國家和地區有關電子商務法律規則、慣例的開放
在立法和解釋時應充分發揮電子化網絡的虛擬性和全球性等優勢,這一點體現在大量條款中。互聯網先天具有無國界的優點,不受地域的限制是網上交易的優點之一。如果各個國家有關電子商務的技術規則和法律規則不能互相協調甚至互相對立,將極大地背離網上交易各方的預期,從而使得互聯網這種高技術不能對社會資源的全球最佳配置產生其應有的推動作用。因此,各國在電子商務方面法律制度的互相銜接、互相協調應該成為各國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則。
4.1.2技術上的開放
技術上的開放具體包括對待電子簽名技術上的開放和電子商務媒介上的開放。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各種電子簽名技術越來越成熟,以前價格高昂的簽名技術的成本也越來越低。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與非對稱性公開密鑰加密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歧視。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
法律應該對于采用各種媒介、形式和通訊手段進行交易的行為一視同仁,不因方式的不同而區別對待。基于傳統交易形式的法律規范一般是將書面形式作為一項默認形式,因此無法享有法律給予紙質媒介的地位和待遇。這樣,基于紙質文件所作的法律規定構成了對使用現代通訊手段的電子商務發展的主要障礙,電子商務立法就是要改變這一狀況。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提出了功能等同原則。這一原則的出現開辟了電子商務立法的新思路。不論采用紙質媒介進行交易還是采用電子通訊形式進行的交易均能得到法律的承認。
4.2安全性原則
安全性是交易的內在要求。安全性原則一方面指為了保護當事方的交易安全通過立法制定一系列的強制性規范;另一方面指為了保護國家利益以及公共秩序,各國可以對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內容做出取舍。
保障電子商務的安全進行,既是電子商務法的重要任務,又是其基本原則之一。電子商務以其高效、快捷的特點,在各種商事交易形式中脫穎而出,具有較大的生命力。而這種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須以安全為前提,如果電子化交易不安全,那么,企業和消費者對電子交易就會失去信心,電子交易變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沒有誰會采用電子化方式進行交易了,電子商務也就不會存在。所以,它不僅需要技術上的安全措施,更離不開法律上的安全措施。比如,電子商務法確認強化電子簽名的標準,規定認證機構的資格及其職責等具體的制度,都是為了在電子商務條件下,形成一個較為安全的環境,至少其安全程度應與以傳統紙面形式交易的安全程度相同。
4.3保護弱勢方原則
保護弱勢方是法律價值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自然取向。要做到保護弱勢方原則,一方面體現在企業與企業之間,要防止某一方濫用其技術上的優勢壟斷市場,進行不公平交易;另一方面要注意保護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前者具體表現在一方濫用其技術上的優勢,利用在網絡中技術標準一旦建立,他方就極難進入的特點,限制他方的市場準入,從而使其具有實質上的壟斷地位。許多國家在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都體現了這一點。至于后者,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家越來越處于優勢地位,消費者的正當權益越來越得不到合理的保護,為此,各國先后都制定了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努力實現對交易雙方的均衡保護。但是,這些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都是對傳統交易形式的規定,在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進行電子商務的情況下,就顯得力不從心了。因此,許多國家在制定電子商務法律規范時都特別強調制定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規范。
總之,開放性是互聯網優越性之體現,安全性是交易的內在要求,保護弱勢方是法律價值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自然取向。所以,為了充分發揮互聯網的優越性,增強人們對網上交易的信心,促進電子商務的健康、快速發展,就應該在電子商務立法時把電子商務法的開放性、安全性、保護弱勢方這三大基本原則互相配合加以使用。只有這樣,我國的電子商務法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其應有的功能,促使電子商務走上正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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