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板功能定位與制度特征
時間:2022-02-27 04: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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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為一種新的制度供給,科創板的推出對我國資本市場具有重要戰略意義。科創板服務于戰略性新興高科技產業,首次引入注冊制,對達到一定市場規模的公司不再有盈利要求,有助于成長期的高科技公司上市融資。科創板除了注冊制外,對以往制度還有很多突破,包含強化信息披露責任、采用市場化詢價方式、全新的交易規則、允許設置特殊股權結構和實施嚴格的退市制度等,這一系列制度,有助于我國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發展。
關鍵詞:科創板;注冊制;核準制;信息披露
2018年11月5日,在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開幕式的講話中提出,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2019年1月30日,圍繞科創板的設立和注冊制試點,證監會《關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強調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務于符合國家戰略、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的科技創新企業,隨后立即進入緊鑼密鼓的籌備階段。2019年7月22日,首批25家企業在上交所集體掛牌交易,標志著科創板這一創新制度正式呱呱落地。
一、科創板功能定位分析
科創板設想由國家最高層率先提出,本身非同尋常,凸顯其重大戰略地位。隨著中國的和平崛起,國際霸權勢力為了自身地位,必然會極力加大遏制。當前的中美貿易摩擦,驚醒國人在國際經濟競爭中必須堅持底線思維,要將科技領域的高尖端核心技術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減少對外依賴度,方能有效應對霸權國家的各種遏制手段。為盡快提高我國核心科技的競爭力,就需要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為高尖端高科技創新企業提供資金資源,這也是決策層設立科創板的初衷。我國證券市場在短短不到30年的發展歷程中,迅速成長為世界市場上舉足輕重的力量。目前,我國已經形成由主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新三板、區域性股權交易中心等構成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最先設立的主板市場,上市條件太高,將絕大部分企業拒之門外。為了鼓勵中小企業也能參與融資,管理層又設立了中心企業板,但為謹慎起見,仍設置了較高門檻,大部分創業企業依舊對證券市場望洋興嘆。作為面向高科技公司的二板市場,美國納斯達克市場取得了巨大成功,我國市場一致呼吁成立自己的納斯達克,以資金助力高科技公司獲得階躍性(階躍性是經濟術語,形容超常規的發展)發展。其后,管理層如期推出創業板,中國終于有了二板市場,許多高科技公司由此獲得了長足發展。為了扶持廣大高新區企業的發展,我國又設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即新三板,這是一個場外市場。與主板集中競價規則不同,新三板采用獨特的做市商制度。既然已經有了創業板與新三板這兩類面向高科技公司的市場,那么科創板是否會與其功能重疊?這事關科創板在證券市場的定位,是首先要加以辨析的問題。創業板顧名思義,是面向創業類公司,并沒有限定是高科技領域,范疇較廣。即便是創業公司,創業板按以往慣例,依舊設立了盈利財務指標,“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這就將許多已經布局并具有一定市場占有率,但尚未進入盈利期的高科技公司排除在外,以致許多類似京東這樣級別的公司不得不遠赴海外上市,殊為可惜。至于新三板,面向的是高新區內高科技企業,性質上是場外市場,故采用了極為寬松的上市條件,沒有規定財務指標,而把市場選擇權交給了做市商,并規定投資者準入門檻為500萬元。由于上市條件過于寬松,加上各高新區輔以優惠補貼政策,新三板短短數年,就突破了一萬家公司,資質良莠不齊。對普通投資者而言,500萬元準入門檻設定過高,無法獲得入場券;而對機構投資者而言,新三板信息披露很不充分,且與做市商之間存在很大信息不對稱,導致該市場經過短暫追捧后,成交量很快萎縮,陷入流動性不足窘境。此次新設的科創板,不是泛指一般的高科技,而是正如《實施意見》所強調的,重點支持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材料、新能源、節能環保以及生物醫藥等六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高科技領域定位更加清晰。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主要上市對象都是預估市值達10億元以上的成長型高科技公司,就規模而言比創業板還大,更非新三板可比。考慮到投資科創板需要擁有專業投資能力與高科技知識,以及強大的風險承受力,故不宜對普通投資者全面開放。同時,吸取了新三板投資者準入門檻過高導致流動性不足的教訓,科創板大大降低了準入門檻,設定為賬戶擁有50萬元以上的投資者。至于那些不足50萬元賬戶的普通投資者,則可通過購買證券投資基金間接參與。因此,相對于創業板和新三板,科創板體現了很強的互補性,豐富了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特別要注意的是,注冊制是與科創板并行的兩大關鍵詞,也就是科創板還要肩負起試點注冊制的歷史重任。當前我國證券市場的上市規則是核準制,即上市公司提交上市材料后,由證監會對材料的真實性與投資價值進行細致審核,排隊周期漫長且不易獲批。同時,為了遏制市場非理性行為導致IPO溢價過高,證監會“寬口指導”發行價不得高于市盈率23倍。管理層的出發點是為了證券市場穩定發展與降低投資風險,只是如此一來,形成不利于市場的兩大影響:一方面,在一級市場打新股到二級市場拋售幾成無風險“套利隧道”,為大資金常規操作手法;另一方面,大多經營不善的上市公司,不但沒有摘牌之虞,反而因其“殼資源”概念而倍受市場青睞。其實,此問題早引起高層注意,2013年11月15日出臺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即正式提出注冊制改革,但因涉及面太廣,觸動利益太大,遲遲推不下去,迄今算來已5年有余。此次在科創板進行注冊制試點,實質是以增量改革來帶動存量改革,實現注冊制在我國證券市場的軟著陸。
二、科創板制度特征分析
科創板作為一種全新制度,與國際市場接軌程度很高,代表了今后證券市場的新趨勢,由此也產生了與以往主板市場相區別的一系列制度特征。(一)完善注冊制上市流程。科創板以注冊制代替核準制,簡化了上市申請手續,可以提高發行市場效率。注冊制與核準制最大的區別就在于由誰來審核企業資質,核準制是由證監會擔任這個角色,由于判讀企業的實際價值時需要很強的專業知識,涉及大量指標,耗時耗力,不利于企業快速上市把握融資的機會之窗。更不利的是,大量企業排隊申請上市,僧多粥少,上市指標變得非常珍貴,變相催生尋租現象,這也導致了企業上市排隊造成的“堰塞湖”現象。科創板的注冊制則由上交所來行使審核權,由其組建包含科技專家、企業家、投資家等在內的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用更加專業的知識來對企業呈交材料進行質詢。證監會則由實質審核轉向形式審查,僅僅判斷企業所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實、是否有應該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無須再對企業盈利能力、風險能力進行負責。注冊制的整個上市流程如圖1所示,上交所審核并判定同意上市后,證監會方可履行注冊程序。這種制度安排下,政府權力大大淡化了,但并不意味著政府角色的淡出。證監會作為監管者,依舊要履行監管職能,需要對企業披露的上市資料進行持續跟蹤,若中間發現存在虛假披露等情況,將會暫停企業上市的流程。通過賦予證券交易所更多的審核職能,充分發揮其貼近市場的優勢[1],同時再由證監會具體履行注冊上市程序,強化其監督功能,實現了多個主體相互分工、相互制約,從而完善了企業上市的流程體系。(二)強化信息披露責任。信息披露制度作為注冊制的核心機制,必須全面嚴格地執行。根據《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明確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凡是屬于投資者進行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都必須依法充分披露,而且要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同時,強化了上市相關利益方的責任,保薦人和證券服務機構須對招股說明書及相關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為了制約保薦人與發行人共謀,要求保薦人的子公司必須跟投IPO總額的2%-5%比例,鎖定期為24個月。于此可見,監管機構強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過程監管,密切關注從資金募集到資金運用的全過程,這一舉措的實施將改善以往“企業上市難,運營監管松”的局面,也更加符合高新技術產業的行業特點。信息披露的高要求,伴隨著嚴處罰,未及時應披露信息的企業,情節嚴重的將會被實行終止上市的決定。(三)采用市場化詢價方式。自2014年6月以來,A股市場IPO價格都被限制在23倍市盈率之下,以致一、二級市場之間形成價差,炒新股成為市場永恒題材。科創板這次改革力度較大,直接采用市場化詢價方式,不再受制于23倍市盈率,從源頭上消除一、二級市場的價差,而詢價主體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等網下投資者。由于科創板主要面向對象是機構投資者,故發行比例也向其傾斜,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總股本在4億以內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于70%;超過4億的,比例不低于80%。同時規定,應當安排不低于40%的比例優先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和養老金配售。考慮到其他投資者的利益,還設置了回撥機制,如果網上申購倍數超過50倍,應從網下向網上回撥5%;如果超過100倍,回撥比例為10%,這就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市場公平。為防止科創板股票上市之初即出現破發現象,不利于新股上市后的股價穩定,故還授權實施綠鞋機制,即允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行使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四)全新的交易規則。為防控市場過度投機、保障市場流動性,科創板在交易規則上也進行了新的嘗試。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科創板新股上市的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之后漲跌幅也放寬一倍,從主板的10%增至20%。這些舉措都是便于與國際市場接軌,讓上市公司優勝劣汰,也是與高科技公司的生命周期相適應的。還特別規定,科創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即可作為融資融券標的,此舉可以大大增加科創板的活躍度。融資融券業務可以有效遏制市場的單邊上揚或單邊下降,有助于股票價格迅速向市場回歸,更能發現上市公司的真實價值[2]。(五)允許設置特殊股權結構。特殊股權結構同樣是科創板的創新之處。在過去,我國股市無論是主板、創業板還是新三板,為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都要求“同股同權”,不允許存在特殊股權結構,但這一規定不利于核心創業團隊對企業的主導權,對處于高速成長期的高科技公司不利。科創板首次允許設立具有特殊表決權的股票,同時為避免持有該股票的股東濫用權利,對特殊表決權的持有股東身份、持有比例以及每股權利也做出了限定。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科創板上市規則》)規定,對公司的發展作出過重大貢獻、并在上市后擔任董事且持有股份10%以上的人員,在表決議案時可享有高權重的特別表決權,至于其他股東權利則與普通股份完全相同。為了保護其他股東的正常權力,又規定每份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權重不得超過普通股份的10倍,特定重大事項上的表決權則與普通股份相同,而且特別表決權股權的設置僅在首次公開募集階段,此后不得再作此安排。特殊股權結構制度的確立,可以在成長期保證核心團隊在企業的主動權,以利于高新技術的開發周期,有效保證高科技企業發展的延續性。(六)實施嚴格的退市制度。相比主板市場,科創板實施了更為嚴格的退市制度。根據《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科創板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期間,不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上市公司觸發退市條款的范疇更為廣泛,包含重大違法類、交易類、財務類和規范類等四大情形,應當退市的直接終止上市,而不適用于《證券法》第55條關于暫停上市的規定,其后不得申請重新上市。由此可見,在退市標準方面,科創板不再拘泥于單一的財務指標,也不再涉及盈利方面的要求,而是從多個綜合指標做出規定,一旦觸及退市條款,就一步到位直接退市。科創板實施嚴格的退市制度,可以加快科創板生命體的新陳代謝,保持整個板塊的活力。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監管導向從“持續盈利能力”向“持續經營能力”轉變,防范主營業務空心化[3]。在資產重組方面,《實施意見》第22條規定,“科創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或者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標的資產應當符合科創板定位,并與公司主營業務具有協同效應”,將會很大程度上遏制“炒殼”行為,有利于投資者更關注公司業績的實質性增長[4]。隨著“殼資源”價值趨向零,不適宜市場競爭的科創板上市公司將會退出市場。
從科創板關于服務于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市場定位,以及引入注冊制、允許特殊股權結構、實施嚴格退市等規則,可以看出,科創板的設立,彌補了我國多層次證券市場的空位,無疑是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跨越式發展。然而,科創板能否達到社會預期,還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考察。作為一種新型的制度供給,科創板還有很大的探索空間,比如可引進集體訴訟制度、增加退市后的追責條款等,從而加大企業的違法成本。總的來看,科創板的設立將會引導投資者更加注重“價值”投資理念,有助于我國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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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謝貴春,胡睿超.科創板監管規則改革新導向:注重“持續經營能力”———基于香港證券市場的經驗[J].2019(10):86-93.
[4]梁國萍,朱炳昇.科創板是否會與創業板產生虹吸效應?[J].金融與經濟,2019(9):90-93.
作者:王勁屹 曾雪琦 鄭絢 單位:五邑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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