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的社會性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2 12: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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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會性是經濟法的本質特征。經濟法調整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管理關系,并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其首要價值目標。經濟法的社會性體現在其調整對象、調整機制和法益目標上。經濟法的社會性是通過確認自由、公平競爭和公正交易的規則以及確認宏觀經濟管理規則而實現的。經濟法的社會性和民商法的私人性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關鍵字:經濟法社會性社會公共利益
一、經濟法社會性的內涵及價值
何謂“經濟法的社會性”,學者并沒有給出具體的答案。筆者認為,社會性是經濟法的本質特征,不能不認真加以對待。依筆者理解,經濟法的社會性至少包含這樣的含義:經濟法調整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管理關系,并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其首要價值目標。社會性,指的是一種普遍性而非特殊性,一種全局性而非局部性,一種大眾性而非個人性。同時社會性也與公共性、公益性和干預性相聯系。[①]經濟法社會性的凸顯,既是現實經濟生活的需要,也是法律自身不斷分化和完善的結果。民法以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為己任,注重保護私人的利益,具有私人性;商法以調整平等商事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為已任,注重維護商人的營利,具有營利性。顯然民法和商法囿于自身的調整對象、調整機制和法益目標,無法調整具有社會性的經濟關系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新的法域來滿足相應的法律調整需求。“從私法觀察角度出發所看到的經濟關系,不過是兩個私人之間以互相平等為前提的關系。這種觀點忽視了第三者,即在任何經濟關系中都是最大的利害關系人:公眾。”[②]亞當?斯密曾斷言,一只看不見的手能成功的引導著自私追求自己利益的個人來促進社會公共利益。[③]但“斯密對此完全沒有證明,自1776年以來,也沒有任何一位經濟學家給予證明”。[④]事實上,實踐卻證明了追求自己利益的人們大多并不能自發的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相反的,往往破壞社會公共利益,諸如壟斷、不正當競爭、污染環境、生產假冒偽劣產品、串通定價等等。“看不見的手”也無法解決宏觀經濟領域的問題。無論是作為私法一般法的民法還是作為私法特殊部分的商法,都只能調整私人之間的關系,并無力顧及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國家以社會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對經濟生活加以干預,在充分尊重私人利益的基礎上,致力于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并由此產生了不同于民法、商法的法域,這就是經濟法產生的動因及其社會性的根源。金澤良雄指出,“資本主義社會中社會協調性要求,認為,為了填補市民法所遺留下來的這方面的法律空白狀態,就需要國家的干預。社會協調性的要求,并不是‘無形的手’,而是通過‘國家的手’,實際的去彌補空白狀態。”[⑤]“經濟法也就是在資本主義社會,為了以‘國家的手’(代替‘無形的手’)來滿足各種經濟性的,即社會協調性要求而制定之法。”[⑥]這些論述,精辟的指明了經濟法產生的經濟和法律根源,并著力強調了經濟法的社會協調性;換言之,即使是“國家之手”的運用,其著眼點仍是經濟的社會協調性,而不是片面強調國家的意志或者利益,當然更非民法或者商法所竭力維護的個人利益;經濟法的社會性或者社會法的性質凸顯。我國有學者甚至認為,認識“經濟法是社會法”的意義并不亞于認識“憲法是根本法”的意義。主張,我國于80年代產生的所謂“經濟法”在觀念上并不是真正的經濟法,而是公法性質十分濃厚的經濟行政法或國家經濟管理法。由此帶來一系列不正常的現象:我們把計劃法作為經濟法的“龍頭”;使經濟法應有的社會利益本位異化成為“國家本位”或者“權力本位”;把許多不屬于經濟法這個部門法的內容如合同法納入到經濟法里面,同時又把許多理當屬于社會法體系的內容排斥在外……。中國應當充分意識到經濟法的社會法性質,這對于轉變經濟法的觀念具有重要意義。[⑦]在此,筆者無意爭論經濟法和社會法的異同,以及計劃法作為經濟法的“龍頭”是否合理,從作者強調經濟法是社會利益本位的法而不是國家本位或者權力本位的法的角度來看,作者的論述是相當深刻的。政府是僅僅把經濟法作為其強化對經濟的管理,擴大自身權力的工具,使其在“依法”的幌子下,“合法”的對企業施加非理性的干預和控制,滿足自己的權力偏好;還是真正從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出發,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又不致于過分限制私人自由及窒息私人活力著眼來設計經濟法;顯然是立法者必須認真加以對待的問題;這也是經濟法正當性與否的主要標準。“只有在實現普遍利益或公益所必需的時候,才能允許對個人施以強制;此乃自由傳統的一項基本原則。”[⑧]經濟法也必須奉行這樣的原則。現實中,經濟法的立法確實存在著一種異化的傾向,在強化政府權力的同時并沒有足夠的防止權力濫用的法律措施,在設定市場主體義務的同時,忽視對其權利的保護。因此,盡管經濟法是“確認和規范政府干預經濟法之法”[⑨],“經濟法主要是通過國家權力特別是政府權力來統制經濟生活,具有權力干預權利的公法特征”;[⑩]強調經濟法的社會性而不是國家性,強調經濟法是社會經濟管理法而不是國家經濟管理法仍然意義重大,這將決定經濟法存在的道義上的合法性,并決定其命運和實施效果。
二、經濟法社會性的體現
首先,從調整對象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具有社會性。盡管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范圍存在不同的學說,例如,國家協調說、國家調節說、需要國家干預說、管理協作說和社會公共性說等學說;如果從實質內容上看,這些學說所展現的經濟法體系和范圍,則是基本一致或者正在趨向一致。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可以概括為經濟管理關系;同時這種經濟管理關系,又具有社會公共性。無論是市場規制關系,還是宏觀調控關系,都具有社會性。前者并不在于規范具體當事人的交易關系,而主要著眼于構造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矯正市場中的反競爭行為,以法律的手段為市場機制的發揮創造條件;規范商事主體的競爭行為并且保證交易的公正。后者則側重于規范國家的宏觀調控關系,目的在于確認和規范政府宏觀調控的實施主體、宏觀調控的手段以及宏觀調控的效力和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保證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實現,實現國民經濟總需求和總供給的平衡。無論是市場規制還是宏觀調控,均是國家經濟職能的重要體現,它必須借助于政府的力量;同時政府這種經濟職能的行使必須建立在尊重市場機制的基礎上,以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為其出發點和歸宿。雖然經濟管理離不開行政權的作用,但經濟法視野中的經濟管理已不是一般的行政管理,而是國家以社會公共管理者的身份著眼于維護經濟發展所需的秩序和共同條件的公共管理。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融社會性與管理性于一體;社會性寓于管理性之中,管理性是外觀表現,社會性則是實質內涵。
其次,從調整機制上看,經濟法采用社會整體調節機制,體現社會性。經濟法既不表現為對某個自然人和法人的直接控制,也不表現為對某個自然人和法人的個別保護,而是以承認并維護自然人和法人的獨立地位為基點,著眼于社會整體的市場管理和宏觀經濟管理。[11]經濟法注重通過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以體現國家對經濟的適度干預并保證經濟法的實施。經濟法的實現除了依靠當事人自覺守法外,政府的監督和強制是經常的;即通過行政權力監督市場主體遵守經濟法的義務;同時,在當事人出現違法行為時要求其糾正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這在我國的經濟法中表現尤為突出。經濟法中也不排除民事責任,而這種民事責任又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中以補償性為基本特征的損害賠償。例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8條所規定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欺詐行為時的雙倍賠償責任,美國反壟斷法上所確立的所謂損害額三倍賠償及其判例法中確立的缺陷產品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均體現了不完全等同于民法的理念。這種懲罰性的賠償責任,體現了立法者的政策考量,“它具有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等多重功能。”[12]這種懲罰性的賠償沖破了私法中等價有償的價值觀念,強調懲罰、教育、安撫等社會功能,顯示了強烈的社會性色彩。在經濟法的實施中,越來越多的學者主張建立我國的經濟公益訴訟制度;認為,經濟法作為調整關系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經濟關系的實體法,需要有與自己精神完全一致的審判程序。[13]筆者對此表示贊同。經濟公益訴訟制度可以國家機關作為代表在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違法行為侵害時,向法院提出訴訟,使國家或者受害人得到相應的賠償;也具有明顯的社會公益性。將刑事責任引入經濟法,例如美國的反壟斷法直接規定了刑事責任,也是經濟法社會性的表現之一;它表明了經濟法對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的否定性評價。無疑,經濟法的社會整體調整機制具有綜合性,與民商法主要依靠當事人意思自治、設立民商事法律行為,依靠當事人發動爭議、法院“不告不理”的糾紛解決方式等調整機制相比,更為豐富和靈活,也是其社會性而非個人性的重要表現。
最后,從經濟法的法益目標看,經濟法的法益結構也凸現了其社會性。與民法、商法不同,經濟法追求在協調個體利益和公共利益基礎上,社會公共利益優先的法益結構。經濟法承認社會公共利益的獨立性并將其作為自身保護的首要利益,具有進步性。“社會成了與國家相對立的一個私人領域,一方面,它清楚地從公共權力中分化出來,另一方面,在市場經濟的風險之中,生活的再生產超出了私人家政的限制,在這個意義上,社會成為一種共同關心的對象。”[14]經濟法將社會公共利益作為自己法益結構中的首要利益,適應了通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實現從總體上保護自然人、法人利益的需要。經濟法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個體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國家干預以糾正市場主體的不當行為而產生的。經濟法對權利義務的配置主要不是著眼于交易雙方利益的衡平,而是使個人的行為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的要求。維護公平競爭也好,規范宏觀調控也罷;其目標都是社會公共利益。“無疑,對于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可以建立一種秩序,使公民個人利益、法人個別利益、國家利益最大限度的得以實現,但同時又使這諸多利益實現的任意性得到節制”[15].如果說,民法中的“帝王條款”或者“帝王原則”是誠實信用,則經濟法的“帝王原則”應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原則。民法是私法,調整私人之間的關系,以調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為其根本任務,誠實信用原則的遵守,最能保證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現和利益的平衡。經濟法為公私融合之法,或主要為公法,無論是對于執法者的國家機關而言,還是對于經濟法所規范的市場主體而言,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原則指導和約束自己的行為,無疑最能實現經濟法的目標。
三、經濟法社會性的制度保障
(一)、確認自由、公平競爭和公正交易的規則,建立和維護競爭秩序和交易秩序,保證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
市場機制中最重要的機制是價值規律和競爭規律。前者表現為商品的價值決定價格,價格圍繞價值波動,從而實現交易的公正;價值規律主要涉及買者和賣者之間的關系。后者表現為賣方之間的充分競爭,是價值規律發揮作用的前提,“只有通過競爭的波動從而通過商品價格的波動,商品生產的價值規律才能得到貫徹,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價值這一點才能成為現實。”[16]只有充分的競爭才能保證價值和價格的基本一致,競爭規律主要涉及賣者之間的關系。由于價值規律和競爭規律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基礎,法律也致力于保護價值規律和競爭規律不受抑制或者破壞。對于價值規律發揮作用之前提的競爭規律而言,法律的作用在于提供自由、公平的競爭規則,保證競爭的充分進行。作為價值規律自身,其涉及交易主體(經營者和消費者)、交易客體(產品或者服務)、交易媒介(價格)等諸多交易要素;法律的作用在于通過規制交易主體的行為,規范交易要素,使交易符合價值規律本身的要求,從而實現交易公正的法律目標;因此,法律的作用表現為對經營者和消費者的規制或者保護,并通過對經營者行為的規范實現對作為交易要素的產品(或者服務)以及價格的規制。從具體的交易看,經濟法只對交易的要素本身進行一般的規制,為當事人的公平交易設立最低的法律保障,以維護整體的交易秩序;至于當事人在交易中的具體權利義務則交由民法中的合同法進行規范或者依靠當事人意思自治解決。具體而言,為了確認自由、公平的競爭規則和保證公正的交易,保證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經濟法必須確立以下的制度或者規則:1、通過對限制競爭(包括限制競爭行為和在市場結構上的壟斷狀態)的禁止、限制或認可,為所有的商事主體自由的進入市場并公平開展競爭創造一般性條件,進而保護和促進競爭。
2、通過劃清不正當競爭和正當競爭的界限,揭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和商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3、規定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準和國家對產品的監督權力,以及經營者產品質量的義務和責任,促進產品質量的提高,并保證交易客體的真實性和適用性。產品質量,從微觀上講,關系到交易雙方的目的能否實現;從宏觀上講,則是影響一國資源優化配置、關系國民人身安全以及產品國際競爭力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其作為交易的核心要素,經濟法不能不對其加以規制,以保證交易的公正。
4、規定經營者和政府的定價行為,以及政府對價格總水平調控的具體措施,保證經營者之間的公平競爭和交易的公正并且規范政府對價格總水平的調控行為。價格機制是市場機制最主要的構成部分,市場的導向作用主要是通過價格機制來實現的。價格法的作用即在于保障價格機制的實現。
5、規定消費者的權利,并規定相應的措施確保消費者權益的實現。良好的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最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利。換言之,市場上確實存在著自由、公平的競爭,是消費者實現其權利的一般性條件。[17]但是,無論是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還是產品質量法、價格法都主要規范經營者的行為,為經營者設定義務,其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是間接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從消費者的角度,具體明確消費者的權利。這對于消費者知曉并主張自己的權利,保障交易對方即經營者知曉并且不侵犯消費者的權利,無疑是有益的。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納入經濟法的范疇,用經濟法的理念來構造其內容和體系更能適應保護消費者利益的需要。例如,日本的消費者政策法[18]以及英國保護消費者的法規[19]都被視為經濟法的組成部分。
(二)、確認宏觀經濟管理規則,構造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法律秩序。
“現代市場經濟的運行都是國家宏觀調控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運行過程。”[20]宏觀調控法或宏觀經濟管理法的主要作用在于明確宏觀經濟管理或者宏觀調控的主體以及具體政府部門的分工,明確政府宏觀經濟管理的政策手段和工具,以及企業在宏觀經濟管理中的義務和權利;以實現宏觀調控的主要任務。具體言之,宏觀經濟管理規則應包括以下主要制度:
1、通過確認預算和稅收的法律規則,建立良好的總收入和總分配的秩序,為實現總收入和總分配的平衡,以及國家通過財政和稅收政策調控國民經濟創造良好的法律條件。
2、確認中央銀行的法律地位和規定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的規則,以及金融當局對金融業的監管職責,為實現貨幣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平衡以及金融業的穩健運行創造法律條件。
3、通過確認產業發展的一般規則和振興特殊產業的特別規則,建立產業結構合理化的秩序,為產業結構的優化創造法律條件。產業政策的法律規則,主要包括產業政策的一般原則例如產業政策的制定主體、制定程序、產業政策的類型、產業政策的實施及其監督、產業政策的調整程序以及具體的產業促進或者產業振興的規則。
4、確認計劃的制定和實施的規則,建立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秩序。在社會化生產條件下,計劃與市場都是經濟手段,都是資源配置、經濟調節的手段。計劃與市場相結合,就成為現代市場經濟國家經濟體制的共性。[21]計劃的法律保障主要體現在法律規定計劃的制定程序、計劃的主要內容、計劃的效力、計劃的實施、計劃實施的監督、計劃的調整和變更程序,違反計劃的法律責任;以保證計劃制定的科學、民主,并保證計劃的有效實施,使政府的計劃行為受到法律的控制。
四、結語
民商法注重調整私人之間的關系,維護個體的利益,具有明顯的私人性。經濟法的社會性一方面為民商法作用的充分發揮提供基礎,另一方面也為其發生作用的范圍提供限制;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歷史表明,要求承認個人權利的欲望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完全從人的頭腦中消除。另外,似乎也沒有一個社會能夠消除公共利益的理念,因為它植根于人性的共有成分之中”。[22]由此也可以看出民商法的私人性和經濟法的社會性是可以而且應當并存的。
注釋:
[①]王保樹、邱本:《經濟法與社會公共性論綱》,載《法律科學》2000年第3期,第63-64頁。
[②][德]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77頁。
[③]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27頁。
[④]薩繆爾森、諾德豪斯:《經濟學》,中國發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138頁。
[⑤][日]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6頁。
[⑥][日]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8頁。
[⑦]孫笑俠:《法律對行政的控制》,山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頁。
[⑧][英]弗里德利希?馮?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二、三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版,第2頁。
[⑨]王保樹主編:《經濟法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64頁。
[⑩]孫笑俠:《法律對行政的控制》,山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頁。
[11]王保樹主編:《經濟法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頁。
[12]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5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25頁。
[13]李昌麒主編:《中國經濟法治的反思與前瞻》,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37頁。
[14]汪暉、陳燕谷:《文化與公共性》,三聯出版社1998年版,第128頁。
[15]王保樹:《論經濟法的法益目標》,載《清華大學學報》(哲社版)2001年第5期,第62頁。
[16]《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15頁。
[17]王保樹:《論經濟法的法益目標》,載《清華大學學報》(哲社版)2001年第5期,第65頁。
[18][日]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61-464頁。
[19][英]施米托夫:《國際貿易法文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33頁。
[20]聶辰席等:《宏觀經濟運行與調控》,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8頁。
[21]參見國家計委編:《宏觀經濟調控》,中國計劃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頁。
[22][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作者致中文版前言,第Ⅸ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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