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經濟學研究證券市場利益主體論文

時間:2022-05-03 03: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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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經濟學研究證券市場利益主體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證券市場秩序的內涵;利益主體行為與市場秩序的相互影響;良好市場秩序的形成路徑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證券市場秩序意味著按照一定的規范和準則、市場秩序混亂,市場公平和市場效率都沒有得到很好的實現、證券市場行為主體在相互的交易中會自發形成一種市場狀態、政府是證券市場制度供給和運行的核心、由于上市公司都屬于利益既得者,其利益主要在一級市場的發行中、機構投資者不僅實力雄厚,而且數量比較有限、但一般投資者數量眾多,任何投資者能夠從可能的集體物品中獲利都極為有限、市場規則有向不利于市場長期利益方向發展的趨勢、證券市場的長期利益一是公平;二是效率、政府要降低市場的交易費用,必須為市場主體界定明確的行為邊界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本文運用新制度經濟學方法,分析了中國證券市場各個利益主體的行為與市場秩序形成之間的相互影響,并對如何形成良好市場秩序提出了行為建議。

關鍵詞:利益主體;證券市場;秩序

一、證券市場秩序的內涵

證券市場秩序意味著按照一定的規范和準則,對證券市場系統進行有效的控制,使市場按照特定的規則運行。證券市場制度提供的正是這種內生的規則體系。證券市場的秩序由市場內的行為主體相互作用而形成,但政府作用比較特別,它可以出現在更高的秩序形成與控制層次上。在一般意義上,市場秩序指依據規則和準則進行控制下的市場運行狀態。市場的公平與效率是市場運行狀態的主要指標,也是制度規則體系的評價標準。

國內對證券市場效率的實證研究分析,1993年以前的研究數據得出的結論是非市場有效,此后的研究大多支持弱式有效。市場秩序混亂,市場公平和市場效率都沒有得到很好的實現。市場的運行是在制度的約束下進行的,要形成良好的市場秩序,必須從形成秩序的市場主體的行為出發,建立相互制約、平衡的利益框架。

二、利益主體行為與市場秩序的相互影響

證券市場行為主體在相互的交易中會自發形成一種市場狀態,可以稱為自發秩序。每個行為主體都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將擁有的資源投向能獲取較高收益的股票,這有利于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但自發秩序的優勢必須在長期和重復的交易關系中逐漸形成。如果交易者的行為預期不確定時,極容易產生機會主義行為,這就會增加市場的交易費用。從長期看,某個市場體系要生存下來,必然能逐漸調節糾正交易機制,取得交易費用上的優勢,但要達到良好的狀態可能要經過相當長時間,在調節過程中也會浪費巨大的資源。下面從幾個主要利益主體行為對秩序的影響進行分析。

1.政府。從證券市場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初步形成看,政府是證券市場制度供給和運行的核心,其他主體大多通過影響政府決策而獲利。強勢主體(上市公司和機構投資者)能對政府的決策施加較大的影響,但并未能控制政府的行為。而政府過多涉及到證券交易中的具體利益,一是政府對證券市場目前的定位與期望過高,二是政府自身利益和其他市場主體過于密切地混雜在一起。在國內證券市場中,國有性質的主體占據了主要的地位。上市公司中國有企業占絕大部分,機構投資者中,國有企業也占據了重要地位,而媒體更是政府或國有資本主辦的,它們的行為在相當程度上正是通過政府整個權力機構發揮了作用,對證券市場的秩序形成與變動產生了極為重要的影響。

2.上市公司。由于占絕大部分比例的國有上市企業采取的都是增量發行,國有股仍占有控股地位,外部股東無論在控制權還是在信息上,都處于十分不利的狀態,公司經理等“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為了獲取更多的融資,欺詐發行,虛假信息披露等情況時有發生。由于上市公司都屬于利益既得者,其利益主要在一級市場的發行中,而在證券交易市場上,上市公司間難以形成比較普遍的共同利益。而且由于國有上市公司仍然承擔了政策性負擔,國有企業固有的“預算軟約束”弊病也移植到上市公司身上。上市公司的利益一致性不夠,難以采取集體行動。但上市公司與政府的利益密切相關,分別對各自的管理部門有較大的壓力。

3.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不僅實力雄厚,而且數量比較有限。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規模很大,因此它受外部環境變化的影響也很大,對環境的變動比較敏感。在外部環境中政策和市場景氣是最重要的因素,這些因素具有集體物品(它的收益者只是一個局部的集體)的特點。機構投資者通常能夠組織起來,爭取更有利的外部條件。

機構投資者個體參加爭取集體物品(政府有利政策)行動的條件是,它從這個集體物品中獲取的收益大于它付出的成本。每個參加者的成本包括行為成本和組織成本的一部分。但集體物品能夠為所有投資者共同享用,而不僅僅是付出努力爭取的機構。每個機構投資者都希望別人去爭取而自己能夠“搭便車”。如果努力者分享的集體物品低于其付出的努力成本,它是不會去爭取這個集體物品的;如果即使與別的機構投資者共同分享,它從集體物品中獲得的收益仍高于它為爭取這個集體物品付出的成本,那它有提供的激勵。機構投資者的數量較少,在爭取能夠帶來足夠大收益的集體物品時,通常每個機構投資者能夠分享的收益大于它為集體行動付出的努力成本。另一方面,機構投資者也會權衡不作為的機會成本,在不作為的損失大于作為的成本時,他具有參加集體行動的壓力。因此機構投資者經常能夠組織起來爭取對他們這個群體有利的集體物品,如對政策改變的影響,對政府支持股市的需求,都比較明顯的表現出來。但集體物品量總是低于最優水平,因為搭便車者的存在,使得努力者總是無法獲得它所爭取到的集體物品的全部收益。

4.一般投資者。在國內不規范的證券市場上,受到損害最大的是一般投資者群體,一般投資者的個體力量弱小,更應該聯合起來采取集體行動。但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是機構投資者經常聯合起來,集體要求某些對他們有利的政策,而一般投資者則是“沉默的大多數”,極少有集體行動來申訴自身的要求。一般投資者參與爭取集體物品的條件和機構投資者個體相同:他從集體物品中獲得的收益大于他參加這個集體行動的成本。但一般投資者數量眾多,任何投資者能夠從可能的集體物品中獲利都極為有限。而對一般投資者進行廣泛組織的成本都極為驚人,除非某個組織的成本已經為它的其他職能承擔。一般投資者從集體物品中的獲利微小而成本高昂,搭便車的傾向同樣廣泛存在。他們預期的成本和收益極端不對稱,通常沒有參與集體行動的激勵。一般投資者不能形成有效的壓力集團,不利于市場均勢的取得,應該在制度上有一個一般投資者保護協會之類的組織,它由某些具有政治、地位要求的個體來推動,同時可提供其他非集體物品,這個組織的真正目的:組織一般投資者,維護自身利益服務。而先例也可以改變一般投資者對爭取自身合法利益行為的預期。如對上市公司管理層的失職和違法及中介機構的虛假審計行為,投資者也許有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的意識,但個體能獲得的利益有限,而個體在對公司和中介機構的訴訟中又明顯處于人財物的劣勢,在證券市場現實中,個體訴訟行為也沒有取得明顯的成功。如果法律的變動使投資者個體有合適的訴訟環境,出現了較為成功的訴訟案例,形成“選擇性激勵”的效果,其影響可以從個別到普遍,逐步改變投資者對訴訟的收益——成本預期,使更多投資者愿意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也即成為制度變遷的路徑。

三、良好市場秩序的形成路徑

上市公司、機構投資者等強勢主體群體與一般投資者弱勢主體群體的力量極度不平衡,欺詐行為、虛假信息泛濫,操縱市場行為流行,市場規則有向不利于市場長期利益方向發展的趨勢,市場的秩序陷入混亂。在此階段一種比較有效的解決辦法是政府的強力介入。政府必須充分尊重并利用自發秩序,但這不意味著政府對制度體系形成與變動的不參與,自發秩序需要通過政府的行為來調節。政府的制度創新應該和市場主體的創新互為補充,要相信在良好規則下的市場制度能夠帶來社會福利的整體增進。政府確定交易的基本框架和公平原則,在證券市場已經建立起來的現在,應該放寬其他由市場主體自發創新的空間,政府則致力于提升自發創新的層次,消除市場主體創新的外部性,最終形成互補性的制度創新框架。

證券市場的長期利益一是公平;二是效率。自發秩序也許可以提高市場的效率,但自發秩序通常不能帶來公平。政府是證券市場中最重要的主體,他供給證券市場制度,調整并維持公平秩序的形成。但統治者也是經濟人,他也面臨有限理性的制約,且從自身的利益出發,不能指望政府的制度供給和秩序調節就必然能帶來良好的證券市場秩序,增加社會的總體福利。當政府的利益來源與證券市場的長期發展一致時,它的行為會促使社會的進步;反之,它會導致市場的混亂,阻礙良好秩序的形成。這時就要調整政府的收入來源,使得從降低市場交易費用中獲得的利益大于從尋租中獲得的利益,而且實現這一點,可以削弱個別市場主體群體對政府決策的嚴重影響或控制,擺脫不利路徑依賴。

政府要降低市場的交易費用,必須為市場主體界定明確的行為邊界,形成有利于經濟發展的產權。政府部分放棄從參與交易中得到的收入,而增加從經濟發展中得到的稅收,即要使每個官員和國有資產經營者有明確穩定的預期:從努力完成職責中得到收益大于設租和尋租得到的收入。國有企業的產權改革最終的目的也在于此,而推行上市公司和投資機構的全面非國有化并不一定能促使它們形成明確的預期。在當前情況下,要政府完全放棄為國有企業融資的目的不僅是不現實的,也是難以改善市場秩序的。國有上市公司的根源在于政策性負擔造成的預算軟約束,當存在政策性負擔時,即使是私有企業,也同樣會出現這些問題。因此,政府的行為應是逐步取消國有上市公司的政策負擔,界定行為邊界、獲利或受損的方式,迫使國有企業與其他性質市場主體競爭,實現為國有企業融資與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平衡,加固證券市場的基石。

政府加強對市場的監管而減少對要素流動的控制,可以消除在證券市場上廣泛存在的“管制租金”要素的自由流動可以加速租金的消散,促使證券市場向常態的回歸。嚴格的監管可以促使機構投資者和上市公司違規的預期成本上升,有利于遏制違規行為,而要素流動控制的放松,有利于市場配置效率的提高。同時,要素流動控制的放松可以促使不同投資市場間的競爭,降低市場主體退出證券市場或選擇其他市場的成本,這對弱勢市場主體尤其有利。而市場間的競爭可以迫使每個市場降低自己的交易成本,否則將被淘汰,這可以幫助提高整體市場體系的資源配置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