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碳金融發展初探

時間:2022-06-04 02: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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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碳金融發展初探

我國碳金融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的碳金融發展正處于預備期,這其中分為兩個階段,一是資源爭奪階段。二是新能源研發高峰,根據這一趨勢,中國政府做出了不懈努力,加大市場培育力度,2008年,先后在北京,天津,上海,武漢等地進行試點,但是相比于西方國家,中國的發展還是相對落后。國內發展相對較快的天津、北京、上海主要也是以二氧化硫為主,而且我國目前尚未承擔減排任務,“碳交易”在國內還未形成規模。主要不足之處表現在以下方面:在碳交易產業中,我國處于產業鏈的下端,這使我國在國際碳交易市場中處于不利地位。一是買賣雙方不能互通消息,價差明顯。二是協議談判的過程耗時長、過程復雜,我國沒有定價的機制,處于被動地位。三是目前我國的碳排放、碳交易散落在不同的城市,難以形成聚集效應,難以與國際市場中的主體進行競爭。需要指出的是,在國際市場中的定價權,不僅要依靠碳的貿易量,還需要一個統一的平臺,為供求雙方提供共享信息,實現公平定價。但是我國目前還沒有形成這一平臺。在碳金融的交易中,國內有一些商業銀行開始試水,從簡單的信貸投放方向和數量的限制,逐漸過渡到主動尋找合適的綠色能源信貸工程,進而與國際市場主體開展能源節約工程等,但是,由于我國的碳金融起步較晚,因而商業銀行的參與程度仍舊較低,而且除了商業銀行之外,其他金融機構對此還處于討論階段,沒有實質性的參與,所以還未形成體系。產品是金融服務的有形載體,也是金融功能實現的必要手段,當前,在國際社會中,許多金融機構都根據碳交易的特性創造了相關的產品,從我國的發展狀況來看,金融機構所能提供的產品有限,大部分是信貸和資金清算方面的產品和業務,在直接投資領域非常匱乏,相比于生產領域,貿易范圍的產品,碳交易的金融產品單一,難以發揮作用。碳交易相關的金融衍生品是創新的金融領域,發展的歷史較短,其中的交易機制、交易規則還在不斷地完善當中,我國的現有運作,也多是仿照發達國家的措施而進行的本土化改革,對于利潤的追求、風險的管理、技術的攻關、具體的操作等方面,都缺乏大量的人才,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碳金融的發展。

我國碳金融發展策略

就我國的市場來看,碳金融有廣闊的發展空間。從世界范圍內來看,我國是消費煤炭的大國,溫室氣體排放量處于國際第二位,推測認為,到2020年我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可能接近美國,而且根據統計數據顯示,我國每創造一萬元的GDP所需要消耗的能源是世界平均水平的數倍。作為一個有著國際責任的發展我國家,我國應該具有環境保護的義務。在哥本哈根國際會議上,我國政府承諾“到2020年我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并制定相應的國內統計、監測、考核辦法。”目前,我國已經被國際社會看做是最具潛力的減排市場。對于我國的金融界來講,如何把國家面臨的壓力轉化為可貴的市場機遇,如何在承擔建立和諧世界的社會責任的同時分享碳金融時代的“蛋糕”,將是他們所要面臨的巨大的挑戰,因而需要采取積極的舉措,推動我國碳金融的快速發展。我國應當借鑒國際經驗,加強碳交易體系的建設,進一步規范和整合國內碳交易平臺,為排放權的交易雙方提供競價機制和信息交流平臺。目前我國的碳排放額度交易,是先將額度出售給國際投行中的相關部門,有些將額度或指標出售給需要的企業,在這樣的過程中,交易雙方不直接接觸,價格就會脫節,因此需要一個統一的、規范的、國際化的市場,整合國內零散的市場資源,完善價格形成機制,用規范化的手段和法規來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為交易雙方提供一個客觀、平等、公正、透明的交易價值,這也是我國市場與國際接軌的必由之路,將進一步增強我國的市場主體在國際碳交易市場中的定價權和話語權。碳金融對金融機構是個嶄新的領域,涉及很多復雜的知識,而且具有很強的實踐性,這就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加快發展相關中介業務、開展新的業務運作模式、提供金融產品支持和風險管理工具。首先,從金融機構的角度,除了提供資金外,還可以根據自身的優勢,研發更多的產品,比如以碳減排量收益權作為抵押的貸款,碳金融信托,碳金融證券化等。同時基于業務的實踐,加強對碳金融創新的研究,提供咨詢類服務而且在各金融機構中,還可以成立專門的碳金融的事業部或下屬公司,加強管理、研究和開發,探索長效機制,控制風險。其次,從政府方面,應當設立碳金融基金,加快對于市場的開發,同時增強市場的流動能力,利用基金公司加強國內主體的定價能力,促進清潔技術的市場化進程。第三,鼓勵各類中介機構參與到碳金融發展的過程中,提供更精確的擔保、法律、財務、評估等中介服務。碳金融的發展進程在國際上尚處于新生狀態,不但有自己的交易機制,更涉及國際法和國內法的諸多領域。目前國內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標準還不夠完善,不足以支撐碳金融的長久發展,因此需要有針對性地制定或修訂相關的法律法規,或者出臺具體的專項規定,比如碳排放的標準和計量、減排量的權益抵押等,規范碳金融的相關活動。

本文作者:孫媛工作單位:卡特彼勒(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