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財政貼息政策建設項目論文
時間:2022-05-29 08:50:37
導語:水利財政貼息政策建設項目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1基本建設項目貸款中央財政貼息制度的歷史沿革
財政貼息作為一種與銀行金融機構及金融政策相聯系的間接財政政策,在我國雖然起步較晚,但是發展很迅速。從1984年我國實施第一批技術改造財政貼息貸款以來,財政貼息政策廣泛應用于技術改造、小額擔保、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生產等多個領域,在發揮財政調節作用、引導金融資金投向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效果。近年來,我國繼續加大財政貼息政策的力度和使用范圍,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財政貼息政策,有力地支持了基礎設施建設、農林水行業發展等重大建設和重點項目。水利行業作為國家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從財政貼息中不斷受益。財政部于2001年頒布了《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01〕593號),對大中型水利工程硬貸款進行財政貼息,2003年以《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03〕421號)明確各類銀行提供的符合規定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貸款均在貼息范圍內。此后,財政部在2007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分別對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的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調整,對基本建設項目財政貼息的范圍、周期、報送資料等內容等進一步明確,目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貸款中央財政貼息執行的制度為《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2〕95號)。
2水利基本建設項目貸款中央財政貼息申請的資料要求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中央財政貼息的申報單位必須憑貸款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利息支付憑證向財政部門申請貼息。按現行規定,對于符合貼息條件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申報單位應填制基本建設貸款項目貼息申請表,標明項目名稱、貸款年限、貸款金額、貸款種類、貸款用途、享受貼息的貸款余額、占用天數、貸款積數、申請貼息額等,并附項目批準文件、貸款合同或相關材料、資金到位憑證、利息支付憑證等材料,經項目貸款經辦機構簽署意見或出具證明后,按規定程序上報。同時,申報基本建設項目貸款中央財政貼息的項目必須是批復概算的獨立項目,打捆項目不得上報。除此之外,申報單位還應提供批復的項目概算,并與實際發放貸款數核對,證明未超規模發放貸款;按批復概算確定的工程總工期填寫建設期,并附開工報告批復文件,證明項目為在建工程;按簽訂的合同以及資金到位憑證確定的貸款占用天數,并準確匯總計算貸款積數,確保申請貼息資金的金額無誤。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申報單位將貼息申請資料報送上級水利主管單位后,上級主管單位應出具意見,并逐級上報至水利部。水利部對申報單位提交的貼息材料進行審核后填寫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匯總表,并附項目單位報送的相關材料報財政部。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財政部未明確規定申報資料需經省級財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的環節,但是在實際審核中,省級財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出具的意見一般也會作為重要的批復參考依據。
3水利基本建設項目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的處理
財政部根據年度貼息資金預算控制指標和當年貼息資金申報情況等因素確定貼息率(國務院有明確規定的項目除外),原則上不高于3%。對中央項目的貼息資金,由財政部撥付到主管部門,各主管部門將資金撥付到申報單位;對地方項目的貼息資金,通過中央財政補助地方財政部門,由地方財政部門撥付到申報單位。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按現行規定,貼息資金實行先付后貼的辦法。申報單位收到貼息資金后,必須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在建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應沖減基建項目工程成本,竣工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應沖減財務費用。
4有關政策建議(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建立水利基本建設
項目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順暢的溝通協調機制和嚴格的申報審核制度。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深刻認識到做好水利基本建設項目貸款中央財政貼息工作是推動水利行業發展的重要措施,充分利用財政貼息政策,嚴把篩選審核上報關口。申報單位要安排專人專門負責,確保資料質量合格、報送及時。(2)各有關單位、部門和申報單位應嚴格按國家規定管理和使用貼息資金。項目主管單位應及時撥付資金并在資金到位后適時組織資金使用情況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申報單位應依法合規使用貼息資金,正確處理財務賬務并自覺接受各級財政、審計、水利部門的檢查監督。(3)加大水利基本建設項目貸款財政貼息宣傳力度,讓更多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單位、主管部門和銀行金融機構、社會公眾知悉財政貼息的政策,使更多符合條件的水利項目得到更多的財政支持和金融扶持,進一步發揮財政貼息資金在推動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發展中起到的積極作用。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與財政部門、金融機構溝通協調,把符合貼息條件、對相關產業輻射帶動作用明顯的水利項目向財政部門、銀行金融機構大力推介,爭取更多的財政貼息資金用于水利項目,并引導銀行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社會資金投入水利建設。(4)有條件的地方應按照中央提出的“加大水利建設貸款貼息力度,鼓勵金融機構進一步增加水利建設的信貸資金”要求,積極探索和研究對財政投資水利項目的短期、周轉性資金貸款的貼息和中央地方統籌負擔財政貼息資金的機制,進一步擴大貼息規模,延長補貼期,提高貼息率。
作者:周維偉單位:北京水利部財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