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科研不端治理體系建設進展及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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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應對科研不端源于兩次“浪潮”,第一次是1997年的腫瘤專家赫爾曼、布拉赫的數據造假事件,第二次是2011年高級政客的博士論文事件。在第一次浪潮之后,德國研究聯合會(DFG)成立了包括外國科學家在內的12人國際委員會,授權該委員會從科研體制上研究產生學術不端行為的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另外,DFG還設立了專員職位以專門處理學術不端行為投訴事務。此外,在德國還出臺了三個應對科研不端行為的重要法規:1996年德國聯邦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制定的處理科學不端行為的法律規范;1997年馬普學會的評議會通過了《質疑科研不端行為的訴訟程序》;1998年德國研究聯合會“學術自我管理”委員會詳細闡述的《關于提倡良好科學實踐和處理涉嫌科研不端行為的指南》。在德國研究聯合會的建議下,高校校長聯席會以《確保良好的科學實踐建議》為樣本,出臺了《應對科研不端的程序模型》。許多高校和科研機構根據這個建議,制定了自己的綱要;個別高校和科研機構還設立了科研誠信調查處(人員)。如:海德堡大學于1998年通過了《確保良好的科學實踐、應對科學中的不端章程》,并成立了科學自治委員會等。第二次浪潮后,德國科學委員會于當年(2011)修訂了《確保博士論文質量的要求》并出臺了《評價和控制科研成果的建議》;2015年頒布了《科研誠信建議》。德國研究聯合會也陸續修訂了《確保良好的科學實踐備忘錄》(2013)、《應對科研不端的程序》(2011、2016)。高校校長聯席會下屬組織“具有博士授予資格的高校校長聯盟”于2012年通過新的建議:《博士學位授予程序中的質量保證》。普通院校聯合會、院校聯合會、德國高校聯盟于2012年7月發表總立場文件《撰寫科學資格論文良好的科學實踐》。德國國家法教師聯合會于2012年10月《公法中的良好的科學實踐綱要》。德國U15大學聯盟于2013年4月通過了文件《博士學位授予程序中良好的科學實踐原則》。2013年5月,德國高校校長聯盟在第14屆聯盟成員大會上通過了新的總決議《德國高校良好的科學實踐》,對德國高校確保良好的科學實踐,預防和治理科研不端明確了方向,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德國各主要學會如馬普學會、弗朗霍夫學會、霍爾姆霍茲學會、萊布尼茨學會作為科學機構聯盟主要成員,推動該組織做出了一系列重大舉動,如2010年連續出臺了兩個文件《處理科研數據的基本原則》《著作權新規定:對第三籃子的要求與渴望》。2011年,在德國研究聯合會召集下召開的“良好的科學實踐”會議等。大學的行動更是積極,紛紛出臺或修訂各自的應對科研不端的文件,增設或完善誠信調查人員(調查處)。如波恩大學于2014年9月1日正式實施《波恩大學確保良好的科學實踐綱要》;慕尼黑大學于2014年9月30日第三次修訂《慕尼黑大學科學自治綱要》等。德國科研不端的治理又向前推進了一大步。
2德國科研不端治理實踐概覽
獲得科研不端治理的實踐情況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獲得大概的了解。(1)高校和科研機構對應對科研不端的綱要與程序模型的知曉與應用情況。相關資料顯示,德國高校校長聯席會2013年通過的《高校良好的科學實踐》的知曉度是最高的,達到了64.4%,但實際的應用程度不高,只有17.0%;排在第二位的是德國研究聯合會2013年修訂的《確保良好的科學實踐備忘錄》。從實際的應用來看,德國研究聯合會2013年修訂的《確保良好的科學實踐備忘錄》應用程度最高,達到40.2%;排在第二位的是《應對科研不端的程序》(德國研究聯合會,2011),達到32%。綜合兩項數據,德國研究聯合會的兩個文件分居第一、第二,說明國家研究資助機構(《確保良好的科學實踐備忘錄》)對各大學和研究機構的實際影響力最大。(2)良好的科研實踐的介紹情況。各大學和高等院校對良好的科學實踐的介紹或者說宣傳教育幾乎貫穿于各個教育階段:從學士和碩士培養階段直到教師、科研人員的繼續教育,只有9.8%的被調查單位對此事不知道,但是比重不高,最高的是學士和碩士培養階段,只有57.2%。這表明各大學和高等院校對良好的科學實踐的教育還有提升的空間。(3)高校層面的科研誠信辦事處設置情況。大學設置科研誠信調查處的已達到90%以上,沒設置的只有0.6%,不知道和沒有答復的共8.9%。高等院校設置科研誠信調查處的最低達到了60%以上,沒設置的占28.6%,不知道和沒有答復的共14.3%。在大學中科研誠信調查處工作人員2~3人的比例最高,占35.0%,而高等院校中科研誠信調查處工作人員1人的比例最高,占37.1%。由此可見,大學設置科研誠信調查處的積極性高于高等院校。
3制度建設典型案例
德國科研不端治理體系的新進展以德國科學委員會2015年出臺的立場文件《科研誠信的建議》以及德國研究聯合會2013、2016年修訂的《確保良好的科學實踐備忘錄》、《應對科研不端的程序》最具代表性。
3.1《科研誠信的建議》
《科研誠信的建議》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對國內外良好的科學實踐綱要的概覽以及核心建議的實施情況的總結;二是說明了操作領域與建議,以及科研誠信文化持續的系統性的加強。本文對第二部分的第五個方面——行為者的責任范圍予以論述。(1)科研人員:視角色與職位不同承擔不同的責任。作為教師,有告知學生良好的科學實踐的規則、不同的、更新的方法以及倫理的自省的任務;對大學生、博士生的指導的責任,特別是學位論文的指導。作為上級,除了以上責任,還對同事的勞動條件負有責任;還要對合同期限、時間預算負責任;此外還得對公開討論的文化、有異議的、否定性的研究成果負責。最后,除了自己理解良好的科學實踐,還要推動整個團隊理解良好的科學實踐,促進同事之間相互信任。(2)高校與科學機構:包括領導層與院系。領導層對促進科研誠信的功能性結構承擔主要責任。它必須對概念加以界定,并闡釋框架條件;制定規范與程序;修訂現有的樣本(德國研究聯合會與大學校長聯席會的決議);當前的規定是不夠的,所以必須具有不斷更新的機制;每個科研機構必須知曉自己的綱要與措施的實施情況以加強科研人員的誠信,并且必須清楚;對具有科研不端嫌疑的事件必須在確定的權限內根據明確的程序規定進行調查。自己制定綱要的參考文件;適當地設立科研誠信調查處,為科研人員提供咨詢并處理沖突事件;促進青年人員的個性發展,并為之提供好的工作條件;長期的任務是摒棄數量有限的成果評價標準;盡最大的可能推動政策的透明;發現科研不端是表明了解釋結構的功能化和研究機構的高質量標準,應當是報道的一部分。院系的責任包括:不同的院系應該根據自己的專業特點制定規則,大學課程必須設置良好的科學實踐課或實踐,并通過合適的考試形式進行檢測;在博士培養階段,導師與博士生必須簽訂合同;招聘程序必須是透明的,而且事先必須運用質量指標對成果進行評價;對如何處理候選人的否定性的研究成果,并告知良好的科學實踐進行研討。此外對于資助的申請也應采取質量主導的標準。(3)政策:高校與科研機構的政策制定者必須認識到單純的以數量為標準的成果評價的副作用以及對科研不端的可能的推動作用;聯邦和州作為資助者必須為以成果為標準提供資助的成果的數量評價負責,盡量減少類似的副作用;盡量避免對科研成果的評價僅通過出版量、引用指標,授予博士學位與資助掛鉤;聯邦和州應當把促進科研誠信的機構和措施作為機構總績效的一部分進行評價與推進;聯邦和州應當采用透明的、功能性的結構強化科研誠信,使之作為高校與科研機構申請資助的標準與前提;其他戰略性草案與建議應當有意義和價值。(4)研究資助者:私人或公共的資助機構有責任避免有利于科研不端的意想不到的副效果;確定出版物名稱的上限,已發表的否定性的以及重復的研究進行積極的評價,強化以質量為標準的成果評價標準;鑒定人的選擇要避免偏見、積極支持成果評價的問題意識;申請機構應當有透明的、功能性的結構處理沖突事件和科研不端,以及確保研究數據保留與獲得的草案;保證資金到位;資助國際合作項目應遵循更高的標準;第三方資助不能優先獲得研究成果。(5)委托方與評價人:高校的委托方與機構的評價領域的行為者應當按照(2)對所在科研機構促進科研誠信的結構和措施進行檢查,包括處理沖突事件與科研不端的透明的、功能性的結構和程序;科研誠信調查處、良好的科學實踐綱要與規則;檢查應在整個高校的系統委托下得出結論;科學委員會將采用與自己的委托與評估程序相應的標準。(6)科學出版社與雜志:出版社與雜志有責任在出版中不選用、阻止科研不端的行為;否定的科研成果原則上在雜志上也是可以出版的,例如作為主要出版物或特殊領域的一部分,還有重復研究;印刷錯誤與勘誤表應當系統地出版,與原版出版物一起防止錯誤數據的擴散;獲取研究原始與隨后數據的在線書架,采取同樣的標準以推進科研誠信;為了避免剽竊、控制數據操縱應當檢查簽名;鑒定人員的選擇除了重視專業,還要無偏見;確保質量和倫理出版標準應當持續更新、發展,出版社與雜志要在總論壇中領會自己的責任,如國際出版倫理委員會的論壇。
3.2《確保良好的科學實踐備忘錄》
《確保良好的科學實踐備忘錄》是對2011年11月在柏林召集科學機構聯盟研討會“良好的科學實踐”會議精神的體現,是對1998年出臺的《確保良好的科學實踐》作的補充修訂,新修訂的內容主要可以概括為六個方面。(1)導師的責任。文件指出,培養青年研究人員是導師的任務。博士生的研究活動和豐富的見解對知識的創造具有重要貢獻,導師的主要任務就是要執行高標準、抵制濫用。授予博士學位和授予博士學位的質量評價屬于科學系統的核心工作。在工作團隊中遵循誰領導誰負責的原則。博士在讀除了有一名導師對之進行指導和引領外,還要有一名聯系人(副導師)。導師不僅要在博士在讀期間給予支持,在之后的工作生涯中也要給予支持。(2)舉報人的保護。一方面,舉報人對于科學自治是必不可少的,對于舉報人應給予特殊保護;同時,舉報人的行為要符合文件所要求的檢舉程序,即應當在科學界內部檢舉,而不僅應當首先告知媒體。(3)科研誠信調查人員。文件強調,科研誠信調查隊伍應當壯大。特別是高校及其附屬的企業應當壯大科研誠信調查隊伍,保證想咨詢有關科研不端問題的人可以很容易見到。(4)原始數據的保留與使用。文件指出,應當區分原始數據的保留與使用這兩個問題。原始數據應至少保留10年,保留工作由系所擔負。數據的使用權歸屬于研究人員個人,對正在進行的研究項目,由有使用資格的人員共同決定是否允許第三方使用。如果是跨系所的,建議通過合同來確定使用原則。(5)科研不端的治理程序。文件突出了大學與研究機構(這里主要指各學會)科研不端的治理程序的一致性,要求確定最長調查(總)期限,即便利益相關者較多的復雜程序也應當有一個預期的期限。(6)成果的署名問題。文件要求成果署名中不允許有榮譽作者,署名列表中出現的作者必須是真正對成果有貢獻的人,對于合作的成果要嚴格根據各自對成果的貢獻量確定署名順序。3.3《應對科研不端的程序》《應對科研不端的程序》第一次出臺是在2001年,2011年進行了第二次修訂,2016年的修訂是第三次。修訂后的文件簡單明了,共包括三個部分:適用范圍;科研不端的定義;質疑科研不端的程序。本次修訂有兩個重要變化:對科研不端的定義與質疑科研不端的程序進行了補充修訂。(1)科研不端定義的變化(本文所述為修訂后的文件)。一是申請者、接受者和其他對德國研究聯合會的資助承擔責任的人的科研不端。重要的科學聯系被有意的或由于疏忽大意導致地錯誤陳述,他人的知識產權被侵害或科研能力受到傷害,事件屬于哪一種不端行為視具體情況而定。首先,虛假陳述。偽造數據和(或)研究成果導致的;篡改數據和(或)研究成果導致的;通過選擇或放棄不期望得到的結果,或不公開這些結果導致的;對陳述或圖表進行操縱導致的;在基金申請或進行匯報時進行不正確的陳述導致的(包括向出版機構、印刷部門虛假的陳述)。其次,知識產權的侵害。涉及他人創造的、產權受法律保護的作品或他人發現的科學認識、假說、理論或研究方法內容:剽竊;剝削研究的部分內容或思想,特別是鑒定人;未經授權向第三者轉交數據、理論和認識;僭越或無根據的接受科學著作權或合作權;偽造內容;未經授權向第三者公開或接觸未被發表的作品、認識、假說、理論或研究方法。第三,未經同意把著作權、合作權據為己有。第四,陰謀破壞研究活動(包括破壞、毀壞或操弄研究程序、器械、附件、硬件、軟件、化學藥品或其他別人做實驗必要的物品)。最后,清除原始數據,這點違反了法律規定或科學工作的學科公認的基本原則。這適用于法律規定不應清除的數據。科研不端的共同責任如下:參與他人的科研不端行為;公開發表的偽造刊物的合作者。二是鑒定人與團隊成員的科研不端。為了自己的科學目的,未經授權使用數據、理論和認識,從中獲得了他的工作所需的知識;鑒定程序未經授權、信任傷害了申請或其內部包含的數據、理論和認識進一步提交給第三者。(2)質疑科研不端的程序的變化。本部分主要新增了“第三方審查”的內容。文件要求自預審階段至審查結束都要引入第三方審查。這里的第三方指的是德國研究聯合會科研誠信人員(現更名為科研誠信人員)或德國研究聯合會的程序。文件強調由不端事件發生單位主持的預審決定不影響德國研究聯合會的審查程序。
4對我國的啟示
4.1建立完善的科研不端治理體系及更新機制
與德國科學界相比,我國科學界面對科研不端事件的發生反應顯得遲鈍。近幾年我國科研不端事件時有發生,如井岡山大學教師論文造假事件、院士論文造假事件等,面對此類事件,我國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科技部、科協等機構也相繼出臺了治理科研不端的文件,少部分高校也通過學術道德委員會章程設立了學術道德委員會,但從整體上來看,我國科學界對科研不端的治理仍處于初級階段,科研不端治理體系還沒有真正形成。這從根本上說緣于我國科學界對科研不端的危害認識不足、關注不夠,對科研不端的治理還沒有納入主要任務。這與德國科學界特別是德國科學界的管理機構、學術聯盟形成鮮明對比,德國科學機構聯盟、研究聯合會均把維護科研誠信看作該機構的中心任務,因為他們把科研誠信看作關系到科學生死存亡的問題,看作關系到一個國家科學創造力的重大問題。為此,我國科學界應端正觀念,真正把科研不端問題當作內在重大問題來抓,而不僅僅看作社會風氣影響下的附屬問題、小微問題,才能真正行動起來,建立健全科研不端治理體系。科研不端成因復雜、形式多變,它會伴隨著社會文化、科技管理體制、科學本身的發展以不同的面貌出現,治理科研不端不是一勞永逸的,我們更需奮起直追,建立起科研不端治理體系以及治理體系的檢測機制,以便于及時更新治理體系,確保科研不端治理體系的有效性。
4.2建立領導問責制度
德國科學界一貫重視院系領導、學科帶頭人在科學團隊中的領導和示范作用。在培養科研誠信方面,德國科學界在新出臺的規范中更是突出強調了這一點。如科學委員會2015年的《科研誠信的建議》第二部分的第五個方面中明確規定:科學委員會的角色與職位不同承擔不同的責任。作為領導,除了承擔團隊普通成員應承擔的責任外,還要對同事的勞動條件、對合同期限、時間預算負責任;此外還得對公開討論的文化、有異議的、否定性的研究成果負責。最后,除了自己理解良好的科學實踐,還要推動整個團隊理解良好的科學實踐,促進同事之間相互信任。德國研究聯合會2013年修訂的《確保良好的科學實踐》備忘錄中也強調,在工作團隊中遵循“誰領導誰負責”的原則。在我國,科研管理和資助機構頒布的治理科研不端的某些具體條款得不到真正貫徹實施,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基層組織的“冷處理”。如《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或《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監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中規定,“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務”的處罰時,由于基金委員會缺乏對依托單位職稱晉升、職務晉級方面的管理權限,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常常得不到落實;科學技術部頒布的《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中對科研不端行為處罰的規定也存在類似問題。借鑒德國管理和資助機構治理科研不端的“領導責任追究制”,對相關個人進行督促或軟強制,促使原則規定真正著陸,真正發揮作用。
4.3切實加強對舉報人的保護
為了使科研不端行為真正得到揭示,德國大學與科研機構歷來重視對檢舉者的保護。早在1997年馬普學會通過的《質疑科研不端行為的訴訟程序》與德國研究聯合會1998年出臺的《確保良好的科研實踐》中就強調,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檢舉者的身份要做匿名處理,其身份的公開有嚴格的限制。在2003年的波恩會議中又提議,追蹤調查檢舉者的職業生涯,即對檢舉者是否有輕蔑、降職等不公正待遇進行跟蹤調查。2005年科研誠信委員會發表的《最近六年來科研誠信委員會處理科研不端行為的總結報告》中提及,應對檢舉者在未來生活中所處的不公正待遇以及可能遭到的報復行為進行探討以積極防御,明確提出了3條具體保護措施。在2011年德國研究聯合會召集的“良好的科學實踐”會議上,保護舉報人問題再度成為討論的熱點。2013年修訂的《確保良好的科學實踐》文件的第17條建議指出,舉報人對于科學自治是必不可少的,對于舉報人應給予特殊的保護。我國在舉報人的保護方面還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去做。如《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的對舉報人的保護措施就值得探討;在《科技工作者科學道德規范(試行)》第二十七條中也體現出類似問題:“調查科研不端行為應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原則。應尊重和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對舉報人提供必要的保護。在調查過程中,準確把握科研不端行為的界定。”這些條例并沒有對舉報人提供具體的和積極的保護措施,如在工作或資金方面的便利和資助。
作者:王飛 單位:大連理工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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