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競爭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06 02: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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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學術界對國內縱向稅收競爭的研究較少。本文主要通過對我國國內縱向稅收競爭的現狀、原因及其產生的效應方面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建議。
[關鍵詞]稅收競爭縱向稅收競爭效應
一、引言
稅收競爭主要指的是不同轄區政府之間為了各自的利益最大化而動用稅收手段進行的制度內和制度外的角逐行為及其博弈過程。其包括國內稅收競爭和國際稅收競爭,前者在一國各級政府之間,后者則在各主權國家之間。按參與國內稅收競爭的各級政府之間關系的不同,國內稅收又分為橫向和縱向兩類。國內縱向稅收競爭指的是一國范圍內上下級政府之間在共同稅基上的稅收競爭。國內縱向稅收競爭可以分為討價還價式縱向稅收競爭、地方政府違規式稅收競爭、突擊性縱向稅收競爭及其他變相的稅收競爭。對某一級政府而言,其縱向稅收競爭能力的高低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即是否具有政策的制定權和實施政策的機動權。前者包括稅收立法權和收入分成規則的制定權,后者則是指其行政性征收管理水平,即吸取稅收收入的能力。二者共同作用,展開對經濟資源及稅收資源的爭奪,以提高本級政府控制財政的能力。
二、國內縱向稅收競爭現狀及原因
我國的國內縱向稅收競爭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稅收利益分享方面的競爭,以及國稅與地稅征管機構之間稅收征管程度的競爭。也有立法方面的競爭。我國國內縱向稅收競爭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
1.經濟體制的變化。從計劃向市場的轉變為我國國內縱向稅收競爭提供了客觀的基礎。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市場進一步開放,資源和要素市場得到了發展,中央與地方的關聯性和利益沖突就更加明顯了,為國內縱向稅收競爭提供了條件;
2.分權改革。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分權改革,尤其是1994年以來我國分稅制的改革,改變了中央與地方的權利格局。財權稅權一定程度上下放給了地方,地方政府有了自身的利益。但依然要為中央組織財政收入。在既維護地方經濟利益又要為中央服務時,國內縱向稅收競爭也隨之而來。
3.經濟發展衡量指標。在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衡量地方政府經濟發展程度和經濟總量主要看GDP總量、財政收入。而稅收收入是二者的主要構成部分。在惟GDP指標衡量的時代,地方政府為了反映自己的經濟實力和政績,就要擴大本地方政府的收入,在進行橫向稅收競爭的同時也會產生國內縱向稅收競爭。
三、國內縱向稅收競爭的效應分析
1.積極效應分析:(1)國內縱向稅收競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調動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促進資源的合理和優化配置,帶動經濟的增長。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進行縱向稅收競爭時,會利用各種資源和要素,這樣可以提高其使用效率,為雙方服務,促進經濟發展和經濟總量的擴大。(2)適度合理的縱向稅收競爭,可以提高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工作效率。一直以來,政府間的效率比較低下,而在一定經濟指標的要求下,各方政府為了達到各自的任務,會提高自己效率;(3)征稅適度,促使各生產要素在各級政府之間自由流動,會使上下級政府之間的稅收利益最大化,達到雙贏的目的,也最大化了我國整體的經濟總量和實力。2.消極效應分析:(1)在我國的稅收征管體系中,國稅局與地稅局集中于地方政府,而在中央政府只有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管理二者,而地稅局沒有相對獨立的管理機構。這使地方政府在稅收的征管過程中,以及共享稅的分享中,處于不利地位;(2)稅收資源分布不平衡。由于中央政府掌控大局,掌握著更多資源要素,而地方政府相對較少。由于信息不對稱,資源要素在上下級政府之間很難自由流動,從而造成征稅過度問題,惡化縱向稅收競爭,扭曲雙方稅收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更是產生了資源浪費問題,影響我國經濟的良性發展和社會和諧;(3)在國內縱向稅收競爭中,也會滋生官員腐敗的現象,違背了我國建立民生財政的目的;(4)經濟發展指標是我國考核政府的重要手段之一,各級政府為了達到或超過既定的目標而過度征稅,會產生惡性的縱向稅收競爭。導致人民的稅收負擔加重,造成稅款的流失,帶來相應的稅收風險和財政風險,破壞我國的稅收法制環境。
四、優化國內縱向稅收競爭的建議
從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合理的縱向稅收競爭有利于經濟發展社會和諧。當前,縱向稅收競爭的度沒有把握好,產生很多不合理的國內縱向稅收競爭。針對此類現象。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權利的合理分配。分稅制以來,我國地方政府得到了一定的權限,但中央政府仍占主要地位。地方政府在縱向稅收競爭中要獲得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必然要獲得相應的權利,中央政府應一定程度上要放權讓利,使地方政府得到更寬松的環境;
2.國稅與地稅系統的改革。目前國內縱向稅收競爭中,國稅系統與地稅系統的利益分享和稅收征管可能會造成更為激烈的縱向稅收競爭。筆者認為,要改革我國的稅收征管機構,使國稅與地稅的利益更加協調;
3.立法、司法等方面權限的改革。為了防止不正當的國內縱向稅收競爭,我國的稅法體系中的立法權,解釋權等應該進一步下放,使地方政府得到一定的自由立法權,地方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條例。形成合理的縱向稅收競爭。
4.管理監督機制改革。中央與地方應該共同制定稅收競爭約束機制,建立常規的及時溝通機制。建立多樣化的績效考核機制,不在以GDP和財政收入等單一的指標作為惟一衡量標準。同時,要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和司法懲罰制度,對于上下級政府之間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進一步優化國內縱向稅收競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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