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監事制度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23 05: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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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監事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監事制度,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要環節,設立監事制度的目的在于,維護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防止或糾正董事會成員、經理的舞弊、違法行為,監督公司董事、經理依法、有效經營,促進公司各項經營目標的實現。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所組成的監事會,屬于常設監督機構。盡管《公司法》對監事及監事會人員組成、職權等作了相關規定,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還存在諸多問題。

【關鍵詞】公司監事制度完善

一、監事會的概念

監事會,又稱“監督機關”,指的是對犯人執行機關的行為實行監督檢查的機關,以維護股東們和公司的整體利益。

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監事的資格基本上與董事資格相同,并必須經股東大會選出。監事可以是股東、公司職工,也可以是非公司專業人員。其專業組成類別應由公司法規定和公司章程具體規定。但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經理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監事會設主任、副主任、委員等職。

二、監事會的特征

1.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關

按照三權分立的原則,公司的執行權與監督權是分離的,執行權由董事會及經理行使,監督權則由董事會行使。現代公司為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普遍強化了董事會的權力,同時也加強了對董事會的監督。如不對董事會實行監督,就難以避免董事、經理濫用職權而損害了公司利益,從公司的權力結構上說,實際上是監事會沒有很好地履行職責。

2.監事會為公司必要的常設機關

《公司法》規定,監事會為公司的必設機關,常設機關。盡管較小的有限公司可不設監事會,但其也必須設立監事,同樣的,這種公司也可不設董事會,但須設執行董事。因此,監事會并不是可由公司自己決定是否設立的任意機關。

3.監事會直接向股東負責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決定,有權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三、監事會的職權

各國公司法對監事會的職權并不一致。總的說來,監事會的職權主要包括監督權、檢查和調查權、糾正或停止董事或經理的違法、違章行為、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者對董事起訴或應訴等。

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的職權有以下幾項:(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為保障監事會行使上述職權,監事有權列席董事會會議。但列席會議時不享有表決權。四、完善監事會制度的法律建議

修改《公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有關監事的條款,從法律上完善和健全公司監事制度增加監事的職責權限,強化監事監督的獨立性,加大監事的監督力度,這對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深化企業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1.規定監事人員的任職資格

監事會要發揮監督作用,這就要求對監督人員有一定的素質。首先應限定在一定的專業人員以內,側重于高級財務人員、特定行業的工程技術人員,并具有法律等相關知識。同時完善監事會人員構成比例,監事會人員應包括職工代表、產權所有者外派監事。有獨立性的職工代表處于公司的最基層,對高級管理人員的決策、組織、協調能力等有切身的體會,能夠作出合理的評價。所有者監事可以監督公司董事、經理的行為是否與股東利益一致,是否有違背企業利益行為發生。

2.應賦予監事會有一定的懲罰力的權力

首先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但僅有提議權還不夠,僅僅提議權無法保證其對公司的監督,因為其毫無執行力。當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監事會的權力毫無顧忌時,怎么可能期待監事會能完成股東會賦予其得職能。

3.同時健全對監事和監事會的約束機制

對監事的選任、解任、辭退、執行業務應在《公司法》和相關法律中加以明確,對監事的失職、瀆職造成損失除承擔賠償責任外,還應承擔的其他相關法律責任也應當予以明確,加大監事的違規風險和成本,以強化監事監督。

4.建立監事的自律組織

監事監督,除了通過法律作出基本的制度安排外,設立自律的監事協會對于加強監事的培訓和自律,從而發揮監事監督機制能起到促進作用。一方面,設立監事協會制定共同遵守的職業道德規范,彌補法律制度的不足,用道德力量規范監事的監督行為。另一方面,統一安排監事的專業職能培訓,組織學習研討,促進監事執業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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