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穩定的選擇與調整

時間:2022-08-10 10: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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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穩定的選擇與調整

世界銀行的研究表明,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共有93個國家先后爆發117起系統性銀行危機,還有45個國家發生了51起局部性銀行危機。促進金融穩定日益成為各國中央銀行的核心職能。而我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金融體系面臨巨大的挑戰和新的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已經成為促進經濟增長的關鍵因素。

中央銀行的兩大主要目標是保持貨幣穩定與金融穩定。

就我國現階段金融體系而言,金融體系呈現明顯的脆弱性。

一方面需要大量的資金為銀行注資,解決有問題金融機構的風險。另一方面,脆弱的銀行業和證券市場對新的沖擊的抵御能力較差。而至今為止,這些脆弱性還沒有導致中國出現系統性金融危機。

中國外債規模相對較小,中國良好的國際收支平衡狀況和大量的外匯儲備使外國債權人對中國的償債力有信心。國內的存款人顯然相信政府對銀行負債的隱性擔保。只要這些觀念不變,出現金融危機的風險就會小得多。因此,在大家信心都還比較高的時候,及時地解決基礎性的問題,減少金融脆弱性尤為重要。

國際上認為,金融穩定的政策工具主要有四類:一是相對獨立的政策工具,包括監測支付結算系統、宏觀審慎分析、緊急流動性援助、危機協調管理四種手段;二是借助貨幣政策工具來穩定金融體系,包括貨幣信貸政策、短期利率、公開市場操作和信息交流與窗口指導;三是運用金融監管手段來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包括審慎管制與審慎監管;四是運用風險補償制度來維護金融體系穩定。

從我國當前金融穩定制度建設的現狀看,這四類金融穩定政策工具都亟待建立健全和協調發展。

獨立金融穩定政策工具面臨的挑戰

首先,保證中央銀行支付清算系統的安全性與高效性是維護金融穩定的首要問題。因為,支付清算系統是金融基礎設施的核心。各國中央銀行都力求讓支付清算系統的監測管理涵蓋于大額資金交易有關的各個領域。但從我國目前看,人民銀行僅負責支付清算系統的建設和相關標準的制定,而對銀行卡業務的監管及相應的資金交易則由中國銀監會負責。這部分尚游離在人民銀行的支付系統監管之外的風險監管,對支付系統的穩定性造成一定的不利影響。

其次,微觀審慎監管與宏觀審慎分析要協調。目前,國內有一種觀點認為,金融監管的職責和金融穩定的職責是等同的,認為如果每一家金融機構都好,那么這個金融體系就好;當某一家機構倒閉從而引發其他金融機構的倒閉,金融系統的危機也就到來了。然而,如果焦點僅集中在單個金融機構的微觀審慎監管,就可能忽略宏觀層面的其他更為重要的風險。國內外的研究表明,最大的信貸風險總是發生在經濟周期的波峰時期,而這時如果應用微觀審慎監管的傳統指標分析,風險看上去就是最小的。

再次,緊急流動性援助與道德風險問題不容忽視。緊急流動性援助,又稱為“最后貸款人”職能,是中央銀行用于處理金融不穩定的最傳統的工具。由于道德風險的可能,經濟學家提出各種解決措施,包括對有問題金融機構征收懲罰性利率;提供緊急貸款時采取“建設性的模糊”的策略;要求有問題金融機構提供抵押品的做法,以及組織私營部門參與救助有問題機構。而我國目前對緊急流動性援助的制度安排還僅僅體現在央行與財政部的《地方政府向中央專項借款管理規定》中,著眼點也僅限于強調中央和地方責任劃分與利益協調和個案處理的工作程序。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建設性模糊”的原則,但其他防范道德風險的措施還在探索中。

最后,危機協調管理問題不容回避。防范金融危機要立足于早分析、早校正。要盡快建立金融機構的風險預警系統和完善風險處置措施,尤其在由于個別金融機構風險引發的金融危機中,要有一些機制和措施及時地發現金融機構的風險,使得金融機構在風險加大或資產質量變差的情況下,有足夠的壓力盡快地加以糾正,這就是“及時校正措施”。同時,對于國際金融危機的不可預測性、傳染性和危害性,也需要我們通過建立長效的危機應急處理機制,才可能在突發性金融危機發生時將損失降至最低、將風險控制在最小范圍內。我們需要建立金融危機應急組織體系,統一制定和部署金融應急處理方案及其組織實施。

金融穩定、價格穩定的沖突與協調

用于保持價格穩定的基本工具的貨幣政策工具,有時也可以用于促進金融穩定。長期看,價格穩定與金融穩定是相互促進的。但在短期,當中央銀行為防止系統脆弱性引發系統性危機,向有問題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援助,相應地擴大了基礎貨幣投放,具有通貨膨脹效應,將影響價格穩定和央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從我國的國情看,央行在行使最后貸款人職能時,其決策依據往往還不是有問題機構是否會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而是該問題機構倒閉是否會導致社會不穩定,也就是說,當央行向資不抵債的機構提供再貸款用于兌付自然人存款以保證社會穩定時,央行在一定程度上代替財政履行了維護社會穩定的公共職能。這種最后貸款人職能“錯位”帶來的與價格穩定的潛在沖突是不容忽視的問題。

中央銀行與各監管機構間的協調機制

主要是信息共享機制與金融穩定協調機制的問題。目前,我國各監管機構對各項金融業務活動的情況和數據在調查采集、整理分析的過程中,采用的標準和側重點各不相同,對風險的關注程度也不一致,而且數據透明度低、數據質量不高。各部門之間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交流機制,難以做到高效及時地共享信息。然而,金融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對于中央銀行的意義不僅體現在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更重要的是體現在對金融風險和金融危機的處置中。此外,在涉及金融穩定問題上的及時溝通和協調工作,也非常重要。目前,由于我們還沒有建立起協調機制,工作中出現的突出問題有:一是當中央銀行與各監管機構對金融穩定的看法和評價的手段不一致時,在對一些事關宏觀金融穩定的中央銀行政策措施很難落實;二是在對出現流動性風險和退出市場的金融機構的救助問題上,中央銀行與各監管機構在對金融機構的風險評價問題上可能看法不一致。

金融風險補償機制的建立與健全

國際經驗表明,存款保險制度、證券投資者補償制度和壽險投保者補償制度,在形成有效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減輕政府救助負擔、抑制個別金融機構倒閉造成的“多米諾骨牌效應”、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金融安全網應當是由審慎監管、風險補償機制和央行最后貸款人功能這三大要素構成。從我國金融業發展趨勢看,建立市場化的風險補償機制,有利于充分發揮市場約束的力量,防范道德風險,有助于防止金融機構擠兌風險的傳遞和蔓延,從而在正常金融機構和有問題的金融機構之間建立起一道“防火墻”。

目前,世界上對于建立風險補償機制還存在爭論。一些國家的經驗表明,設計與運行不當的風險補償機制還有可能誘發“道德風險”問題,進一步加劇金融風險與金融危機。在完全的市場經濟下,投資者應當對自己的投資行為負責。隱性的政府擔保或全額的風險補償機制下,金融機構可能涉足過度風險,存款人可能很少或根本沒有動力監督和約束金融機構的過度投機行為,從而引發高的道德風險。過去,在中國,政府作為國有銀行的“最后擔保人”,事實上承擔著保護存款人合法利益的義務。國有銀行依賴政府的隱性擔保,存在著過度涉足高風險、高收益領域的內在動機。一旦出現支付危機,則將風險轉嫁給政府?,F在,我們從隱性的政府擔保到探索建立有限賠付的風險補償機制,將有利于克服這一道德風險。此外,在我國經濟轉軌時期,財政負擔較重、公共資金不足,央行應當“花錢買機制”,與其他部門共同建立有效的風險補償機制,以降低系統性的金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